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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二零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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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二零一四年三月

2 目 录 交易规则体系 过渡期规则 新规则的主要规定 协议转让方式 做市转让方式 竞价转让方式

3 一、交易规则体系

4 交易规则体系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 业务细则 配套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部门规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债券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配套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股票转让方式确定与变更指引》

5 二、过渡期规则

6 过渡期交易制度 1、过渡期采用原中关村试点的交易制度,即挂牌公司股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2、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先开立深圳证券账户 ,并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转让的协议书。 3、投资者可以通过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向交易系统发出买卖指令。其中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4、成交方式包括定价申报点击成交和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两种方式。 5、投资者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为3万股,不足3万股的须一次性申报卖出。

7 过渡期交易制度(续) 两网及退市公司的交易机制(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1、每个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为委托申报时间,在15点钟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 2、根据各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以及信息披露水平,全国股转系统分别按照每周转让一次(每周五)、三次(每周一、三、五)和五次(周一至周五)等三种方式组织集合竞价交易。 3、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为100股;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4、转让股份“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5、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8 过渡期交易流程说明

9 目前过渡期交易不够活跃的原因 新的交易规则受制于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项目建设进度,目前尚不能正式实施。新规则的制度优势尚无法有效发挥。
投资者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为3万股的标准过高,不利于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机构和高管的股份大都被锁定,可供出售的股份太少。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较为严格,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开发的面向全国股转系统的理财产品贫乏。 尚未实施做市商制度,市场缺少做市商提供的流动性支持。 目前挂牌公司数量有限,缺少指数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可供选择的投资对象不够丰富。

10 三、新规则的基本规定

11 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三种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竞价转让方式 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协议转让方式 竞价转让方式 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条件的挂牌公司方可采用;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 可以通过点击成交和互报成交确认申报2种方式成交; 对协议方式进行了优化,将最低报价股数从30000股降至1000股,增加了尾盘自动匹配成交功能。

12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转让方式变更 做市方式转换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做市方式转化为竞价或协议方式: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认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做市方式转换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13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申报单位:举例 成交价格四舍五入位置不对,适用集合竞价(举例说明)

14 基础规则 【申报单位】--引入“手”的概念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5 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申报效力】 -申报当日有效。

16 四、协议转让方式

17 (一)协议转让概述 当前协议方式与新协议方式的差别 项目 当前协议方式 新协议方式 成交单位 3万股以上 1000股或其整数倍 结算方式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收盘时对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进行自动匹配 单笔最大成交数量 100万股 收单时间 9:30-11:30 13:00-15:00 9:15-11:30 13:00-15:00

18 (一)协议转让概述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但 盘中协议转让 收盘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 盘中集合竞价 盘中协议转让 收盘集合竞价 点击 成交 接受限价申报但 不做处理 9:15 11:30 13:00 15:00 9:30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意向申报不具有成交功能 每个转让日9:15-9:30,交易系统只收单、不处理 每个转让日15:00,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9 (二)协议转让——申报 【接受申报时间】 【申报类型】 【对不同申报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成交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 【对不同申报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 意向申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 - 定价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通过系统主机完成匹配成交 是否需要列举申报内容,约定号的范围0-100w,突出成交确认申报约定号

20 (二)协议转让——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的验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标题适当性?考虑放在前一页PPT里

21 (三)协议转让——成交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成交模式: 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点击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互报成交) 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22 (三)协议转让——点击成交 成交原则 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23 (三)协议转让——点击成交 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 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4 (三)协议转让——互报成交 成交原则 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成交:七要素一致 撤单:后三要素匹配,其他四要素不完全匹配,讲三种处理 等待:后三要素不完全匹配

25 (三)协议转让——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 定价收盘申报自动匹配
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能,解决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以便利投资者交易,提高市场效率。 收盘自动匹配: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6 例:协议转让——收盘自动匹配(1/2) 收盘前同一只股票未成交的定价申报 定价申报买入订单 定价申报卖出订单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B 17 1000 9:35:30 18 5000 9:45:10 19 2000 14:18:20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S 17 2000 9:45:30 18 3000 9:50:10 13:18:20

27 例:协议转让——收盘自动匹配(2/2) 成交结果 定价申报买入订单 定价申报卖出订单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一匹配成交。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B 17 1000 9:35:30 18 5000 9:45:10 19 2000 14:18:20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S 17 2000 9:45:30 18 3000 9:50:10 13:18:20 ①定价申报 与 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成交后,卖方订单剩余1000股,尽管价格最优,但不再参与成交。 ②定价申报 与 成交3000股,成交价18元(时间优先) 成交结果 ③定价申报 与 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一匹配成交。 仅对价格相同的订单进行匹配成交。 不同订单的匹配可能产生不同价格。

28 (四)协议转让——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 每个转让日的即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以及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的价格、数量、成交约定号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天公布当日的所有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易单元名称等。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29 五、做市转让方式

30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匹配成交。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传统做市商制度与混合做市商制度。 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与垄断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分类 实时可以看到做市商报出的相对公允的价格参考,能促进价格发现。 做市活动可以提高订单成交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天然具备熨平股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暴涨暴跌。 做市商制度的优势

31 做市转让概述——设计原则 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
传统做市商制度: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允许做市商间盘后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 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投资者和做市商间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成交原则——引入撮合机制 对做市商初始库存股来源、初始数量、做市期限、持续报价时间、买卖价差等均做了量化规定。 明确细化了做市商重点监控内容,防止做市商出现违规行为。 做市商管理——适度从紧

