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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我国监狱行刑法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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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 我国监狱行刑法规导读

2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3 一、法条陈述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4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5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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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立法背景分析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改革开放,中国的监狱开始走向现代并努力进行法制建设,原由 政务院颁布的《劳改条例》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 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巨变之下监狱工作的新情况 新现实,过去一直沿用的“劳动改造”称谓,也不 能准确反映监狱的职能与本质特征。

14 (二)由于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1980年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 式施行,已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刑法、刑诉法相 配套的刑事执行法律,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 系;

15 (三)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日益扩大,特 别是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 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性规则 或公约,国内法律也需要与之相适应。

16 二、概念梳理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监狱 :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17 三、内容特点 “总则”是贯穿于本法各章的总原则,规定了监狱及其改造罪犯工作的性质职能和基本关系。内容包括立法宗旨、依据,监狱的性质、任务,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保障,罪犯的法律地位,监狱的经费保障、主管机关等。

18 四、主要条文释义 第一条 :监狱行刑的目的。 1.消极目的;2.积极目的 第二条:监狱执行刑罚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监狱的主要功能。 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性 ,二是对罪犯的改造 性。

19 第二章 监   狱

20 一、法条陈述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1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22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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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广西英山监狱一对警察夫妻受贿各领刑13年 5月13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英山监狱潘荣明、吕春英夫妇共同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原广西英山监狱筹备处副主任兼搬迁桂林筹备处副主任潘荣明与其妻吕春英(广西英山监狱干警)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32 二、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规定了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 的审批,监狱内部机构和人员的配置,监 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职业纪律、行为 规范。

33 三、概念梳理 1.监狱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 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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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刑事责任 :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 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 律责任。

36 3.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 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 种惩戒。

37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38 第一节    收   监

39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 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
一、条文陈述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 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 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 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0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 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 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 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 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 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41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 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 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42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 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 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 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 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 关送交监狱收监。

43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44 二、概念梳理 1.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45 2.保外就医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 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 执行的一种。

46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47 一、法条陈述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 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 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 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48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 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 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49 二、概念梳理 1.罪犯的申诉 :申诉权是罪犯对自己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根据这些犯罪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提出质疑的权利。罪犯的申诉包括两类: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前者是指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后者指对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对于自己的某些非刑罚处分不服时,向监狱或其他司法机关申诉请求审查处理或重新审查处理。

50 2.控告权、检举权是罪犯对他人的违法犯罪 行为予以揭发举报的权利。

51 三、条文释义 (一)对罪犯申诉的处理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是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监狱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监狱根据罪犯的申诉,如果认为原判可能有错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意见书六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52 由此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监狱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对改判后刑期未满的罪犯,应教育其继续认真接受改造;对无罪释放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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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 罪犯检举,是指罪犯对监狱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机关进行揭发或者举报的活动。罪犯检举是破获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表现。监狱应依法保护罪犯的这一权利。

55 对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押,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绕或者打击报复控告、检举人。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他犯打击报复检举人。当然,监狱也应当要防止罪犯以行使控告权或者检举权为借口,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56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监狱转送的罪犯控告或者检举材料,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狱应当设立罪犯控告箱,由驻监狱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或者监狱检查人员开箱处理。同时,监狱还应当设立罪犯申诉和检举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开箱处理。

57 第三节    监外执行

58 一、条文陈述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刑 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 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9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 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 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 行重新核查。   

60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1 二、概念梳理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有法律 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 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构执行刑 罚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执行方法。

62 三、条文释义 监外执行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行刑方式变更的暂时性。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这种行刑方式不改变罪犯的身份,而只是暂时变更行刑的方式。

63 (2)确保不致危害社会前提下的行刑人道性。
由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清楚地 看出,不管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的罪犯,还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所体 现的都是行刑的人道性原则。

64 (3)监外执行是一项变更刑罚执行场所与 方法的行刑制度。变更刑罚执行场所与方 法,是指将监内执行变为监外执行,将强制 性监禁管束变为保外就医和监外监督。

65 (4)监外执行的对象是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能够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只能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66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形式条 前提条件就是罪犯必须有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的情况发生,才能给予监外执行。这些条件包括: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67 2.刑种条件 《监狱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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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四节    减刑、假释

75 一、条文陈述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 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   

76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77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 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 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 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78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 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 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 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   

79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80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81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 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 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82 二、概念梳理 1.减刑是指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予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83 2.假释是对监禁中的罪犯,在尚未服完所判刑 期的状态下,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84 三、条文释义 (一) 减刑的特征 1.减刑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 根据《刑法》、《监狱法》的规定,只 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 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减刑。

85 2.减刑只是减轻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否定原 判决,更不是改判。

86 3.减刑只能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 4.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

87 (二)我国减刑的种类 1.可以减刑 可以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根据监狱的考核结 果决定是否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 2.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 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必须予以减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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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三)假释制度的内容 1.一般对象条件 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 2.对象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假释。

92 3.一般时间条件 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罪犯子,即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93 4.特殊时间条件 如果有特殊情况,还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 的限制。这里“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有国家 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94 5.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6.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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