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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環保署毒管處 微粒吸入傷害(榮總 高偉峰) 營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台北醫學大學 陳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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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料來源: 環保署毒管處 微粒吸入傷害(榮總 高偉峰) 營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台北醫學大學 陳叡瑜)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許信儀 環境資源管理系 資料來源: 環保署毒管處 微粒吸入傷害(榮總 高偉峰) 營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台北醫學大學 陳叡瑜)

2 化學災難 釋放腐蝕 性物質 釋放毒 性物質 火災 爆炸 生物 傷害非生命構造 傷害生物

3 近年國內重大吸入中毒事件 75 屏東食品工廠 氨槽管路破裂/氨氣 1/22 80 高雄氯乙烯廠 氯管破裂/氯氣 1/500
年份 地點 物品/毒性物質 死亡人數/受傷 75 屏東食品工廠 氨槽管路破裂/氨氣 /22 80 高雄氯乙烯廠 氯管破裂/氯氣 /500 81 高雄氯化廠 氯氣外洩/氯氣 /7463 82 台中瓦斯公司 臭氧外洩 /74 85 新竹橡膠工廠 氮氣導入槽車 /2 89 新竹科技公司 氮氣外洩 /2 89 中壢電路板公司 酸氣外洩 /33 89 高雄化工廠 丙烯酸丁酯外洩 /2000

4 危險物質緊急事件 途徑 事件 病人數 吸入 51 859 吸入及皮膚接觸 9 226 皮膚接觸 5 8 食入 1 1 混合 1 8
途徑 事件 病人數 吸入 吸入及皮膚接觸 皮膚接觸 食入 混合 未知 Burgess JL, et al. J Occup Environ Med 1997.

5 危險物質緊急事件 化學物 病人數 % 酸 2,081 9.6 殺蟲劑 1,518 7.0 氨 1,447 6.7 鹼 850 3.9
化學物 病人數 % 酸 , 殺蟲劑 , 氨 , 氯氣

6 十大最常外洩的危險物質 物質 頻率 % 物質 頻率 % 氨 1,382 6.4 二氧化硫 954 4.4 硫酸 780 3.6
物質 頻率 % 氨 , 二氧化硫 硫酸 乙烯二醇 多氯二酚 物質 頻率 % 氫氧化鈉 鹽酸 染劑

7 十大最常外洩產生病患傷害的危險物質 物質 頻率 % 物質 頻率 % 多種化學物質 221 13.1 氨 177 10.5 氯 152 9.0
物質 頻率 % 多種化學物質 硫酸 鹽酸 物質 頻率 % 氫氧化鈉 二氧化硫 二氧化碳 亞硝酸鹽 甲醛

8 近年國內重大吸入中毒事件 75 屏東食品工廠 氨槽管路破裂/氨氣 1/22 80 高雄氯乙烯廠 氯管破裂/氯氣 1/500
年份 地點 物品/毒性物質 死亡人數/受傷 75 屏東食品工廠 氨槽管路破裂/氨氣 /22 80 高雄氯乙烯廠 氯管破裂/氯氣 /500 81 高雄氯化廠 氯氣外洩/氯氣 /7463 82 台中瓦斯公司 臭氧外洩 /74 85 新竹橡膠工廠 氮氣導入槽車 /2 89 新竹科技公司 氮氣外洩 /2 89 中壢電路板公司 酸氣外洩 /33 89 高雄化工廠 丙烯酸丁酯外洩 /2000

9 摘 要 化學物質是否具有危害風險,端在如何正確使用及管理。除應積極防制其經由職業暴露或直接接觸等影響人體健康、及經由廢氣、廢水、廢棄物污染生態環境外,更應加強事前的預防,如化學物質的危害評估、運作場所的應變計畫及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等。目前政府部門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業務主要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執行。

