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行政法講義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行政法講義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法講義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行政法講義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1

2 教學大綱 一、行政法學觀念簡介 二、行政組織 三、行政作用 四、行政程序、行政罰、行政執行 五、行政救濟及公務員法
教學大綱 一、行政法學觀念簡介 二、行政組織 三、行政作用 四、行政程序、行政罰、行政執行 五、行政救濟及公務員法 2

3 行政法學觀念 一、行政定義→ 組織、形式(活動)、實質等
行政法學觀念 一、行政定義→ 組織、形式(活動)、實質等 三個面向。 二、特徵: 形成性、公益取向、法拘束性、行政 一體與層級性。 EX.釋328「關於固有疆域為重大政治問題」。 EX.釋419「新任總統就職時,內閣總辭」。

4 行政法學觀念--行政分類 一、公權力作用與私經濟行政。
行政法學觀念--行政分類 一、公權力作用與私經濟行政。 EX.統治高權與單純高權。 EX.行政營利(中油中鋼)、行政輔助(公務採購)、行政私法(退輔會 榮民住宅承繼,釋457,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任務而仍受行政法原則拘 束)。 二、內部拘束與對外行政。 三、侵益行政與授益行政。 四、秩序行政、給付行政、計畫行政、稅捐行 政、需求行政。

5 行政法學觀念—公私法二元論 一、區分公法與私法之性質 二、思考順序 三、法律案件之公私法屬性 (一)學說上有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
(二)現以形式主體說、實質主體說為論。 二、思考順序 (一)主體何屬?國家或私人? (二)規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三)原則上以新主體說之實質主體為要。 三、法律案件之公私法屬性 (一)法律有無明文規範? (二)有無救濟途徑之教示規定? (三)本案性質?依屬之作用法為何?

6 行政法學觀念—公私法二元論 四、判斷標準 (二)具體事件之法律關係內容與目的? (三)行政機關表現在外之用語規範條文。
(一)主體是誰? (二)具體事件之法律關係內容與目的? (三)行政機關表現在外之用語規範條文。 (四)本案之事物關聯性為何? (五)必要時一律推定為公法。

7 行政法學觀念—雙階理論 一、意義 二、說明 (一)行政機關補助私人之法律關係 (二)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補助之時-公法關係
(三)行政機關決定如何補助-私法關係 EX.農民申請核發補助? EX.釋540國民住宅問題(何法庭受理案件?)

8 行政法學觀念—法律位階 一、行政法與憲法 二、依法行政說明 (二)社會(福利)國原則。
(一)民主國原則(行政程序法102、103之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46之閱覽卷宗;行政程序法54-66之陳述意見;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 )。 (二)社會(福利)國原則。 (三)法治國原則(法律位階;法律原則-明確、合理、可預見、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比例)。 二、依法行政說明 (一)法律優位(法律位階順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 與行政規則) (二)法律保留(層級化保留體系)

9 行政法學觀念—法律位階 (二)法律保留(層級化保留體系) 1.釋字第443號解釋 2.必須有法律規範或授權 3.規範密度:
憲法絕對保留→憲法相對保留→法律保留(具體明確)→ 技術細節事項。 例外:給付行政 例外的例外:給付行政之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補充:授權明確性(釋字313、394) 法律明確性(釋字432 ) 比例原則(釋字471、476、485、542)

10

11 行政法學觀念—法律原則 (一)平等原則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三)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 2.授權明確性 (四)誠信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1.信賴保護之基礎 2.信賴之表現 3.值得保護之信賴/存續保障與財產保障 (六)比例原則(強調方法目的關連性) 1.適當性 2.必要性 3.狹義比例 (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12 行政法學觀念—法規生效時點 (一)中標法第12-14條 (二)行政規則 1.獨立行政規則 2.對內生效行政規則(即時)
3.解釋性行政規則(釋287、493) 補充:(釋287)前後解釋不一致時, 1.後解釋為遵。 2.前釋示所據無違法時→法安定性。 3.前釋示所據有違法時→依後釋示。 4.依後釋示時,應注意不利益變更原則。

13 二、行政組織 (一)機關之要件(行程法§ 2Ⅱ ) 1.代表國家表示意思 2.單獨法定組織 3.從事公共事務 4.組織法規、獨立預算、印信
(二)管轄與權限 1.權限委任(行程法§15、訴願法§8),一部權限委任下級機關。 2.權限委託(行程法§15、訴願法§7),一部權限委託不相隸屬機關。 3.委辦行政(自治機關一部權限下放)。 4.機關借用 5.委託行使公權力(行程法§2Ⅲ、§16Ⅰ),一部權限委任下級機關。 補充:行政助手觀念

14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 1.拘束力(對人民或相對人) 2.存續力(區分形式與實質存續力,是否因時間經過方確定) 3.執行力(被撤銷前,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依訴願法§93、行政訴訟法§116) 4.構成要件效力(其他行政機關之尊重與法院形式審查) (二)構成要素(行程§92、訴願法§3) 1.機關發布(請注意行政機關主體定義,另注意行程法§2Ⅲ)。 2.行為具有法效力(無法律效力者,視為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 (補充:重複處置或2次裁決之觀念區分) 3.依公法行使公權力。 4.單方行政行為。 5.對外直接生法律效果。 6.針對特定具體事件。

