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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法規與案例説明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卓雅芳 專員 1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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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勸募條例法規與案例説明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卓雅芳 專員

2 報告大綱 法案推動歷程 公益勸募條例解析 實務辦理情形 結語

3 相關法規及網站 三法 公益勸募條例(共32條)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共18條)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共9條) 二系統
(舊)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新)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4 法案推動歷程(1/2) 在「公益勸募條例」未立法前,有關捐募運動 之輔導及規範,主要係依據42年修正發布之職 權命令「統一捐募運動辦法」之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輔導管理之困難: 舉凡勸募之定義、主管機關、得發起勸募之主體、勸募活動結束之陳報、徵信、勸募所得財物執行成果之審核管理,均無明定。 屬職權命令,對於違規行為亦缺乏相關罰則以為強制。

5 法案推動歷程(2/2) 為建立公開透明勸募制度,88年起歷經辦 理多次研商會、公聽會、審查會以凝聚共 識。
95年4月25日「公益勸募條例」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同年5月17日經 總統命令公布施 行。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 許可辦法」相關子法亦陸續分別於同年12 月25日及27日訂定發布。

6 修法重點 為因應社會變遷,有效管理勸募行為,監督勸募 團體妥善運用社會資源,研議修正公益勸募條例。
本部自100年6月起共計召開15次會議研商,本次 共修正13條、新增1條,主要重點內容如下: 確立勸募行為 增列喊停機制 增列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規範 提高財務徵信頻率 勸募財物轉捐及賸餘款之處理 會計師專案簽證規範

7 修法重點(1/3) 確立勸募行為 增列喊停機制 配合立法體例,刪除非營利團體定義。(§2)
增列勸募定義為「基於公益目的,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公開募集財物」。(§2) 為使勸募團體被動接受捐款,回歸人民團體法與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於本條例刪除有關勸募團體接受捐款之相關規定。(§6) 確立勸募行為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以1年為限。(§12) 但屬重大災害勸募活動者,以3個月為限期滿後,均不得再繼續勸募。(§12) 勸募團體在勸募期間內,勸募金額已達其預定勸募金額時,應停止勸募活動,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因重大災害,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12) 增列喊停機制

8 修法重點(2/3) 增列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規範 提高財務徵信頻率
考量勸募團體辦理重大災害活動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之事由,應將必要支出採分級管理。(§17) 一般勸募活動必要支出比率分別為百分之15、8、1。重大災害勸募活動部分,經與勸募團體研商及試算近年勸募團體所進行之重大災害勸募活動,取得調降其必要支出比率分別為百分之5、3、1。(§17) 增列重大災害勸募活動之規範 政府機關及勸募團體於勸募期間應定期辦理公開徵信,頻率由每6個月修正為每月。(§18) 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期間,應將使用情形定期辦理公開徵信,頻率由每6個月修正為每季。(§20) 加強對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的管理,每季將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20) 提高財務徵信頻率

9 修法重點(3/3) 勸募財物轉捐及賸餘款之處理 會計師專案簽證規範
規定勸募計畫書載明轉捐國家或團體者,除依其計畫載明之撥付方式撥付外,應於勸募活動期滿後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撥付完竣。(§19)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後,如有賸餘之再執行期間。賸餘款再執行期間,一般勸募活動不得超過三年、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總執行期限不得超過十年。(§19) 勸募財物轉捐及賸餘款之處理 為使勸募所得財務使用更臻透明,明定單一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勸募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六十日內,應辦理會計師專案簽證。(§20) 會計師專案簽證規範

10 基本觀念釐清 何謂公益?勸募?勸募活動? 那些是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的? 本條例規範的財物範圍是哪些? 管理機制的設計?
勸募所得財物使用用途的限制?

