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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法規與實例解析 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人事室主任 黃 秀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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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待遇福利法規與實例解析 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人事室主任 黃 秀 香

2 課程大綱 壹、待遇與福利之簡介 貳、待遇支給 参、職務代理支給 肆、導師費 伍、特教津貼 陸、加班費 柒、休假補助 捌、年終工作獎金
玖、生活津貼 拾、公保 拾壹、案例討論

3 壹、待遇與福利之簡介 一、待遇支給種類 二、公務福利制度 (一)薪俸:本薪(俸)、年功薪(俸)
(二)加給: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職務加給、地域加給) (三)其他給與: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獎金(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加班費 工作費(導師費、特教津貼)、兼職費 二、公務福利制度 (一)保險(健保、公保、團體保險) (二)貸款(公教輔購住宅貸款、築巢優利貸、急難貸款、貼心相貸 、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 (三)其他(因公傷殘慰問金、未婚聯誼、宿舍借用、優惠存款、文康 活動、休假旅遊補助、交通費、健康檢查補助、涉訟補助) 備註: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79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4 貳、待遇支給 原則:1.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 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上開計算方 式,按日扣除俸給。 例外: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實例:小吳服務的機關,於1月31日即將2月份薪資劃撥入帳, 很不幸地,他在1月31日晚上因病死亡,其2月份薪資是 否收回?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8.11條)

5 参、職務代理支給 按代理之職務支給加給之條件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1.連續代理十個工作日以上 2.代理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3.代理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4.代理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 代理之職務。 5.代理依規定日期給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休假)及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6 参、職務代理支給(續) 十個工作日之認定 1.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2.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
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 3.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註:代理期間跨越兩個月以上:各月份加給差額應分別計算。

7 参、職務代理支給(續) 現職人員代理主管職務,其相關給與為何? 1.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2.加班費: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規定辦理。 3.未休假加班費: 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由主管人員(含兼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其未休假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

8 参、職務代理支給(續) 現職人員代理主管職務,其相關給與為何?(續) 年中代理主管人員,其年終工作中有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之年
4.年終工作獎金: 年中代理主管人員,其年終工作中有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之年 資採計部分,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5.考績獎金: 年度中曾代理主管職務連續10日以上並依法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考績獎金得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合計月數,按比例計算發給。(銓敘部91年12月20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9 肆、導師費 每班配置導師1人,每月領取導師費3000元。 1.導師請假(喪假除外)經學校排定代課,應按日扣除導師費發與代理人。
(依據課稅配套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為3000元) 1.導師請假(喪假除外)經學校排定代課,應按日扣除導師費發與代理人。 但以不重複支領為原則。 (82年8月5日台(82)訓字第044064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停發。) 2.導師如係帶全班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有差假紀錄者),因仍實際擔任導師職務,故不扣發導師費。但如導師僅帶部份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有差假紀錄者),因導師職務仍需由他人代理,故導師費由代理人支領。 3.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扣發,在連續代理期間內,其星期日、假日仍應發給。

10 伍、特教津貼 特教津貼支給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支給1,800元/600元。
1.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實際上課節數中扣除) 2.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其實際擔任課程節數核發特教津貼,應不含已支領鐘點費之兼課節數。 3.特殊班教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在一星期以上,其課務另請人代理者,其特殊教育津貼應改發其代理人具領,其代理人未修特殊教育學分亦得具領是項津貼。 (行政院81年4月20日台81人政肆字第10315號函 )

11 陸、加班費 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月不超過20小時。 ●延伸問題:加班未滿1小時,得否於累計後計之?
一、以每小時為單位,以月支俸給(薪酬、餉給)除以240小時為支給 標準。二、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6個月內 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延伸問題:加班未滿1小時,得否於累計後計之? 加班加滿1小時方得支領1小時加班費或擇請補休;至同時段 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 班或補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09373號函) (加班費支給標準及規定事項)