15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三)問題延生-特別權力關係 1.處分相對人為公務員時如何處理? 2.特別權力關係概念(現今學說已逐漸不採)
(1)公法上勤務關係,ex.公務員 (2)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ex.在監人犯與學校學生 (3)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ex.台電中油員工 3.法律效果(對於權利之限制,不適用法律保留,判斷上以「重要性理論」界定; 影響基礎關係是為行政處分、僅影響管理關係不視行政處分,以申訴復審代之) (四)問題延生-多階段行政處分 1.同一處分經由2以上機關協力(審認),最後處分機關係以前 行政機關意見為據。 2.救濟時因向何機關表明不服?(ex.如欠稅遭移民署限制出境) 視前機關之意見是否為後機關所據!是→2者併為不服之客體。 否→前機關處分視為內部行為,以對外生效者 為不服之客體。

16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五)問題延生-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1.前者指對「特定的人+具體的事件」,EX:駕照拒絕核給。
2.後者,依照行政程序法§92Ⅱ,指對「雖不特定但可得特定的 人+具體的事件」。 或「關於公物及其目的之設定與變更」。

17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依性質區分之種類 (一)以行政處分內容區分:1.下命性、2.形成性、3.確認性。
(二)以機關作成處分受法令之拘束程度,區分: 1.羈束處分:符合法定要件作成一定內容。 2.裁量處分:符合法定要件後,機關對於效果之選擇具有裁 量空間。EX.莫拉克風災之補償金額。 (三)以受處分人之影響,區分: 1.受予利益處分 2.課予負擔處分 3.具混合效力之處分

18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附款(行程法§93Ⅱ) (一)附款定義:對行政處分效力所補充或限制。
(二)依行程法§93Ⅱ ,內容有: 1.期限(始期或終期) 2.條件(停止或解除條件) 3.負擔(附加義務) 4.保留行政處分廢止之請求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追加 (三)注意:羈束處分以法有明文者,或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 該要件為附款內容為限,方得為之。(行程法§93Ⅰ)。 (四)附款違法之常見情形:不當連結及不符比例。 (五)如行政處分合法,附款單獨不法時→將行政處分視為違法, 依行程法§112處理。

19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瑕疵 (一)區分形式要件,或合法要件瑕疵。 (二)前者需遵守機關管轄、有權機關作成、遵守法定程序(如公
聽)、頒佈形式及書面等;程序上有違法時,依行程法§174 救濟。 (三)後者需遵守法律原則,且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可能。 (四)行政處分瑕疵之效力: 1.重大瑕疵之行政處分(行程法§111)→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2.中輕度瑕疵之行政處分(行程法§114) →原則上在訴願程序終結,或向法院起訴前→ 瑕疵補正而治癒→ 視同合法。 3.不影響實質決定之形式瑕疵(行程法§115)→原處分不須撤銷。 4.違法處分之轉換(行程法§116)→須考量人民信賴保護及公益維護。

20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廢棄 (一)違(合)法VA之效力排除,區分「撤銷」、「廢止」2類。
(二)適用廢止者以合法處分為前提,需考量到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法安定性及公益原則;依行程法§124、125,原則上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向後失效(例外:依§125但書溯及失效)。 1.授益性合法處分原則上不能廢止,例外在維護重大公益等原因時,依行程法§123例外得廢止。 2.侵益性合法處分原則上不能廢止,例外在合義務性裁量時例外得廢止(例外的例外:但依行程法§122,如禁止廢止或廢止後仍需做相同內容之處分時,仍不得廢止) 。

21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廢棄
(三)適用撤銷者以違法處分為前提,仍亦需考量到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法安定性及公益原則。(撤銷依§121,在2年內為之)。 1.依行程法§118、127,原則上自溯及失效,自始不生效力(例外:依§118但書,在顧及公益維護或避免財產損失時,另訂失效日期)。 2.授益性違法處分原則上可撤銷,例外在信賴利益大於公益等原因時,依行程法§117例外不得撤銷。 3.侵益性違法處分同上。 4.撤銷效果: (1)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依§127,法理同民法) (2)合理補償請求權

22 三、行政作用---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之重開
救濟期間未為救濟,於其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廢止,但未為之者,人民得依行程法§128,強迫行政機關重開行政程序裁量。 1.積極要件:具持續性效力之行政處分、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其他有行政訴訟之再審事由等要件。 2.3個月內為之,逾5年不得申請。 3.重開行政程序,重新裁量,作出新處分。

23 三、其他行政作用 (一)行政計畫。 (二)行政契約(§135)。 1.從屬契約,又分和解契約(§136)、雙務契約(§137)。
2.對等契約。 (三)私法類型之行政行為。 (四)行政事實行為。 1.類型,如執行性、通知行為。 2.公私法性質判斷,如義務來源、基礎行為屬性作判斷基礎。 3.救濟方式,依國賠或行政訴訟法§8。

