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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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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104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政處置暨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沈宜純 1

2 課程大綱教育部 修訂課程 1.辨識校園性別事件之敏感度及調查處理專業 知能。 2.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 相關法規之定義與比較、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之樣態與實例…等。 3.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包括學校處理學生間 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行政程序法等相 關法令解說。 4.教育部相關函釋。

3 一、校園性平相關法規--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93.06.23//102.12.11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 //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五)性騷擾防治法 // (六)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4 (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 (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十二)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5 (十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十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十五)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十六)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十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6 91.06.03//104.05.14 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十八) 教師法 84.08.09//103.06.18 (十九) 教師法施行細則
// (二十) 行政程序法 // (二十一) 性騷擾防治準則 (二十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7 性平三法之競合 法源 目的 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保障 工作權 1.雇主性騷受僱者 或求職者 2.受僱者「執行職
務」期間被任何 人騷擾 身分加執行職務 1.中央:勞動部 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 府、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委 員會 性騷擾防 治法 人身安全 不適用性工法 及性平法者 1.中央:衛福部 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 性別平等 教育法 受教權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 生。另一方為學生 只論身分 1.中央:教育部 府、教育局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 PS.不論工作場所或校園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 第12、24及25條之適用。

8 性平三法適用事件的區別 適用事件的區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侵害及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性侵害部分適用)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9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內涵-- 第一章 總則(1-11條) 立法目的、範圍、名詞釋義、主管機關與 職責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12-16條)
強調學校應提供師生安全、平等的環境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17-19條)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20-27條)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28-35條) 第六章 罰則 (36-36之1條) 第七章 附則(37-38條)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沿革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 並自公布日施行。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36 條條文。 三、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2、12~ 14、 20~28、30、36、38條條文及第四章章 名;增訂第14-1、36-1條條文;定自100年12 月02日施行。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 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 正公布第25條條文。

11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 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
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消極目標 : 禁止性別歧視 積極目標 : 鼓勵尊重與多元 特殊關切 : 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 的防治 11

12 名詞的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 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
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 四、性騷擾 五、性霸凌 六、性別認同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13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別平等 V.S. 性別歧視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
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 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 差別之待遇。 性別平等 V.S. 性別歧視

14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6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15 三、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項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 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交換式性騷擾) 15

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 交換條件。 (交換式性騷擾)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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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交換式性騷擾)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 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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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偷窺或偷拍也是一種性騷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 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 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

22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之一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 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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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看影片拿獎品 這樣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妨害秘密罪?

25 性騷擾事件如何認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 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26 性騷擾事件如何認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
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27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 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性騷擾之認定,應 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
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 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29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構成要件 性意味 or 性別歧視 (言語或行為) + 違反意願 or 不受歡迎 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 有關,也含括「性別騷擾」。 被行為人 主觀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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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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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我們的叮嚀 在人與人的互動過程中,對於性別的論述 或身體的碰觸,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 己有一樣的觀點和尺度,應該要尊重別人不同
的感受。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令人不悅 的玩笑,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 都是一種性騷擾。

37 提醒 性騷擾不只發生在男對女,女對男、男對男及 女對男都會發生。
芬蘭律師協會發表的這段影片中,一名俏麗的女性上班族在辦公室裡偷閒吃冰棒,她不時伸舌頭舔,偶爾把整支冰棒含進嘴裡吸吮,還不斷發出呻吟嬌喘聲,吃相實在有夠「限制級」,搞得身邊男同事尷尬不已,既不能專心工作,也不能盯著她一直瞧。影片最後打 上字幕:「這是性騷擾嗎 ?答案很清楚。」

38 四、性侵害定義-- 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項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 犯罪之行為。 38

3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第二百二十八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九條(詐 術性交罪)、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強盜結 合強制性交)、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海盜結合強 制性交)、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擄人勒贖 並強制性交)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 決有罪確定人。 39

40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 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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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刑法第二二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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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刑法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 會犯之者。

45 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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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刑法第二二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48 第二二五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第二二五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 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9 第二二六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第二二六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 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0 刑法第二二七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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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刑法第二四0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3 刑法第二二七之一條(未成年人)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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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刑法第二二八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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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刑法第二二九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9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 應注意事項
刑法第二二九條之一 (告訴乃論罪)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教育部於 臺訓(三)字第 號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 應注意事項

60 性猥褻 (大法官第617條解釋)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 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
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 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 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61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姦淫之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62 資料取自: 教育部發行 「報乎你知 教育人員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基本認知」 第14頁

63 性侵害構成要件 性交 or 猥褻行為 + 違反意願 or 未滿16歲 我國刑法規定16歲以上(含16歲)才有性自主權

64 性侵害的樣態 一、強制性交(刑法第十條) 二、強制猥褻(大法官第617條解釋) 三、與十六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性交 (刑法227條)

65 五、性霸凌的定義-- 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 (五)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 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66 「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 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 (一)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
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二)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 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 性行為的嘲笑。 (三)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 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 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發生性 關係。

67 (四)身體上侵犯的行為 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 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 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 脫褲子、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 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魯 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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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案例研討

70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項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強調:身分認定 行政積極主動調查 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免於 受到性和性別有關的傷害 優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7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 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 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 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 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72 七、專業倫理與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 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 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 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 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73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
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 及樣態。

74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 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程序。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 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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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七、共勉代結語-- 讓我們一起來努力 共創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 請欣賞
蘇打綠sodagreen-你在煩惱什麼 What_s The Trouble On Your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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