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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业务 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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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政策业务 培训教材

2 目 录 第一章 海关概论 第二章 泰州口岸建设和通关环境 第三章 企业管理及企业分类管理 第四章 海关法概论 第五章 规范企业行为讲座
目 录 第一章 海关概论 §1 海关及海关职能 §2 海关工作方针    §3 海关的权力 第二章 泰州口岸建设和通关环境 第三章 企业管理及企业分类管理 §1 海关对企业管理制度概述 §2 报关注册登记、备案管理 §3 报关单位年检制度 §4 企业分类管理 第四章 海关法概论 §1 海关法律法规宣讲 §2 以案说法 第五章 规范企业行为讲座 §1 概述 §2 对企业的便捷措施和重点监控手段

3 第六章 加工贸易管理实务 第七章 进出口通关实务 §3 《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简介》
   §3 《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简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简介 第六章 加工贸易管理实务 §1 加工贸易管理概述 §2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3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4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辅料办理 §5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6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内销、余料结转 §7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8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9 加工贸易改革和发展趋势 第七章 进出口通关实务 §1 通关基本流程 §2 转关运输 §3 缴纳税费 §4 归类审价

4 第八章 进出境船舶监管和货物查验 第九章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 第十章 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简介 §5 报关单填制 §6 无纸通关
    §5 报关单填制  §6 无纸通关  §7 减免税政策业务简介 第八章 进出境船舶监管和货物查验 §1 船舶监管 §2 货物查验 第九章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 第十章 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简介 §1 电子政务概述 §2 泰州海关电子政务介绍

5 第一章 海 关 概 论

6 第一节 海关及海关职能

7 一、海关的概念及性质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性质: 1、海关是国家机关。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基本特点,即主权性和强制性。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专门在进出关境环节对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3、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海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有关制度,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对象施加影响,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8 二、海关的四大职能 (一)海关监管    1、概念 海关监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内容相当广泛、要求十分严格和实际有效的行政执法活动。    2、特点 海关监管具有基础性,是海关四项基本职能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海关全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3、结构 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运输工具监管和加工贸易监管等若干工作体系。

9 1、概念 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行为。
(二)海关征税    1、概念 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行为。    2、特点 关税以货物、物品是否通过关境作为征税条件,其征收对象仅限于进出一国关境的货物、物品的流转额,关税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作用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

10 1、概念 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海关监管场所及其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
(三)海关缉私    1、概念 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海关监管场所及其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    2、缉私体制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11 (四)海关统计    1、概念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国别、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贸易方式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停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2、作用 海关统计作为国家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的真实记录与态势显示,在国家宏观调控、对外贸易和海关依法行政中起到决策辅助和监测监督的重要作用。 返回

12 第二节 海关工作方针

13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工作方针的提出
2001年4月,牟新生署长代表党组,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业务指导思想,极大地激发了全国海关干部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为海关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有力地推动了海关工作向前发展,得到了全国海关的一致拥护以及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扬。经2002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确定为海关工作新方针。

14 新方针的深刻内涵 ★1、“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是海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本质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一切行政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进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不断提高海关管理的公开、透明和法制化水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处理各种权利和利益关系,获得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15 ★2、“为国把关”是海关的基本职能,是海关工作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本质的服务。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处在错综复杂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矛盾交点中,为国把关是国家对海关的基本要求,海关必须高质量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税收、打私等各项任务,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环境,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把为国把关作为立关之本和立身之本。

16 ★3、 “服务经济”是国家对海关的另一基本要求。实现严密监管和高效动作的有机结合,是做好当前海关工作的关键。海关的各项法律制度和作业程序,必须符合现代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反映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物流运行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海关必须在严格执法与便利贸易之间保持有机的平衡,最终目标是“让守法者获得最大的便利”。

17 ★4、 “促进发展”是海关工作的根本目的。海关工作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快海关改革和建设步伐,促进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返回

18 第三节 海关的权力

19 《海关法》第六条规定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0 一、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是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依法赋予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权利的权力。 例如:
1、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业务的审批。 2、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21 二、税、费征收权 关税征收是海关以强制方式无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 1、依法征收税费。 2、依法减免关税。
3、依法补征、追征税款。

22 三、行政裁定权 海关行政裁定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渚、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23 四、行政强制权 按《海关法》规定的权力内容和行使权力的对象,海关行政强制行为可以分为财物强制、行为强制、人身强制。
1、对财物以及与财物相关资料帐册的强制权  包括检查权、查询权、扣留权、征收滞报金、征收滞纳金、税收强制、税收保全、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封存权。 2、对行为的强制权  包括要求其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检查查验、要求配合海关的随运输工具监管、驻企业监管。 3、对人身的强制权  包括查问、调查权、检查权、扣留权、连续追缉权。

24 五、行政处罚权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海关,在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监管过程中,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依法应受处罚的和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行为。 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  如海关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其中涵盖了三种处罚方式。 返回

25 第二章 泰州口岸建设和通关环境

26 泰州沿江海关监管场所分布情况 一、泰州港 二、苏中物流中心
   泰州港系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岸线稳定,水深域宽,风平浪低,潮汐差小,可常年通航靠泊5万吨级以下的船舶,港口素为苏中及苏北地区货物的进出口重要门户。    港口设有杨湾、高港、过船三大港区,现有生产泊位17个,其中:万吨级泊位5个,磷矿、原油、沥青、液化气专用码头各1座,生产库场12万平方米,集装箱堆场13300平方米。 二、苏中物流中心    泰州苏中物流中心座落于堆放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内,是苏中地区第一家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直通式海关监管点。中心拥有12000平方米的道路场地,可同时堆存400TEU集装箱,库房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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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大宗散货可以通过国际航行船舶直接从泰州港进出口。
进出口集装箱可以通过转关运输,实现“一次通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29 泰州海关八项服务承诺 一、继续完善通关作业改革,努力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加快口岸验放速度;继续实行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进一步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简化加工贸易通关手续,加大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对进出口正常,企业管理规范,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门的业务指导,凡符合A类企业条件的企业,积极帮助向上申报,争取早日实现A类管理;对A类管理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优先通关,提供通关便利。   二、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了解海关办事程序和规定,加快办事速度,严格实行对外作业时限承诺。在单证齐全、有效的前提下,自接受申报起,出口货物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需要开验的货物,应于验货完毕后的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符合海关担保规定的有关情况,可在收取规定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事后补办手续;在收到清洁舱单、转关货物收到口岸海关回执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   三、积极推进转关货物的快速通关模式,大幅提高转关监管货物的通关速度。在总署的统一部署下,扩大快速通关试点;加强与各口岸海关的联系配合,使企业减少办理转关申报单、联系单、预录入和可能出现的重复检查等手续,努力实现转关运输“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新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四、加快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普及和发展。在现已开通的出口收汇子系统的基础上,做好新子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工作,方便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相关手续,降低联网企业的贸易成本,方便合法企业进出。

30   五、积极支持泰州直通式货物监管点的建设,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继续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努力探索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海关监管模式。利用“电子口岸”简化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备案、变更等手续,进行取消纸质手册、实行电子底帐管理的计算机联网试点工作,提高通关效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出口设立“专门通道”,实行商品预归类、优先办理合同备案、快速验放等制度。   六、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各业务现场领导值班制度;坚持和完善每周三下午的“关长接待日”制度;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深入开展海关“文明窗口”建设,改进服务态度;在各海关业务现场设置公告栏、咨询台、提供政策法规宣传材料,及时公布和宣传海关法规信息和通关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及作业流程,提高海关执法透明度;公开海关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   七、充分发挥海关统计的监测、预警、监督、咨询服务作用。为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外贸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海关统计数据;加强统计分析,及时监测和反馈影响外贸出口的问题;积极参加地方政府举办的外经贸形势分析会,提供海关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八、继续加大打击走私工作力度,改善泰州地区外贸进出口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走私违法活动,有效整顿和规范进出口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返回

31 第三章 企业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

32 第一节 海关对企业管理制度概述

33 一、海关对企业管理的概念 1.海关对企业管理实际是海关基于进出口货物监管对于此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范的管理,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所有人(货主)或进出口活动当事人的相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管理。 2.海关对企业管理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1.广义上的海关对企业管理是指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海关对企业发生在进出境环节的全部活动所实施的管理行动。 2.狭义上的海关对企业的管理是指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等活动所进行的资格管理以及由此衍生的规范企业报关行为的相关管理活动。

34 二、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企业进出口货物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是否完备有关程序和手续,都是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内容。包括:
1.资格管理。 2.行为规范。 1.资格管理。是针对企业从事某种业务是否具备特定的资格所进行的管理。主要指办理企业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备案。 2.行为规范。也可称为资信管理或守法管理。重点解决企业和报关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事有关业务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有什么义务。海关根据企业的资信,给予相应的便利。

