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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精神與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籌備處 徐櫻君 簡任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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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參法精神與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籌備處 徐櫻君 簡任技正

2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促參政策發展 參、促參法內容簡介 肆、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本質 伍、結語

3 壹、前言 BOT是種概念 BOT是種統稱 BOT是種趨勢 BOT是眾多可能中的一種,而非絕對
台灣遠從劉銘傳1887年便奏請清廷准許以「招集商股」的方式興建縱貫鐵路 BOT是種統稱 存在其他多種不同形式 BOO、BTO… BOT是種趨勢 從WWII後的法國,到英國…而後架構逐步嚴謹 BOT是眾多可能中的一種,而非絕對 各項公共服務並非絕對適用BOT,更非絕不適用BOT,需視個案特性

4 壹、前言 促參目的 合作 政府 民間 決策 條件 監督 財力 能力 活力 加速公共建設 提升公共服務 促進社經發展

5 壹、前言 促參案例介紹 促參與社會大眾生活習習相關,包括生活照顧的醫療、社福、 環保,食衣住行的旅遊、交通轉運、住宿訓練、文創,產業發展的港埠、科技等。 成功案例,例如台北港貨儲中心、桃園機場免稅店及自貿區,台北車站及北市府轉運站,八里焚化廠,雙和醫院全院、彰化醫院癌症中心,高速公路中壢、古坑等服務區,傳藝中心、華山文創園區,日月潭纜車、清境遊客中心,福華及蓮潭會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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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貳、促參政策發展 台灣促參政策發展沿革 1887 1994 1995 1996 2000 工程會為主管機關;各部會及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
台灣B.O.T.先例 基隆至臺南鐵路共600里 1887 1994 1995 1996 2000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工程會為主管機關;各部會及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

8 貳、促參政策發展 歷任首長之政策 93年,陳前總統水扁:「民間可以做的,政府就不做」。
94年,謝前院長長廷:「政府無米也要炊飯,民間參與是必要之路」。 95年,蘇前院長貞昌:「務實評估、審慎推動、有效管理之原則,持續推動促參政策」。 97年,馬總統英九競選政見:「愛台12建設8年3.99兆元,其中,民間投資佔三分之一」。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目標要正確可行、過程要合法透明、效益要和全民共享」。

9 貳、促參政策發展 法規適用原則(工程會93.6.16函)
促參法公佈實施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應依促參法辦理。(行政院 函) 符合促參法第3條所稱公共建設,並依第8條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 依促參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48) 政府採購法§99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0 政府提供設施或協助民間經營,收取權利金、分享獲利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項目 適用促參法 適用採購法 符合促參法所稱公共建設 未涉公有(用)財產 涉公有(用)財產 委託 經營 單純 出租 行為 機關權限委託 非屬 機關 權限 政府提供設施或協助民間經營,收取權利金、分享獲利 不適用前二類法律者 符合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者 符合國產法(28)或其他公產管理規定,依法辦理出租,無採購法或促參法之適用 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採購法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如行政檢查|汽車檢驗) 屬勞務委託,適用採購法規定辦理︵如拖吊) 非促參法公共建設範圍,符合其他法律 政府經營,支付費用或對價以委任或僱傭方式委託營運管理 註:不得夾帶促參公共建設或政府採購事項 符合促參法所稱公共建設BOO(民間自備土地)案件 適用相關法律

11 參、促參法內容簡介 總則 §1~12 相關子法 監督及 用地取得 融資及租稅優惠 §29~41 管理 §49~54 及開發 §13~28
申請及審核 §42~48 附則 §55~57 監督及 管理 §49~54 相關子法 立法原則: 民間最大的參與 政府最大的審慎 通案立法 立法目的: 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12 民間參與範圍(§3及細則§2至§19之1) 1.交通建設 11.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2.共同管道 12.電業設施
1.交通建設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2.共同管道 電業設施 3.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13.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4.污水下水道 運動設施 5.自來水設施 公園綠地設施 6.水利設施 重大工業設施 7.衛生醫療設施 重大商業設施 8.社會福利設施 重大科技設施 9.勞工福利設施 新市鎮開發 10.文教設施 農業設施

