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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 國立清華大學 莊志銘教官 9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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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 國立清華大學 莊志銘教官

2 交通事故的預防與處理

3 2000年全台十大危險路段名次 縣市市區鄉鎮道路名稱 1桃園縣龜山鄉台一線 2台北縣瑞芳鎮台二線 3宜蘭縣三星鄉台七丙線 4台南縣仁德鄉二行村台一線 (來源:讀者文摘依據交通部資料統計)

4 駕駛人過失 行人過失 車輛機件故障 交通管制設施的缺失 不可抗力之因素

5 道路交通三要素 人 道路交通 車 要素 路(環境) 搭乘者 駕駛人 行人 機車 慢車 照明 騎機車者 騎腳踏 車者 道路結構 道路設施
交通狀況 氣象狀況 照明 各種汽車 機車 慢車 動力機械

6 行駛時的動態死角

7 視覺死角

8 視力和視野變化 靜態時 單眼視野約160度 雙眼視野可達210度 動態時 車速在40km/h時 視野縮小至100度 車速在70km/h時
視野縮小至65度 車速在100km/h時 視野縮小至40度

9 人的生理錯覺

10 駕駛人通病 一.不遵守號誌 二.闖紅燈、搶黃燈 三.任意變換車道 四.超速、超車 五.駕駛時分心 六.疲勞駕駛 七.違規停車
八.駕駛技術不純熟 九.酒醉後駕(騎)車

11 內輪差與交通安全

12 車輛行駛與煞車距離

13 交通事故之發生,以人為疏失為最多,其中又以未注意前方人車動態、超速、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酒醉駕車為最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發生之探討◎ 交通事故之發生,以人為疏失為最多,其中又以未注意前方人車動態、超速、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酒醉駕車為最主要原因。

14 短片欣賞-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15 酒精與交通事故 飲酒後1-2小時達到高峰,每小時消退約0.08mg/L

16 酒精濃度單位與換算 呼氣酒精濃度:mg/L 血液酒精濃度:%,mg/DL (DL=100 CC)
違規標準(處罰條例35):0.25mg/L or 0.05% 違法標準(刑法185-3):0.55mg/L or 0.11% 0.25mg/L(呼)=0.05%(血),(呼)=5*(血%) 50 mg/DL(血)=0.05%(血),mg/DL=1000*(血%) 50 mg/DL(血)=0.25mg/L(呼), (mg/DL)/200= mg/L(呼)

17 酒精對行為影響 血液酒精濃度50~100mg/dl(呼氣0.25~0.5mg/L):
會降低精細工作的控制能力,降低判斷能力及協調能力,使駕駛能力變壞 血液酒精濃度100~200mg/dl(呼氣0.5~1.0mg/L): 會降低平衡能力,說話含糊,腳步不穩 血液酒精濃度200~300mg/dl(呼氣1.0~1.5mg/L): 可使人昏睡無法直立 血液酒精濃度>300mg/dl以上(呼氣1.5mg/L以上): 會使人呈現昏迷狀態 血液酒精濃度>400mg/dl以上(呼氣2.0mg/L以上): 呼吸可能被抑制而導致死亡

18 車禍發生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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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法規體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21 1.保持鎮靜 勿與人發生爭執 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 注意防範火災

22 2.設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黃色警示燈 事故現場後方放置反光警告三角牌 (事故後方三十至一百公尺) 第二次車禍將負某種程度之責任
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示而引發 第二次車禍將負某種程度之責任 ( 刑事、民事 )

23 3.保持現場完整 肇事現場經處理警員認可後方可徹離 肇事人死亡經檢察官同意始可徹離 當事人不可隨意離開現場
不可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任何的物證,保持事故現場 之完整以確保跡證(肇事責任歸屬) 肇事現場經處理警員認可後方可徹離 肇事人死亡經檢察官同意始可徹離 當事人不可隨意離開現場

24 4.報警處理 親自撥打「110」報案電話 (自首行為) 說明發生時間、地點、車輛種類和傷亡情形

25 肇事當事人若有疑似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情形現象,應要求警方作酒精測試或要求醫院作抽血檢驗
5.緊急救護 儘快撥打「119」緊急救護電話 肇事當事人若有疑似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情形現象,應要求警方作酒精測試或要求醫院作抽血檢驗

26 警方蒐証 6.現場蒐證 *路形(直路、彎路、 叉路口) *繪製車道、標線(快、慢車道、機車道) *煞車痕、刮地痕、散落物、油漬標繪
*路形(直路、彎路、 叉路口) *繪製車道、標線(快、慢車道、機車道) *煞車痕、刮地痕、散落物、油漬標繪 *詳記行車方向、駕駛行為和路標 *周遭附近障礙物之標繪

