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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營業稅審查股 范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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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營業稅審查股 范良芳
營業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營業稅審查股 范良芳

2 大綱 第一部份:營業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第二部分:營業稅申報常犯錯誤案例 03/18/13

3 第一部份: 營業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4 壹、申報書種類 一、401申報書: 供專營四章一節應稅(含零稅率)營業人使用。
一、401申報書: 供專營四章一節應稅(含零稅率)營業人使用。 二、403申報書: 供兼營應稅與免稅或兼營四章一節及二節營業 人使用。 三、404申報書: 供專營四章二節(金融業等)營業人使用。 03/18/13

5 壹、申報書-自動報繳程序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 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 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 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 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03/18/13

6 壹、申報書-自動報繳程序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 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 依前項規定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2項營業人,使用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 票明細表。〈營35條〉 03/18/13

7 壹、申報書-自動報繳程序 依營業稅法第35條1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 每月為1期申報者外,應以每2月為1期,分 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 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 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 每2月為1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 起適用。〈營細38條之1〉 03/18/13

8 貳、申報書之填寫 一、「銷項」欄: 1、將發票存根聯,依類別填入統一發票明 細表中,再與銷貨退回折讓單,轉填至申報 書「銷項」欄。
2、外銷貨物及勞務得免開發票,惟仍應將 銷售額填入「零稅率銷售額」欄。 3、外銷營業人另填「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 率銷售額清單」,檢同附件一併申報。 03/18/13

9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零稅率應附文件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 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 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 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 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 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 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03/18/13

10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零稅率應附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 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 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 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 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03/18/13

11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零稅率應附文件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 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 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 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 或旅行證件號碼。 03/18/13

12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零稅率應附文件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 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 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 票扣抵聯。 03/18/13

13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零稅率應附文件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 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 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 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 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 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03/18/13

14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零稅率應附文件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 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 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 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 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03/18/13

15 貳、申報書之填寫 二、「進項」欄: 1、將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可扣抵進項憑證, 排除營業稅法第19條1項各款不得扣抵者, 與進貨退出折讓單,依類別轉填至申報書 「進項」欄。 2、取得固定資產申報退稅營業人另填「營 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同附件一 併申報。 03/18/13

16 貳、申報書之填寫 二、「進項」欄: 3、專營免稅營業人之進項,依營業稅法第 19條2項規定不得扣抵。
4、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另填「營業 稅額調整計算表」,計算當期可扣抵稅額一 併申報。 5、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不需申報。(財政 部賦稅署 台稅二發第 號函) 03/18/13

17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 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 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03/18/13

18 貳、申報書之填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 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 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 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 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3/18/13

19 貳、申報書之填寫 三、「稅額計算」欄: 依計算公式計算填入申報書「稅額計算」 欄。 四、「申辦情形」欄:
三、「稅額計算」欄: 依計算公式計算填入申報書「稅額計算」 欄。 四、「申辦情形」欄: 一、「自行申報」欄: 由本事業或關係企業單位職員申報者,填寫 申報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得免填) 及聯絡電話。 03/18/13

20 貳、申報書之填寫 四、「申辦情形」欄: 二、「委任申報」欄:由依相關法令規定得 執行報稅業務者申報者,除填寫受委任執行 報稅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得免填)及 聯絡電話外,尚需填載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文 號或登錄字號(收執聯得免填),填寫方式: 1、屬「會計師」者為「台財稅登字第×××××號」。 2、屬「記帳士」者為「台財(區)國稅字第×××××號」。 3、屬「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者為「(區)國稅登字第 ×××××號」。 03/18/13

21 叁、媒體與網路申報 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簡化認證、帳 號密碼,並下載營業稅軟體及BDE資料庫引擎, 使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業稅。 03/18/13

22 叁、媒體與網路申報 一、免繳交進項憑證與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24小時無休的服務、免排隊、免出門。
三、申報及更正手續簡便,若發現申報資料有 誤,可於申報截止前隨時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 料。 四、透過程式審核,提高申報資料正確性。 五、因登錄錯誤造成進項稅額多報或銷項稅額 少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2 項,可享免予處罰(7﹪以下免罰)。 03/18/13

23 叁、媒體與網路申報 營業稅媒體申報只需核備,不需事先申請核准
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 定,營業人首次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 稅、變更申報代理人、聯絡電話、傳真等聯 絡資訊或異動媒體種類等資料時,只需於該 次申報送件時,檢附「營業稅媒體申報聯絡 資料(變更)單」,載明營業人或申報代理 人之聯絡資料和採用之媒體種類,一併向國 稅局申報核備即可,不需事先申請核准。 03/18/13

24 叁、媒體與網路申報 媒體申報營業人,得申請以電腦列印統一發票 專用章:
經核准辦理進銷項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得向 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於申報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人媒體檔案 遞送單」上直接以電腦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 03/18/13

25 叁、媒體與網路申報 媒體申報營業人,得申請以電腦列印統一發票 專用章:
一、營業人申請時須檢附相關作業計畫,計畫內容 應包括實施範圍、預定計畫進度、使用單位名稱、 防弊措施、電腦掃描之印模等。 二、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稅額且彙總辦理進銷項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得向總 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並由總機構所在地國 稅局於核准時副知營業人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3/18/13