35 三、海关对企业管理的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2.行政确认。 3.行政监督。 4.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指 :海关对企业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通知书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报关纳税活动的法律资格和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如海关颁发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件等行为。 行政确认指:海关依法对企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比如对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发放《报关员资格证书》的行为等。 行政监督指:海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相对人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比如海关对报关员的报关差错进行统计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企业不规范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等。 行政处罚指:海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人员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暂停或撤销注册登记、暂停或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36 四、海关对企业管理的 性质和特点 返回 1.海关对企业管理性质。
海关对企业管理主要是对进出口业务经营主体办理海关事务的资格和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是海关对企业的特定市场行为或特定业务活动的一种规范,属于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范畴,是海关依职权行使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2.海关对企业管理业务的基本特点。 (1)基础性作用强。 (2)工作涉及面广。 (3)工作敏感度高。 (4)把关与服务的紧密结合。 返回

37 第二节 报关注册登记、备案管理

38 一、报关单位范围 1.报关单位的含义。 2.报关单位的类型。从我国不同的外贸发展阶段和海关的实践来看,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自理、专业、代理3种类型。 报关单位是指已完成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总称。 自理报关企业是仅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的保管纳税等事宜的企业。 专业报关企业是专门接受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

39 二、报关注册登记、异地报关备案、、变更、注销等管理
报关注册登记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资格的一项批准手续。 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1.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2.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工具报关的企业。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4.临时报关注册企业。4.对外加工生产企业。

40 报关注册资格审定和登记程序:1.接受企业申请;2.审查资格条件;3.办理注册登记。
异地报关备案是指已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取得在其他直属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手续。 异地报关备案的程序:1.注册地海关接受申请;2.注册地海关审核、办理备案手续;3.备案地海关审核、颁发证书。

41 变更登记:已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或异地备案的报关单位,有关登记事项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联系电话、营业或生产地址、经营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海关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程序:1.报关单位在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对报关单位申请变更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修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42 3.对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应申请制发关封到备案地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报关注册登记的注销指企业经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遇有丧失经营许可、破产、解散、经营期限到期等情形时,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并收回其报关注册证书等资料。

43 三、海关对自理报关单位的管理 1.自理报关单位的定义
自理报关单位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 2.自理报关单位的范围 3.报关注册登记的条件: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自理报关单位的范围祥见第52页

44 4.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 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 审核资料、确认资格 收取资料、编制注册编码 录入资料、颁发证书 注册登记资料详见第53页

45 四、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 1.专业报关企业的概念:依照规定的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又称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2.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条件:A.符合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B.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C.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6 3.申办专业报关企业的程序: 企业申领营业执照 海关受理并审核 企业设立申请 总署审批

47 4.办理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 审核资料、确认资格 收取资料、编制注册编码 录入资料、颁发证书

48 五、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 1.代理报关企业的概念
只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依照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境内法人。 2.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 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 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代理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主管人员和拟任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有关人员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时间的外贸或报关业务经验等。 4.海关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49 3.办理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 审核资格、确认资格 收取资料、编制注册编码 录入资料、颁发证书 返回

50 第三节 报关单位年检制度

51 一、海关年检的概念及作用 1.海关对报关单位年度检验是报关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海关依法对其报关资格进行年度检验,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条件和资格的一项管理制度。 2.海关年检在海关对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年检的作用,祥见第81到82页

52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审查的制度。

53 2.联合年检的工作程序 领取和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 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海关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 海关批注及计算机数据维护 祥见第87页

54 3.联合年检的内容: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性; (2)注册资金是否被抽走; (3)联合年检报告书中的海关注册登记号是否准确,经营生产活动是否正常,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海关注册登记、企业档案数据库录入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应对重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企业进出口情况、年报关量; (5)报关有无重大差错,差错的数量与性质,报关差错是否与掌握的实际情况相符;

55 (6)是否有拖欠关税和其他税费情况; (7)企业有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 (8)企业有无偷、逃、漏税情况; (9)企业对报关员和报关业务的组织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0)报关员在上一年度内是否发生报关行为; (11)报关员的变化情况。

56 4.联合年检审核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 输入年检报告书 初审通过,携联检资料和证照盖戳 会计师事务所 复核未通过 未通过,整改 复核通过
外经委 工 商 财政 税务 经委 海关 外汇 系统汇总

57 三、海关对其他企业的年检 (一).海关对非三资企业的年检
1.年检的对象: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所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2.年检的范围:本年度之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3.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4.年检的时限: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海关年检工作时间,海关于1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企业年检申报。

58 5.非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的程序 海关受理、审核企业年检材料 企业领取、填写、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批注及计算机数据维护
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提交的材料:第93页 海关批注及计算机数据维护

59 四、海关对异地报关备案企业的年检 1.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年检对象 2.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年检范围 3.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年检主管机关
4.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年检时限 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年检的对象:所有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在下一年度如需继续在备案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等海关手续,必须在备案地海关办理年检手续。 范围:本年度之前办理异地备案注册登记的企业。 主管机关:各备案地海关。 时限:在异地海关已办理报关备案手续的企业,要求其在主管海关年检合格后,第一次在异地海关报关前到备案地海关报关前到备案地海关进行年检申报,不再要求企业必须在主管海关年检后3个月内到备案地海关年检。

60 5.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参加年检的程序 返回 主管地 海关 企业携证书到备案地海关申报年检 备案海关上网审核 海关批注及计算机数据维护
祥见第96页 返回

61 第四节 企业分类管理

62 企业管理类别 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是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纪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A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管理类别,采取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

63 适用分类管理办法的企业 所有在海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为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均适用目前的分类管理办法

64 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标准 有关企业在进出口环节遵守国家税收规定、许可证和外汇管理制度以及通关记录等是考核企业守法的主要指标。

65 海关对哪些企业实施A类管理 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并且连续六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纪律,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况等;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两年无申报不实记录; 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有一定的进出口业务量。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的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凡设有存放海关建关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66 海关对哪些企业适用C类管理 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义务情况的; 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67 海关对哪些企业实施D类管理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消对外经贸经营许可的;

68 海关对哪些企业实施B类管理 企业设有发生走私或者违规行为,进出口活动正常,帐册管理符合海关规定,不发生C类和D类企业所列情形的,海关对这些企业适用B类管理。

69 海关对各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 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就是对守法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通关和其他有关的便利,对违法企业进行严格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70 海关对A类企业的管理 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71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 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72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 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73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采取以下措施 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74 企业如何申请实施A类管理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 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 企业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75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的守法记录和通关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实行动态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分类管理。根据记录的变化,随时对企业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76 关于规范企业行为 为了规范海关对注册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南京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南京海关对注册企业管理的规定。

77 关于财务 企业应按《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总帐和明细帐,并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帐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国内销售等情况。有进口设备的企业,在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时,要按国内购置与国外购置分设。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保税货物应在明细科目中单独记载,单独核算。在来料加工的企业要设置“备查帐”,按手册合同号单独反映和核算来料加工料件的使用情况。 企业要建立对帐制度,做到帐体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 企业发生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外购、外销行为时,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帐册,以进出口合同号为单元进行帐务处理,专人负责。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资料,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三年。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下年度连同海关年审其他资料一并送交海关。

78 关于购销 企业应按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类别,建立完善的够如、验收、存储、调拨、生产、销售、库存手续,设置明细帐户,按进口、国内分别核算。
与企业购销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出入库单等各种原始单证资料,应严格建档保管。

79 关于仓库管理 企业必须设立用于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垛位,建立相应的仓库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企业须对仓库的进出口货物设立专门的明细分类帐册。所有进出口货物须手续齐全,及时入帐。仓库的仓存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标识明显。仓库所存的各种进口商品,应在帐簿中记录,不得擅自处理保税、减免税货物。企业对进出口货物仓存有关的单据、凭证要专人管理,建立归档。

80 关于报关管理 返回 企业由海关审核并准予注册后,方具有报关权。 企业和报关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限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海关的要求正确填写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 企业要建立公章、报关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印章交由个人随身携带使用。 企业的各种报关单据要专人保管,并分类建档管理。 对报关员调离工作岗位的,企业需做好交接工作。 企业发生意外事件(如失窃、火灾、水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涉及减免税或保税物资的毁损或丢失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海关。 企业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返回

81 第四章 海关法概论

82 第一节 海关法律法规宣讲

83 一、与进出口企业相关的 海关稽查制度 为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84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稽查对象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的企业、单位有: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85 (二)海关稽查的内容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以下通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6 (三)海关稽查期限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三年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者自复运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内; 3、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三年内; 4、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三年内。

87 (四)海关稽查实施程序 1、送达稽查通知书 2、实施稽查 3、扣留涉嫌违规货物 4、稽查过程中企业须配合海关展开稽查 5、做出稽查决定

88 (五)海关稽查处理 1、补征或者追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查获案件的处理 3、处罚前告知被稽查人

89 二、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 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

90 (一)如实申报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91 (二)依法纳税 ★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92 (三)依法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93 (四)主动接受海关稽查、调查 ★海关法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94 三、企业涉及违法行为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5 ▲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应该恪守“诚信守法”的基本准则,诚信与守法将为企业带来实际的通关优惠;反之一旦企业的行为逾越了准则的界限,触犯了法律法规,那么海关在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的同时,必将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先行法律法规,依行为情节的轻重,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不诚信守法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中情形:

96 (一)走私行为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海关法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98 (二)走私罪 走私罪,即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以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或者个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走私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 对于单位犯走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可以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9 (三)违规行为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返回

100 第二节 以 案 说 法

101 一、走私行为

102 案例1 2000年12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点焊机等设备。经海关开箱查验查实,实际货物中尚有银膏20千克、包装袋15卷等未向海关申报。

