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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技職司 北區:2015年10月12日下午 南區:2015年10月1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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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技職司 北區:2015年10月12日下午 南區:2015年10月16日下午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申辦說明會 教育部技職司 北區:2015年10月12日下午 南區:2015年10月16日下午

2 OUTLINE 目 標 具體措施 審查基準 辦理規模 辦理模式 申辦流程 結 語 辦理領域 辦理原則

3 一、目標 (一)建立以兼顧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新教育模式。 (二)發展技職縱向彈性銜接學制-學生學習一貫化。
(三)提供經濟弱勢生優先就學機會,減輕負擔。 (四)重理論與實務教學,彌補重點產業人才需求缺口。 (五)建置業界與學校緊密教學實習合作平台,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辦學特色。

4 二、辦理規模 學年度 計畫數 校數 班數 核定 學生數 備註 95 9 15 16 596 試辦 96 41 64 86 3,500
1.正式辦理 2.99學年度取消技專端與高職端同步開班,僅高職端開班 97 54 70 4,300 98 52 74 3,300 99 33 56 2,500 100 38 31 2,880 101 43 32 77 3,600 102 53 49 3,970 103 48 44 79 3,498 104 81 139 6,031

5 三、辦理模式(1/2) 三合一 模式 架 構 圖 職 場 合作廠商 二技 四技 二專 五專 職三 職二 職一 高級人力 中級人力 基層人力
職 場 基層人力 中級人力 高級人力 四技 註:1、採3合1(高職+技專校院+合作產業)的合作方式。 2、發展3+2(高職+二專)或3+2+2(高職+二專+二技) 、3+4(高職+四技)或5+2(五專加二 技)之縱向銜接學制。 3、高職生透過甄審升讀技專,並成為合作廠商正式員工。 4、師資、課程及設備彈性規劃運用。

6 三、辦理模式(2/2) 四合一 模式 架 構 圖 職 場 合作廠商 合作廠商 二技 二專 高級人力 四技 中級人力 基層人力
職 場 合作廠商 合作廠商 高級人力 二技 四技 中級人力 二專 基層人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職三 職一 職二 註:1、4合1(高職+技專校院+合作廠商+勞動力發展署)模式目前係採3+4(高職+四技)之縱向銜接學制,搭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發展攜手合作方式,採高職進修學校課程,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高職一年級開辦,第一年於學校上課,第二年同時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 兼顧就業並完成高職課程,再透過甄審升讀技專。

7 四、辦理領域 特殊或嚴重 缺工產業 政府提倡之 新興產業 模具 綠色能源 精密機械 觀光旅遊 精密加工 生物科技 航海
航空維修 遊艇 半導體 紡織 服飾 表面處理 政府提倡之 新興產業 產學攜手計畫 青輔會 國發會 科技部 教育部 ※得由本部依產業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 綠色能源 觀光旅遊 生物科技 文化創意 精緻農業 醫療照護 註: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 勞動部 經濟部

8 五、辦理原則(1/2) 一、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二、禁止學生輪值大夜班。 三、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原則。
四、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每校以核定三 計畫(班)為原則。 五、高職申辦本專班以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班級為限;進修 學校,除採四合一模式申請並經有關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申辦專班。 六、高職端新增合作廠商須經學校主管機關完成廠商評估 並通過。 七、技專校院學生於事業單位之身分,應為正式員工或 技術生。

9 五、辦理原則(2/2) 八、每一核定計畫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且各校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
九、計畫核定開班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 得變更教學模式;另執行期間若有課程調整變動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當學年度或課程開始前 2個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十、學校應定期填報每一核定案之執行成效;執行成果作 為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之參考。 十一、續辦計畫(計畫內容不變,專班名稱及課程規劃可 微調)得免複審。 105學年度申辦計畫受理期限及送件方式,本部將另行函知各校,請學校注意並依規定及期限提出申請。

