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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 授课教师:于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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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管理 授课教师:于远亮

2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理论 第二节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3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教学难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学时安排:理论8学时,实训6学时

4 第一节 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理论 1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 、基本内容 2 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

5 一、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 道路 1 交通 2 道路交通 3 道路交通管理 4

6 (一)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7 (二)交通 交通是指借助某种运载工具,通过某种运行转移的方式,实现人或物空间位置移动的过程。简单地说交通是各种运输活动的总称。
交通方式共有五种:包括铁路、道路、航空、管道、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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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是人类为达到生活、社会生产、交换交往过程中人或物空间位置转移的目的,而由人、车、道路等因素,按照逻辑统一要求构成的一个动态复合系统。是现代大交通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0 (四)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是指为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便捷、低公害、低耗能的目标,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在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下,对构成道路交通系统的人、车、路、交通环境等要素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控制的活动。

11 道路交通管理的涵义 1.道路交通管理本质上时一种行政管理,带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2.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3.道路交通管理的对象是由人、车、路和环境四要素组成的道路交通系统。 4.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各交通要素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12 道路交通管理的内容 1.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2.指挥与疏导交通 3.纠正与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处理交通事故 5.维护道路治安
6.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7.设置于维护交通安全设施 8.开展道路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3 二、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 (一)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依法管理原则 3.方便群众原则 4.科学管理原则
5.文明管理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社会化管理原则

14 (二)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制度 1.机动车登记制度 2.机动车检验制度 3.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4.机动车驾驶证制度
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积分制度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15 第二节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一、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概念
第二节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一、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概念 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是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 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检验、考核、审验、登记、核发牌证 , 对车辆制造、维修等相关行业进行安全认证、监督以及对驾驶人进行教育管理的一项专门工作。

16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教学互动(提问) 我校学生学习驾驶所取得的驾驶证属于哪一类,可以驾驶哪些种类的车辆?

17 (一)机动车辆的分类 汽车类 拖拉机类 摩托车类 电车类 专用机械类 挂车类 小型汽车 专用汽车 特种汽车 电车 电瓶车 摩托车 大型汽车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挂车 (一)机动车辆的分类 按机动车牌证管理 按安全检验标准 种类 按驾驶人准驾车型 A1,A2,A3,B1,B2,C1,C2,C3,C4,D,E,F,M,N,P

18 二、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号牌 1.号牌的作用: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法定外在表现形式和享有合法行驶权的标志。 2.号牌的种类及规格

19 号牌的种类及规格 大型汽车 小型汽车 挂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 拖拉机 临时号牌 试车号牌 教练号牌 补牌证 正式号牌 按机动车分类
按机动车使用性质 军车号牌 警车号牌 民用车辆号牌 使领馆车辆号牌 种类 按机动车所属管理和管辖性质

20 (二)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1)行驶证的作用 (2)行驶证的内容
(3)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管理规定 (4)对拖拉机牌证的管理规定 (5)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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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 临时 正式 试车 补发 教练车

23 (三)机动车辆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抵押/注销登记 停驶、复驶/注销登记 登记 注册登记 异动登记

24 注册登记应提交的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5 (四)机动车安全检验 检验 免检 制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制度 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内容与方法 机动车安全检验的种类
1 免检 制度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制度 3 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内容与方法 4 机动车安全检验的种类 5 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规定 25

26 三、驾驶人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意义 1. 提高驾驶人队伍的交通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维护交通秩序
2. 提高驾驶人的技术操作水平和操作处理能力,保障交通畅通与安全 3. 管理好驾驶人档案,掌握驾驶人动态,随时提供各种资料

27 (二)驾驶人管理的内容 1. 对学习驾驶人的审批、技术考核; 2. 驾驶证的核发、换发、补发、驾驶人增 驾及异动登记等手续;
2. 驾驶证的核发、换发、补发、驾驶人增 驾及异动登记等手续; 3. 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法制宣传、定期审验等日常管理 , 对驾驶人数量和动态做好宏观控制; 4.驾驶人档案管理及各项有关统计。

28 (三)准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9 (四)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 2.身体条件 3.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4.初次申领的规定 5.增驾规定

30 (五)考试和发证 教学互动(提问) 驾驶考试科目有哪些?各自又考哪些项目?你感觉考这些项目的目的是什么? 1.考试科目 2.发证
3.驾驶证的种类和有效期 4.记分和审验