10 前言 化學物質在日常生活中廣被應用,其中不乏具有「毒性」者,其在正常之情況下應為安全,但常因使用或管理不當,而危害環境或人體健康。
人體可因在工作環境直接接觸、或在日常生活中經由食物鏈(food chain)、或經由商品之添加而暴露在許多不同的化學物質中。有些化學物質如汞、鉛、多環芳香烴類於長時間、低劑量之暴露後可能引起慢性之病變。而在短期間、高劑量濃度暴露之下(長導因於意外事故),往往具有立即的危害性。至於化學物質污染環境之路徑,除直接洩漏或流失外,尚包括工業生產過程之廢氣、廢水、廢棄物之排放。 化學物質是否具有危害風險,端在如何正確使用及管理這些物質,除應積極防制其經由職業暴露或直接接觸等影響人體健康、及經由廢氣、廢水、廢棄物污染生態環境外,更應加強事前的預防,如化學物質的危害評估、運作場所的應變計畫及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11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 1.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第二條之定義,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12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 2.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架構
由毒管法對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可知毒性化學物質係指人為產製、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因此,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架構是先經由本署依程序完成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再於公告事項中要求業者負申請許可、登記備查、申報紀錄及履行標示、設置專責人員、設置應變器材….等等管理責任,最後以查核制度達到管理之目的。

1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1.法規之建制 民國75年11月26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布施行,並經數次修訂。相關法規包括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學術機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實施要點、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作業要點。

14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2.毒管法之架構 修正後之毒管法計44條,包括總則、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罰則及附則等5章。
修正後毒管法主要之架構乃建立在如何預防及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此處所謂之「運作」,依毒管法第二條之定義,運作行為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

15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主管機關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6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2.公告列管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化物。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化物,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 第四類毒化物之運作,除應依本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該毒化物之毒理相關資料及適用第23條(接受進入查核)、第29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亦即所謂可「逕行運作」。 依毒管法第二條定義,釋放量係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或土壤中之總量。 目前已公告161個列管編號252種毒化物。另公告列管物質是以成分含量來決定是否為列管毒化物,亦即超過公告之管制濃度標準方為列管毒化物。

17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限制或禁止之規定,依第32條處罰鍰;因而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依第28條處徒刑;因而致嚴重污染環境者依第29條處徒刑。 依第31條之規定,因執行業務犯第28條或第29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可科以罰金,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五條第三項之申報義務者,依第34條處罰鍰。

18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3.運作依公告或審定為之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毒化物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前項公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為之。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毒化物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原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註銷之。目前本署公告毒化物累計已達252種,詳如表2。 罰則: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依第35條處罰鍰。惟若違反公告事項中述及之禁止事項、辦法、要點等,而另有罰則時,依其罰則。

19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4.許可證及登記備查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應申請核發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運作行為。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證者,需核發許可證後始得運作。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需登記備查後始得運作。本署已分別指定應申請許可證者或需登記備查之運作行為。 依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本署已指定製造、輸入、販賣為需申請許可證之運作行為。 依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本署已指定使用、貯存、廢棄及輸出為應登記備查之運作行為。

20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5.許可證有效期間及撤證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該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為防制毒化物污染或危害,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事項或撤銷之。

21 Phosphonofluoridic acid, methyl-, isopropyl ester
Tokyo subway sarin attack: Phosphonofluoridic acid, methyl-, isopropyl 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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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目前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目前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包括禁用物質、許可運作物質及第四類毒化物等三類。
禁用物質包括多氯聯苯、可氯丹、地特靈、滴滴涕、五氯酚等45種。 許可運作物質包括石綿,達諾殺、汞、鎘、氯化鎘、氯,苯、三氯甲烷重鉻酸鉀等131種。 第四類毒化物包括乙醛、丁醛、氯丁二烯、間-甲酚、1,3-二氯丙烯、二乙醇胺、二苯胺、乙苯等76種。

25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6.輸出之規定 依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運作人應於運送前填具毒化物運送聯單,並檢附輸出事由文件(如國外買方之訂單或信用狀影本)及運作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核可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等向起運地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取得核章之運送聯單後,始得運作。 7.運作紀錄及申報 本法第六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紀錄,妥善保存備查;主管機關得令其定期申報紀錄。 依施行細則第六條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規定,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十日前向毒化物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製造、使用及貯存毒化物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毒化物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運作過程中毒化物之釋放量。 罰則: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依第29條處以刑罰。另不依第六條規定紀錄或申報者,依第34條處罰。