11 名詞定義(第2條、第7條) 公益: 勸募: 勸募活動: 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用獎勵的方式招募。 用勸説的方式募集財物。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 11

12 適用範圍 (第3條)(細則第3條至第4條) 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 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除外
1.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 (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 2.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 (指佈道、弘法或其他與宗教群體運作 、教義傳佈有關之活動 ) 12

13 規範財物 (細則第2條)(97年函釋) 金錢。 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勸募所得財物產生之孳息。 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之物品:如發票、應 回收廢棄物等不屬於規範之財物範圍。 13

14 管理機制 (第6條至第7條)(細則第5條至第7條)
低密度管理(備查制)(第6條) (年度終了5個月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公立學校2個月) 不涉及向外界募集財物 僅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 高密度管理(許可制)(第7條)(勸募許可辦法) 主動向外界募集財物之勸募活動 14

15 用途限制(第8條) 社會福利事業 教育文化事業 社會慈善事業 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15

16 應(得)不予許可、廢止、撤銷之規定 (第9條至第11條)(許可第7條)(一)
應不予許可(第9條) 未報專戶備查、強制之勸募行為、未依使用計畫使 用(含賸餘款之處理)、規避主管機關檢查、非法勸 募行為應返還財物之規定、經廢止或撤銷許可。 得不予許可(許可第7條) 經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會務、 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曾有違法情形主管機關 令其改善未改善、勸募所得使用曾逾財物使用計畫 所載期限、賸餘款逾再執行期限、辦理國際救援勸 募活動不具執行能力或經驗。

17 應(得)不予許可、廢止、撤銷之規定 (第9條至第11條)(許可第7條)(二)
廢止(第10條) 負責人或代表人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開立收 據記載不實、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 (情節重大) 撤銷(第11條) 申請許可文件不實

18 勸募執行期間之規定 (第12條至第18條) 第12條:勸募活動期間最長1年 第13條:開立專戶之規定(細則第8條)
第14條:強制攤派勸募行為之限制 第15條:出示許可相關文件之規定 第16條:開立收據之規定 (細則第9條、第10條) 第17條:勸募活動必要支出之規定 (細則第11條至第13條) 第18條:勸募期滿函報備查之規定 (細則第14條、第15條)

19 財物使用之規定 (第19條至第20條) 第19條:依計畫使用之規定、賸餘再執 行之規定
第19條:依計畫使用之規定、賸餘再執 行之規定 第20條:財物執行完竣辦理備查之規定、 勸募團體上傳資料徵信義務及 主管機關查核義務(細則第16條)

20 監督、限制、罰則 (第21條至第30條) 第21條:主管機關檢查權限 第22條:非法勸募行為返還勸募財物 第23條:主管機關上網公告義務
(細則第17條) 第24條至第30條:罰則

21 實務辦理情形 近年受理案件數 101年:221件 102年:283件 103年:344件 104年:402件(系統統計至10/20止) 本部
臺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 花蓮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桃園市政府 402 4 8 2 6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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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勸募許可申請(1/2) 一、申請時間: 原則:勸募活動開始前21日。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21日之限制 。 二、主管機關:
原則:勸募活動開始前21日。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21日之限制 。 二、主管機關: 單一勸募案件: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跨縣市勸募案件:勸募活動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 。 僅以媒體傳播、電腦網路、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 以勸募團體所在地為勸募活動所在地,應向其(會 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24 勸募許可申請(2/2) 三、申請資格: 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僅限於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
四、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五、應備文件(線上申請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申請表 勸募活動計畫書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最新的法人登記證書 理(董)事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 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審核常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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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專戶備查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 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應檢附資料:專戶封面及內頁影本(歸0)
收:至遲應按月將勸募所得存入備查之專戶 支:超過1萬元以上不得支用現金(第18條)、 不得與機構一般帳戶勻用 線上專戶備查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審核常見缺失

28 成果備查(1/2) 一、法令依據: 條例第18條、細則第14條、第15條 二、備查期限: 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不得申請展延)
成果備查期限無法申請展延,違反本規定者,得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9 成果備查(2/2) 三、應備文件:均應有表頭 (包括:單位名稱、活動名稱、表報名稱) 審核常見缺失
捐贈人資料:需造冊,應包括:收據編號、捐款人名稱、捐 贈年月(日期)、捐贈財物明細(金額或物品)(應加列合計數, 並完成內部核章;需蓋機構負責人章/會計/承辦人章) 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應載明名稱、目的、期間、許可 文號、所得及收支ㄧ覽表(所得包含孳息)(支出項目應與核 定之使用計畫書支出項目符合) 專戶:封面及活動起迄期間全部內頁影本(加蓋機構關防、 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承辦人章) 公開徵信資料:至少每6個月應公告1次,同時應將收受捐款 及使用情形上網公告;列印資料附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 辦人章。 線上成果備查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審核常見缺失