31 四、非机动车管理 1.主要任务 2.非机动车牌证管理 3.非机动车登记

32 五、档案管理 (一)机动车档案管理 (二)驾驶人档案管理 (三)非机动车档案管理

33 第三节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视频播放:北京市2010年交通拥堵调查

34 一、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
(一)道路交通秩序的概念 所谓道路交通秩序,是指道路交通的各个要素和所有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所处的位置及其运动状态。道路交通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具有社会性的一种劳动活动,是人们为满足自身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不得不参与的一种社会活动。

35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取得最佳的道路交通效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方法,对人、车、路和环境进行管理的工作。

36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一)方法 1.执行勤务的管理方法 2.专业和群众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突击整顿的管理方法
4.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37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二)要求

38 三、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 (一)概念: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上行驶或暂停的机动车辆实施指挥、禁止、限制等活动过程的总和。

39 (二)机动车的行驶特性 阻力特性 加速特性 制动特性

40 (三)车辆行驶的原则 1.ONE 右侧通行的原则 2.TWO 各行其道的原则 3.THREE 优先通行的原则 4.FOUR 保持安全车距原则

41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机动车道划分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2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2.安全行驶速度 驾驶人的驾驶素质 机动车的技术性能 道路条件 交通环境 (2).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确定
(1).影响机动车行驶速度的主要因素 驾驶人的驾驶素质 机动车的技术性能 道路条件 交通环境 (2).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确定

43 (2)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确定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4 (2)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确定 (2)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5 (2)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确定 (3)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有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6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3.安全车距和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47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3.安全车距和超车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48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4.会车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在狭窄的破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49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5.掉头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0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6.倒车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进库、停车或驶离停车地点时,常常会出现倒车行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51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8.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52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3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4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2.机动车载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55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2.机动车载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6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2.机动车载物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57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2.机动车载物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58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2.机动车载物 《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径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59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3.机动车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60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3.机动车载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61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16.低能见度情况下灯光使用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62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20.特种车辆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63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20.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64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24.车辆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5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24.车辆停放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66 (四)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的内容 24.车辆停放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67 四、非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 1 基本概念 2 非机动车的范围和特点 3 非机动车辆行驶规则 4 非机动车装载管理

68 (一)基本概念 非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照交通法规对参与道路交通的非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所处位置及运动状态,实施的约束、限制、禁止和引导,以实现交通流有序运行,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维护交通秩序的管理过程。

69 (二)非机动车的范围和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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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三)非机动车车辆行驶规则 1.自行车行驶管理 2.对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行驶的管理

72 自行车行驶一般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73 自行车行驶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74 自行车行驶特别规定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自行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

75 自行车行驶特殊规定 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76 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特殊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驾驶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77 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特殊规定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

7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通的特别规定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79 畜力车交通特别规定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驭;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经繁华路段、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栓系;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栓系牲畜。

80 (四)非机动车的装载管理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81 第四节 交通事故的处理 1 交通事故的概念、分类 2 交通事故的原因 3 交通事故的处理

82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1.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作了明确界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83 2.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1.车辆 2.道路 3.过错或者意外 4.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

84 3.不以交通事故论处的几种情况 1.在不为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2.体育竞赛、军事演习等特殊活动发生的事故
3.工程车辆在道路施工作业,发生工作人员伤亡 4.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

85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照损害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86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2.按照责任当事方分类 机动车事故 行人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 其他方事故

87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3.按照交通事故形态来分 碰撞 坠车 碾压 爆炸 刮擦 起火 翻车

88 二、交通事故原因 A 人的原因 B 车辆的原因 C 道路的原因 D 交通环境的原因

89 三、 交通事故处理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调解 1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处理 2
3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调解

90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B E C D A 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 协助 报警

91 (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 和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意义 A 当事人可 以即行撤 离现场 B 当事人应 当先行撤 离现场 C

92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处理交通事故的紧急措施 (一)接受事故报案并记录 (二)尽快赶赴事故现场 (三)现场紧急措施 (四)现场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
(五)现场勘查后的处理

93 (三)交通事故责任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因此引起的后果,作出定性、定量的结论。

94 交通事故责任的种类 无责任 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主要责任 全部责任

95 交通事故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96 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较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实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

97 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交通事故的成因 当事人的责任

98 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证据灭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99 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标准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00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与要求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求

101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含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义务。

10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0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0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损害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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