13 民間參與方式(§8) BOT BTO ROT OT BOO 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且負責營運,營運期屆滿後再移轉給政府。
由民間投資興建,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或是支付建設經費取得所有權,但委託民間營運。 OT BOO 政府委託民間整建、擴建,並且營運,營運期屆滿後再移轉給政府。 政府興建公共建設,所有權歸政府,但委託民間營運。 政府選定公共建設項目,由民間投資興建,民間擁有所有權,可自行營運或委託營運。

14 民間機構(§4)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約者。
政府或公營事業之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20%。(第2項) 外國人持股比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之限制。 99年1月5日工程促字第 號令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於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即應符合該法第4條第2項「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所稱「資本總額」,於股份有限公司,指實收資本額。

15 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5) 工程會 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所屬機關(構) 直轄市政府 委託 其他機關 縣市政府
(指主辦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相 關業務之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所屬機關(構) 其他機關 授權 委託 主管機關 工程會 (經上級機關核定) 1.主辦機關:對該公共建設在行政管理、監督上負有經營管理之權責者,在行政院層級為院屬一級機關 2.鄉鎮市公所非為促參法之主辦機關

16 促進與獎勵措施(第二、三章) 一般 法規鬆綁 公共建設 土地取得(私地徵收)-政府規劃者 重大 稅捐優惠 土地法第25條(省市縣政府對
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投資抵減 關稅優惠 房屋稅、地價稅、契稅減免 營利事業投資民間機構股票應 納所得稅抵減 法規鬆綁 重大交通建設 排除授信額度限制 土地法第25條(省市縣政府對 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 區域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 政院核准者,不得處分或設定 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主管機關 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 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籌資之協助與優惠 土地取得(私地徵收)-政府規劃者

17 重大公共建設(§3) 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
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 個別投資案件是否屬重大公共建設之認定,由主辦機關依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之。

18 土地取得方式(§15、16、19) 公共建設 所需用地 出租、設定地 上權、信託等 方式提供民間 有償撥用 用地取得 使用開發 公有土地 (§15) 無償撥用 政府規劃之 重大公共建設 所需私有土地(§16、19) 一般徵收 區段徵收 促參法 §15 及§16 有關土地取得之規定,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土地取得多元方式之一,非為限制性之規定;主辦機關若依其他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其土地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工程技字第 號解釋令)

19 籌資協助措施 措施 執行方式 1.主辦機關就非自償 部分補貼利息或投 資建設之一部。 (§29;細則§32) 2.主辦機關洽請金融
機構提供貸款。 (§30) 主辦機關擬定投資方式及上限,並公告之。(細則§33、34) 申請人於投資計畫書提出投資方式及額度,由甄審會評審。(細則§34) 補貼利息之使用限制。(細則§35、36)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

20 促參辦理程序 政府規劃案件(§42) 民間自行申請案件(§46)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民間自行申請案件(§46)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政府土地、設施 民間自備土地

21 促參甄審及爭議處理 審核(§44) 異議申訴(§47) 履約爭議處理(§12、細則§2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異議申訴(§47) 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規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履約爭議處理(§12、細則§22) 本法→投資契約→民事法相關規定 投資契約應明定協調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協商處理履約及其爭議事項

22 政府規劃案件(§42~45、§47) 履約管理 公告 (§42) 甄審 (§44) .甄審會1/2以上 前置作業 可行性評估 先期規劃 簽約
為專家學者。 . 甄審會組織及 評審辦法。 前置作業 可行性評估 先期規劃 簽約 (§45) 異議及申訴(§47) 爭議處理規則 重新公告 由次優申請人 遞補簽約 興建 營運 最優申請人 未能如期完 成簽約(§45) 申請 (§43) 預評估

23 民間規劃案件(§46、47)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政府政策公告 籌辦 .取得土地所有 權或使用權 興建 營運 申請 審核 簽約 未通過 有權或使用權未取得土地所 異議及申訴(§47) 爭議處理規則 計畫退回 依§42公告 徵求民間參與 政府自 行興建