103 案例2 某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0年2月底,在海关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45本,进口无缝钻管,出口钻杆。45本手册共进口无缝钻管 吨。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当事人生产出口钻杆所使用的接头全部为国内采购,但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和手册核销时,均隐瞒上述事实,谎称生产出口成品的接头系进口无缝钢管所生产,向海关高报成品钻杆的单耗,将多报单耗部分的无缝钻管 吨加工成石油钻杆,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款,就擅自在国内销售。该案案值3800多万元,偷逃应缴税款 元。

104 二、违规行为

105 案例3 2003年2月,A厂在泰州海关办理了一本进料加工手册,进口弹力牛仔布,出口成品女裤。料件进口后,由于时逢春节前后,A厂手上订单太多,进口的弹力牛仔布做不过来,故A厂将上述保税料件外发至泰兴的B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加工女裤。最后,做成的成品女裤从手册中出口。

106 案例4 某公司于1998年进口一套减免税设备。2000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将其进口的该套设备抵押给了银行用于抵押贷款。抵押状态一直延续至今。 返回

107 第五章 规范企业行为讲座

108 第一节 概 述

109 一、海关开展规范企业行为的意义和背景 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不断扩大,同时,我国经济始终保持良好、稳定的增长势头,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分工合作机会日益增多,“全球采购”、“国际物流”、“零库存”、“短周期生产”等现代企业生产、营销方式更加普遍。海关作为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的促进力量,肩负为本国经济保驾护航的历史使命,承担着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繁重任务。

110 为此,中国海关适时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中国海关已初步建立起海关风险管理体系,把海关对进出口监督建立在企业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海关与企业既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又是合作伙伴关系,对企业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已日益成为海关一项重要的工作。

111 二、海关规范企业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企业进出口行为、会计核算的要求,2002年海关总署调查局专门制定了《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2个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海关开展规范企业行为工作的重要依据。 返回

112 第二节 对企业的便捷措施和重点监控手段

113 随着海关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规范企业行为工作的开展,海关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规范、诚信守法企业将在进出口活动和通关过程中享有便利,不规范、不诚信企业将被加大监控力度,实施严密监管。

114 一、对规范、诚信守法企业的便捷措施有 : (一) 快速通关。在海关承诺的办事时限内,加快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企业需要时还可与海关联系商议加班办理通关手续。 (二) 提前报关。在进口货物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企业提供仓单,确定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可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15 (三) 下厂查验。对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可派员到企业生产或装卸现场实施查验。
(四) 优先办理电子口岸推广项目。优先办理联网报关、无纸通关、网上支付等电子口岸推广项目,优先实施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 (五) 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海关与企业畅通、固定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问题。

116 二、对不规范、不诚信守法企业的重点监控手段有:
(一) 列为高风险企业。将不规范、不诚信守法企业列入高风险企业管理名单,作为海关各业务岗位的重点监管对象。 (二) 加大查缉、管理力度。对企业进出口货物细查细验,甚至逐票开箱查验,对企业的加工贸易、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管理进行重点监管。

117 (三) 向社会公布。建立与外经贸、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机制,定期通报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四) 申诫、资格处罚。海关可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予以警告,暂停或取消其部分办理海关业务的资格。 返回

118 第三节 《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简介

119 一、如实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应当单证相符、单货相符,真实、齐全、及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及应计入成交价格的其它费用等)、归类、成交方式、原产国别、消费国别、贸易国别、贸易方式、单耗、知识产权状况、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和手册执行情况等内容,必须真实、规范、准确。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

120 二、依法缴纳税费 特定减免税设备、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或内销、转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报经海关同意,并主动办理补证补税或相关海关手续。有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依法缴纳应缴税款,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121 三、严格物流管理 按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或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换装、销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租赁、外发加工、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海关监管货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必须经海关许可。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和国内采购货物应当分开保管,分别记账。人员变动时,应当办妥账簿、单证交接手续。从事加工贸易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结转、生产、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22 四、账簿、单证完整齐全 账簿、单证的管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的就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的要求。

123 五、内控机制完善 建立健全相应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关员及报关作业管理、海关手册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仓库管理、外汇核销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单证收付管理、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内部组织及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有完备的进出口业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掌握本企业经营和进出口物流、资金流的管理和操作情况,实时监控,有效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返回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 简 介

125 一、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企业、单位,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其使用的记账软件及其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记账软件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在海关需要时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

126 (一)对会计档案、有关资料保管的要求 有关企业、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企业、单位,有关电子数据、记账软件及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有关企业、单位的进出口报关单、协议、合同、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其他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三年,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管三年。

127 (二)存货的分类、设账要求、仓库管理要求
有关企业、单位涉及进出口的各类存货,包括各类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核算。已征税的进口存货、减免税的进口存货、保税进出口的存货、国内采购的存货应当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分别核算,其中商品、原材料等直接购进的存货在实物上应当分开存放。 在记账时,应当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号)以附件形式附在对应的记账凭证后,或者单独设立台账登记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号及其对应的记账凭证号。还应当在相关明细账中记录金额和数量,且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与报关单上的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如果行业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无法一致,应当在凭证中记录数量换算标准。

128 对于来料加工进出口保税料件和成品、受托加工保税料件和成品等非企业所有的存货,也应由相关单位视同自有存货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数量核算。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存货出库、入库应当填制顺序编号的出库单、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对于进出口货物在入、出库单上应当注明报关单号,逐笔登记存货出入库数量明细账,真实、完整的记录存货出入库的动态情况;对存货定期清查盘点;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等。

129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 (一)保税进出口存货的总体要求
经营进出口保税货物的经营单位、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要加强对保税进出口存货的核算和管理,主要包括保税料件进出存、保税产品生产成本、保税产成品进出存的核算和管理。

130 (二)保税料件取得、发出的规范要求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必须设立不同的明细账分别核算,在仓库管理上,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在实物上应该分开存放,并分别登记料件出入仓库的数量明细账,真实、全面地反映料件出入仓库的动态情况。在核算保税料件取得(直接进口、结转进口、自制半成品等)的实际成本时,应当将支付外方货款、其他相关费用等在账簿中分开登记。 在核算保税料件发出(生产领用、国内销售、委托加工、出口、结转、报废、毁损等)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者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发出成本,并能够准确、及时核算出每笔保税料件发出的数量和金额以及期末保税料件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情况。

131 (三)保税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的规范要求 经营保税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除外),应当进行保税产品的成本核算。有关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在成本核算时,原则上应当在账面上将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开体现,在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时,应当单独设立明细账体现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的耗用情况,在成本项目“直接材料”下分别设“保税材料”、“非保税材料”两个细目。废品损失、边角废料、残次品等损耗原则上也应当区分保税与非保税。 期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期末在产品之间分配时,原则上应当计算出期末完工产品实际耗用的保税料件数量及成本、期末在产品实际耗用的保税料件数量及成本,最终计算出期末完工产品的产量、单位成本、单位产品耗用保税料件成本、总成本,以及期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单位成本、单位产品耗用保税料件成本、总成本。

132 (四)保税产成品核算的规范要求 保税产成品(即使用保税料件生产的已经完工的产成品)与非保税产成品必须设立不同的总账或明细账分别核算。在仓库管理上,要将保税产成品与非保税产成品分开,并分别登记产成品出入仓库的数量明细账,真实、全面地反映产成品出入仓库的动态情况。 在核算保税产成品增加时,除了逐笔登记入库数量外,还应当分别登记其总成本、单位成本,并在记账凭证中记录单位产品耗用保税料件成本。 在核算保税产成品减少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者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133 (五)盘点的要求 保税进(出)口的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不一致,出现盘盈、盘亏、毁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在账面上予以反映。

134 三、对减免税设备企业的要求 (一)总体规范要求
有关企业、单位减免税进口的各类设备,应当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或者“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核算,并编制成固定资产台账或者卡片。对于经营性租赁设备等企业无所有权但有使用权的设备和不作价减免税进口设备,也应建立相应台账或者卡片进行登记。 在进口减免税设备上应当有固定的登记牌,记录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等基本信息。

135 有关企业、单位在取得减免税设备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相关明细账或者卡片账中记录金额和数量。
(二)减免税设备核算的规范要求 有关企业、单位在取得减免税设备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相关明细账或者卡片账中记录金额和数量。 在记账时,应当将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报关单号以附件形式附在对应的记账凭证后,或者单独设立台账登记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号及其对应的记账凭证号。 对减免税设备的转让、出借、出租、内部转移、抵押、对外投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均应当在有关账簿中如实反映。

136 (三)减免税设备清查盘点的规范要求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和盘点减免税进口设备,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137 四、对一般贸易企业的要求 对一般贸易的进口存货的规范要求。对于已征税的一般贸易进口存货,在核算实际购进成本时,应当将支付外方货款、进口环节税、其他相关费用等在账簿中分开登记。对于盘盈、盘亏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变化的,应当在账面上予以反映。 返回

