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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培训辅导 青岛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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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发票培训辅导 青岛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

2 目录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防伪税控报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认证 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发票稽核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3 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 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5 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6 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7 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使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 。

8 一、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9 二、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分为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 1、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3、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10 二、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

11 二、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基本联次为两联: 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12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 1、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形字体印刷 2、微缩字母标记

13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票 样 上线: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QDZZHSHZHYFP 下线:国家税务总局监制:GJSHWZJJZH
票 样 上线: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QDZZHSHZHYFP 下线:国家税务总局监制:GJSHWZJJZH 内圈:国家税务总局监制:GJSHWZJJZH

14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2011年前印制的发票(发票代码第5、6位代表年份) 采用防伪纸张印制。
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 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

15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2011年至2013年三季度(含)印制的发票 (一)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
肉眼可见红色监制章,在紫外线灯下,监制章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16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二)定制专用号码防伪 专业定制异形字体,颜色为深蓝色

17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三)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
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纹(税徽),位于备注栏内 ,肉眼不可见,在紫外线灯下,“税徽”显示红色荧光效果。

18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四)微缩文字防伪 肉眼无法鉴别,肉眼只可见两条直线,需要通过10倍以上的放大镜才可以清晰的看到字母组合
上条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ZZHSHPTFP”11个字母循环组成 下条线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GJSHWZJJZH”10个字母循环组成 肉眼无法鉴别,肉眼只可见两条直线,需要通过10倍以上的放大镜才可以清晰的看到字母组合

19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2013年四季度以后(含)印制的发票: (一)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1、弯曲状-荧光正反纸面变色防伪纤维(黄、蓝双面荧光)”。将发票放置在验钞机或其它365nm紫外光光源下观察,可见发票纸张中多根弯曲状防伪荧光纤维。 2、纸张温变防伪。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在130度左右温度下(如使用吹风筒、直发器、点烟器、电熨斗等)靠近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纸张背面加热部位呈现粉红色,颜色不可逆。 图为将发票中的防伪荧光纤维 图为纸张变温防伪

20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3、纸张划线防伪。将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放于硬的平面上,用手指甲、竹签或其它光滑硬物在纸张的背面用力快速划过,纸面显现淡蓝色的线条防伪特征。

21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二)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 监制章图案在960nm专用红外激光笔照射下发射出红色亮点。
(三)定制专用号码防伪:专业定制异形字体,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号码。采用样品对比方法,使用刻度尺测量鉴别 图为定制专用号码防伪 图为红外激发荧光防伪

22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四)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油墨防伪:在外力作用下发票代码及字符No图案周围变红色;发票代码和字符No在自然光下呈现灰黑色,在红外专用识别仪下发票代码字符和字符No不可见。

23 三、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措施 (四)微缩文字防伪:双杠线缩微内容:由地区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按特定规律组合)的微缩文字构成。 例如: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条线缩微内容为“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即“SDZZHSHPTFP”循环组成。下条线缩微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监制章内圈缩微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24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1、 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的发票使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5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注意:2014年1月1日以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铁路大票”,作为普通发票使用,不再具有抵扣功能,受票人如需抵扣,应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26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7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4、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5、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28 五、税控系统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9 五、税控系统 (三)防伪税控系统的实现原理: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将开具发票的7项主要信息形成密文(84位、108位、二维码),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登记在金税卡(金税盘)中。7项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税务登记号、购货方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

30 五、税控系统 密码位数: 84位:非AI3型金税卡开具 108位: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 开具(2010年)
二维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31 五、税控系统

32 五、税控系统

33 五、税控系统

34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一)初始领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交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下同):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2、审批审核部门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使用资格及票种核定内容进行确认,对纳税人提出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申请进行实地查验,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35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3、使用数量及限额的审核审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 辅导期为3个月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初始发行为万元版以下。辅导期为6个月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万元版。 (2)辅导期纳税人的专用发票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6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初始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万元版,月领购发票数量由审批审核部门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及管理需要确定。 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方可核定领购量。

37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二)发票增量 1、纳税人当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申请再次领购。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增购专用发票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38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2、纳税人应提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复印件。

39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3)对申请增加数量较大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总额与拟申请增量发票开具金额相匹配的近期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 3、纳税服务科科长审批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的要求核定专用发票领购量。

40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三)发票增额 如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审批。其中限额变更为百万元版以上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分管局长审批。 专用发票变更限额需进行实地核查,营改增纳税人变更限额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已变更限额的有效期由审批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需要进行确定,对十万元版以下的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对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需临时提高开票限额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审核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核准纳税人提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及所需发票数量,开票限额有效期应与大宗交易结束期一致。

41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批核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一)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若发票限额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变更更高版位的开票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二)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42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版,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或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 (二)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版,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 (三)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 (四)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限额。

43 发票版额: 增值税电脑发票票面是没有版额限制的,对增值税发票的限额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限制的。 万元版:最高可开销售额 元 十万元版:最高可开销售额 元 依此类推

44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四) 取得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1.《发票领购簿》;
(四) 取得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或报税盘;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购票人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必须与CTAIS2.0内事先预录的购票人信息一致,纳税服务部门通过身份证识别设备查验真伪后,方可售出增值税发票.

45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6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47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限量限额调整的规定,比照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

48 七、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明确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在本企业内按规定正确填开,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

49 七、专用发票的保管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行为: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50 七、专用发票的保管 (三)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将丢失被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51 八、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应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52 八、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3 八、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4 八、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四)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粮食购销企业) (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可填写在货运专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55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56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7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
1、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应由销货方或购货方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8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3、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59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三)什么情况下必须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1、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60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1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2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3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4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65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66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七)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67 十一、防伪税控报税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报税可采用网上报税方式。 (二)在向税务机关报税之前,应首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税,抄税的时间为每月月初。

68 十一、防伪税控报税 (三)因IC卡、报税盘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69 十一、防伪税控报税 (四)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收缴专用设备。

70 十二、发票认证 (一)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71 十二、发票认证 (四)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72 十二、发票认证 (五)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73 十二、发票认证 (六)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进项抵扣

74 十三、发票稽核 (一)稽核原理 1、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每月到税务机关报税,税务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
2、纳税人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税务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75 十三、发票稽核 3、税务机关对采集到的存根联数据与抵扣联数据通过稽核系统进行发票比对。比对时,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存根联一一对应,二者一致的称“比对相符”,不一致的称“比对不符”,只有抵扣联而没有存根联的称“缺联票”。存根联作废而抵扣联认证的称为“属于作废票”。

76 十三、发票稽核 (二)比对异常发票的处理 “比对相符”发票纳税人可以正常抵扣;“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发票,一经发现,应先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由税务机关检查。经查如属于技术原因或税务机关错误造成的,可以重新抵扣税款。 发票稽核

77 十三、发票稽核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8 十四、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79 十四、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80 十四、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81 十四、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82 上述课件涉及税收政策截止2013年12月20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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