32 做市转让方式流程 交易流程说明(做市方式):

33 做市转让方式概述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开盘集合竞价 盘中集合竞价 盘中协议转让 收盘集合竞价 点击 成交
接受限价申报但 不做处理 9:15 11:30 13:00 15:00 9:30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分两个大的时间段:做市转让和作为盘后转让的做市商间转让,后续按这二部分分别表述,(盘后比较特别,突出显示)

34 做市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删委托、申报内容

35 做市转让——申报 【申报时间】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增加做市申报的定义

36 做市转让——成交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增加9:30对9:15-9:30订单的处理方式;逐笔处理,9:30单独举例,

37 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申报的成交原则 对于高于等于卖出做市申报的投资者买入申报,或是低于等于买入做市申报的投资者卖出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将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做市商对上述到价申报负有成交义务。 如有2笔及以上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38 做市转让——成交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限价申报未到价时,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因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39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 到价限价申报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003 S 17 1000 10:25:30 001 18 2000 10:16:10 002 10:18:20 004 19 3000 10:27:50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1 B 15 2000 10:16:20 002 16 5000 10:18:30 003 16.2 3000 10:20:40 004 16.8 10:25:10 005 18 10:28:50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 到价限价申报

40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2/2) 成交结果 投资者订单 做市商报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25:30 001 18 2000 10:16:10 002 10:18:20 004 19 3000 10:27:50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1 B 15 2000 10:16:20 002 16 5000 10:18:30 003 16.2 3000 10:20:40 004 16.8 10:25:10 005 18 10:28:50 成交结果 ③做市商00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②做市商001: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①做市商003: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价格优先) 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41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1/3)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40:30 001 18 2000 10:35:10 002 10:36:20 004 19 5000 10:41:50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5 B 16 2000 10:41:20 002 15.6 10:36:30 003 1000 10:37:40 004 15.1 3000 10:38:10 001 14 4000 10:35:50 限价申报未到价,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42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2/3)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40:30 001 18 2000 10:35:10 002 10:36:20 004 19 4000 10:41:50 15.5 5000 10:42:50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5 B 16 2000 10:41:20 002 15.6 10:36:30 003 1000 10:37:40 004 15.1 3000 10:38:10 001 14 4000 10:35:50 更改报价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43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3/3)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40:30 001 18 2000 10:35:10 002 10:36:20 004 19 4000 10:41:50 15.5 5000 10:42:50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5 B 16 2000 10:41:20 002 15.6 10:36:30 003 1000 10:37:40 004 15.1 3000 10:38:10 001 14 4000 10:35:50 更改报价 ③投资者订单003 :成交1000股,成交价15.5元 ②投资者订单002 :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①投资者订单005: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价格优先) 成交结果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投资者订单进入成交范围的,到价投资者订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与其成交,成交价格以做市商报价为准。

44 做市转让——即时行情 向全市场提供的行情 - 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 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 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放在做市转让成交后,做市商间转让单列

45 做市商管理——加入与退出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加入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主动退出 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自动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该股票摘牌 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转为协议方式 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6 做市商管理——做市商权利 做市商优先获取相关做市信息 - 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 其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 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 每个转让日9:15开始向做市商发送上述信息 做市商实行T+0交易 -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7 做市商管理——做市商义务 - 最迟应于上午9:30发布双向报价 - 双向报价时间应不少于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每个转让日内,做市商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 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 - 最迟应于上午9:30发布双向报价 - 双向报价时间应不少于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做市报价价差区间为[0,5%] - 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5%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价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48 做市商管理要求 做市商证券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做市商库存股票管理 - 在中国结算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退出或终止为挂牌公司股票做市,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的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使用专用交易单元 做市商库存股票管理 挂牌时即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 初始做市商合计应取得不低于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 - 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49 做市商管理要求(续) 做市商豁免情况 限售股豁免
-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做市商受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用于做市业务目的的,豁免限售要求 做市卖出豁免 -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豁免其卖出报价义务 -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 - 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做市买入豁免 - 单个做市商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豁免买入报价义务 -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 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50 做市商间转让 接受申报和成交确认时间:15:00-15:30 接受申报类型: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价格限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回转交易限制: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行情信息处理: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转让公开信息: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时间、申报、成交、价格、回转、行情

51 六、竞价转让方式

52 (一)竞价转让概述 交易机制设计原则 基本沿用沪深交易所、特别是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以限价委托 ,暂不允许市价委托。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定有20%的有效报价范围。 将深交所3分钟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延长为5分钟。

53 (一)竞价转让概述(续) 接受限价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但 盘中协议转让 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 不做处理
点击 成交 接受限价申报但 不做处理 9:15 9:30 11:30 13:00 15:00 9:25 开盘 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收盘 14:55 每个转让日的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订单处理原则: 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54 (二)竞价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55 (二)竞价转让——申报 【申报时间】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是否需要列举申报内容

56 (二)竞价转让——申报 【申报有效价格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符合有效价格区间 收到限价申报 接受判断 参加竞价 暂不符合有效价格区间 存于交易主机 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 效价格区间后自动取出 买单:6.1,4.9,4.8,4.7*1000股;最新成交价:5,举例子 新进卖单:5.3*2000股

57 (三)竞价转让——成交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 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58 (三)竞价转让——成交 连续竞价成交原则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59 (四)竞价转让——即时行情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议转让方式。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60 (四)竞价转让——股票转让公开信息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61 谢谢!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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