27 現場拍照 6.現場蒐證 *路況、標誌、標線 *煞車痕、刮痕 *散落物:1.車體之碎片 2.車體之附著物 3.固定裝載物
*路況、標誌、標線 *煞車痕、刮痕 *散落物:1.車體之碎片  2.車體之附著物 3.固定裝載物 4.個人物品 *車體:車損部位、撞擊點、掉落碎片。

28 7.警訊筆錄 應訊筆錄時,應詳細說明以下狀況: *肇事現場路況。 *兩車行向。 *兩車駕駛行為。 *車行速度。 *車損部份,身體受傷部位。
*對方飲酒,應要求測試。 *發生車禍時間,報警時間,警方處理時間,酒精測試時間。 *最後筆錄確認無誤後再簽字。

29 車禍事故責任:車禍的發生有責任肇事 應負法律的責任 8.車禍責任 2.民事責任:損害要賠償 3.行政責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 條例
1.刑事責任:構成刑事犯罪之要件 2.民事責任:損害要賠償 3.行政責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 條例

30 9.理賠事宜 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險公司。目前政府已規定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0800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 車主須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都應在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辦理,故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免權益受損。

31 10.和解談判技巧 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承保範圍以及保額。 若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
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一定得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

32 10.和解談判技巧 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如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 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33 事故案例 台北縣板橋陳先生駕甲車由南往北行駛於快車道在前,另乙車同向行駛於慢車道在後。乙車從慢車道加速超越甲車並向左轉欲駛入支道,甲車閃避不及和乙車發生擦撞,兩車分別受損,駕駛都只受輕傷。 (人車路雙月刊 第七期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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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肇事責任之鑑定 發生車禍地點為無號誌之叉路口(丁字路口), 車禍源於乙車從慢車道超越乙車在路口左轉時造成。 乙車在本件車禍違反下列規定:
肇事責任之鑑定  發生車禍地點為無號誌之叉路口(丁字路口), 車禍源於乙車從慢車道超越乙車在路口左轉時造成。 乙車在本件車禍違反下列規定: (一)叉路口違規超車(任何叉路口都不得車)。 (二)慢車道違規超車(超車應在左邊為之)。 (三)違規左轉(左轉應先靠近左邊車道為之,不得從他車右前超車左轉)。 (四)違規行駛慢車道。 (五)左轉未注意車輛並讓直行車先行。 (人車路雙月刊編輯組 第七期 2002)

36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 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故乙車應負全部之肇 事責任。

37 休息一下-交通笑話 溫馨接送情 由於停車不便,小孩上才藝班都由我騎機車接送。一日,接他們下課時, 坐在後座的兒子說: 「媽,妳內向嫻淑。」 喔~從來沒有聽過就讀四年級的兒子這麼稱讚我,一陣溫暖、甜蜜湧上心頭! 想再聽一次,於是,我問: 「兒子,你說什麼?」 他說:「媽,妳剛剛逆向行駛。」 不打自招 聖地牙哥警方巡邏車攔下一輛福特旅行車,警察告訴駕駛,因為他有繫安全帶, 所以得到當地電視台交通安全競賽獎金五千美元。記者在旁邊訪問駕駛:「你要如何運用這五千元獎金?」 駕駛回答:「我想我會拿一部份獎金去報名駕訓班,然後考駕照!」駕駛座旁邊的女士發覺不對,趕快打圓場說:「別聽他胡說」,「他就是這樣,喝點酒就亂說話!」這時後座的乘客被講話聲吵醒,睜著惺忪的睡眼,看到警察在車子外面,不由得咒罵出來:「早告訴你們去偷一輛跑車,那就不會被警察追上了!」突然之間,後廂又傳出敲擊聲,只聽到有人在問:「我們過了邊界沒有?」

38 校園交通安全 國立清華大學 莊志銘教官

39 學生校園意外事故 94年7月份各級學校通報之死亡人數為75人。94年7月死亡人數前三類分別為 交通意外 溺水事件 自殺(傷)。
尤其以交通意外居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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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學校交通安全評估 推廣大眾運輸 校園進出動線管制和安全維護 學生通學方式分析及調查 校園週邊事故統計及評估 校園附近交通安全評估