12 柒、休假補助 一、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1萬6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14日者
按比例核發,每日補助新臺幣1143元) 二、超過應休畢日數(第15日以後)之休假部分: 1.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 2.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註:休假補助費之核發以國內休假為限,國外休假一律不予補助。 實例:A師任教年資5年,於100學年度第2學期始兼任本校教導主 任,試問其休假補助費為多少? 8001元(1143*7=8001元)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13 捌、年終工作獎金 ㄧ、發給標準: (一)以月支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1.當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 2.當年2月1日以後新進到職人仍在職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二)年中退休、資遣及及死亡人員:按在職月數比例,依最後月薪標準計支。 (三)12月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增減者,按當月全月實發數 額計發。 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發;如有競合情形時,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計發。 (四)按日計酬臨時人員: 依12月所支待遇標準乘以1.5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依實際在職日數以30日折算1個月,未滿30日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 12月到職且於31日前離職,當年未曾在職者,依12月實際支給薪酬乘以1.5 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發。 發給單位: 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12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 給;12月2日以後至同年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 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14 捌、年終工作獎金(續) 補充規定 九十九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當年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 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或第七目者,依其一百年 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 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 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但上 開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如屬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 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在此限。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100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15 玖、生活津貼 注意事項: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條)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結婚補助 與原配偶再婚者,不得申請。(含任公職前結婚或第一次結婚時未請領補助而離婚再與元配結婚) 結婚雙方均為軍公教人員者,得分別請領。 生育補助 1.配偶與本人分娩者。 2.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 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 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之。 3.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口 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4.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1.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已報領一份為限。 2.女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 女者,因屬本人分娩, 可請領補助。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條)

16 玖、生活津貼(續) 問題:公教人員或配偶生育雙胞胎,其生育 補助為幾個月薪俸額? 補助項目 發生原因親屬之限制 申請人之限制 眷屬喪葬補助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子女須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 3.(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 無謀生能力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 屬實者為限。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 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 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教育補助 1.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 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 正式生為限。 2.子女係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 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問題:公教人員或配偶生育雙胞胎,其生育 補助為幾個月薪俸額?

17 玖、生活津貼(續) Q1、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原則上不可發給。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 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94.5.2起,發生「 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3.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問題:留職停薪期間之公保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 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津貼五項保險事故 時,予以現金給付......。」(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

18 玖、生活津貼(續) Q2、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得否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 ‧原則上不可發給。 ‧例外:
1.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 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2分之1之月退金人員發給2分 之1子女教育補助,至給卹終止。

19 玖、生活津貼(續) Q3、公教員工如逾事實發生日3個月提出申請,可否發 給生活津貼? Q4、配偶之父母亡故,女性公教員工得否請領眷屬喪葬
可。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申請表敘明事由 送服務機關學校單位審查後即得核發,其請領時效以行政程序法規 定5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90.1.1)發生之事實,仍應 依原逾申請期限三個月不得發給之規定辦理。 Q4、配偶之父母亡故,女性公教員工得否請領眷屬喪葬 補助? 原則不可發給。 惟寡居之女性公教員工,獨自奉養配偶之父母,且其配偶父母非擔 任公職,同意從寬在不兼領重領之原則下,請領其眷屬喪葬補助。

20 玖、生活津貼(續) Q5、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 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補助?
不可。 仍須辦妥收養手續,始得請領補助。 Q6、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姙娠死產或引產,可否申請喪 葬補助? 嬰兒除死產者外,如事實上有喪葬費用,得按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以 死產者既未生存,則無死亡之事實,不合請領喪葬補助。又經醫生執行 引產終止懷孕,依上開規定意旨亦不合請領喪葬補助。

21 玖、生活津貼(續) Q7、夫妻離婚,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Q8、公教人員子女於98學年度第1學期自大二轉學至大
女姓公教員工與夫離婚,其子女雖由夫監護,惟實際由女性公教 員工扶養其教育及生活費用並共同生活,經其服務機關查證屬 實,可由女性公教員工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Q8、公教人員子女於98學年度第1學期自大二轉學至大 ㄧ就讀,得否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不可。 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22 玖、生活津貼(續) Q9.兄弟二人分別參加勞保、公保,其父親或母親死亡 時,可否分別請領公保之「眷屬喪葬津貼」及勞保 之「家屬死亡給付」?
可以。 公教人員保險並無對同一眷屬死亡之眷屬喪葬津貼,有其他 保險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故被保險人之父親或母親死亡時 ,除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兄弟,依勞保規定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外,被保險人本人亦得提出公保眷屬喪葬津貼之申請。

23 拾、公保 一、給付項目(1~4項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薪)給為標準計算)
1.殘廢給付: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殘廢(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2.養老給付: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職退保。 3.死亡給付:因公死亡/病故或意外死亡。 4.眷屬喪葬津貼:父母、配偶及子女(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死亡。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加保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2)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自留職停薪 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月(日)數發給) (3)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 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時,得分別請領。 二、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之減免規定(即將屆滿時,公教保險部會主動通知要保機關) 1.限88年5月31日前加保之被保險人,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者。 2.在公保加保期間,其公保及健保保費全部由要保學校負擔,被保險人免繳納。 依銓敘部96.5.2部退一字第 號令規定,公保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或「退保」之選擇作為認定加、退保之依據,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但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則不在此限