138 第六章 加工贸易管理实务

139 第一节 加工贸易概述

140 加工贸易概述 概念及特征 --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总称。
1、两头在外 2、加工增值 3、料件保税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称“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开放以来支持鼓励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全部或部分进口境外原材料、零部件(包括深加工结转上游加工企业的成品或半成品)经加工增值后在出口境外的一种贸易方式。 年,起步阶段,来料加工为主。主要集中在广东和福建,占全国90%以上。1987年加工贸易在外贸进出口中占23.2%。 年,高速发展阶段,1988年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鼓励“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政策。1995年加工贸易在外贸比重达到47%。进料加工迅速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占80%。形成漫山放羊的格局。利用加工贸易走私违规活动迅速上升,影响了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桅顶发展阶段,我国政府也采取措施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工贸易在外贸中比重50%。联网监管区和出口加工区出现,加工贸易出现了新的模式,促进了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随着加工贸易的发展,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也先后采取了手工操作、核算;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措施;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异地传输等监管手段。

141 加工贸易的作用 (1)有利于吸引外资 (2)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 (3)有利于扩大就业,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
(4)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大的外商投资企进驻后,配套行业会跟进) (5)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

142 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1、料件、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消耗性材料、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料件暂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不作价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 3、成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

143 加工贸易的发展 1978年8月,广东省签订了第一份毛纺织品的来料加工协议从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签订到今年,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44 加工贸易的发展-第一阶段 1978年到1987年为加工贸易的低速发展时期。特点是:产品以简单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为主 ,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地区。加工贸易占全国外贸比重较小, 1987年占23.3%。

145 加工贸易的发展-第二阶段 1988年到1995年为加工贸易快速发展时期。加工贸易占全国外贸比重急剧上升,1995年为47%。加工地区由广东、福建两省向其他沿海省市和内地扩散,加工企业遍布各地。加工方式从简单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逐步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过渡 。

146 加工贸易的发展-第三阶段 1995年以来,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同时也促进了加工贸易的持续高速发展。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第一次超过50%,1997年占到52.2% 。

147 加工贸易的发展-第三阶段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开始对加工贸易企业和产品分别实行分类管理,企业分A、B、C、D四类,商品分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 江苏的加工贸易量平均每年都在以近30%的速度递增,远远超过同期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年均增长10。5%的速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量已占据全省外贸半壁江山。

148 保税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保税货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特征: 1、特定目的 2、暂免纳税 3、复运出境

149 来料加工 概念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敷料、零配件等,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特点 1、外商提供我方不付外汇 2、无处置权 3、外商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 4、不负责盈亏 来料加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专库存放 专人管理 3.转帐登记 专料专用 特点:1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我方不使用外汇 2.来料加工的料件进口成品出口系同一协议及同一客户 3.来料加工出口的成品,我方不负责销售 4.外商提供的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 5.我方收取合同规定的工缴费,不参与外商经营利润分配,也不承担在开展此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提醒: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成品所含的国内采购料件不能退税

150 进料加工 概念 --有关经营单位或企业用外汇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特点 (1)外汇购买、产品外销 (2)自行生产、自行销售 (3)资负盈亏、风险自担 分类:(1)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2)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也称备料加工合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不能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的特殊情况下,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且无出售盈利谋取差价等问题的,经营单位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串换使用。

151 加工贸易监管规定 加工贸易合同必须按权限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禁止进行加工贸易有关商品规定
(1)产品为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不得搞加工贸易; (2)不得搞旧汽车、旧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组装的加工贸易; (3)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生长素、促进素、化肥、饲料不得搞加工贸易。

152 加工贸易批准证件规定 (1)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为易制毒化学品和能制造化学武器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凭批准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接受合同备案和进出口放行。 (2) 加工贸易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黄金,工业再生原料等须报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获得有关批准证件。 (3)加工贸易进口其他料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出口成品同一般贸易出口一样需要出口许可证件的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153 进料与来料加工的许可证件 进料加工 属国家进出口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等农产品除外),但不免出口许可证。
进料加工 属国家进出口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等农产品除外),但不免出口许可证。 来料加工 属国家进出口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等农产品除外)和出口许可证。

154 保证金台帐制度 概念 银行保证金台帐分类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就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帐记录
不设台帐 台帐实转 台帐空转

155 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 (1)禁止类商品,即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主要有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涤纶长丝、纤维短丝、棉花、、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和羊毛等。 (3)允许类商品是指除(1)和(2)以外的商品

156 加工贸易的企业分类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分AA、A、B、C、D五种类别

157 加工贸易的料件管理 1、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帐,不能混用混放、调换顶替(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可串换,但限于同品种同规格型号,无盈利赚取差价)。 2、海关可随时核查,调阅帐册。

158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主要内容 1.对符合A类管理企业7条标准被评为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或者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 2.不具备上诉3项条件中任何一条的A类企业,海关对其从事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的“空转”管理。

159 3.对D类企业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的经营权。海关不予办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4.对C类企业,由海关对其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实转。 5.对B类企业,则对其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中进口的允许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的空转,而对其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税款的50%收取保证金。

160 加工贸易的法律责任 1、擅自开拆、交付、调换、转让、抵押(擅自外发加工、串换、内销)。
2、有关保税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等申报不实 3、提供虚假进出存记录或料件成品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4、不按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中止、转让、延长合同。 5、单位违规,可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罚款。 (以上五种违规行为要处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161 泰州市加工贸易的现状 2003年,泰州地区共有125家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623份,备案料件金额达2.36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9%和110%。内资企业共办理手册210份,累计金额1.32亿美元,分别占总量的33.7%和66%,三资企业备案手册413份,金额0.67亿美元 。 靖江市31家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119份,累计金额11600万美元;海陵区共有41家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197份,累计金额3855万美元(含泰州开发区);高港区11家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77份,金额2935万美元;泰兴18家企业办理手册114份,金额854万美元;姜堰14家企业办理手册66份,计510万美元;兴化10家企业办理手册50份,计200万美元。 泰州地区加工贸易涉及行业较多,可谓门类齐全。主要有造船、机电、纺织服装、医药化工等。进口料件主要有船用设备及钢板、压缩机、服装面敷料、医药化工原料、山梨醇和聚丙烯等,出口制成品主要有船舶、服装及纺织品、家用电器、维生素C、化工产品和塑料制品等。 主要从是加工贸易企业如下: 按金额排序(万美元)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7161、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524、靖江苏美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192、江山制药有限公司1720、乐金电子冷机(泰州)有限公司1361、泰州轩力日用品有限公司445、江苏春兰进出口有限公司377、泰州石冢感应电子有限公司296。 04年1季度,办理手册近200本,金额1.2亿美元,同比增长26%和262%。增长的原因: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力度大,很多外资企业落户泰州,为泰州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一些企业转而从事加工贸易;国内原材料市场行情紧俏,改从国外进口(主要是棉纺行业) 虽然泰州市加工贸易发展势头强劲,但加工贸易占全市进出口总量的比例36%(1季度),江苏的平均水平是51%,与省内其他地区相比仍属欠发达地区。 返回

162 第二节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163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含义 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164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 企业对外签定合同 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并由企业领取有关国家管制商品的许可证件 国税部门备案 (来料加工除外) 海关预审 企业将合同内容预录入计算机 海关审核、批准保税 开设或不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海关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

165 加工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前应做以下工作:
(1)海关注册登记。承接加工贸易生产的加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取得加工企业编码,方可在海关申请合同备案。经营单位从事加工生产的,其海关报关注册编码即是加工企业编码。 (2)向海关申请验厂。为保证有效监管,海关可对加工贸易新办企业、停产后又恢复生产和长期未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施勘察。

166 海关勘察要点: (1)企业所在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上地址相符 (2)企业厂房的性质,是自建、购买还是租赁 (3)企业资金、设备是否到位
(4)企业加工产品是否在生产经营范围内,产品外销是否正常 (5)企业的财务管理、帐册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和海关监管要求 (6)保税进口料件、保税制成品的存储是否有专用仓库 (7)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的单耗、损耗是否合理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还应了解其试生产情况及试生产是否耗用保税料件,试生产原料不得保税。

167 备案所需单证 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合同章)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备案申请表 已填写合同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登记手册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单耗等资料 属于国家管制商品的,提供主管部门许可证件 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加工企业担保证明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168 首办企业还应提供下列单证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报关注册证明书》和《税务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企业厂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69 加工贸易前期管理流程图 外经贸部门 企业 海关备案 中国银行 口岸关 报关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登记备案 手册 开设联系单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手册 登记备案 中国银行 海关备案 口岸关 开设联系单 登记通知单

170 海关备案审核及核发手册 加工贸易资料预审核 手册数据予录入 海关电脑审核 开设台帐及核注台帐 企业备案情况打印 核发手册

171 经营企业或加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单位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1)涉嫌走私、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

172 经营单位或者加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比照上款规定办理
(1)租赁厂房或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3)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展期的; (4)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173 不予办理合同备案的情况 (1) 企业不具备经营加工贸易资格的; (2) 企业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经营资格的 ;
(2) 企业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经营资格的 ; (3)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海关年审手续的; (4) 企业拖欠海关税款的 ; (5) 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 (6) 企业属于海关实施“D”类管理的 ; (7) 企业不按规定向海关报核到期合同的;

174 (8) 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提交的单证不齐全或无效的;
(9) 经海关审核,企业申请备案的内容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的; (10) 企业申请备案的料件和成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国家禁止加工生产的产品的; (11) 企业申请备案的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不规范、商品规格不详细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申报的; (12) 企业无法报清单损耗关系的; (1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14)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其他情况。 返回