10 六、具體措施 招生 評估 課程 輔導 教學 師資設備 產學攜手 合作委員會 招生對象以學習適性發展明確,經濟弱勢學生為優先 合作廠商應
強調實作能力培養、切合產業需求,以系科本位模式規劃所需課程及實施年級。 教學 採建教合作式、三明治教學。上課時間彈性。 師資設備 師資與設備互相交流與共享 輔導 建置輔導機制,對學生進行學習、技能、生活、心理輔導 評估 合作廠商應 評估合格 高職 技專校院 合作 廠商 產學攜手 合作委員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1 六、具體措施-評估(1/4) 合作廠商評估 技職校院應明訂遴選合作廠商的資格,並對合作 廠商,進行審慎評估,其評估內容包含: 商工登記資料
營利事業登記 工廠登記 廠商員工數 資本額 營業額 主要產品與服務 工作場所之機器設備 技術容量 職場安全 訓練條件 工作時數 福利 產官學合作經歷 商工登記資料 各校遴選之合作廠商應具備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之教育共識。 注意

12 六、具體措施-評估(2/4) 合作廠商資格 合作廠商須經登記設立有案,且具有申辦該科系 訓練或實習設備(施)。
學生學習場所,須檢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檢查合格證明。 高職端之合作廠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廠 商評估並通過。

13 六、具體措施-評估(3/4) 合約書與契約書 學校與合作廠商規劃合作計畫,應先簽訂「合作合約書」及擬 定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並用印完成
合約書應包括 「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方式 課程規劃、職場實習計畫、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 畫、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之篩選機制 學生輔導機制及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 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範本,並應註明訓練之期間、時間、福 利、生活津貼或待遇等

14 六、具體措施-評估(4/4) 注意 合作廠商之主要產品及服務與學校申辦之科系屬性應有高度關聯,且工作崗位技能內涵亦應與課程相符合。
應明訂教育訓練計畫,規劃學生在廠輪調方式、工作內容、學習目標及進路等,並應落實學生定期進行崗位輪調。 訓練契約中,應依勞基法及相關規定明確詳列學生之津貼(薪資)、福利、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學校並應積極要求廠商確實依合約規定安排學生工作崗位、時段,進行各種技能訓練,並依相關規定給予生活津貼或待遇。 禁止學生輪值大夜班(夜間十時至晨間六時)。 合作廠商應提供高職及技專教師赴企業深度研習之機會。 應建立預警機制妥善因應景氣影響,包括尋找替代或新增合作廠商、職校階段更改實習模式為階梯式、延後學生進廠實習時間、以在校上實習課方式替代職場實習等,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將辦理結果併同因應計畫報部備查。

15 六、具體措施-組織 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 合作技職校院與廠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應共同組成。
由校長或其指定一級主管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 計畫執行過程中遭遇的各項爭議問題,包含: 研議課程規劃 學生遴選 升學銜接 資源共享 權利義務 相互支援 工作輪調 學生輔導 產業人才培育 注意 組成、運作方式須於三方(或四方)合約書中載明。

16 共同規劃 六、具體措施-課程(1/2) 課程規劃 強調以產業需求技術縱深之實務能力之培養,以因應 業界發展的實際需要。
高職 技專 職訓中心 廠商 強調以產業需求技術縱深之實務能力之培養,以因應 業界發展的實際需要。 採高職與技專校院銜接之一貫課程設計。 規劃基礎教育(含職業倫理)、專業教育及職場實習, 尤應重視高職與技專不同教育階段的課程區隔與銜接。

17 六、具體措施-課程(2/2) 職場實習學分 注意 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和職場實習內容,須具明顯相關性,否則不宜採計或延長修業年限。
高職學校:須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權益保障法」、「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技專校院:職場實習學分採計上限應考量職場實習占課 程時數比例及領域性質之合理性,於委員會研訂後,並 應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技職校院與廠商應共同擬訂「職場實習計畫」,包括: ◎職場實習內容 ◎職場教育訓練計畫 ◎職場工作崗位輪調 ◎成績考核辦法 ◎職場實習場所 ◎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 ◎職場實習時數 ◎職場晉升進路 注意 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和職場實習內容,須具明顯相關性,否則不宜採計或延長修業年限。