24 拾、公保(續) Q1.被保險人甲生雙胞胎乙及丙,在其同一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得否分次請領乙及丙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公保法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 領一人之津貼為限」是以,被保險人如有雙胞胎或2名以上之3足歲 以下子女,在留職停薪期間,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分別請領。 Q2.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不符請領養老給付資格者,得否申 請發還其已繳納之保險費? 否;但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保或軍保期間依法退職( 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 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延伸問題: 公教人員自願離職時,得否申請發還其原繳付之退輔基金費用? 公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 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 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本人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5年內)

25 拾、公保(續) Q3.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喪失生殖能力,可否請領殘廢給付 ?是否有年齡限制?
可,但有年齡限制。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編號第58 號規定:「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 (1)子宮割除者(2) 兩側卵巢割除者(3)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者。」是以,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喪失生殖能力,其年齡須未滿四十五歲者,始得申請公教人員保險部分殘廢給付。 Q4.教師停聘期間支領半薪,可否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否。依保險法第2、6條規定,「…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其所稱「有給」,係指支領全額俸(薪)給而言。教師停聘期間雖支領半薪,並未符合「有給專任」要件,故不得加保。

26 拾壹、案例討論(一) 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夫因病死亡,其妻得否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或得否就殮葬補助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 不可。
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死亡 ,發給喪葬補助費以父母、配偶未擔任公職者為限。公教人員眷 屬如擔任公職死亡,可請領撫卹及保險等相關給付,已較未擔任 公職之眷屬死亡者僅能支領喪葬補助優厚,不宜單就殮葬補助一 項,與喪葬補助擇一請領。 ●延伸問題:公教人員死亡之相關補助為何? 撫卹金(公:自殺者,不得辦理)(年撫卹金→1/2子女教育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公保死亡給付

27 拾壹、案例討論(二) 有關101年1月16日屆齡退休人員,其101年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如何支給?
擇一支給。(依據人事行局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 號函 ) 休假補助費:101年1月1日至1月15日止共10個工作日,以每日新 臺幣1,143元之標準計算其補助之最高限額(1,143 元×10日,計11,430元) 未休假加班費:101年1月1日至1月15日共10個工作日;如該退休 人員如於1月因公停止休假,而實際工作10日, 則可發給10日之未休假加班費。

28 拾壹、案例討論(三) 某校教務主任(俸點410)代理校長因差假期間5月15日~6 月20日之校長職務(期間無休假事實),有關其代理期間
如何支給相關加給? 5月:代理17日 主管加給(主任*14/31)+(校長*17/31) 學術研究費:(主任*14/31)+(校長*17/31) 6月:代理20日 主管加給:(主任*10/30)+(校長*20/30) 學術研究費:(主任*10/30)+(校長*20/30)

29 拾壹、案例討論(四) 公教人員眷屬自殺死亡,得否申請眷屬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之申請以有無喪葬事實發生為要件,不涉及死亡原
因,自殺死亡而有喪葬費用之支付時得依法申請補助。(行政 院臺41統字第1182號函)

30 拾壹、案例討論(五) 公教員工懷孕滿20週流產,得否請領生育補助?另得 核給流產假幾天?
1.可以。(摘錄自 第45卷第6期人事月刊) 依規定公教人員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上 項5個月係以妊娠5個月(28*5)計算。故公教人員或其配偶如懷 孕已滿140 (28*5)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本案公教員工懷 孕週數滿20週,合計140天,得申請生育補助。 2.21日。(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流產假之核給,其中所稱足五個月,係指每一個月均以30計 。(銓敘部91.7.1部法二字第 號函)

31 拾壹、案例討論(六) 某師於100年12月18日碩士畢業改敘生效(230→290), 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算?
依年終工作獎金辦法略以:12月職務異動致薪俸、專業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增減者,按當月全月實發數額計發。 算試:(230*17/31)+(290*14/31)*1.5

32 拾壹、案例討論(七) A君原任7職等非主管人員,然其於101年1月1日調任主管 職務,爰其100年度考績獎金是否包含主管加給核發?
其考績獎金仍可包含原任主管職務之主管加給。 依據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第一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 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第 二項)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 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延伸問題:若教師於101年8月1日卸下行政職務,其100學年度考 績獎金如何核發? 以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 但職務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第 十七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33 拾壹、案例討論(八) 某師於100年3月15日起至7月31日止申請延長病假致考99 學年度成績考核列四條三款,爰其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如
何核發? 依100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考列事由為第四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或第七目者,依其一百年實際在職月數計 算,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 教師在職天數:(1-2月)+(8-12月)+(14日)=7月又14日 100年年終工作獎金:(俸額*8/12)*1.5

34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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