26 肆、繳納稅款方式 一、現金繳稅: 1、臨櫃繳稅
2、便利超商繳稅:營業人於電子申報繳稅 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後,其應自行繳納 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限內得持現 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03/18/13

27 肆、繳納稅款方式 二、晶片金融卡繳稅 1、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得透過電子申報繳 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使用負責人或 他人持有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 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2、營業人採網際網路繳納營業稅稅款而未 採網際網路申報者,應列印網際網路繳稅完 成之繳稅交易資料代替繳納收據辦理營業稅 申報。 03/18/13

28 肆、繳納稅款方式 三、信用卡繳稅: 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業稅之獨資 合夥事業營業人,得使用負責人持有已 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信 用卡繳納稅款。 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 路轉帳繳納稅款。 03/18/13

29 肆、繳納稅款方式-繳款書列印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dp?mp=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自行印製繳款書 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401、403、404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 書—407 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 03/18/13

30 肆、繳納稅款方式-繳款書列印 03/18/13

31 伍、地址變更之營業稅申報受理機關 已辦地址變更登記之營業人,其當期營 業稅應向遷入地國稅局申報:
營業人辦妥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後,其主管稽 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國稅局,有關申報銷售 額、應納、應退或留底稅額等事項,應依營 業稅法第35條1項規定,一併向遷入地國稅 局辦理。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3/18/13

32 伍、地址變更之營業稅申報受理機關 於遷入地未函准變更地址登記前,應由 遷出地國稅局受理申報:
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於遷入地國稅局未為 函准其變更登記前,應由遷出地國稅局受理 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惟如營業人以其向 遷入地國稅局申報繳納該期營業稅較為便利 者,遷入地國稅局仍應予受理,並於受理後 移請遷出地國稅局依法核辦。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 函) 03/18/13

33 陸、總分支機構總繳之申請受理機關 〈壹〉、由總機構合併報繳營業稅者, 擬按月申報時,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貳〉、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分支機 構發生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應由所 在地國稅局辦理異動通報。(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03/18/13

34 柒、營業人跨越不同轄區辦理活動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向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國稅 局辦理申報繳稅,但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 屬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依營業稅法第 38條2項總機構總繳規定辦理。 03/18/13

35 柒、營業人跨越不同轄區辦理活動 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
活動所在地之國稅局,得就營業人對外銷售 票券收入,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 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但經國稅局查獲之銷售額大於營業人申報之 銷售額者,按查獲之銷售額,依上述計算應 納稅額發單課徵。(財政部 台財稅 第 號函) 03/18/13

36 第二部份: 營業稅申報常犯錯誤案例

37 壹、申請停業登記當期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要罰:
例如甲公司於 申請停業登記,未申報 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加徵怠報金 3,0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於 已向國稅局申 請准自 至 停業一年,且97年 11-12月當期無銷售額,無須申報營業稅云云, 申請復查。 03/18/13

38 壹、申請停業登記當期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要罰:
經國稅局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 起停業, 97年12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 應於 前申報97年11-12月銷售額及統一 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 納稅額,加徵怠報金3,000元並無不合,復查 決定予以駁回。 03/18/13

39 貳、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所取得之進項發票,不得扣抵:
例如甲公司於98年7至8月購買冷氣機一 組5萬元,並將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 案經國稅局查獲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 用,屬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 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 罰。 03/18/13

40 叁、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家庭消費物品所取得之發票申報扣抵,要罰:
例如國稅局查獲甲公司購買藝術品價值 50萬元,並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經 查核發現係公司負責人個人收藏品,非 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涉嫌虛報進項 稅額,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 規定處罰。 03/18/13

41 肆、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申報扣抵: 例如甲直銷公司於97年9至10月申報扣抵乘人 小汽車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經國稅局 選案查核,負責人主張該等車輛係購贈予乙公 司作為97年上半年直銷佣金業績達5,000萬元 獎勵之用。 惟經另調閱乙公司帳證查核,該期間僅開立佣 金收入發票4,800萬元予甲公司,進而查獲乙 公司漏開發票銷售額200萬元。處罰如下: 03/18/13

42 肆、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申報扣抵: 一、甲公司:取得乘人小汽車100萬元屬不得 扣抵憑證,除補稅5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條處罰;少拿乙公司佣金收入發票200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10萬元。 二、乙公司:漏開佣金收入發票200萬元,除 補稅10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 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03/18/13

43 伍、營業人代收代付款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應收取發票;縱取得發票,亦不得申報扣抵:
例如甲公司97年度委託仲介業者乙公司引進外 勞,甲公司給付外勞之薪資共計300萬元,係 由外勞全額具領,甲公司自應依法辦理扣繳。 惟甲公司每月代為支付給仲介業者乙公司之服 務費3萬元(全年共36萬元),係自外勞薪資 中扣除,乙公司應就該服務費開立二聯式應稅 發票交付與外勞;惟乙公司誤將該服務費開立 發票予甲公司,而甲公司卻申報扣抵,經國稅 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 處罰。 03/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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