18 六、具體措施-招生(1/3) 高職階段 技專校院階段 招生 對象 符合學習適性發展之學生,並以家庭經濟弱勢學生優先。 銜接合作高職專班學生。
名額 主管機關核定招生類科及班級名額為限,並於簡章註明學生未來進路。 依本部核定班數及名額,如有缺額,得經合作廠商同意,酌收非合作高職專班之學生,以補足原核定名額為限,人數不得超過原核定名額30%,且不得預先保留非合作專班學生之名額。 若尚有缺額,得於1年級學期結束前就校內相關科系招收學生轉入,以補足缺額。

19 學生甄選委員會 高職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畫 六、具體措施-招生(2/3) 技專校院與合作高職及廠商(、職訓中心) 聯合成立 共同訂定 正式納
入合約 高職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畫 繼續升學的甄選時間。 甄選方式與條件指標。 技專校院每班招收人數:最高以50名為限。 甄選人數未達技專校院核定人數之處理。

20 六、具體措施-招生(3/3) 注意 招生宣導時,務必將學生相關權利義務說明清楚, 並納入簡章,包括:學雜費、津貼待遇、工作條 件、升學輔導機制、課程規劃、住宿安排、學分 認定、進退場機制等,並讓學生及家長瞭解接受, 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宜訂定經濟弱勢學生優先錄取或學費減免之優待 措施,並提高經濟弱勢學生所占專班之比例。 宜在新生報到後註冊前,安排學生及家長參訪合 作廠商。

21 六、具體措施-輔導 職場學習輔導 工作知識、技能效率、職業道德 生活、心理與 品德、才能、課業、生活面等 課業輔導
合作廠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指派 專責技術人員(、訓練師),負責職場學習輔導。 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擔任學生生活、心理 與課業的輔導。 職場學習輔導 工作知識、技能效率、職業道德 生活、心理與 課業輔導 品德、才能、課業、生活面等 學校應訂定本班學生的「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並於招生簡章中載明;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對學生進行輔導,並依規定安置學生完成學業。

22 技專校院 高職學校 六、具體措施-收費 依當年度各學制收費標準收取學 雜費 依該班之開班學制,依同級同類 學雜費收費標準,並衡酌學生在
校上課時間,訂定合宜的學雜費 或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 高職學校 依當年度各學制收費標準收取學 雜費

23 七、審查基準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包含是否兼顧產業發展與扶助弱勢 等政策目標)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包含辦理單位條件、現況與背景、計 畫目標與合作機制等整體計畫之規劃情形及招生與升學機制、課程規 劃、職場實習、定期崗位輪調、學生輔導、契約訂定、待遇、解約或 停止契約機制等具體措施) 高職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一致性 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 

24 八、申辦流程 計畫申辦說明會 計畫書函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審查【副 知教育部】 初審作業 ( 年1月下旬) 複審作業 ( 年2月下旬)
( 年10月 12~ 16日) 計畫申辦說明會 ( 年12月31日以前) 計畫書函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審查【副 知教育部】 第一階段- 初步檢核、限期補正 初審作業 ( 年1月下旬) 第二階段–計畫書審查、必要時安排簡報 複審作業 ( 年2月下旬) 複審會議( 年3月下旬) 計畫書修正完成( 年4月下旬) 核定通過 ( 年4月底) 辦理 學年度招生宣導( 年4~8月) 推動計畫( 年8月起) 104 104 105 105 105 105 105 105 105 105 24

25 十二、結語 兼顧 學業 就業 雙業 雙能 雙業 雙能 知能 技能 就業一把罩 產學攜手合作 升學沒煩惱 一技之長

26 Thank You ! 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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