26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8.釋放總量管制 本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毒化物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釋放總量管制之方式管制之。以確保環境介質中毒化物之總量不致超過負荷,危害人體健康。 罰則:違反第七條之釋放總量管制方式運作者,依第35條處罰。 9.應變計畫公開 本法第八條規定,第三類毒化物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送該毒化物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供民眾查閱。此舉旨在建立危害預防制度並經由民眾的參與落實應變計畫,及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本署公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作業要點」,明定應檢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各型態物質之量,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之地點應於檢送之備查文件上註明。 罰則:未依第八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送資料不實者,依第35條處罰。

27 緊急應變編組(3/4人小組)及區域管制圖

28 應變程序與手冊之應用關聯

29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0.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指定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此係為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本署已公告「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罰則:未依第十二條規定對其運作風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者,依第32條處罰。

30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1.撤銷許可或登記再申請之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撤銷許可證或登記,或勒令歇業者,運作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12.標示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毒化物之容器、包裝或運作場所及設施等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標示其毒性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物質安全資料表。 依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運作場所及設施係指運作毒化物之場所、輸送管路及其他設施。至於標示之方式及內容,配合勞委會「危害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及本署修正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罰則: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依第35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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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3.專業技術人員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毒化物之製造、使用、貯存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化物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緊急防治。 又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相關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詳細內容參閱修正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罰則: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依第35條處罰。

35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4.防災準備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毒化物之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其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應符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依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應變器材之準備,運作人應按毒化物之毒理、物理及化學特性,依物質安全資料表備具必須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至於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保養、校正及紀錄等管理事項,依修正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製造、使用、貯存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且符合指定規定者,運作人應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罰則: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依第34條處罰,因而污染環境者,依第32條處罰。

36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5.停止運作時之處理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毒化物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在三十日之內將所剩毒化物列冊報請主管機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1.退回原處;2.販賣或轉讓他人;3.退運出口;4.依廢清法處置;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式。 罰則: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依第32條處罰。 16.視為停止運作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 1.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一年以上者。 2.中止運作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3.依本法規定撤銷許可證或登記,或勒令歇業者。

37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7.運送管理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運送之安全裝備、申報、許可、檢驗、檢查等管理辦法另定之,已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罰則: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辦法者,依第34條處罰。 18.禁止非法販賣或轉讓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須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運作行為,運作人不得將該毒化物販賣或轉讓予未獲許可證、登記備查或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罰則: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依第34條處罰。

38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19.事故緊急防治措施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毒化物因洩漏等或其他事故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或運送過程發生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之虞者,運作人應依規定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 依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係指下列情形: 1.足以即時控制毒性化學物質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2.中止引起事故之部分或全部運作。 3.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應變事項。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份或全部運作。事故後,運作人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及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另依本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天內,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向事故發生地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本署。 罰則: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者,依第29條處以刑罰,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致疾病者,依第28條處以刑罰。有第31條之情形亦適用。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負責清理者,依第32條處罰。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報告者,依第34條處罰。

39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20.查核制度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化物之運作、有關物品、場所或命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得採樣、檢驗,或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檢驗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罰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依第33條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1.查核後之處理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化物或有關物品,依查核之結果,為下列處分: 1.有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本法處罰;其毒化物或物品,得沒入後處理或令其限期依廢清法清理。 2.封存之毒化物或物品經認定為廢棄物者,得令其限期清理。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者,啟封限期改善或改製;逾期未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後處理或令其限期清理。 3.未違反者即予啟封交還。 罰則: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令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依第32條處罰。

40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2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責任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毒化物之污染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例如運作場所為「工廠」者,其毒化物污染改善由經濟部輔導之。 23.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另訂管理辦法或方式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管理毒化物之運作,或由該管中央機關就個別運作事項提出管理方式,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國防部已會同本署修訂發布「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毒化物管理辦法」,以管理作為軍事用途之毒化物。 教育部亦會同本署修訂發布學術機構毒化物管理辦法,以管理作為學術研究用途之毒化物。