175 第三节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176 手册变更的范围 已备案加工贸易合同的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还须变更台帐。

177 手册变更所需单证 书面申请 变更申请表 申请变更(展期)材料、变更合同或协议

17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到外经委办理变更手续
延期超过三个月的(累计时间) 增加料件金额超过一万美元的 增加新的料件

179 海关审核完成变更手续 经审批---预录入----电脑审核---(台帐变更)---打印变更审批表---企业领取手册完成变更手续。
海关审核完成变更手续 经审批---预录入----电脑审核---(台帐变更)---打印变更审批表---企业领取手册完成变更手续。

180 不予变更的情况 1、海关经审核确认,企业提交的单证不齐全或无效的 2、企业不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展期)手续的
3、企业要求变更合同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和经营单位的 4、经海关核查确认,企业申请展期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已办结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料件、成品 6、经海关实际核查,企业申请变更的内容已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或企业实际加工生产能力的

181 7、经海关实际核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混乱、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8、产品出口之后不得办理单耗变更 9、经海关下厂核查,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保税货物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10、企业涉嫌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等走私违规行为,被海关调查、侦查部门查处的 11、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办理合同变更(展期)手续的其他情形 返回

182 第四节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辅料、续本的办理

183 一、办理分册应递交的单证 海关审核及核发分册 二、续本的办理 书面申请 分册申请表 申请分册的主手册
海关审批---经预录入---海关电脑审核---异地传输---核发分册 二、续本的办理  企业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栏使用完毕后,凭填制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的手册向海关申请办理。

184 辅料的办理 只有属于78种规定的有具体列名的商品才能办理辅料,办理辅料需填写申请表,需要的单证有:料件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合同各两份。海关审批后,海关把加盖了辅料专用章的审批表及发票、合同、装箱单交给企业,企业凭此到口岸海关通关。不属于78种辅料的或超过5000美元,则按手册的相关 规定办理。 返回

185 第五节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186 办理结转手续应提供下列单证 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结转合同、装箱单 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双方手册正本及对方手册复印件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双方手册正本及对方手册复印件

187 一份《申请表》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188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189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190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191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192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193 一、外发加工的概念 外发加工,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艺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194 申请外发加工需要的单证 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能力证明; 承揽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书; 承揽企业担保文书

19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外发 经营单位或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察,且案件未结案;
经营单位申请外发加工属于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 经营单位或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其他海关不允许外发加工的情况。

196 外发加工中的下列行为构成违规 返回 经营单位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的; 承揽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到其他企业加工的;
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经营单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外发加工的;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储存等情况的。 返回

197 第六节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内销、 余料结转

198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 概念:加工贸易货物因故未能复出口或按规定出口后仍有剩余保税料件,企业向海关申请在国内销售保税货物的行为。 内销需要的单证 1、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2、经营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书面申请材料。

199 剩余料件的结转 结转需要的单证 返回 1、经营企业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同一经营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取相当于结转剩余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 返回

200 第七节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201 (一)加工贸易单耗作用 单耗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实施备案、核查、核销监管的执法依据。是合同审批和备案的基础数据,也是合同核销结案界定征、免和补税的重要尺度。

202 (二)加工贸易单耗的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03 1、净耗及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204 2、不列入工艺损耗的范围 因生产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205 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加工和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206 (三) 加工贸易单耗使用 1、单耗的备案 为了能正确理解和使用单耗,根据以上定义的内容,以下就单耗在备案时与成品和原材料的逻辑关系予以列明:
单耗=净耗+工艺损耗=进口原料总量/出口原料总量; 净耗×出口成品总量=进口原料总量×(1-工艺损耗/进口原料总量)。

207 2.单耗的变更 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成品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时申报的单耗不符时,应在成品实际报关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前主动向主管地海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理变更。

208 3、单耗的申报 1)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像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在其成品实际加工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前,应如实申报其成品的单耗,如海关认为必要,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像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2)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图、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209 3)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
4)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和报告资料等; 5)其他能反映单耗情况的资料。 加工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210 4.单耗的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报核后,海关按其生产实际核定成品的加工单耗。 返回 一、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程序

211 第八节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212 一、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程序 企业报核 ↓ 海关受理报核 海关核销 合同结案归档
加工贸易合同正常履约或因故中止后,就进入核销结案程序。核销的程序为: 企业报核 海关受理报核 海关核销 合同结案归档

213 (一)企业报核 报核行为是加工贸易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 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因此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企业报核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产品实际进出口、单损耗、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等资料。企业如实报核的所有单证、资料和数据将作为海关核销的一种依据,如果报核不实,则将成为处罚的证据。

214 (二)海关受理报核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数据、资料、单证等进行审核。核销的重点是报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核销申请表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耗料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纸制单证与海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有关进出口数据与报关单证是否一致,各种单证间是否相互印证等。

215 (三)海关核销 核销是海关通过风险分析、数据计算或根据参考资料、积累的经验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如单耗是否合理、是否准确,是否会有假出口等等。经过分析认为正常的合同将通过核销,认为有问题的可以进一步求证直至下厂核销。另外核销程序也包含了对内销补税、放弃货物处理等。

216 (四)结案归档 合同结案是海关对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复出口行为和海关核销结果的确认,是海关加工贸易合同监管程序的结束。结案后的合同应使用计算机进行结案程序和归档程序操作,有关手册、合同等资料也应当从核销业务部门转入档案部门。这可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方便结案合同的查询,也是对业务操作的一项制约制度。

217 二、加工贸易合同的报核 (一)报核应需单证 (二)报核单证的填制规范和要求 (三)特殊情况的报核

218 (一)报核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预录入); 2. 《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进出口报关单(按手册的记录顺序编列);
4.核销核算表; 5.进料非对口合同进口时已按比例征税的,提供税单复印件; 6.申请内销的,应有省级外经贸委的内销批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219 (二)报核单证的填制规范和要求 1.核销申请表的填制规范 其中“申请号”表示本合同报核的序号,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申请日期”表示合同的备案日期。 2.对核销核算表的填制规范和要求 (1)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填写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数量,以进口报关

220 单累加取得,同一料件分多批进口的还应提供进口明细表;企业应按合同备案的料件顺序、项数申报。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应按料件报关进口总数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按保税进口数量申报。有料件退运复出的,单列扣减。若企业实际收货数与进口数不符,应查清原因如实申报。 (2)成品单耗。是本手册出口成品所耗进口

221 料件的生产实际单耗,应由企业报核人员查阅公司的生产记录得到,或由企业生产部门、财务部门提供此项数据。如产品还有损耗的,应另行填报损耗率。同一项成品单耗不同的应分别申报,不能采用平均单耗填报。如实际单耗与备案时不一致的,应先修改备案后方可报核。报核人员不得未经核实直接使用备案单耗,或采取倒算法简单地用进口数量除以出口数量得到单耗。

222 (3)出口成品名称、数量。填报本手册实际出口成品的数量,以出口报关单累加取得,同一成品分多批出口的还应提供出口明细表,退运进口的成品单列扣减,企业应按合同备案成品的顺序和项数申报。
(4)出口成品耗料。出口成品耗料=出口成品数量×单耗/(1-损耗率)。 (5)残次品数量。填报未能出口的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废品、遗失品以及剩余成品。

223 (6)节余料件和边角料的名称、数量。边角料应注明是否有使用价值。有试车用料件的也应在本项申报,已经补税转内销的应注明。
(7)进出口平衡关系式:进口料件数量=出口成品耗料+节余料件数+边角料数+(剩余成品数+残次品数)×单耗/(1-损耗率)。根据此算式计算,不平衡的查找原因。

224 以上数据填完后,企业应申报对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等的处理意向,如补税、放弃、结转、销毁或直接核销等。核销核算表的填写不能使用铅笔,填妥后还应加盖企业公章,写明企业联系人姓名、电话和申请年月日。

225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按规定企业可以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三)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应向海关书面说明遗失情况,提供进出口报关单、核销申请表(预录入)、核销核算表,有补发手册的还应提交补发手册,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和登有声明遗失手册作废内容的报纸。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按规定企业可以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辅料合同。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

226 三、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 (一)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 1.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含义
(1)余料,也称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227 (2)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企业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4)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228 2.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 加工贸易合同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可以以退运、补税、放弃、结转、销毁和直接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理。企业超出合同核销期限仍不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的有关条文直接提取变卖相关保税货物。 (1)退运。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将有关单证交海关核销。

229 (2)补税。企业申请内销节余料件、边角料或内销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补税手续。 (3)放弃。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而申请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的,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230 (4)直接核销。企业申请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主管海关已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市场的调研等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核销。
(5)销毁处理。保税货物按规定须进行销毁处理的,如涉及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监销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监督。 (6)结转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节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出口的,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231 符合这些条件的,主管海关重新核定单耗后,准予按规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节余料件结转报关手续。企业应将海关重新核定的单耗向原外经贸审批机关报备。如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节余料件结转到同一直属关区内另一加工厂,主管海关收取结转料件保税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后可予同意(已实转的免收)。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原保税进口、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结转另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海关比照节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手续。

