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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全面营改增解析及实务应对 主讲:张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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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 全面营改增解析及实务应对 主讲:张新光

2 目 录 1 4 2 5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3 6 基本政策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房地产营改增实务 建安业营改增实务
目 录 1 基本政策 4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2 房地产营改增实务 5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3 6 建安业营改增实务 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实务

3 目 录 1 4 2 5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3 6 基本政策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房地产营改增实务 建安业营改增实务
目 录 1 基本政策 4 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2 房地产营改增实务 5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3 6 建安业营改增实务 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实务

4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基本原理 什么是增值税? 对商品、劳务服 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增值部分 增收的一种税 顾名思义

5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基本原理 难道有增值就交税? 必须在流转中 包括: 销售、投资、抵债、 捐赠、分配等

6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额: 收入–成本(费用) 增值额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利润 成本(费用): 1.必须是增值税应税 项目
2.必须取得凭证 增值额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利润

7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基本原理 进项: 购入时支付的税额 如何计算: 价税分离 购进抵扣制 销项–进项 销项: 销售时收到的税额

8 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 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

9 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人 承包 承租 名义 法律责任 挂靠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 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 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 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 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 为纳税人。 承租 名义 法律责任 挂靠

10 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 可以 货物和劳务为主(超50万 ) 货物和劳务为辅(超80万 )
应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 产(500万,含本数) 硬指标 必须 有一项达 到必须登 记,其他 也得按一 般人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可以

11 营改增基本政策---纳税人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 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

12 营改增基本政策---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是否有 机构 购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 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 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是否有 机构 购买方 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3 营改增基本政策---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 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 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 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 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方 购买方 坐落地

14 营改增基本政策---境外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 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 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 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营改增基本政策---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一般人适用)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小 规模和符合规定的一般人适用)

16 营改增基本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规定范围内) 简易计税方法

17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 关键点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关键点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18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 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 收取的款项。 避免其他名目 减少收入 例外: 政府基金 行政事业收费 委托方开票

19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
练习: 假设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安劳务取得不含税金额1000 万,同时收取111万的违约金和代政府收取10万元的政府性基金。 1.该企业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 2.该企业的会计处理? 3.如何申报?

21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 人购进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 税额。 购进: 购入、接受投资、抵 债、捐赠等

22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全额一次让抵扣 牢记 不让抵扣 特殊情况

23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 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的

24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练习: 某企业接受物业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税 额6万。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 如何申报?

25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 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 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难道取得 专用发票 或取得相 关合法凭 证就可以 抵扣进项 税额吗?

26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未认证 未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 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 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 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 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 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 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 服务和娱乐服务。 不允许抵扣的

28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和 不动产。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不动产,仅 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 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允许抵扣的

29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 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 资产)、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与之对应的是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 务。 不允许抵扣的 与之对应的是货物、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运输服务。 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部分的进项税额

30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四)非正常损失的 不动产,以及该不动 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设计 服务和建筑服务。 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 采暖、卫生、通风、照 明、通讯、煤气、消防、 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 设施。 货物里的运费、加工劳 务 不允许抵扣的

31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 (六)购进的旅 客运输服务、贷 款服务、餐饮服 务、居民日常服 务和娱乐服务。 对应的税目

32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 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 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 被依法没收、销毁、 拆除的情形。 管理三种 情况 违法 非正常损失?

33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1. 直接进成本 购入时已明确不能抵扣的 购入时已明确不能抵扣的 做转出 购入时不明确不能抵扣的 如何做转出?

