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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規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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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污染防治法規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宣導說明會
中華民國105年03月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 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公司

2 公開平台操作及相關規定

3 一、母法依據 業者端 資訊 主管 公開 機關端 民眾端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之1、第69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主管機關應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資訊,使民眾、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得以查詢及表示意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改善計畫 許可證(文件)資料 依本法申報之資料 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證號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證號 業者端 審查計畫之會議記錄 水污法列管對象查核、處分之個別或統計之資料 自動監測設施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 主管 機關端 資訊 公開 行政院環保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 民眾端

4 二、子法條文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主管機關應依法公開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資訊,已明確規範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條文內容。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其檢具之相關資料、後續補正之文件及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經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許可資料 申報資料 復工資料 公開 時機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依本法第63條申請復工(業),應於提出改善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一併將該計畫經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具前條規定之申報紀錄及資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時,其申報、補正之各項資料及文件,於隱匿個人資料及採購價格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監測資料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3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彙整成可供民眾查閱之數據,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5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 核發機關通知業者公開核准內容,確認後核發機關應公開首頁
三、公開流程 (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公開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公開之程序 業者將申請案件隱匿個人資料後進行公開 核發機關通知業者公開核准內容,確認後核發機關應公開首頁 業者應於指定上網日三個月內公開核准文件 業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 核發機關將核准內容上傳於水系統,並通知業者領證及告知業者將核准內容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業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上網公開日起三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文件 相關資料及後續補正文件經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核發機關確認業者將核准內容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後,始得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核發機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後,應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首頁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如未依規定公開上網,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應駁回申請

6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
三、公開流程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之公開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 依水污法第63條申請復工(業)公開之相關程序 1 2 3 4 5 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 將前項計畫送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 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參考相關意見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紀錄及經核定計畫應進行公開 申請者將該計畫經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主管機關應於計畫公開後3日內,將計畫送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明定應於7日內完成 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得於計畫公開日起7日內以書面提出意見,作為主管機關審查時之參考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相關意見後,提供申請者,並於7日內召開審查會議,並將會議時間進行公開 審查會議之紀錄及經核定之計畫,應於完成審查之日起20日內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7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及第108條規定
三、公開流程 (三)依本法申報及監測資料之公開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及第108條規定 申報補正資料公開 每次申報資料及補正資料均應上網公開 隱匿個人資料及採購價格後應上網公開 涉及工商機密提出符合要件證明申請保 密經核准後得不公開 指定上網公開日起3個月內將最近一次申報資 料上網公開 水質自動監測數據資料公開 業者水質水量連線傳輸資料,地方主管機 關應彙整公開

8 許可申請及公開作業 事業端

9 一、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登入介面
事業端 事業輸入帳號、密碼 1.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本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登入(如圖所示) 2.登入後點選「水污系統」(如圖所示)連結至本署「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後續由水系統進行相關操作 進入水污系統

10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事業 主管機端 許可作業流程(網路業者) 資料建檔 公開表格及附件 審查 是 更新資料 退補件 是 駁回 結案
檢視核准文件 產出核准文件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 第2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其檢具之相關資料與後續補正之文件及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經隱匿個人資料後,應 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未依規定公開上網,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應駁回申請。 意見陳述 確認核准資料 公開核准文件 公開許可證首頁 許可作業流程(網路業者)

11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1.建立許可申請資料 網路方式申請者,辦理流程如下:
登入EMS水系統,點選「許可申請」,完成本次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建檔。

12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2.產生隱匿 個人資料 之公開資 料檔
將畫面拖曳至下端,點選許可列印(PDF),系統將自動產生已隱匿 個人資料之許可文件檔案以供儲存

13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3.資料表格及 附件檔案上傳 檔案容量限制及個數 申請表格:20MB以下
點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公開上傳】」,畫面即顯示上傳檔案之介面,至此可開始進行檔案之上傳 上傳檔案容量限制及個數:申請表格一個檔案20MB以下,附件:20MB以下,最多可上傳10個(分別壓縮或切割壓縮),壓縮檔內容限制JPG、GIF或PDF 檔案容量限制及個數 申請表格:20MB以下 附件:20MB以下,最多可上傳10個(分別壓縮或切割壓縮),壓縮檔內容限制JPG、GIF或PDF

