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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權責相符 與 效能政府 法治原則 與 依法行政 授課教師:林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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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課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權責相符 與 效能政府 法治原則 與 依法行政 授課教師:林怡玲

2 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責任政治? 民意代表、政府官員、公務人員 人民 權責相符:行政機關所掌握的「權力」和所負擔的「責任」,必須相符。
選舉等方式 負責 人民 權責相符:行政機關所掌握的「權力」和所負擔的「責任」,必須相符。

3 政治責任 行政責任 法律責任 責任政治 事件分析-八掌溪事件 時間 決策者(政務官) 執行者(事務官) 決策者、執行者 行政院長唐飛
事件分析-八掌溪事件 時間 行政院長唐飛 政治責任 彈劾、糾正 警政署長、消防署長、空警隊長、行政院副院長游請辭獲准。 引咎辭職 決策者(政務官) 監察院若認為確有廢弛職務或失職情事,可依職權提出彈劾或糾正,並送公懲會予以申誡或撤職。 嘉義縣長李雅景 行政責任 執行者(事務官) 空警隊 空軍之海鷗大隊 消防隊 懲戒處分及考績處分 公懲法: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考績法:免職 、記大過、記過、申誡、扣薪、降薪 民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受,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刑法:刑法一百三十四條,因該管官員係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假借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該章之以外之罪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一百三十條的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法律責任 決策者、執行者

4 2.不能太有「膽識」,必須依法行政,本位主義
比較 政務官 事務官 國家政策決策者 主,長官 政策執行者 從,部屬 行政院各部長與次長 各部常務次長、司長、科長、科員等 行政長官直接任用、選舉決定,非常任職 多由國家考試任用 工作安全保障,常任職 政治責任 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意識形態、理想、民意 專業、經驗、資訊、法令 1.依執政黨理想提出願景 2.需具備膽識、勇於負責 1.具專業 2.不能太有「膽識」,必須依法行政,本位主義

5 民主社會下,文官面臨不同價值衝突 上級 長官 專業 意識形態 專業 國會 政治運作 知識 民意 多元利益 政黨 經驗 利益 團體 機關 制衡
輿論 法律 法律 規範

6 我國政務官與事務官之界限仍不明確, 常見的案例如下:
一、 行政院或內閣改組,往往看到常務次長、署長、司(處)長也隨同辭退。 二、 內閣改組,雖名為某某政黨執政,而常常表現的是標榜社會賢達與無黨無派的公正人士之入閣,或所謂的「全民政府」。 三、 政治責任與行政責任混淆不清,如發生純粹行政事故時,竟然是部長遞辭呈,既以遞辭呈,又常有慰留之情事。

7 四、大眾傳媒與社會上普遍存在下列的錯誤觀念:如常務次長「升任」政務次長、政務次長的職位「高於」常務次長、以及政務次長是常務次長的「長官」等。
五、涉及政務官的政策事項,事務官不僅在解釋也在辯護;涉及事物關執行的事項,也由政務官詳為說明,似乎政務官也在負責執行政策兩者的角色各自混淆不清而無分際。 六、 常務次長和司(處)長常被看成是政務官,經常赴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表達各該部會的政策立場,然而立法委員質詢他們的語調,卻宛如是在質詢真正的政務官。 七、 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常在地方議會或大眾傳播媒體,公然發表或反對明顯屬於國家施政的方針之意見或國家當前的政策。

8 落實責任政治的方法 政治責任 行政監督 行政責任 政治監督 法律責任 司法監督 還有誰可以監督?「媒體」(第四權)…水門案 1.立法監督
2.預算控制 3.大眾參與 4.公開化 5.陽光措施 (資訊公開) 行政責任 政治監督 法律責任 司法監督 還有誰可以監督?「媒體」(第四權)…水門案

9 政府績效評估 Why 引入政府部門? How 作法? 向企業學習 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 「有效管理」 1.成本效益
2.績效評估作為成效誘因 提升施政品質 How 作法? 目標→訂具體任務→執行→評鑑

10 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 vs. 「人治」 1.權力分立原則 2.憲法最高性原則 3.法院保障原則 4.基本權利尊重原則 5.法拘束性原則
(依法行政、依法審理)

11 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
依法行政 政府行政機關一切施政必須以法為依據,並受法拘束 憲法、法律、命令、法規 層次 原則 定義 亦稱為 消極 法律優位原則 指行政行為不可抵觸法律 消極的依法行政 積極 法律保留原則 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 積極的依法行政

12 行政中立 意義:處理公務上,能摒除政黨色彩,公正無私處理。 1.依法行政 3.專業倫理 2.公平對待 4.不介入黨派紛爭
Q:公務員有政治表態的自由? 入聯/公務員請兩天公假 衝連署責任額 (引自東森新聞2007/10/17 ) 郵戳宣導政令

13 行政中立的作法 1.公開競爭的考試用人 2.績效原則的人事升遷 3.積極有效的權益保障 4.政治活動的是當限制 美,1939年,赫奇法案
日,公務人員法 台,政治中立法

14 補充一:各國行政中立的作法 美國重要的行政法案: 赫奇法案(The Hatch Act, 1883) (1)充當政黨選舉的候選人 (2)要求或處理政治競選捐款 (3)充當政黨會議的代表或代理人 (4)在政黨政治大會或會議發表演說 (5)從事選舉活動 (6)參與投票人登記 (7)進行政黨提名的陳情 (8)在政治俱樂部任職

15 (三)法國 公務員可以參加地方及全國的選舉,而且在選舉時不必辭職,公務員參加選舉間,可請不定期假,請假期間還是可算為年資,但是不能獲得晉升,當選上亦不需辭職。唯一需要盡的義務是『守法、公正、中立』。 (四)德國 德意志聯邦公務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務員為全國人民服務,而非為一黨派服務,且須公平與公正履行職責,執行職務時應注意公共利益之維護。公務員應以一切行為維護保障基本法中自由民主之基本程序。」

16 (五)日本 憲法規定:「所有公務員系全體國民之服務者,而非部分國民之服務者。」國家公務員法第一0二條之規定,分為四項: 1.公務員不得為政黨或政治目的,要求或領受捐款及其他利益,亦不得以任何方法參與此類行為; 2.公務員除行使選舉權外,不得為民選之公職候選人,此為「候選之禁止」,非僅「兼職之禁止」; 3.公務員不得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幹部、政治顧問或其他同性質的成員; 4.公務員不得從事人事院規則所規定之政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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