34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 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 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 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行清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 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 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 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 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 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5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某企业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专用于生产免税产 品,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 款100万,税额17万。 某企业购入锅炉,专用于职工浴室,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税额17万。

36 某企业因规划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在 建工程项目拆除,重新建设,该项目已抵扣进 项税额500万。
某企业因违建,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在建工 程项目拆除,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500万。 某企业应自然灾害毁损一批产品,该产品账面 价值100万,已抵扣进项税额17万。 某企业销售违禁货物,被有关部门没收,购入 该货物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0万,并 以认证抵扣。

37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的房开 企业的土地 重组业务 特殊情况 没票也可以抵 购入不动产 在建工程(房开企业以 接盘方式除外) 不让一次抵

38 营改增基本政策---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 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不得抵进项 小规模不得开专 票(可向税务机 关申请代开) 适用征收率

39 营改增基本政策---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 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 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0 营改增基本政策---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可 选择的简易计 税项目 原增值税

41 营改增基本政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 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2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 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 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 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3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 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 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44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纳税地点 颠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 颠覆

45 营改增基本政策---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 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 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 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 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 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46 营改增基本政策---一般计税方法---混合销售
分析: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 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在内。 销售电梯的同 时负责安装 销售货物时负 责运输 销售技术时负 责咨询

47 营改增基本政策---兼营 总原则: 分别核算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 税项目的,应当分别 核算免税、减税项目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算的,不得免税、减 税。 总原则: 分别核算

48 营改增基本政策---差额计税 营改增后那些行为 差额计税? 不在差额计税: 1.再保险业务 2.劳务派遣 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
政府基金或行政事 业收费 下游不能开专票, 或不能抵扣的 总原则: 下游能提供专票或 是增值税纳税人的

49 营改增基本政策---过渡期政策 免税:四十项 即征即退:两项 扣减增值税 :两类人群 金融机构结息日起超90天的利息 个人销售住房

50 营改增基本政策---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大类,13个小项 增值税免税 :五大类,21小项 退免税的相关规定

51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 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 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 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 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 抵扣比例为40%。 例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 筑物、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分期抵扣

52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 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 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 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 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 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不动产分期抵扣 或者用于改建、扩 建、修缮、装饰不 动产并增加不动产 原值超过50%的

53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纳税人类型: 取得方式: 一般纳税人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 不动产 不动产分期抵扣 取得时点: 2016年5月1日后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 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 在建工程。 适用对象: 取得和新建 改扩建、修缮、 装饰 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

54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两年如何计算: 购进货物的范围: 按12月
40%的部分为待抵 扣进项税额,于取 得扣税凭证的当月 起第13个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购进货物的范围: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 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 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 风、照明、通讯、煤气、消 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55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 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 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 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 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已抵扣进项 税额的货物 用于不动产 进项税额如 何处理?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 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 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 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抵完,已 销售如何处 理?

56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 不动产发 生非正常 损失或改 变用途如 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 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100% 不动产分期抵扣 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 不动产发 生非正常 损失或改 变用途如 何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 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57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注意:与不动产的区别 不动产分期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发生非正常损 失或改变用途如 何处理?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 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 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 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与不动产的区别

58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 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 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 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 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不允许 抵扣变 允许抵 扣如何 处理?

59 营改增基本政策---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分期抵扣 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 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注销时未抵扣的如 何处理? 不动产分期抵扣 不同的不动产或在 建工程是否可混算 待抵扣额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 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 进项税额。 如何管理 建立台账 不按规定抵扣进项的 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60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对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 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 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 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对象

61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 如何计税 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 如何计税 小规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如何交税

62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 动产或自建的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了吗?
取得和自建有什么不同? 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怎办?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不动产还区分2016 年4月30日前和5月1日后吗? 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如何处理?

63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原则 一般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取得的可减除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个人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不划分时间段 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处置不动产的规定

64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 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65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 2016年4月30日前 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66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 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预征 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67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 2016年4月30日前 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68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 2016年5月1日后 取得的不动产
必须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预征 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69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 2016年5月1日后 自建的不动产
必须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70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 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 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 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 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 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纳税。

71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 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 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 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个 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满两年销售的) 其他个人应按 照本条规定的 计税方法向住 房所在地主管 地税机关申报 纳税。

72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 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 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 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 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 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 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 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 和深圳市。

73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计算预缴额?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 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 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 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 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74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 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 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 作价 如何确定?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 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 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预缴额如何处理?