232 (二)核销中发生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处理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征税手续。内销边角料的,或内销的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以下的,免予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直接报海关办理征税手续。

233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但如边角料内销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和申请内销的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以下的,均可免交许可证件。

234 加工贸易补税均按进口料件名称申报。其中制成品、残次品按其耗用的进口料件分别申报,边角料按生产边角料的进口料件名称申报,副产品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申报。
节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企业申报数量征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出料件耗用数量征税;副产品内销的,主管海关按其内销时的成交价格占全部制成品成交价格总价的比例,折算成对应料件的数量征税。

235 料件内销直接根据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申报;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根据其对应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申报;边角料内销根据海关审定的边角料价格申报。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补税统一按照企业申请内销之日的进口料件税率和填发税单之日的汇率计征。但如企业申请无征内销,且内销商品属关税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海关按配额外税率补税,不作行政处罚。 价格条款按补税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条款申报。

236 节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的贸易方式分别填报“进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料件内销”,“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节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均应计征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按海关总署定期确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征,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合同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税之日。(1999年10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不征收缓税利息)

237 (三)核销中“三检”抽检商品的处理 商检、卫检、动植检(简称“三检”)根据法律法规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进行合理数量的抽样检查,并出具凭证的,海关凭以核销。

238 “合理数量范围”是指,“三检”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取样品的数量。
“三检”部门在抽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时,应事先将抽检范围、数量、标准等情况向当地海关备案,对于抽检数量明显超出合理数量范围,并无正当理由的,各地海关应将有关情况报海关总署。

239 (四)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理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受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海关可视情形派员核查取证。

240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经贸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41 经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边角余料的销毁处理。
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海关按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予以免证核销。

242 (五)歇业、解散、倒闭企业的核销处理 对于这些企业,海关应积极联系企业留守人员、其上级部门或合资中方单位,敦促其办结海关核销手续。欠税企业若尚有保税料件和固定资产的,应按照《海关法》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或直接提取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走私、违规的应移交调查等部门立案查处。

243 (六)清算和破产企业的核销 海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并作为关税税款债权人向组织清算、破产的法院或机构申报,参与资产清算,取得偿还通知书等法定文件,确保税款得到清偿。 返回

244 第九节 加工贸易改革和发展趋势

245 国家政策 党的十六界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增值含量的加工贸易环节和严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的新型加工贸易的成长壮大,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土壤)。

246 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改革的 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 广泛应用风险管理方法,使诚信守法企业在依法经营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时享受到最大的便利和优质的服务,而有不良企图者却处处受到综合治理机制的遏制,时刻感觉到海关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重点是围绕“一个中心”、抓好“两个转变、实现“三化”、健全“四管”,即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中心,抓好从合同管理为主向企业管理为主、从纸质手册管理为主向电子帐册管理为主的转变,实现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模式规范化、手段网络化,并引导加工贸易增量向区域化集中管理发展,建立健全“企业自管、海关监管、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247 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的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利用7年左右时间到2010年,建立起既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又适应我国加工贸易多元化发展要求,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有机统一,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海关监管制度,都有相应的海关制度和作法将其纳入监管视野、对90%以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量海关监管实现了“两个转变”。

248 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的 模式选择 以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为主,“两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两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发展为辅。

249 改革的策略和重点 将改革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超千万美圆的大企业上,通过改革使得80%以上的加工贸易业务量管活管好,在产业的重点选择上,要突出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的新型加工贸易,。在地区选择上,重点放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以及其他沿海沿江开放地区,同时积极配合我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250 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的 具体模式 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步伐。联网监管代表着中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方向。一是封闭保税工厂模式,二是标准模式,三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模式,四是过渡模式,五是联网监管公共平台模式。

251 联网基本思路 电子底账+联网核查 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 规范企业行为 方便合法进出 提高监管效率 节约人力资源 加强综合治理

252 南京海关联网工作进程 2004年 04年关区200家 03年推广应用 8、9月份程序开发及测试 6月份编写业务需求 02年提议 3月份调研

253 申请联网监管企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型加工贸易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管理规范 三、提供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担保
四、向海关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五、企业内部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六、海关A类管理企业

254 联网监管企业审批程序 (2)申请 (3)批准 (1) 联网模式审批 (4)备忘录、税款担保书 企业 南京海关 主管海关 外经贸主管部门

255 联网前准备工作 加工贸易企业 海 关 人员培训 签署《联网责任担保书》、备忘录 建立料件、成品及单耗归并关系参数库
海 关 人员培训 签署《联网责任担保书》、备忘录 建立料件、成品及单耗归并关系参数库 清理纸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保税货物盘库

256 “联网” 与 “纸制手册” 管理加工贸易的不同点
海 关 简化手续、严密监管 加工贸易企业 降低成本、方便进出

257 “联网”与“纸制手册” 管理加工贸易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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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第七章 进出口通关实务

259 第一节 通关基本流程

260 通关一般流程 申 报 缴纳税费 查验放行货物 提取或发运货物

261 2.准备单证----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合同及信用证、原产地证明等
一、基本程序 1.办理(接受)报关委托 2.准备单证----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合同及信用证、原产地证明等 3.填制报关单(并预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4.申报-----电子(联网)申报和纸质申报 5.缴纳税费-----网上支付或直接银行缴款 6.货物查验-----监管区域内或门到门查验 7.提取(或发运)海关已放行的货物 前三项属货运单证 中间三项属特殊单证 后三项属预备单证-还包括运保费收据等

262 二、通关方式 1.口岸清关 ----在口岸(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直接办理报关、纳税、查验、放行手续提取并发运货物。 2.转关运输 ----通过转关监管的方式,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从一海关转运到另一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63 三、申报 一、申报期限 进口申报期限:14天,超期征收滞报金,超期3个月,由海关提取变卖 出口申报期限:装货的24小时前 二、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证 + 电子报关数据 三、申报前提货取样 条件:必须提出申请,海关同意 目的:为准确归类、正确申报数量和规格等 四、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及有关单证 返回 申报注释:货物进口申报的期限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申报注释: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转关运输滞报金起征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 变卖货物备注:如果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的货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予以返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提交许可政见而不能提供的,不予返还。

264 第二节 转关运输

265 一、提前报关 在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前,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再向海关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见流程图:

266 进口企业 4.海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取使用 1.同时生成转关数据发送,办理转关手续 3.在货物运输途中或抵达后办理报关纳税
指运地海关(泰州) 进境地海关(上海) 4.海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取使用 1.同时生成转关数据发送,办理转关手续 3.在货物运输途中或抵达后办理报关纳税 1.录入报关数据,发送海关 首先由进口企业分别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数据,然后再向指运地海关发送报关数据,同时把货物从口岸海关运抵指运地海关,货物在运抵的图中或抵达后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查验放行后即可提货。 2.在海关监管下运输货物

267 二、直 转 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查验、放行手续。 流 程: 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
二、直 转 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查验、放行手续。 流 程: 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 货物在监管下运输至海关监管区 向指运地海关报关 指运地海关查验、放行 提取货物 二、直 转 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查验、放行手续。 流 程: 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 货物在监管下运输至海关监管区 向指运地海关报关 指运地海关查验、放行 提取货物 如:我关的公路转关

268 三、中 转 流程: 货物进境后直接换装境内运输工具 在海关监管下运输至海关监管区 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查验、放行手续 提取货物
三、中 转 具有全程提单、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由代理人直接办理转关手续,收货人向抵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 流程: 货物进境后直接换装境内运输工具 在海关监管下运输至海关监管区 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查验、放行手续 提取货物 返回 内支线进口都属于中转

269 第三节 缴纳税费

270 缴纳税费-1 关 税-----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关 税-----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总数×从量税率 复合税应征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商品数量×从量税率

271 缴纳税费-2 消费税 消费税应征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应征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72 缴纳税费-3 海关监管手续费: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传真电报税管传[2004]25号文件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不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273 缴纳税费-4 缴纳期限---15天 滞纳金----自海关签发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超期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的滞纳金。
超过三个月仍未纳税,应接受海关强制措施: 1.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74 缴纳税费-5 缴纳方式 经开具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方式,向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电子转帐和网上缴付 网上支付 作为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与中国电子口岸其他业务以及银行内部已有的系统相连,改变传统的税费支付方式,为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金融服务。

275 国库 企业 海关 中心 网上银行 会计系统 划转 国库 公共数据 网上支付业务流程 查询税 费通知 发布支 付指令 办理 验放 手续 入库
回执 划转 国库 预扣成 功回执 公共数据 中心 预扣款 通知 电子 申报 税单 核销 实扣成 功回执 预扣成 功回执 发布税费通知 网上银行 会计系统 取纸制 凭证 预扣成 功回执 海关 打印纸制凭证 货物放行后 实扣通知 返回

276 第四节 归类审价

277 商品归类-1 商品归类定义 归类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42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化验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依据。 预归类 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申请对拟进出口货物预告作出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278 商品归类-2 第55条,对审价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必须对货物正确归类并提供资料 可以申请预归类,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 企业有义务配合,并可知晓估价过程 有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79 审 价 审价原则--客观、公平、统一 法律依据--《WTO估价协定》《海关法》海关总署令
审 价 审价原则--客观、公平、统一 法律依据--《WTO估价协定》《海关法》海关总署令 海关审价行使职权--查阅、复制、取样、检查、调查、核查等权力 纳税义务人权益--索取《估价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返回

280 第五节 报关单填制

281 报关单填制-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人向海关申报的主要单证。 报关单填制要求 1.填报真实。 2.准确齐全。 3.分填报关单。
4.录入电子数据。

282 报关单填制-2 填制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备 案 号 1.用途:用来填写登记手册号及减免税证明号。
2.手册分册报关:本口岸填主手册号,异地口岸填分册号 3.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用《登记手册》 4.减免税设备:填征免税证明号 5.成品减免: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所有《登记手册》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俗称《减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而且: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283 报关单填制-3 二、运输工具填制 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的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备注”栏,即“转至(自)xxxxxxxxxxxx(12位)手册”。

284 报关单填制-4 三、起运国(运抵国)或地区 1.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2.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3.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142)。

285 报关单填制-5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1.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品名; 2.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加注原文。 五、数量及单位
1.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2.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返回 四--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五--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286 第六节 无纸通关

287 无纸通关 具有数据处理自动化程度高、通关速度快、成本低、监管严密的特点,是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深化和发展!
无纸通关是通过电子口岸,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联网监管的优势,由海关H883/EDI系统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的格式化数据和报文进行自动处理的一种特定的通关方式。 具有数据处理自动化程度高、通关速度快、成本低、监管严密的特点,是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深化和发展!