30 財物使用計畫書變更 備查期限: 應備文件:線上申請變更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通知或公告: 未明訂(但須經同意變更後才得依變更計畫動支)
先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再報主管機關許可 應備文件:線上申請變更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公文(含變更理由) 財物變更使用計畫書 理事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變更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需用印;需蓋機構關防及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通知或公告: 通知或公告捐贈人,指定1個月以上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提出異議 捐贈人提出異議,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財物 審核常見缺失

31 賸餘款展延使用 備查期限:計畫執行完竣後3個月內 應備文件: 通知或公告: 公文 賸餘款使用計畫書(再執行期限最長3年)
理事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使用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需用印;需蓋機構關防及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專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通知或公告: 通知或公告捐贈人,指定1個月以上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提出異議 捐贈人提出異議,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財物

32 結案備查(1/3) 一、法令依據:條例第20條、細則第15條 二、備查期限: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 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申請展延報結期限應行文敘明理由向本部 申請) 違反本規定者,得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3 結案備查(2/3) 三、應備文件: 使用情形報告:應載明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 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ㄧ覽表(所得包含孳息)(應為 全案的收支) (支出項目應與核定之使用計畫書支出 項目符合) 執行成果報告(或服務成果):無固定格式(每個勸募 團體提供的服務(執行)內容不同 可以文字敘述加上 照片) 支出明細:總分類帳的明細帳(僅造冊不需提供憑 證)(總分類帳的項目須與使用情形報告之支出項目符 合) (應完成內部核章;需蓋機構負責人章/會計/承 辦人章)

34 結案備查(3/3) 三、應備文件: 具體將使用情形及報結事宜提案討論決議通過之理 事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需用印;需蓋機構 關防及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 辦人章) 專戶:封面及內頁影本(需歸0);需蓋機構關防及 負責人章;如為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公開徵信資料(同成果備查;至少每6個月應公告1 次,同時應將收受捐款及使用情形上網公告;列印 資料附上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線上結案備查不需寄送任何紙本 審核常見缺失

35 如何取消勸募活動之申請?(許可辦法第6條) 事實發生後7日內 敘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通過 未執行…(取消)
檢附專戶資料證明無收入、公告頁面 已執行…(非取消) 應視為計畫變更(勸募活動起迄日期變更) 有無勸募所得? (或沒有辦理) 有:函報成果、按計畫支用、函報結案、公開徵信 無:檢附專戶資料證明無收入、函報結案、公開徵信

36 勸募活動募得之經費,是否可以全數作為勸募活動之支出
不可以,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規定,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 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募款所得15% 1千萬元以下 150萬元 加超過1千萬元部分之8% 超過1千萬元未逾1億元 870萬元 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1% 超過1億元

37 常見募款方式 現金捐款、郵局劃撥、銀行匯款、ATM轉帳、信 用卡捐款、便利商店捐款、手機簡碼(電信)捐 款 、線上捐款、愛心守護商店捐款、認同卡 (紅利點)、電視媒體廣告、燈箱廣告、文宣海 報刊物(EDM) 、零錢(發票)箱、記者會、公益 代言人宣傳、路跑活動、義賣、園遊會、慈善 音樂會(演唱會)、募款餐會、街頭勸募、網路 募款、微電影拍攝、通路合作、企業合作、募 資平台、聯合募款……

38 在商家門口放置「救救oo發票箱」,是否須向勸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照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發票 係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之物品,故不須依公益 勸募條例申請核准。

39 文宣 海報 EDM 海報1海報-大印王.bmp 海報2海報-麻煩天使.jpg 海報31016義賣活動EDM.jpg

40 民眾在街頭若遇到義賣或募款活動,如何判別該項活動是否合法呢?
可要求勸募團體出示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活動 之公文,並要求開立勸募收據,收據上應記 載主辦單位名稱、立案字號、主管機關許可 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並蓋有經手 人、負責人印章及團體圖記等資料。 向衛生福利部或縣市社會局洽詢或上網查詢。

41 本部公益勸募業務聯絡窗口 吳月招視察 02-85906618 sa168@mohw.gov.tw 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負責:社團法人 行政法人 張靜惠小姐 #3283 54071南投縣中興新村光明路15號 負責:財團法人 公立學校 政府機關(構)

42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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