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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王秀燕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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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王秀燕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 助理教授

2 個人簡歷 學歷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博士 證照 專技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現職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助理教授 專業組織
台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 考選部社會工作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委員 內政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議小組委員 內政部推動地方政府充實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專案小組委員 內政部第一屆國民年金監理會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

3 大綱 壹、前言 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叁、兒童少年保護的兒保核心價值 肆、兒童少年保護起源、歷史發展
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 務與責信 陸、結語

4 壹、前言 實務上,社工是處理兒童少年 保護案件的核心成員,但這類 型保護案件最為棘手,除了受 虐成因複雜外,在遭受暴力過 程中,由於兒童和施虐者呈現 權力不對等現象 相對弱勢的兒童,無法自我保 護,常扮演被大人宰制的受害 者,一旦大人失去理智,其生 命安全飽受威脅,非靠專業體 制介入無法解除其危機

5 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兒少保護案件指的依「兒童少年 權益保障法」所列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以及相關單位涉及觸犯不得或應 為而不作為之情勢所提供各項保 護服務與措施

6 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處遇,指的是尚未發生但有跡可尋 、可預防,兒童少年尚未遭受不當對待情狀, 但照顧子女有困難的家庭(或潛藏危機),提供 預防性協助,避免家庭惡化、影響兒童少年權 益,未有強制性或法律授權(內政部兒童局, 2009)。強調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 之虞的個案,主動和提前介入,評量其潛在問 題與需求,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 預防性、輔導性及支持性等服務。

7 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1.介入時間 高風險家庭服務的精神在於「預防兒虐新案件 的發生」。因此,在介入家庭的時機點上,與 113婦幼保護服務是不一樣的(兒童福利聯盟 基金會,2008)。見下圖一,簡言之,兒童少 年若已遭受虐待或暴力,社政、警政、衛生、 教育等單位需於24小時可運用公權力強制介入 家庭,並依法進行緊急救援、就醫安置和其他 必要的處理,此部分的服務乃屬113婦幼保護 服務提供的範疇;對於尚未發生暴力虐待、卻 潛藏危機的家庭,則由高風險家庭服務負責提 供協助

8 社福體系 初級預防 家變 離婚、失業、意外、重大疾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家庭暴力 傷亡 受虐致死、父或母殺子後自殺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9 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2.服務內容 依據新修正「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 辦法」(法務部,2012)將之與高風險家 庭服務內容作一相較,如表一,就24小時 當面訪視、強制安置、跨單位調查處理工 作、提供跨單位之家庭服務等,仍可看出 因緊急強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服務要求。

10 高風險家庭服務和兒少保護服務內容比較 服務內容 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 當面訪視 24小時內 10日內 強制安置 24小時 無
表一 高風險家庭服務和兒少保護服務內容比較  服務內容  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  當面訪視 24小時內  10日內  強制安置  24小時  無 跨單位調查處理工作 衛生、社政、教育、警政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機制 結合民間團體訪視評估 提供跨單位之家庭服務 依法定規定家庭處遇計畫 依個案需求提供家庭處遇服務

11 叁、兒童少年保護的兒保核心價值 1.提供兒童少年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是 父母及國家社會共同的責任。 2.兒童少年應被視為完整的個體,有權利 受到尊重並享有基本人權。 3.基於兒童少年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其身 心安全應受成人保護,並使其免於受傷害 4.政府有權介入家庭,改善父母濫用親權 的行為。

12 肆-1兒少保護工作的起源 18世紀起美國社會正義的改革運動展開, 以兒童保護運動最有進展,從當時的保護 動物運動說起,在「美國預防動物虐待協 會」(ASPCA)倡導下,紐約州在1874年 通過「保護服務法」和「虐待兒童法」保 護兒童,是美國第一個兒童保護法案。 •19世紀末,兒童虐待及疏忽事件已逐漸 從私人事件轉成公眾事務~原因為1875年 媒體報導了瑪莉.艾倫.威爾森名小女孩 受照顧者虐待的事件。

13 瑪莉.艾倫.威爾森 1864年出生於紐約市,不久父親過世,母親必 須外出工作,將她托育給瑪麗.史高瑞女士( 應為褓姆),後因經濟惡化,無法支付托育費 用及未前來探視,當時2歲的瑪莉被送到市政府 的慈善部門。 瑪莉在未經法定程序託養給養父母,未久養父 因病過世,養母改嫁(康諾利太太)及搬家, 鄰居傳出瑪莉遭到養母的不當對待,但家庭又 搬了家,一位鄰居非常擔心瑪莉的安危,因此 在1874年將瑪莉的事告訴艾塔.安格爾.惠勒 女士-一位經常來社區訪問貧民的基督徒,並 希望惠勒女士可以去調查孩子的現況。