288 无纸通关--背景 1.符合建立电子海关、电子总署、电子口岸的发展战略 2.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发贸出口
3.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数据传输电子化的发展趋势 4.符合社会各界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的要求

289 无纸通关--原则 实现海关监管严密与企业通关快捷的有机统一,达到手续更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以通关作业改革为模式为基础,基本不改变现行的通关作业流程; 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先易后难、逐步完善。

290 无纸通关--做法 1.签定EDI申报的三方协议书; 2.监管证件联网; 3.卡口实施放行;
4.与口岸相关部门联网,以电子信息代替“放行章”; 5.事后交单和签证。

291 无纸通关—结构 通过电子平台实现5个E(E-DPCCS): 联网申报(Electronic-Declaration,网上报关)
联网付税(Electronic-Payment,网上支付) 联网核查(Electronic-Check,监管证件网上核查) 联网验放(Electronic-Clearance,双信息,实物放行) 联网监控(Electronic-Supervision,海关与库场联网) 通过5个E,实现通关环节的电子通关

292 发“进/出口放行通知”回执 南京海关 有、无纸通关简图: 凭海关放行章提发货 返回 港区 站场 企业 申报 电子 审单 无纸 放行 事后
无纸 有纸 发“现场办手续”回执 港区 站场 企业 申报 电子 审单 无纸 放行 事后 交单 查验 签发 证明 人工 审单 接单 审核 放行 返回

293 第七节 减免税政策业务介绍

294 主要内容 有关的减免税政策 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规定 关于减免税抵押贷款问题 关于减免税设备结转问题 平时工作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情事
应注意事项

295 有关减免税政策 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296 临时减免 1.临时减免是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的关税减免。

297 法定减免 2.法定减免:指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减免税。范围:(1)一票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关税额尚未达到起征点,即不满人民币10元的,可免征关税。(2)符合条件的货样广告品可以免征。范围是: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宣传产品、分析实验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货样、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货物、数量零星,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

298 超出上述范围的和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不论是价购或赠送的,应照章征收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包括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5)在海关放行前灭失的货物。

299 (6)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核,可以不征收出口关税。另外,进口货物因品质不良复出口可退还原已征进口税。(7)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特定货物。在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缴关税。

300 特定减免 我们平时所称的减免税实际上都是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货物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条件下使用。

301 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免税,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贸易性质的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订的减免税规定实行的减免税。多年来经过不断清理,调整后大幅度的减少,1998年1月日开始实行的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是目前我国海关减免税审批中业务量最大的一项特定减免税,主要涉及了以下三大类减免税政策:

302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按照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进口税收优惠。从进口的商品看,目前外资企业不予免税的商品有20种;从时间上来看有三个时间段:第一、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第二、 — 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也称结转项目);第三、1998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含1998年以后的增资项目)。

303 外资项目 从目前的减免税政策来看,此三个时间段除了审批部门有区别外,免税的范围已经完全一致,即在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机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总署(2002)25号公告

304 自有资金 另外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在1999年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此文对五类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研究开发中心、先进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照国发[1997]37号文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自有资金包括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305 内资项目 目前内资项目分为两种:一、是1997年12月31日以前被批准立项的技改项目和基建项目。二、是1998年1月1日以后被批准立项的且其投资方向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免税的范围一样: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管材)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06 贷款项目 包括 — 被批准立项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 日以后被批准立项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范围与内资项目相同。

307 科教用品项目 指从事科研开发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进口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一起、仪表、设备等,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08 监管规定 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期限。(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8年;(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3)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5年。

309 监管规定 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使用规定。要将进口减免税设备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计账过程中要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原进口日期、原产地、原值、折旧年限、折旧率、使用部门,不要与国产设备混淆计账。

310 监管规定 设备到期后必须申请解除海关监管,未到期想解除监管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无须验核有关机电产品证件,海关按照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税款后解除监管,允许转国内销售。

311 抵押贷款问题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确实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用进口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的,可以向海关专题申请。由海关、贷款企业和金融部门三方签订协议。抵押期限最长一年,协议到期后,贷款银行应出具注销联系单,由企业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312 减免税设备结转问题 根据署税管函[2002]162号的精神,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协议或合同执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生产设备转让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可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对原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车辆和设备处理问题的通知》(署监一[1995]988号)的原则办理。企业先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结转手续,设备转出企业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企业按设备在转出企业的使用时间折旧后的价格扣减减免税额度。结转设备的监管期限以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313 平时工作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情事 擅自租赁或出借减免税设备 擅自发运减免税设备到异地分厂 同一投资商的多个企业间相互串用或同一集团内部串用
擅自抵押贷款(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和向银行抵押贷款) 减免税设备以旧报新的

314 应注意事项 企业如果确实需要发运到分厂、需要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或设备出境修理的,一定要提前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15 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尽量将所要进口的设备资料准备齐全,如产品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以便海关正确审核商品。另外还需注明产品的新旧状态,没有申报为旧设备的视为新设备。 返回

316 第八章 进出境船舶监管和货物查验

317 第一节 船舶监管

318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目的 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至驶离我国关境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海关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至驶离我国关境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五)”

319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1) 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空港、车站、国际孔道、国际邮件交换局(站)及其他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且在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驶离停靠地点。 进境运输工具由进境地海关负责向下一个停靠地海关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出境运输工具由起运地海关负责向下一个停靠地海关办理转关监管手续。海关制作的装有记录记载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清单的海关“关封”,由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完好无损地转交下一站海关继续进行监管。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全部办结海关手续后,方准驶离我国关境。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海关法》第十四条

320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2)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只能按照海关的要求专门从事进出境运输,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结进出口手续和缴纳海关税费的,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的货物、物品和所需运输工具、燃料、物料等,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载、换取、买卖或转让。未经海关许可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兼营境内运输,不得载运境内货物及旅客。

321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 (3) 进出境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附近的海关。

322 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监管流程 进 境 前 接 受 申 报 海 关 船 舶 检 查 收 取 相 关 单 证 船 舶 在 港 监 管 办 理

323 进出境船舶进境前申报 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境(港)时间,由港务监督部门或者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24小时前通知海关。

324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的检查方式 例行检查 重点抽查 重点查抄 船舶检查方式是指海关依法对船舶实施审核查验的方法和形式
例行检查主要适用无确切情报,来往重点国家和港口的船舶以及监管现场发现可疑的船舶。 重点抽查是对船舶的某一部位进行抽查,主要适用于有确切可靠情报指明大概藏私部位的情况。 重点查抄是对船舶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适用于有确切情报有走私违法嫌疑,但不知部位;抄查文物、毒品等走私物品;有其他经济、政治破坏嫌疑,有必要进行检查的。 《海关法》第十二条规定: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 ,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应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这里前一部分一般视为”一般性检查“;后部分视为”重点检查“,或称”抄船“。 此外,作为工作要求,海关行使船舶检查权时,须经关长批准;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需经海关关长批准,并填写《检查人身记录》。

325 海关收验的船检单证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向进境地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总申报单 (二)货物申报单
(三)船用物品申报单 (四)船员物品申报单 (五)船员名单

326 海关收验的船检单证(续) (六)船舶舱单 (七)货物配载图(载货清单) (八)船舶国籍证书 (九)吨位证书 (十)航海日志
(十一) 《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十二)货物的码头堆场示意图 (十三)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327 海关的进境舱单管理 进境船舶在抵达港口时,海关应办理船舶进境手续并收取舱单。
海关接受由船舶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或由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申报的进口舱单。 海关应根据规定审核船舶代理人在船舶进境前或进境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报送的电子舱单数据。 海关对进出境舱单均有一定的管理要求,针对泰州的口岸情况,这里只对进口舱单作介绍。 海关收取舱单后,需向港务、理货等部门核实舱单有关内容,确定舱单的真实性,并凭以作为海关监管进境货物的依据。 对接受的舱单,海关应审核其填制的规范性,装订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晰、齐全。 电子舱单应包括如下内容: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单号、收货人、货物的名称件数和重量。