24 監督及管理 公用事業費率(§49) 權利、資產、設備之 轉讓、出租等(§51) 經營不善之處置 緊急處分權(§53) 移轉事宜(§54)
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納入契約 權利、資產、設備之 轉讓、出租等(§51) 經營不善之處置 (§52) 緊急處分權(§53) 1.要求定期改善。 2.中止興建營運。但主辦機關同意融資機 構等接管者,不在此限。 3.終止契約。 原則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 例外: 1.權利如為改善計畫及終止投資契約後維持 營運之適當措施,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得 轉讓、出租、設定負擔。 2.資產設備經主辦機關同意,得轉讓、出租、 設定負擔。 移轉事宜(§54) 發生緊急危難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令民間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依投資契約移轉。 營運績效良好者,得優先定約,繼續營運 監督及管理

25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2 公共建設之促參需求 促參預評 案件形成 10 1 總則 3 附則 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促參前置作業 案件產生 4 提醒機關辦理各階段作業之重要工作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界定主辦機關於各階段作業應有的監督權責,以提高案件達成率並維護公共建設服務品質。 建立促參作業參考,讓新進承辦人員能提早進入狀況, 避免作業斷層。 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5 申請及審核 促參生命周期 6 議約及簽約 7 履約管理及監督 案件督導 公共建設目的 核定及預算編審 輔導及督導 顧問聘請 8 修 約 共計10章69點 9 退場之處理原則

26 肆、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本質 促參法: 採購法:
屬「招商行為」:政府透過誘因之提供,促使民間機構籌資投入公共建設之興建及營運,並提供公共服務,進而向使用者(或透過政府向使用者)收取對價之行為。 履約重點:主辦機關適度監督民間機構工作之進行,以確保公共利益,但不可過度介入。 採購法: 屬「採購行為」:政府出錢擔任買家,廠商交付成果以獲取政府支付對價的行為。 履約重點:依契約圖說、相關技術規範與材料品質規定作為品質管理依據。

27 肆、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本質 促參案件的對價 促參案件的締約或修約原則 權利金並非促參法強制收取項目
不應以權利金多少做為決定因素,應考慮公共服務的完整性及服務品質的確保 促參案件的締約或修約原則 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 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履行 長達多年的契約不是不能變,但無論議約、訂約或修約,均要符合促參契約原則

28 肆、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本質 促參案件的履約管理 依投資契約執行及管理 未強制每年辦理營運績效查核(僅給予優先定約權利之案件始予強制)
履約缺失訂有缺失改善、違約或終止契約等機制,但應以導正缺失順利履約為目標,不以處罰為目的 履約爭議,由雙方組成協調委員會處理