14 瑪莉.艾倫.威爾森 惠勒女士某次拜訪一位長期慢性病友瑪 麗 .史密特女士,踫巧得知小女孩也 住在同棟公寓,也證實經常聽見這個孩 子的哭聲。
•惠勒女士以史密特女士需要協助為藉 口,得以進入康諾利太太家,並見到當 時10歲,外表骯髒、瘦弱,穿著破舊、 衣衫襤褸、手臂和腿上有明顯瘀青與傷 痕的瑪莉,於是惠勒女士開始尋找可以 保護小女孩的法律條款。

15 瑪莉.艾倫.威爾森 美國法律當時有禁止對兒童過度處罰的 規定,紐約市正好有一項法條可以將被 疏忽的兒童家外安置,不過紐約市政府 認為瑪莉的情況並不適用,也無意介入 處理。 •惠勒女士不放棄,多元詢問及奔走下 求助當時動物保護運動的領袖創建者亨 利.貝格理事長,惠勒女士找到幾位願 意作證的鄰居,並提出一份報告給貝格 理事長。

16 瑪莉.艾倫.威爾森 貝格理事長看了報告後,指派協會工作員前 去調查(偽裝成人口普查員),同時協會的 律師艾爾布里奇.格瑞已擬妥家外安置的聲 請,並向法院提出訴請,貝格理事長在法庭 審訊中,表示係出自關心「一位人類公民」 ,而非以動物的角度來做,他說「在法律的 框架下,決心預防兒童虐待」。 貝格理事長是以市民身分關心兒童受到非人 道對待,以他在「預防動物虐待協會」的律 師身分、媒體關係,終於拯救了小女孩,並 促成後來兒童保護工作的發展。

17 1874年4月10日瑪莉出庭時衣衫襤褸、遍體鱗傷、左眼 及面頰處都有很深的傷口,據說是康諾利太太用剪刀 割傷的結果,勞倫斯法官依據「人身保護法」第65條 規定,立即發布一項命令,由法院取得瑪莉的親職管 轄權。瑪莉的證詞說著: 「我父母已經死了,我不知道我現在幾歲,我已經不 記得我到康諾利太太家以前的生活…媽媽每天打我, 她用的是辮編型的皮鞭抽打我,以致於我身上常留下 黑色和藍色的瘀傷。我的頭上也有傷痕,也是被媽媽 打的。我左前額的這個傷口,是剪刀割傷的。在我的 記憶中,我不記得有誰親過我,媽媽從來不親我,也 從來沒有撫抱過我。我不敢跟任何人說,因為如果我 這麼做,就會被鞭打…我不知道媽媽為什麼要打我, 她從來沒有告訴過我理由。媽媽這樣打我,我絕對不 再回家和她一起住。在我生命中,我不記得有流落街 頭過」

18 瑪莉.艾倫.威爾森 貝格理事長深知大眾民意對推展人道運 動的重要性,因此聯絡了紐約時報的記 者,並一同出席聽證會,瑪莉身上慘不 忍睹的傷痕才得以曝露於世人眼前,也 因此提升了民眾的兒童保護意識,也啟 發了各機關組織倡導通過援救及保護兒 童的法律,康諾利太太在1874年4月21 日被判刑,必須在監獄內服一年勞役。

19 瑪莉.艾倫.威爾森 瑪莉後來由法庭安置於一所青少女的庇 護所,但惠勒女士認為該機構並不適合 一個10歲中孩子成長,於是出面干預, 法官最後同意她的建議,將孩子安置在 惠勒女士的母親莎莉.安格爾女士家中 ,安格爾女士過世後,由惠勒女士的妹 妹伊麗莎白和她的丈夫大流士.史賓塞 養育,瑪莉和史賓塞一家的生活是穩定 及快樂的。

20 拯救世界兒童運動的啟動:瑪莉的故事 瑪莉24歲時與一位鰥夫結婚,育有二個女 兒,後來還成為寄養家庭,照顧一位女孩 ,她的子女及孫子對她的描述是很溫柔和 善的長輩,生活很低調,很少再談起她早 期的受虐歷史,但1913年,她和惠勒女士 一起出席紐約州羅切斯特市舉辦的「美國 人道協會」(AHA)全國會議,聆聽惠勒 女士在該會議的專題演講,演說題目為「 拯救世界兒童運動的啟動:瑪莉的故事」 。瑪莉於1956年過世,享年92歲。

21 肆-2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ㄧ、美國兒童保護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1877年,兒童虐待的倡議主要由非營利 組織主導「美國人道協會」(AHA)。 –1886年,該協會修正章程,保護對象包括兒 童和動物

22 ㄧ、美國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00年代早期 –1909年羅斯福總統於白官召開首度的兒童福利會議 ,宣示關心弱勢兒童。
–1912年聯邦政府成立兒童局,正式介入兒童福利領域 –1920年代,美國約有250個人道協會投入保護兒童的 工作,透過法院命令提供資源給需要的家庭以保護受 虐兒童。 –1930年白宮再度召開兒童福利會議,關心兒童的健康 和保護議題。 –1935年「社會安全法」加入兒童保護的條文,其中最 有名的就是「依賴兒童家庭扶助方案」(AFDC)。