43 校園週邊交通安全 號誌化路口及無號誌路口的管制 路口疏導和安全維護 導護人員的位置選擇 檢舉違規的落實

44 上下學路線規劃 減少穿越道路的機會 利用走廊、騎樓及人行道 依照街道規劃路線 依照學生住所規劃路線

45 短片欣賞-穿越馬路

46 步行的安全 與友人結伴同行。 避免選擇黑暗、荒僻的小巷或荒涼處,並注意轉角處。 遵守交通號誌及導護人員的指示。
注意路旁可疑車輛與陌生人,對問路的人、車保持距離。 隨身攜帶哨子、警報器、電話卡等,並牢記附近商家位置。

47 搭乘大眾運輸的安全 搭乘計程車的安全- 了解行駛路線,並注意是否依照路線行駛。 隨身攜帶貴重物品,或放置於視線明顯處。
提防擁擠時,藉機接近或推擠的人士。 搭乘計程車的安全- 選擇可靠之電話叫車服務。 不搭乘裝潢怪異、玻璃視線不明、車號不明之車輛。 與司機交談時,注意言談內容。 指定行車路線,並留心沿途景物。 夜間搭車,避免於偏僻處下車。

48 騎乘單車的安全 配備要齊全。如眼鏡、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身體狀況。(酒精、藥物) 兒童要經過父母同意或在旁監護。
應選行其他駕駛人及行人容易看見和預料會有單車出現的路線。 寬闊的褲腳或鞋帶都容易纏著車鏈。 行前車況檢查。(煞車、鏈條等) 。

49 清大校園內的違規事例

50 騎乘摩托車的安全 注意平衡,避免側坐 剎車穩定性不如汽車 多採用兩段式左轉 留意路邊車輛及行人動態

51 變換車道時注意後方來車 勿以小搏大 切勿蛇行 勿穿著寬鬆衣物及圍巾

52 校園交通安全教育 目的: 建立學生重視交通安全觀念 加強交通安全的落實 減少事故意外發生 如何推動落實: 寧靜校園規劃 擴大學生參與
運用機會適時教育 具體記錄檢討

53 基本路權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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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休息一下-交通笑話 (一)瑞士有美麗的風光、筆直的公路,頂級的開車享受常使駕駛人不知不覺踩緊油門。於是在公路旁就豎著這麼一塊牌子:「請司機朋友密切注意,目前醫師和殯儀館的工作人員正在度假。」 (二)美國西海岸一條公路的急轉彎處有一幅標示語如此警示駕駛人:「如果你的汽車會游泳請照直開,不必煞車。」 長島公路路口則如此告訴駕駛者電線桿也有脾氣:「電線桿自衛時,會給汽車和司機帶來傷亡。」 (三)最絕的是保加利亞連接加布羅沃和塞夫利那城的一條公路,有一年這條大道截彎取直, 新修好的大道比原有的舊路縮短了好幾公里。在那路上就豎立著一塊牌子寫道:「走新路可以提前半個小時到達, 不識字的活該走舊彎路。」 (四)馬來西亞柔佛市在交通安全週期間, 為了達到交通安全效果,已先為駕駛人計算好開車超速的命運了。 「時速保持三十公里, 可以欣賞沿途美麗的風景;超過五十公里, 請到法庭作客;超過八十公里, 請到醫院留宿;超過一百公里,願君安息。」 據說效果良好

58 交通法規與新知 國立清華大學 莊志銘教官

59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60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二) 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 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 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 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 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指示標誌 輔助標誌

61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三) 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 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 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 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設施。 警告標線 禁制標線 指示標線

62 警告標誌

63 禁制標誌

64 指示標誌

65 輔助標誌

66 標誌的顏色 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 黃色 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橙色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藍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 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綠色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棕色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標誌指示之底色。 黑色 用於標誌之圖案及文字。 白色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及文字。

67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四) 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音響、 文字等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 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行車管制號 定時號誌 交通感應號誌 行人專用號誌 行人觸動號誌 特種交通號誌

68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五)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汽車: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客車 大客車: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客車:9座以下或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貨車 大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貨車: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機器腳踏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 慢車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69 近年交通法規新制 90年6月1日: 90年9月1日: 91年7月1日: 91年9月1日: 93年6月1日: 1.酒後開車加重處罰
2.飆車加重處罰 3.不得將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兒童單獨留置於車上 90年9月1日: 1.開車、騎機車禁止使用手持大哥大 2.駕駛人與前座乘客上車繫安全帶 91年7月1日: 實施新機車分級制度 91年9月1日: 1.酒後開車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照 2.民眾得先繳清未結案之罰鍰才能向監理單位辦理各項車輛檢驗登記或换發牌照駕照之手續 93年6月1日: 小客車附載幼童須安置在安全座椅