24 四、行政立法 (一)法規命令(行程§150),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於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律本身對於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將其目的、範圍、內 容為明確立法,而委任行政機關就細部內容予以具體化;而其 他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於授權範圍內,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之 。(釋313、367)。 (二)委任立法界限 1.法律保留。對於基本權利之實現具有重要本質者為重要事項 ,亦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有關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視對象、內容及法益本身所受限制而容許其差異性存在: (1)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者須遵守罪刑法定而以制定 法律方式為之。 (2)若對於人民其他權利之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規定並 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3)若僅係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時得由主管機關發佈規範, 因而產生之不便尚非憲法所不許。 (4)給付行政規範密度更應較為寬鬆,惟事涉公共利益之重大 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據(釋392、443)。

25 四、行政立法 2.授權明確(釋313、390、394、491、524) 3.原則上禁止再委任。
4.注意:懲罰性要件更須符合法律明確要求,若以抽象概念表 示需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人可得預見,並可由司法 加以審查加以確認(釋432)。 (三)行政規則(行程§159),指行政機關內上級對下級、長官對 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所為非直接對 外發生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例外(對外生效)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慣例)。 (四)職權命令

26 五、行政程序法 一、基礎概念: 要求行政行為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進行,以確保依法行政。 二、重要內涵:
(一)受告知權(方式:通知、書面通知、送達、刊登)。 (二)聽證權(目的:給予答辯及說明之機會)。 (三)機關公正作為義務 (四)機關說明理由義務(行政程序法§96、147)。 三、單純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 依照行政程序法§174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程序中所 為之處分或決定時,僅得於對實體不服時,一併聲明。(程序 不服事項依附實體不服)。

27 五、行政程序法 四、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 (一)無效(情形:瑕疵明顯重大時;行政程序法§111 )。
(二)顯然錯誤(更正後不影響法律效果者,補正瑕疵;否則仍為 無效)。 (三)補正(瑕疵不影響實體決定者)。 (四)得撤銷(已影響實體決定;行政程序法§114)。 (五)不須撤銷(後續仍應為相同處分者;行政程序法§115)。

28 六、行政罰 一、意義: 以秩序罰為主要內容,基於維持行政秩序目的,對於過去違反 行政義務所施予之處罰。
二、注意:原則上禁止一型為雙重處罰,如處罰之目的或要件有差 異時則可併罰之。 三、重要內涵: (一)性質為不利益、裁罰性之負擔處分。 (二)應注意有:罪刑法定、從輕從新、比例及一事不二罰等原則 適用。 (三)釋503、604號解釋。 四、行為人責任條件:以處罰故意為主,例外時過失推定(釋275 )。

29 七、行政執行 一、意義: 行政機關以違反行政義務為前提,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強制執 行程序,以確保行政目的實現。
二、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關於行為與不行為義務之 執行(性屬事實行為) 。 三、關於行為與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可區分成 (一)直接強制(如斷水斷電) 。 (二)間接強制:以怠金或代履行方式執行。 (三)即時強制(不需告誡先行)。 四、救濟:聲明異議或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30 八、訴願 一、意義: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有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為前提,向行政機關 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確保其權益。
二、目的: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反省之機會,以及作為提起行政訴訟 之前提(由行政機關先行審查) 。 三、種類: (一)撤銷訴願(訴訟前置) 。 (二)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前置) 。 (三)怠為處分訴願。 四、補充:多階段行政處分(2以上機關協力,原則上以最後作成 處分之機關為訴願管轄,例外時以前階段機關為管轄)(72年 11月庭長評事決議、83年6月庭長評事決議)。

31 九、行政訴訟 一、意義: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有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為前提,向行政法院 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確保其權益。
二、程序:2審3級 ;部分訴訟類型之提出須以訴願前置作為必要。 三、種類: (一)撤銷訴訟(行訴法§4,需訴願前置) 。 (二)課予義務訴訟(有怠為處分及駁回處分2類,行訴法§5,需 訴訟前置)。 (三)一般給付之訴(不需訴願前置,有財產及非財產之分,行訴 法§8,對於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亦依此提出,如結果除去請求 之行使)。 (四)確認之訴(行訴法§6,不需訴願前置)。 (五)得合併請求損賠或其他財產上之給付(行訴法§7)。 (六)其他,如行訴法§9、10等。

32 十、國家賠償 一、意義: 以公務員故意或不法過失為前提,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二、對照概念:合法處分所造成之侵害/損失補償 (補償又可區分
成徵收補償及犧牲補償)。 三、基礎要件: (一)以公務員為行為人 。 (二)執行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發生侵害人民權益。 (三)以訴訟程序提出,民事庭受理審判。 (四)當事人書面請求及協議先行(國賠法§10)。 (五)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六)行政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第一次權利保護;國賠為第二次權利 保護。 (七)受理國賠案件之民事庭法院以行政爭訟之決定為審判基礎; 不自行另作判斷(民訴法§182Ⅱ但、行訴法§12)。

33 E-mail:helmutlai@hotmail.com 電話:082-320137 手機:0933710375
簡報完畢 電話: 手機:


Download ppt "行政法講義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