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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緣起 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改善建議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 五、內控缺失案例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七、法律責任 八、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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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主講人:主計室_葉素蕊主任 日期:2013年 11月 6日 (三)
內 控 宣 導 經費執行管控與財務法律之責任 主講人:主計室_葉素蕊主任 日期:2013年 11月 6日 (三)

1 目 錄 一、緣起 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改善建議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 五、內控缺失案例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七、法律責任 八、風險管理

2 一、緣起 邇來媒體報載相關報導,多名國立大學教授涉嫌以 不實發票核銷,或利用學生充當人頭,詐領學校相 關研究經費,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之嫌。 學校現行計畫核銷作業,多數由計畫助理處理,異 動頻繁,籲請同仁,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採 購、驗收及核銷等事宜,以避免因未諳法令或以訛 傳訛,誤蹈法網之情事發生。 為建立本校同仁內部控制觀念,防範不法情事之發 生,在此做內控相關事項之宣導。 2

3 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一)內部控制的意義
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 董事會(或相當之決策單位)核准,藉以合理確保下列 目標之達成: 1.可靠之財務報導 2.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 3.相關法令之遵循 3

4 二、內部控制的意義及重要性 (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1.大學自治:除司法、行政等「他律」的機制外,透 過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自律」機制。
2.消極面:避免讓人誤觸法網。 積極面:協助單位貫徹政策,達成預期目標。 3.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有利爭取預算。 國立校務基金管監辦法第6條:各校應訂定內部 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4

5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 非強制事項 加強研究助理與教授對研究經費核銷有關規定之訓練 建立經費執行爭議處理機制 重新檢視授權機制,研訂合理之分層負責 設置專任型行政研究助理或行政辦公室,協助教授辦理經費核銷 訂定計畫結餘款之合理分配比率 共通性經費支用訂定開口合約或集中採購 研議類似採購卡機制 5

6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一) 加強研究助理與教授對研究經費核銷有關規定之訓 練(待研議) 建議學校應研擬鼓勵教授參與訓練之相關機制。 (如系所教授出席經費核銷訓練達一定比率以上者, 可增加系所結餘款分配比率等),以避免未諳規定 而有所誤解或誤蹈法網之情事發生。

7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二) 建立經費執行爭議處理機制(執行中) 一、與法令不符 → 不能核銷 二、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屬本校行政裁量權部份 → 請各單位專案另簽,依行政程序校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後報支相關經費 三、如無法依行政程序解釋 → 請計畫主持人函請相關單位解釋或修改規定

8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三) 重新檢視授權機制,研訂合理之分層負責(執行中) 針對現有經費「請購」流程、「採購」流程及「核 銷」流程等作業,應重新檢視在維持內控與稽核機 制原則下,訂定合理之分層負責授權機制,以簡化 程序,提升行政效率。

9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必要事項(三) 重新檢視授權機制,研訂合理之分層負責(執行中) ◎本校目前「請購」、「核銷」授權情形 (經費來源及使用已奉核可後): 非限制性招標 10萬元以下,由一級單位主管決行 逾10萬未達100萬元,由總務長決行 100萬~500萬元,由副校長決行 500萬元以上,由副校長決行 限制性招標 採購金額逾10萬未達50萬元由總務長決行 採購金額逾50萬未達100萬元由主任秘書決行 國外採購案『暫借款申請單』 9

10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一) 設置專任型行政研究助理或行政辦公室,協助教授辦 理經費核銷(待研議) - 以院或系所為單位,由各計畫所編列之行政辦公 費共同分攤聘請專職行政助理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 學校設置行政辦公室,由各計畫所編列之行政辦 公費共同分攤聘請專職行政人員,統籌辦理計畫 之人員進用管理作業、採購作業及經費核銷或非 消耗品管理等作業。

11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二) 訂定計畫結餘款之合理分配比率(待研議) 建議可適度降低學校及院系所之分配比率(即增加計 畫主持人可再運用額度),以減少教授為避免經費分 配予學校,而以其他方式辦理之情形。

12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三) 共通性經費支用訂定開口合約或集中採購 (執行中) 各系所常用或通用之財物(如試管等實驗器材)、或相 關經費動支項目(如印刷費等):  - 學校應儘量以訂定開口合約之採購方式辦理。 - 以集中採購方式,落實消耗品領用管理機制。 - 可簡化學校行政作業,亦可減少教授因個別採購所 衍生之問題。

13 三、教育部針對研究計畫經費管理機制之改善建議
非強制事項(四) 研議類似採購卡機制(待研議) 建議與銀行簽訂契約並建立與學校經常往來之廠商為 特約商店,學校與特約商店之交易,不需逐筆檢據核 銷,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14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一) 畢業班停課期間,教師未有授課事實仍核發鐘 點費。 辦理招生事務工作所支給之工作酬勞,與支給 要點規定不符。
未有輔導學生之事實,仍發給導師費。 發給獎勵金、至他校兼課交通費、工作費等, 無適法依據。 學校虧損,仍發給編制人員法定待遇以外之給 與及進用編制外人員。 14