14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4.資料表格及 附件檔案公開
附件上傳事業相關位置圖、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照片(處理設施、放流口、進出口道路、流量計、電度表) 1.於資料公開上傳之欄位點選「上傳檔案」,將已隱匿個人資料之許可文件檔案進行上傳,完成後,再於附件上傳之欄位點選「上傳檔案」,將已隱匿個人資料之附件檔案(文件檢核表所列之附件)進行上傳,兩者皆上傳完成後,可進行查看或刪除 2.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確認公開,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本次申請案件之公開 作業 3.後續如遇核發機關通知應進行許可申請資料之補正,申請者亦應依 前述之步驟將補正資料進行公開

15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5.許可核准文 公開 5-1.意見陳述
1.申請者於核發機關審查通過後,收到核發機關通知應進行核准文件之公開時,應點選「許可證核准文件」 2. 核准文件公開之欄位利用查看之功能檢視即將公開之核准文件,若對於核准文件內容有意見者,可於意見陳述欄位加以說明,點選意見陳述,此案件權限將回到主管機,由主管機關再次檢視確認核准資料

16 二、許可申請介面-網路業者 5-2.確認公開 於核准文件公開之欄位利用查看之功能檢視即將公開之核准文件, 經確認無誤後,點選確認公開(公開後不能修正),完成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之公開作業

17 二、許可申請介面-書面業者 事業 主管機端 許可作業流程(書面) 公開表格及附件 資料建檔 審查 是 更新資料 退補件 是 駁回 結案 否
檢視核准文件 產出核准文件 書面方式申請者,辦理流程如下: 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之本文及附件隱匿個人資料後,利用掃描或其他方式分別將其製作為電子檔。 登入EMS水系統,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公開上傳 意見陳述 確認核准資料 公開核准文件 公開許可證首頁 許可作業流程(書面)

18 二、許可申請介面-書面業者 1.建立許可 申請資料
登入EMS水系統,點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 【資料公開上傳】」,再點選新增,輸入本次許可申請日期後,點選 確定 2.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之本文及附件隱匿個人資料後,利用掃描或其他方式分別將其製作為電子檔,點選資料公開上傳

19 二、許可申請介面-書面業者 2.資料表格及 附件檔案上傳
附件上傳事業相關位置圖、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照片(處理設施、放流口、進出口道路、流量計、電度表) 1.點選資料公開上傳,畫面即顯示上傳檔案之介面,至此可開始進行 檔案之上傳 2.上傳檔案容量限制及個數:申請表格一個檔案20MB以下,附件:20MB以下,最多可上傳10個(分別壓縮或切割壓縮),壓縮檔內容限制JPG、GIF或PDF

20 二、許可申請介面 3.上傳檔案 確認公開 1.於資料公開上傳之欄位點選「上傳檔案」,將已隱匿個人資料之許可文件檔案進行上傳,完成後,再於附件上傳之欄位點選「上傳檔案」,將已隱匿個人資料之附件檔案(文件檢核表所列之附件)進行上傳,兩者皆上傳完成後,可進行查看或刪除 2.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確認公開,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本次申請案件之公開 作業 3.後續如遇核發機關通知應進行許可申請資料之補正,申請者亦應依 前述之步驟將補正資料進行公開

21 二、許可申請介面 4.許可核准文件 公開 4-1.意見陳述
1.申請者於核發機關審查通過後,收到核發機關通知應進行核准文件之公開時,應點選「許可證核准文件」 2. 核准文件公開之欄位利用查看之功能檢視即將公開之核准文件,若對於核准文件內容有意見者,可於意見陳述欄位加以說明,點選意見陳述,此案件權限將回到主管機,由主管機關再次檢視確認核准資料

22 二、許可申請介面-書面業者 4-2.確認公開 於核准文件公開之欄位利用查看之功能檢視即將公開之核准文件, 經確認無誤後,點選確認公開(公開後不能修正),完成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之公開作業

23 定檢申報及公開作業 事業端

24 三、定檢申報介面-網路業者 事業 主管機端 定檢申報流程(網路業者) 資料建檔 公開表格及附件 審查 是 更新資料 退補件 審查完成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時,其申報、補正之各項資料及文件,隱匿個人資料及採購價格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另依第二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次申報時上傳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申報紀錄及文件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網站 定檢申報流程(網路業者)