29 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比較(1/3) 項目 促參法 採購法 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受委託機關) 招標機關 前置作業
促參預評可行者,原則上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但未涉及政府預算補貼或投資者,不在此限。 性質單純OT案件,可先完成「作業手冊-委託民間營運案件(簡要版)」。 若已完成立案報告,可直接著手辦理招標文件撰擬等招商程序。 資格訂定 主辦機關應將營運規劃內容、申請人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且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公告途徑 主辦機關應辦理公告,公告摘要應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可先辦理說明會再公告招商。 限制性之公開評選,應將招標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等標期 無相關規定,視公共建設之內容與特性及申請人準備申請文件所須時間合理定之。 等標期應依「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委員會 組成 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甄審會之組成及外聘委員出席比例等規定,較政府採購法嚴格。 甄審會置委員7~17人,其中外聘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2。 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且至少5人出席,且出席之外聘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2;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評選會之組成等規定。 評選會置委員5~17人,其中外聘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評選會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且出席之外聘專家及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3;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0 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比較(2/3) 項目 促參法 採購法 開標
無開標規定(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備妥文件提出申請)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無投標廠商家數限制。 資格審查 資格文件得補正。 資格文件缺漏但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要求民間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資格文件不得補正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審查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依招標文件投標或內容不符規定者,不開標決標。 甄審/評選作業 所提送之文件或投資計畫書內容得補正或澄清。 提送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主辦機關得依招商文件規定通知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逾期不予受理。 綜合評審時,甄審會如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予受理。 廠商不得另行變更或補充資料 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 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議簽約 促參法允許議約,細則第41條之2規定如下: 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限,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 採最有利標決標後,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議約及儀價僅係完備程序。 採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案件,於辦理公開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議價。 採最有利標決標後,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31 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比較(3/3) 項目 促參法 採購法 租稅優惠 若為重大公共建設,得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1)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投資抵減; (3)興建機具進口關稅優惠; (4)房屋稅、地價稅、契稅減免; (5)營利事業投資民間機構股票應納所得稅抵減 無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 融資之協助與優惠 主辦機關補貼貸款利息或投資建設之一部(促參法§29) 協調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貸款(促參法§30)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促參法§35) 無融資協助與優惠之相關 規定 法規鬆綁 公有土地不受土地法第25條(公有土地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國有財產法第28條(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限制。 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適用之規定 契約訂定內容 促參以營運為要件,故投資契約明訂一定期間之營運,主辦機關並依約監管。 強調民間團隊組成與專業、籌資及財務能力、公共建設興建、營運內容與品質等。 主要規範招商程序,無營運實質面之規範。 對於招標規格、履約期間之品管、付款條件及驗收等有詳細規定。 履約管理 工程驗收之權責:由民間機構出錢興建,定作人為民間機構,工程承攬者為工程承包商,故係由民間機構進行工程驗收。 給予民間機構較靈活寬廣的空間,除非民間機構涉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利益等情形,原則上依據契約辦理,不作過度介入。 興建階段工程品質監督:適時適切持續督導。 財務事項:發起人持股比例、股權轉讓、自有資金等 財務查核:財務監督、財務檢查 財產保管維護:財產清冊、設備維護、資產重增置 營運品質管理:營運績效評估 爭議處理 工程驗收之權責:政府為定作人,由政府出錢採購,廠商為工程承攬人,故政府對其所要採購之工程,需進行驗收。 依契約圖說、相關技術規範與材料品質規定作為品質管理依據。

32 伍、結語 民間參與的基本概念 民間參與是 民間參與不是 充分利用民間企業的創新能力
要產生合理的風險分配 要達成設計、建造、營運之綜效 發揮終身成本節約效果要追求成本降低 把握選擇性或殘餘價值-要發揮民間企業組織彈性與活力 要使公部門專注於其核心事務 民間參與不是 “免費”的金錢來源-民間企業不是慈善機構提供免費義工與資源 為沒錢的工程計畫尋求融資途徑 執行不良工程計畫的手段 PPP-The UK Experience, Roger de Montfort ,2nd Oct. 2003, a presentation for the seminar “PPP- A soulution for the Public Sectors’s Infrastructure Needs”, Taiwan

33 伍、結語 不為BOT而BOT BOT不是萬靈丹,促參計畫必須具備計畫效益性及自償性並兼顧公益,包括民眾負擔意願與能力

34 伍、結語 促參挑戰十足,徒法不足以自行 促參案件複雜度高、專業範圍廣、生命週期長,從啟案規劃、招商協商、議約簽約乃至於履約階段,都可能產生困難或爭議,且涉及許多相關法令(如土地使用、公司治理、財務查核、民事等),實屬公務人員新興的挑戰 促參要興「全民之利」,但天下也沒有白吃的午餐!為了提早享受公共服務,也需要付出合理對價,政府常需適度「讓合法之利」以吸引廠商投資,使用者也該負擔合理使用費。秉持「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才是正道

35 伍、結語 工程會已將強化法制防弊及提升主辦機關辦理能力列為施政主軸: 97年起持續研修促參法,並已列為99年立法院優先法案。
建置促參專業輔導及諮詢服務機制,協助機關啟案、訓練及個案諮詢。 建立標準作業流程、財務試算模式、作業注意事項、招商及契約參考文件等支援性工具,減少基層人員摸索時間。

36 伍、結語 歡迎善用本會網際網路獲得資訊 促參網站:http://ppp.pcc.gov.tw 公共工程電子報: 促參作業SOP
促參財務試算模式 促參招商及契約參考文件 促參成功案例 促參法令及相關函釋 公共工程電子報: 華山文創園區ROT

37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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