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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計畫內容說明 特別提醒事項 計畫網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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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100學年度
計畫申請說明會

1 簡報大綱 計畫內容說明 特別提醒事項 計畫網站 1

2 計畫內容說明 2

3 計畫目標 為提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訂定本計畫。 3

4 計畫訓練領域 十大領域 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 流通業 財務金融 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機電 經營管理 生態保護與環境 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 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 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機電 生態保護與環境 生物科技與農業 4

5 參與計畫對象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各區職訓中心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北基宜花金馬區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竹苗區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中彰投區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雲嘉南區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屏澎東區 5

6 參與計畫對象 申請補助單位 課程執行對象 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課程執行對象 同一學制日間部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6

7 訓練計畫規劃方向 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 發展趨勢及業界所需人才,規劃以就 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
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性,並以 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 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場體驗及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7

8 訓練計畫規劃方向 訓練計畫 專精課程 職場體驗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8

9 規劃方向-專精課程 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生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百六十二小時。 專精課程 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職訓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規劃課程。(如公告計畫附件二) 9

10 規劃方向-職場體驗 職場體驗 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提供實習機會,職場體驗單位應與課程規劃具關聯性。
體驗期間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應有連續五個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10

11 職場體驗相關提醒 提醒您: 職場體驗前-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體驗單位。 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二次
職場體驗後-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並將輔導及訪視內容做成紀錄。 11

12 規劃方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特別提醒
請學校針對共通核 心職能(3C)老師專 長之授課單元邀請 3C老師授課 另請學校與3C老師 溝通針對對象(學生) 不同授課,使3C課程 更能貼近學生需求 應依職訓局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辦理,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講授職訓局公告課程之師資人數,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料庫之師資。 12

13 計畫期間 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由各職訓中心訂定受理計畫申請期間 ,報職訓局備查後於本計畫網站公告。 計畫訓練期間
13

14 計畫申請 行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所在地之職訓中心申請 申請計畫應備文件 申請公文。 申請計畫彙總表。(公告計畫附件四)
申請計畫書。(公告計畫附件五) 職場體驗同意書影本。(公告計畫附件六)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應依計畫別裝訂成冊,各計畫書應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14

15 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及原則 初審:由職訓中心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複審:職訓中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15

16 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及原則 審查項目:計畫規劃之完整性、課程規劃情形(含課程內容與就業市場所需職能之關連性、專業課程及職場體驗可否有效減少學用落差)、校外師資之專業性、畢業生就業輔導機制之週延性、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及學校行政配合情形等。 補助原則: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補助。 16

17 計畫提案審查流程 提送申請計畫 職訓中心初審 審查小組複審 彙報至職訓局 公告通過計畫 依學校所在地提送申請計畫至所屬職訓中心
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擇優補助 各區職訓中心成績彙總至職訓局 各區職訓中心公告通過計畫並公告於計畫網站 17

18 計畫經費 經費補助 每一計畫所需經費80%為上限,最高補助60萬元,學校配合款為20% 配合款係指學校自有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可量化資源
配合款計算公式: 計畫補助經費÷0.8=計畫總經費 計畫總經費-計畫補助經費=學校配合款 例:計畫申請補助600,000元 600,000÷0.8=750,000(計畫總經費) 750,000﹣600,000 =150,000(學校配合款) 18

19 計畫經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出席費 講師鐘點費 交通費
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出席費 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補助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鐘點費支給規定,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講師鐘點費 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交通費

20 計畫經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學雜費 材料費 場地費
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電、招訓宣導、印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學雜費 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材料費 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場地費

21 計畫經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租車費 訓後就業服務費 保險費 每日最高補助九千元。
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及就業輔導工作之相關經費,每人補助二千元,每一訓練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訓後就業服務費 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意外險保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保險費

22 計畫經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工作人員費 行政管理費 每小時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 行政管理費

23 計畫經費 補助經費結報與撥款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十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一期補助款,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二期補助款及結報,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尾款。 23

24 計畫經費 經費使用 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24

25 計畫經費 學校自籌款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職訓中心於撥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如第二期款不足扣減時,應自職訓中心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25

26 計畫變更 計畫變更 訓練計畫經職訓中心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26

27 申請計畫書 附件五 貳、學程規劃說明之一、(六):參訓學生甄選條件(含註明預定招收參訓學生之科系名稱)。
貳、學程規劃說明之二、(二):課程發展與既有課程架構之連結、符合產業發展或就業市場趨勢之說明(應檢附預定招收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明細,並請置於第拾貳項) 玖、課程規劃:各項課程之填寫 拾貳、預定招收參訓學員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架構明細 27

28 特別提醒事項 28

29 特別提醒事項 參訓人數 (依第八點)修畢各項課程之應屆畢業生人數應達十五人,且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生折抵。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不足人數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29

30 特別提醒事項 100年計畫提案申請收件、審查 100年經費核銷結報 100年計畫變更 應送各區職訓中心辦理 30

31 特別提醒事項 99學年已核定執行之計畫 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本計畫規定辦理。但訓練計畫之督導、管控、查核、成效檢討、成果交流、申訴處理、網站資訊管理作業系統登錄管理、計畫變更、經費執行管控與結報撥款及參訓學生畢業後就業追蹤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由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 31

32 計畫網站 32

33 計畫網站 33

34 ejob-全國就業e網 34

35 LOGO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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