23 ㄧ、美國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00年代中期 –1946年小兒放射科醫生開始注意到兒童虐待問題及 受虐兒童症狀。
–1962年Kempe醫生等人在「美國醫學會期刊」出版 一篇論文及社論,引起媒體的廣泛注意,政府回應 兒童虐待議題產生重大改變。 –1966年,許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和醫學界努力,提 出「受虐兒童症候群」概念,美國有49個州政府通 過責任通報制度,舉凡與兒童工作相關的專業人員 都有責任向政府社福部門通報兒童受虐或疏忽事件 –1974年,國會終於認定兒童虐待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通過第93-247號公法,又稱「兒童虐待防治法」( CAPTA) 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 。

24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73年-兒童福利法 對受虐兒少之保護安置僅有概括性規範 •1988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現更名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開始關注 兒童受虐議題,與東海大學合辦「兒童保護研討 會」,緊接著出版特輯「搶救20萬被虐兒童」,並辦理「台灣地區兒童虐待研討會」,派員赴美 受訓、延聘美國專家來台培訓等,開始臺灣地區 對於受虐與受疏忽兒童的保護工作。

25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正
有關保護受虐及受疏忽兒童的條文,如通報 、安 置保護、監護權轉移及主管機關權責等 多所規範,開啟臺灣地區制度化回應兒童保 護工作的開端 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立法通 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 象事件的發生。 •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

26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99年11月20日-兒童局成立
成為台灣地區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 關,使 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 ,兒童福利的 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兒童 局下設保護重建組, 專責受虐及受疏忽兒 童之保護工作。 •2001年-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整合相關服 務專線成立「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通 報、緊急庇護與相關服務。

27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2003年5月2日-兒童少年福利法 •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為整合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工作,落實對於兒 童及少年的福祉照顧,立法院通過將原有「兒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 及 少年福利法」,並於2003年5月28日公佈施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即成為我國推動兒童福利 相 關業務之主要法規。 •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行政院修正原於2004年訂頒之,提出「支 持多元家庭」及保護兒童成長與發展之政 策目標,有關兒童保護政策及法規更完備 ,更切合福利發展趨勢與社會需求。

28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2年  修法及變更法令名稱
-擴增不得對兒童為之不當行為計17款 -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入法(第54條) -增訂兒少安置2年後長期輔導計畫(第65條) 2012年 -新增第54-1條(王昊條款-慘遭煙毒犯凌虐 致死之新聞事件,規範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司法檢警應主動查訪及通 報兒少)

29 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21015年2月4日 -修正第53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1項第5款 案件後(56條第1項各款之 情形者),應於4日內 提出 調查報告,受理第1項其 他各款案件後,應於30日 內提出調查報告)

30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 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 人 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31 第53條-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 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 ,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 件 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2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 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 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 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 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 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 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

33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4條-地方政府知悉或接獲通報時, 應視需要立即指派社政、衛政、教育或 警政單位等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前項處理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 為原則。 處理後,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兒童 及少年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於受理案件 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3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依本法第66條第一項規定建立 之個案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關係人概況
二、個案問題概述。 三、個案分析及評估。 四、個案處遇結果評估。 五、個案訪視調查及追蹤報告。

35 三、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立法特色 逐步建構兒少保護工作之深 度與廣度 由消極對受虐兒童的救援 ,擴充到對整體家庭的服務 處遇
建構兒少保護案件分級分類 緊急回應機制

36 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務 以服務階段來分析角色、任務 1.通報 2.接案 3.調查 4.評估及診斷 行政者 、記錄者 記錄者
調查者、協調者 、照顧者、調解者 4.評估及診斷 連結者 、記錄者

37 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務與責信
5.研判 診斷者 6.個案計劃 計劃者、 行政者、 照顧者 7.處遇/服務提供 倡導者 、連結者 、使能者 、諮詢者 、記錄 者 、調解者 、治療者 、忠告者 、個管員 8. 個案計劃評估 診斷者、監督者 9.結案 紀錄者

38 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務與責信
「責信」的實務 工作 對家庭、機構及社 會大眾兌現與達成 保護兒童的的重要 服務內容性和目標

39 結語 家是港口,不是傷口 每個人都發揮宣導種子的力量 多一份關心,少一份傷心 讓家庭永遠是每個人的依靠! 保護諮詢請撥113 緊急報案請撥110 男性關懷專線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40 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2008)。兒童及少年 保護輔導案例彙編。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委託 編製。
衛生福利部〈2015〉。 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 與任務 兒童少年虐待的成因與相關理論兒少 保護網絡成員與資源, 104年度新進兒童及 少年保護社工培訓研習班教材 ,取自 月05日

4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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