25 三、定檢申報介面-網路業者 1.建立申報資料 點選「定檢申報」,並點選「新增」,完成本次申報 作業之建檔

26 三、定檢申報介面-網路業者 2.產生隱匿 個資之公開 資料檔
點選「產出定檢公開資料表」,系統自動產生已隱匿個人資料之定檢申報資料檔案以供儲存自己電腦,並可進行檢視

27 三、定檢申報介面-網路業者 3.資料表格及 附件檔案上傳 附件上傳原廢水及放流水(納管水)水質檢測報告
1.於資料公開作業下點選 「定檢申報」,再點選「新增公開資料上傳」,預備開始檔案上傳作業 2.於申報表格上傳處及附件上傳處,點選「上傳檔案」分別上傳已隱匿個人資料之定檢申報檔案及已隱匿個人資料之附件檔案

28 三、定檢申報介面-網路業者 4.上傳檔案 確認公開
1.檔案上傳完成後,可點選「查看」進行檢視,如有發現相關錯誤,可點選 「刪除」重新上傳檔案 2.相關資料皆確認無誤後,即可個別點選申報表格及附件之「確認公開」,點選後系統提示檔案是否已隱匿個資,點選確定後完成定檢申報資料之申報資料公開

29 三、定檢申報介面-書面業者 事業 主管機端 定檢申報流程(書面業者) 公開表格及附件 資料建檔 審查 是 更新資料 退補件 審查完成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時,其申報、補正之各項資料及文件,隱匿個人資料及採購價格後,利用掃描或其他方式分別將其製作為電子檔並上傳公開。 定檢申報流程(書面業者)

30 三、定檢申報介面-書面業者 1.建立申報 案件 1.點選「定檢申報」,並點選「新增」,輸入定檢申報日期及申報期間
2.於資料公開作業下,點選「資料公開上傳」,預備開始檔案上傳作業

31 三、定檢申報介面-書面業者 2.資料表格及 附件檔案上傳 附件上傳原廢水及放流水(納管水)水質檢測報告
於申報表格上傳處及附件上傳處,點選「上傳檔案」分別上傳已隱匿個人資料之定檢申報檔案及已隱匿個人資料之附件檔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申報紀錄及文件)

32 三、定檢申報介面-書面業者 3.上傳檔案 確認公開
1.檔案上傳完成後,可點選「查看」進行檢視,如有發現相關錯誤,可點選 「刪除」重新上傳檔案 2.相關資料皆確認無誤後,即可點選「確認公開」,點選後系統提示檔案是否已隱匿個資,點選確定後完成定檢申報資料之申報資料公開

33 復工(業)申請及公開作業 事業端

34 四、復工(業)申請介面 主管機端 事業 復工(業)申請流程 資料建檔 公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審查 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 是 更新資料 退補件 是
駁回 結案 公開歷次會議記錄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復工(業)者,應於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污泥處理改善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一併將該計畫經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未依規定公開上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應駁回申請 公開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 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 復工(業)申請流程

35 四、復工(業)申請介面 1.新增資料 2.改善計畫 檔案上傳 1.點選「復工(業)申請」 2.點選「新增」
3.輸入申請日期等必填資料,再點選「確定」 4.於業者上傳處,點選 「上傳檔案」,並進行檔案之夾帶 5.檔案夾帶完成,點選「確定」,系統提示是否已確定隱匿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確定」,完成檔案之上傳

36 四、復工(業)申請介面 3.改善計畫書 確認公開 1.查看已上傳之檔案,如有發現相關錯誤,可利用「刪除」之功能置換檔案
2.若檔案已確認無誤,則點選「確認公開」,即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之公開