15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二) 取具不實單據、浮報人事費、謊報出差費。 工讀生工讀與上課時間重複、工讀時數與工讀金 無法勾稽。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已支給生活費,又另支給演講 費等其他報酬。 學校場地供基金會使用或放置提款機、販賣機等, 未依規定計收租金。 與廠商簽訂委託經營合約,依合約應由廠商負責 之費用,卻由學校負擔。 15

16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三)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同一施工地點短 期間內分批購料、施工,不符常規。
分批辦理採購,規避請購程序或逾十萬元依採 購法應辦理招標之程序,並且無法以量制價, 形成部分經費之浪費。 工程糾紛經判決後,未取得債權憑證,致債權 未獲清償。 開口合約之執行,未隨時注意核銷金額是否已 超過契約金額。 16

17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四) 未經事前核准或採購程序即進行採購,先行採購 再補辦請購程序,不符經費動支程序,並可能造 成經費無法核銷之情事(無預算、非可動支之項 目或主管不同意)。 財產或物品之財產帳、會計帳、盤點結果不符。 款項未撥付受款人,無法明確劃分財務責任。 採購1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2年以上之財產,未登 錄財產。 17

18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五) 涉及所得稅部分未送出納組登記,致未遵循稅法之 規定並影響國家稅收。
非屬可代為決行之案件(如二級主管差旅費、十萬 元以上採購案分期付款),以代為決行辦理,有誤 用授權之情事。 18

19 四、國立大學常見內控缺失(六) 一萬元以上之價款應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 帳戶為原則,若未能即時取得單據應辦理預借費用, 並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以減少保管現金及挪用款項 未支付予廠商之風險。本校人員應避免逾一萬元款項 墊付,如有必要應上簽呈說明代墊理由。 信用卡付款,除員工差旅及員工旅遊外,應由主管審 度實情核准後方得辦理。部分理由列舉如下: 信用卡付款有部分現金或紅利回饋,難以計算實 際所需支付之價款。 信用卡付款因廠商轉嫁手續費予消費者,價格一 般較現金價格昂貴。 19

20 五、內控缺失案例(一) 案例一: 某大學教授向廠商訂購30萬元針筒式高壓泵,要 求廠商開立金額10萬元以下、以耗材為名目之發票核 銷,致未列入公有財產。林某將公款購買之儀器據為 己用,甚至意圖轉賣,幸尚未得款就被查獲。 內控缺失: 驗收證明人或主管於採購核銷時未能有效監督。 司法單位辦理情形: 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6個月,並追繳犯罪 所得。 20

21 五、內控缺失案例(二) 案例二: 某大學教授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及教育部計畫主 持人,卻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11月間涉嫌利用學、 研究助理等人頭詐領研究計畫經費約新台幣108萬元。 內控缺失: 計畫人員聘用及人事費請領缺乏勾稽覆核機制。 司法單位辦理情形: 地檢署以詐欺、偽照文書等罪嫌起訴。 21

22 五、內控缺失案例(三) 案例三: 某大學退休職員,退休後仍返校擔任志工送公文, 99年4月上旬,她趁機抽換文件、偷蓋章,被會計察覺; 校方追查過去她經手的帳目,發現87至95年間,她利 用人頭製作不實文件,詐領退職補償金2,000多萬元。 內控缺失: 印章未妥善保管、濫用授權。 司法單位辦理情形: 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貪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2

23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財務相關人員 執行預算人員 經管財物人員—財產(物)保管人員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 計畫主持人
◎ 經手(辦)人 ◎ 驗收證明人 經管財物人員—財產(物)保管人員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24 財務相關人員 驗收證明人 & 計畫主持人 經手(辦)人 經管財物人員 執行預算人員 負責長官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25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財務責任-執行預算人員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審計法-第71、74條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審計法-第71、74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 查決定,不得解除。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對於 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執行計畫請參閱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 要規定自我檢核表」。

26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財務責任-經管財物人員 審計法第72 、73條
◎各機關經管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 失、毀損,…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 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 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7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點
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 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8 六、財務相關人員及責任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5點 支出原始憑證經本會查核,如發現疑有虛報、浮報者
由本會進行初審,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 國科會召開專案小組審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 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即另案 辦理移送事宜。 28

29 七、法律責任 假憑證真報銷、浮報經費、借用人頭 貪污治罪條例 偽照文書 違反採購法、圖利特定廠商 詐欺罪—如未出差,詐領公款
誤觸法網,造成之傷害 自毀前程,拖累家人 學校聲譽受損

30 八、風險管理 不要化整為零,規避採購法,或以業務費分散採 購組裝電腦之配件,規避財產保管 (註:不同 經費來源或經資門,可用經費分攤方式辦理,不 需費神拆開購買) 不要假憑證、真報銷 不要找(當)人頭,捲入不必要之風波 親屬迴避原則

31 八、風險管理 加強單位內部控制機制。 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一念之間,勿因小失大。 合規支用,勿心存僥倖。
審計機關審定後,解除財務責任,原始憑證及帳冊 保管至少10年法律有追溯期。

32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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