70 短片欣賞-開車請繫安全帶

7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訂內容重點說明(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次共計修正條文五十五條,茲將本次修正案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加強砂石車輛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以防杜肇事: (一)規範裝設行車紀錄器 (二)加重大型車輛無照駕駛處罰 (三)規範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以提昇安全 (四)超載分級加重處罰,以遏止超載 二、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 (一)駕乘汽車之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擴及所有車輛 與一般道 路暨幼童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及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二)全面規範駕駛人於駕車時禁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三)保障營業小客車乘客安全

72 三、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未成年人之責,以共維交通安全: (一)違規同時參加道安講習 (二)移轉處罰
四、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 (一)報廢車輛行駛沒入 (二)加重酒後駕車處罰 (三)加重飆車行為之處罰 五、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範,以符實務: (一)分級處罰以符公平 (二)重大違規者吊銷駕照永不得考領 (三)移置保管車輛得公告拍賣 (四)延長異議期間 (五)執行時效改為五年 六、其他與用路人有關之重點: (一)強化路權觀念 (二)明訂對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處罰。 (三)增訂道路障礙行為不聽勸導即時清除或不在場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 (四)增訂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罰。 (五)增訂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行為人拒繳罰鍰得強制執行。

7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重點(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爲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本次共計增修條文二十條,茲將本次修正重點 說明如次: 一、爲落實法律保留之精神,明列本條例授權訂定法規之內容,使授權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二、將原訂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有關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及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提升至本條例中規定; 另增列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之規定。 三、將原訂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有關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或換發號牌、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之規定,提升至本條例規定。 四、增列有牌證拼裝車輛違規使用視同遇牌證拼裝車輛,予以沒入之規定。 五、考量汽車部份設備不應要求「原廠規格」,及行車安全,爰修正燈光、雨 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方予處 罰;另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亦與處罰。

74 六、增列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處罰。
七、明定汽車駕駛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要件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之處罰。 八、增列有關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運輸規定之相關管理規範及處罰要件。 九、為遏止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修正規定酒後駕車者其車輛一律當場移置保管,同時違規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並須於領回車輛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方得領回車輛。 十、增列肇事車輛暫予扣留處理之規定,並規範扣留處理之車輛未依期限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之處理規定。 十一、增列廢棄車輛得委託民間移置及收取費用。

7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重點
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    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    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    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    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76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一) 一般道路通行規定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3)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警察人員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規則137)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規則138)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6)

77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二) 穿越道路(規則134)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78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經鐵路平交道 (停、看、聽)(規則135)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79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一) 設備(規則119) 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腳踏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行駛者,依汽車拼裝車輛處理。

80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二) 裝載(規則122)
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各地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81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駛(規則124、126、127、129)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始得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

82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四) 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規則125)
應遵守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 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右轉彎時,應先沿慢車道外側慢行,靠邊右轉。 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設有特殊標誌、標線者,應依其指示行車。

83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五) 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30)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84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六) 停車(規則131)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85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一) 騎機車之資格-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機車之許可 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由請登記,考驗 及格後發給之。 考照年齡
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須年滿18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經歷限制 輕型或普通重型車無經歷之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32小時以上)。

86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二) 附載人員及物品(規則88-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車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87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配戴安全帽(規則88-2)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88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駛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規則99條)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89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一) 行車前應注意事項(規則89)
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 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兒童須乘坐於小客車之後座。 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90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二) 行車速限規定 (規則93條)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91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三)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1)(規則93-98)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其邊線。

92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四)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2)(規則93-98)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93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五)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3)(規則93-98)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不在此限。 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94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六)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4)(規則93-98)
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除依前述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95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七)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1)(規則101)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96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八)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97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1)(規則102)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98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2)(規則102)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99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一)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3)(規則102)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100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安規則103條)

101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三) 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04) 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至6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102 無照駕駛之處罰 無照駕駛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處罰條例21-1-1)
未滿十八歲之人無照駕駛,駕駛人及其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條例21-3)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執照之人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條例28)

103 危險駕車、飆車之處罰(條例43、刑法185之3)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共同違反前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俗稱飆車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述行為,並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前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前述行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造成具體公共危險者,依刑法185條移送法辦。

104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一) 搭乘公車(客運車輛):(規則136條)
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應按次序上下,不得爭先擁擠。 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105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二)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規定使用安全帶 安全帶係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
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乘車時,頭、身體不得伸出車天窗外。

106 結 語 交通安全是全民追求的希望,欲達此目標,首要喚起社會重視交通安全教育,藉教育的方式,產生道德的制約力量,才能導正用路人的行為,消弭人與人之間、人與車、車與車之間的緊張、無情和冷漠,進而創造國家交通新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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