37 五、業者常見問題 Q:忘記Ems密碼怎麼辦? a.點選登入下方[忘記密碼],系統會自動發信至原設定之信箱密碼認證信函,提供重設密 碼功能 b.未曾進入過Ems之事業,可電洽Ems諮詢電話: Q:登入Ems,點選水污系統,畫面仍停留在Ems a.使用之瀏覽器設定攔截視窗功能,請至[工具]選項內點選[快顯封鎖程式設定]在[要允 許的網站網址]內增設 [*.epa.gov.tw] Q:資料輸入多處為填寫代碼,要如何查詢代碼資料? a.將滑鼠移至該欄位處,滑鼠左鍵點擊兩下,系統會出現該代碼檔查詢視窗,點選後會 自動將代碼帶系統欄位 Q:申請、申報資料繁多,是否可分多個工作天輸入? a.可以,水系統設計為以各資料表單為資料儲存控制,因此當天輸入資料儲存後,下次 可繼續進行其他資料增修作業,待完整輸入確認後,再執行公開及確認上傳功能即可 Q:書面申請申報資料如何隱匿? a.可將書面資料用立可白、塗色或紙張等任何不透明方式遮蔽後,影印掃描即可 Q:已點選公開確認,為何在公開查詢系統仍未查到資料? a.水系統與公開查詢系統資料交換為隔天早上6:00前完成資料交換作業,因此隔日才能 在公開查詢系統查到資料

38 五、業者常見問題(續) Q:許可申請點選複製無法作業? a.許可申請作業[複製]功能時,請確認所有資料申請表單均尚未有任何資料,系統才能 將原始資料整筆轉入新的申請案件內 Q:附件檔案無法上傳 a.請檢視是否附件檔案格式不符或容量超過規定之大小 Q:資料已傳送,發現有誤如何解決? a.電洽主管機關,若為資料輸入錯誤,主管機關則進行補件作業,若是公開附件有個資 未隱匿,電洽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水系統公開功能內執行[取消公開]功能,即可先行 下架公開檔,更換申請表格或附件檔案。 Q:定檢採樣檢測忘記預報該如何補報? a.不得補報,應重新預報採樣 Q:若業者無電腦設備或部會轉存公開PDF檔如何取得協助? a.可至當地主管機關借用設備及協助轉檔

39 六、個人資料及工商機密之保護規定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 a.應隱匿個人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或護照字號、個人 照片、出生日期、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戶籍 所在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b.涉及工商機密者,於提出符合相關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得隱匿不公開。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應檢具之文件已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保密且經核准者,不予公開。 詳細規定請參閱行政院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法資訊公開作業規範(事業端) 五、個人資料及工商機密之保護規定

4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 壹、申請項目 一、聯絡人及方式 姓名 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地址 四、代填表公司(機構)
公司連絡電話 負責人姓名 填表人姓名 公司(機構)地址 貳、基本資料表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座落位置之地址/地號 母公司或上級機關(構)地址 二 、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身分證/護照字號 出生日期 聯絡電話 戶籍所在地住址 負責人授權之代理人姓名 叁、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 六、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代操作者資料 代操作者名稱 代操作者地址 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技師簽證表 技師姓名

4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
基本資料 二、聯絡人及方式 姓名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地址 三、代填表公司(機構)資料 負責人姓名 填表人姓名 公司(機構)地址 四、本次申報期間自動監測(視)設施、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操作管理資料 責攝影、上網連線人員姓名

42 民眾端 公開查詢平台

43 一、公開查詢網站入口 環保署首頁增加連結項目
公開平台主要進入位置為環保署官網首頁,點選「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詳如圖1)或輸入網址進入公開平台首

44 二、平台架構 跑馬燈:重要訊息公告 公開資料 查詢區 外部資料 連結區 進階查詢 及 其他相關公開資料連結 44
平台架構除了主要分為[其他相關公開資料連結]、[公開資料區]及[外部連結區] 主要公開資料區共有3大資料群,分別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許可、申報、復工計畫與稽查處分查詢」、「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查詢」及「環工技師、廢污水專責人員、檢驗測定機構稽查處分查詢」 外部資料 連結區 44

45 二、平台架構 藉由圖示提供查詢者 輕鬆辨認各廠可查詢之資料 公開資料 各類資料 連結區 連結區 45
1.藉由圖示提供查詢者輕鬆辨認各廠可查詢之資料 2.可點選「事業名稱」或「資料類別」進行查詢或下載 公開資訊 3.左列提供[公開資料連結區],可直接點閱資料不需返回首頁 45

46 輸入關鍵字後,系統會搜尋並列出符合關鍵字內容的結果
三、許可/申報/復工計畫資料 複合查詢:可同時進行關鍵字搜尋、地點搜尋等,配合進階篩選條件,例如縣市鄉鎮搜尋、流域搜尋、列管類別及行業別等 輸入關鍵字後,系統會搜尋並列出符合關鍵字內容的結果 可展開勾選 提供複合查詢:可同時進行關鍵字搜尋、地點搜尋等,配合進階篩選條件,例如縣市鄉鎮搜尋、流域搜尋、列管類別及行業別等 46