75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 产对方要专票怎办?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个人销售可否开专票?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 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预缴怎办?

76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 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 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 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对象

77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 如何计税 小规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如何交税

78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何纳税

79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1%)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1%)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 动产或出租2016年4 月30日前的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 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的,纳税 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 机构所在地在同 一县(市、区) 的,纳税人应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 如何计税 如何纳税

80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81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 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82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83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 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 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 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 县(市、区)的,由 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税款。 纳税人出租不动 产,按照本办法 规定需要预缴税 款的,应在取得 租金的次月纳税 申报期或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核定的纳税 期限预缴税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 租不动产,按照本办 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税款时,应填写《增 值税预缴税款表》。 必须填写 关注本省规定

84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不动产,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预缴的增值 税款,可以在当期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抵减,抵减不完的,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 抵减应纳税额,应 以完税凭证作为合 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 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 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 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 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 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5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 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

86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 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3%)

87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 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 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 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征率 征收率

88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如何计算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 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 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分包凭证

89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 及复印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税款时,需提交的 资料 ?

90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 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 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 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 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 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 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 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 预缴。

91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 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 税发票的,可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国税机关按 照其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 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 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区分不同县(市、区) 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 入、支付的分包款、已 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 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 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 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 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 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注意

92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 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 服务。 建筑服务还有那些行为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 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9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 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 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 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对象

9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老项目 计税方法选择 计算 土地价款 预缴 申报 开票 如何征管

9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 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 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 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老项目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36个月不能变

9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 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 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 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计算销售额。 11%

97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扣除 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 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 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 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 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 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 是指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或受政府 委托收取土地价款 的单位直接支付的 土地价款。

9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计税销售额 一般人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 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5%

99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 税机关预缴税款。 税款预缴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计税的老项目

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兼有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免税 无法划分的 进项税额 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 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 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 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注意: 不是按照收入

1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 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 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 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 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预缴税款 的抵减

10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 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 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0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 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 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 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 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必须简易计税 5%

10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 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 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 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预缴税额的 抵减

10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 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 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基本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 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 税款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 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 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107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金 融 服 务 金融业 \ =

108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 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已不属于金融服务

109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贷 款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 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 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 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 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 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 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 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0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注意:与直租的区别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 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 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注意:与直租的区别 2016年4月30前的合 同,到期前继续按 照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 纳税 2016年5月1日后签定的合 同,按贷款。 承租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11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利 息 收 入 免 税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 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 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 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12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利 息 收 入 免 税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 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 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13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与金融经纪的区别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 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 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 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 金融支付等服务。 与金融经纪的区别

114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担 保 收 入 免 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 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 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 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 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 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 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 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115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保 险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116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保 险 服 务 免 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 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 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 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 以上的健康保险。

117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 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 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 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8 营改增基本政策---金融业营改增实务 金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 买卖业务。 融 商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19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 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娱乐、餐饮、日常 进项不得抵扣

120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 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 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 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 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 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 的业务活动。 文化 体育 服务

121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 动的门票收入免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 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 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门票收入。 文化 体育 服务 优惠 政策

122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 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 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 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 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 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 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 的业务。 教育 医疗 服务

123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教育 医疗 服务 优惠 政策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 (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 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 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124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旅游 娱乐 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 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 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125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 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 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旅游 服务

126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 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 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餐饮 住宿 服务 兼 营

127 营改增基本政策---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 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 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 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 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居民 日常 服务 取得该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28 营改增基本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实务
调整相关规定 留抵税额的处理 与营改增规定的衔接

129 营改增基本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实务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 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调整相关规定 增加: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 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30 营改增基本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实务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 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 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 项税额中抵扣。 留抵税额的处理

131 营改增基本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实务
凡是营改增的服务, 原增值税纳税人都适用 与营改增规定的衔接

132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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