41 毒管法規內容及管理 24.最低管制限量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化物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低於此限量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第八、十一、十六、十七條之限制。 各類毒化物之最低管制限量依本署公告,惟所稱之數量係指其任一場所、任一時刻單一物質之運作總量。 罰則: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者,依第35條處罰。 25.罰則 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八條為罰則,已如上述。其中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26.獎勵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運作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或致力毒化物之預防及設備改善績效卓著、或發明、改良降低毒化物之運作危害等得予獎勵。依本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對運作人或負責人符合規定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該辦法規定定期選拔擇優獎勵。

42 實驗室潛在危害辨識 用了那些化學藥品? 製程條件為何? 有那些機械設備? 化學藥品的本質危害 一般危險者 特殊危險機械 製程的作用危害
易燃性(自燃性) 反應性 毒性(腐蝕性) 製程條件為何? 製程的作用危害 高壓、真空 高溫、低溫 有那些機械設備? 一般危險者 能以「隔離原則」而消除危險者 被夾、被捲 特殊危險機械 危險性機械設備 物體墜落、爆炸性危害 電氣設備 感電

43 學校實驗室特性 長久以來各研究單位各自為政 實驗室安全資訊聯繫管道不通 藥品種類繁多、個別藥品存量少
學生流動性大,安全資訊、藥品交接不確實。藥品購買、使用、消耗登記不完善 安全認知程度差異大

44 目前學校主要推動事項 化學品管理 廢棄物管理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化學品清單 毒性物質管理 高濃度廢液分類收集 感染性廢棄物收集 減廢
申請核可、標示、登錄、上鎖 廢棄物管理 高濃度廢液分類收集 感染性廢棄物收集 減廢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45 化學藥品清單 目的:化學品管理 實驗室地點、實驗室化學品管理人、清單建立日期、名稱、廠牌、供應廠商、純度、等級、狀態、購入日期、保存期限、外包裝容量、存量、存放地點。 氣體鋼瓶:乙炔、氫氣、及其他氣體鋼瓶數目

46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47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一、二、三類之使用,需向環保單位申請「低於管制限量核可字號」 校內使用需經過申請程序 學校可提供已申請核可字號之毒化物列表

48 The Bhopal Disaster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3, 1984 a Union Carbide pesticide producing plant leaked a highly toxic cloud of methyl isocyanate onto the densely populated region of Bhopal, central India. Of the 800,000 people living in Bhopal at the time, 2,000 died immediately, 300,000 were injured and as many as 8,000 have died since. The leak was caused by a series of mechanical and human errors. A portion of the safety equipment at the plant had been nonoperational for four months and the rest failed. When the plant finally sounded an alarm--an hour after the toxic cloud had escaped--much of the harm had already been done.

49 Disaster in Bhopal, India, 1984 (3800 killed)
                                                                                               Disaster in Bhopal, India, 1984 (3800 killed)

50 Bhopal, India H3C-N=C=O The Bhopal Plant - The Union Carbide Plant, Bhopal, India, site of a December,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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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專責人員(製造使用貯存超過最低管制限量)
結論 綜合回顧上述管理規定,茲將毒化物分類分量重要管理規定彙總如下表 毒化物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特 性 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非前三類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得限制或 禁止之運作 易暴露及釋放之運作 危險之運作 運作權之獲得 1.許可。 2.登記備查。 3.核可(低於最低管制限量)。 標示 (含附MSDS) 專責人員(製造使用貯存超過最低管制限量)

53 申報運作紀錄 防止排放洩漏設施(超過最低管制限量) 備應變器材(超過最低管制限量) 偵測、警報設備 1.依公告規定。 2.超過最低管制限量。 釋放紀錄申報 依公告規定 釋放總量管制 公告者得管制 知的權力 1.洩漏告知。 2.提供應變計畫等資料供民眾公開查閱。 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公告指定 接受查核 運送聯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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