47 四、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 本功能主要為提供民眾查詢依水污法相關規定應裝設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對象之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連線傳輸即時資料與日趨勢、月趨勢資料

48 四、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續)
於公開平台首頁之「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以下簡稱自動連續監測)點選所需查詢之「即時監測值」、「歷史日趨勢」或「歷史月趨勢」資訊,進入「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相關使用說明詳如本公開平台「使用規範」之「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操作手冊」

49 五、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 系統會帶出全國查核處分資料
點選「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查處資料」,可查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遭處「情節重大」或「經限期通知改善或補正,屆期仍未改善或補正」等裁處資訊 點選欲查詢之業者名稱,可 查看該事業之查核處分資料

50 環保局後續辦理事項

5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申報期程及梯次規劃 梯次 第1梯 第2梯 第3梯 第4梯 第5梯 申報日期 105年4月1日 至6月30日
105年4月16日 至7月16日 105年5月1日 至7月31日 105年5月16日 至8月15日 105年6月1日 至8月30日 事業別 已以網路申報之 列管事業 指定地區或場所 專用污水下水道 化工業 社區污水下水道 石油化學專業區 下水道 其他工業 金屬金本工業 公共污水下水道 廢水代處理業 水泥業 食品製造業 採礦業 紙漿製造業 金屬表面處理業 餐飲業 製革業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醫院、醫事機構 藥品製造業 發電廠 肉品市場 土石加工業 電鍍業 加油站 清艙業 印染整理業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毛滌業 動物園 土石堆(棄)置場 遊樂園(區) 船舶建造修配業 水肥處理廠場(廠) 廢棄物及掩埋場 橡膠製品製造業 製糖業 畜牧業 洗車場 屠宰業 貯煤場 營建工地 廢棄物焚化廠其他廢棄物處理場(廠) 玻璃業 系統編碼之事業 紡織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造紙業 石油化學業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陶窯業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土石採取業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自來水廠 洗衣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水產養殖業 實驗、檢(化)驗、研究室 修車廠 魚市場 照相沖洗業及製販業 製粉業 發酵業

52 (三)申請(報)登入流程 進入「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
網址: 事業輸入帳號、密碼 1.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本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登入(如圖所示) 2.登入後點選「水污系統」(如圖所示)連結至本署「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後續由水系統進行相關操作 進入水污系統

53 (三)申請(報)登入流程(續) 確認基線資料: 點選「基線資料確認」進行基線資料新增或更新 已有基線資料者,請確認基線資料之正確性;
如有變更者,請進行基線資料更新。 新設事業或首次申請使用網路傳輸申請(報)作 業者,請先新增基線資料。該基線資料,於新 增申請(報)資料時,會自動轉入水系統之基 本資料中,無需重新輸入。 已有基線資料者,請確認基線資料之正確性 新設事業或首次申請使用網路傳輸申請(報)作業者,請先新增基線資料。該基線資料,於新增申請(報)資料時,會自動轉入水系統之基 本資料中,無需重新輸入

54 (四)網路預申報傳輸流程 網路預申報傳輸流程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據98年9月8日公告修正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之水質、水量,除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0條規定,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者外,其餘網路申報對象應於檢測、監測採樣前五日,申報預定採樣日期,及委託採樣檢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

55 (五)系統功能及特性說明 歷次申請(報)資料皆存於資料庫,隨時供查詢,極具便利性。
可點選歷次申請(報)資料,選擇較相近之某次資料複製,進行新增與修改作業,無須重新鍵入。 可依據勾選之水措及其他後續行為,系統會自動顯示應輸入之表單,避免缺漏。 網路傳輸日即為申請(報)日之認定,減少文書寄送作業時間,降低逾期之頻率。 提供「初步檢視」預警功能,使用者於資料填寫完畢後,可點選該功能確認資料之完整性與合理性,避免因資料不完整遭駁回。 提供「許可審查進度」功能,查詢許可申請作業審查進度。 提供自動通知展延、搭排、定檢期限到期之功能,於期限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提醒及早進行申請(報),降低逾期申請(報) 之違規情事。

5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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