328 船舶在港期间的管理 船舶停港期间装卸货物须经海关准许,货物必须卸存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船舶在港期间移泊、变更国籍、拍(变)卖的动态应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船舶在港期间添装、卸下、调拨、修理和放弃船用燃料、物料、食品监管,必要时可派员抽查核对,并负责对船用进出口物资的监管。

329 国际航行船舶的出港申报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24小时内,向出境(港)地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附载货清单2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船员名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返回

330 第二节 货物查验

331 一、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原则: 1、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2、办理进出境货物通关手续的“人”必须是经过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和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员 3、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332 4、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5、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6、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333 二、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一)概述 1、定义:
二、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一)概述 1、定义: 查验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原产地等状况进行实际核对、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334 2、查验的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在规定的时间到监管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

335 3、查验的方式: (1)彻底查验,指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抽查,按货物数量的一定比例或针对货物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状况,有选择地进行部分验核 (3)外型查验,指对货物的包装、唛头等进行验核 (4)机检,指利用透视扫描技术设备验核货物状况

336 (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查验工作程序 1、查验指令的确认 2、查验派单 3、查验的实施 4、查验的复核处理

337 三、海关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投入运营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2、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序列号模糊不清以及破损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3、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338 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在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获得《批准证明书》后,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车辆注册
5、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6、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返回

339 第九章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

340 一、监管场所的种类 设立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这样的口岸有沿海港口口岸、内河(江)港口口岸、陆路边境口岸和国际航空港口岸等
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一般都为临时性的 国家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如各类对外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如集装箱货物的中转站、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341 二、监管场所的设立 设立监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设立隔离围网 2、必须实行封闭式卡口管理
3、应实现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并安装必要的与海关联网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4、货物的堆放必须有明显规范的隔离标志(区域) 5、监管场所的内部管理必须规范有序 6、企业的经营状况应正常良好 7、海关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42 三、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 (一)监管场所可以存放的货物 1、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 2、海关决定查验的进出口货物
3、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4、进口分拨和出口拼箱货物 5、进口退运货物 6、进口保税货物 7、经海关同意存放的其他货物

343 (二)海关对监管场所的要求 1、监管场所所存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
2、监管货物进出监管场所时,管理人员应进行登记,每月定期向海关提交监管场所的进、出、存货物情况报表 3、监管场所管理人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时,应验核盖有海关放行单的提货单或装货单(运单)

344 4、监管场所内不得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 5、监管场所必须分码堆放进出口货物,分离散货与集装箱,分离重箱与空箱,分离装箱区、拆箱区与堆箱区 6、监管场所所存货物的存放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45 (三)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 1、卡口值守 2、巡视制度 3、年审制度 4、处罚制度 返回

346 第十章 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简介

347 第一节 电子政务概述

348 电子政务的概念 电子政务是各级政府机构政务处理电子化,包括内部核心政务电子化、信息公布与发布电子化、信息传递与交换电子化、公众服务电子化等。电子政务的实施可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模式,通过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办公效率,加强监督制约。

349 发展概况 政务公开阶段(初级阶段) 政府网站,政府改善形象工程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更加透明 资源下载,政府提供便民措施
网上审批阶段(中级阶段) 网上申报,政府提供便民服务 网上反馈,政府效率得到提高 独立审批,信息孤岛流程单一 一站式服务阶段(高级阶段) 一站式申报,政府服务更便捷 联网式办理,政府效率大提速 流程需再造,冲破部门间壁垒

350 传统电子政务发展过程所面临的两个问题: 黑洞问题—— 唯一不变的需求就是需求会变 孤岛问题—— 部门利益驱动加之缺乏标准和规划
传统电子政务发展过程所面临的两个问题: 黑洞问题—— 唯一不变的需求就是需求会变 孤岛问题—— 部门利益驱动加之缺乏标准和规划

351 黑洞案例 一个政府部门投资100多万元开发了一个网上审批系统,系统建设很成功,获得了广泛好评。但过了不到三个月,部门机构调整了,原来的审批业务有的取消了,有的合并了,有的做了调整,原来量身定做的审批系统现在不再适合业务要求。信息办的领导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修改系统来适应新的业务要求,需再投入60万元开发3个月才能投入使用,而且将来随着政府的变革,业务还会不断地变化,这样不断修改的投资将会没完没了,如同一个永远填不满的无底黑洞。如果不改系统,系统难以再正常运转,原来的100多万元投入很大程度上就搁置了,该部门业务处理又要倒退到原来的手工办理状态。

352 孤岛案例 有一个市30多个委办局几年来先后建立了近100个信息系统,信息化总投资过亿元。由于各个系统建设各自为政,孤立封闭,尽管各系统几年来积累了大量业务数据,却无法进行整合和共享,各级领导还是无法获取他们所关注的全局信息。同时,各孤立的系统之间的数据无法交换、业务无法协同,无法整合为广大企业和市民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353 构建业务基础平台 —— 快速应用构造平台 统一应用集成平台 智能数据交换平台 强大安全管理平台
解决办法 构建业务基础平台 —— 快速应用构造平台 统一应用集成平台 智能数据交换平台 强大安全管理平台 实现应用随需应变 —— 适需求变 随意集成 返回

354 第二节 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简介

355 一、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的客观必要性 第一、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是海关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本质要求 第二、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是实现海关信息化建设目标的要求。 第三、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是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第四、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是基层海关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356 二、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的规范和要求 第一、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必须服从海关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海关系统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到基层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需求。 第三、基层海关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符合地方政府的口岸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 第四、基层海关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对电子政务建设的安全保密规范

357 三、建成完善的基层海关电子政务的重要意义。 一是能够提高基层海关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是可以延伸、扩充国家电子口岸系统功能; 三是构建以海关为龙头的“大通关”综合管理模式; 四是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五是为口岸信息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开发提供条件。

358 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系统介绍 一、意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方针,泰州海关努力适应海关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积极响应地方政府、企业的呼声,切实围绕“快进快出、大进大出”的口岸物流发展需要,在完善办公自动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泰州海关电子政务平台》

359 二、泰州海关电子政务建设的前提条件 1.国家和海关总署电子政务建设基础。 2.泰州海关具备了较成熟的电子政务内网基础。 3.口岸各部门都具备了自成体系的信息系统。 4.泰州口岸业务量具备了建设条件。 5.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

360 三、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的建设步骤。 第一步,建设基层海关电子政务内网,实现海关内部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无纸化。 第二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泰州海关电子政务外网,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资源,以本地区网络数据交换平台(《泰州口岸电子政务平台》)为依托,通过公共数据中心,办理海关EDI申报和国家电子口岸网业务以外的进出口(海关)业务,在安全隔离的前提下,实现进出口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双向互动。

361 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并拓展泰州海关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通过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接入口岸电子政务系统,和口岸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物流服务部门等单位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完成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实现“一站式” 服务。

362 四、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1、实现海关、监管企业以及口岸单位之间的社会化计算机联网; 2、采集、传输、处理和发布各类涉外信息、物流生产、生产加工、国家法规、海关管理、口岸通关等数据信息; 3、与口岸单位电子政务(内网)相配套,接受口岸单位审批项目的网上受理并反馈审批信息,密切口岸单位与从事外贸的物流、仓储、制造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方便企业办理有关涉及通关的业务;

363 4.按照海关总署“内紧外松”的要求,对口岸物流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印证,加大物流监管力度,提高物流监管效率,从而提高企业通关效率; 5.为海关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提供强大支持; 6.为防止非法的贸易活动,打击走私,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7.要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和扩展性。

364 五、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系统的特点: 相对于目前海关业务内网H2000和17999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而言,《泰州海关电子政务平台》具有4个特点:1、实现基层海关内、外部政务、业务和事务的一体化管理; 2、围绕口岸物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隶属海关的监管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 3、实现基层口岸物流数据和政府部门审批的公共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4、增强基层海关与进出口企业的网上互动,使海关的监管和服务更直接。

365 六 泰 州 海 关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架 构

366 七、应用架构简介 1、办公自动化系统 2、辅助业务管理系统 a)辅助业务管理 b)通关单证管理 c)通关信息服务 d)绩效考核和流程再造

367 八、泰州海关电子政务平台组成部分 1、口岸电子政务应用; 2、网络数据交换平台; 3、用户身份认证平台。

368 九、数据交换 1、数据交换原理 2、数据交换标准 3、数据交换路由 4、数据交换引擎 5、数据通讯接口
九、数据交换 1、数据交换原理 2、数据交换标准 3、数据交换路由 4、数据交换引擎 5、数据通讯接口

369 十、安全设计 1、安全审计 2、身份认证 3、访问控制 4、传输安全 5、备份恢复

370 十一、泰州海关电子政务系统应用对象 1、泰州海关: 2、在泰州口岸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3、在泰州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 4、口岸涉外的船舶代理、货物货运代理、理货公司、外轮供应等中介服务型企业; 5、从事涉外货物物流生产型企业; 6、从事涉外加工等生产型企业; 7、口岸委; 8、商检单位; 9、进出口检验简易单位; 10、港务局; 11、外经贸局。 返回

371 培训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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