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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本章结合我国银行法的法律规定,阐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工具;阐述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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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三章 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本章结合我国银行法的法律规定,阐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工具;阐述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等内容

2 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一、银行与银行法 银行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机构。据记载,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银行是1580年在意大利设立的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欧洲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英格兰银行。我国历史上较为明显的银行业是以北宋时期出现的“钱庄”的兴起和“票号”的发展为标志的。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中国通商银行。1948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3 银行所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银行历来是国家推行经济政策、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因此,银行业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中枢,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这就是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规定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体系、管理原则、业务范围、职责权限、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从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上可以看出,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银行之间、银行与国家之间、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管理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

4 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1995年,进入“金融立法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两部银行法的颁布,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和银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银行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5 二、银行法的特征 银行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同其他部门经济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征,一是银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即有关的银行;二是银行法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色彩。金融监控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银行业与社会各类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影响着经济秩序的稳定,国家必然要加强对其合理的管制。

6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是指一国银行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国货币金融政策,并对该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特殊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

7 中央银行的产生,在银行发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中央银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加强了国家对银行业运作的干预,发挥着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的作用,同时又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多种服务,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

8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能、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了发挥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国都十分重视用立法来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制度。

9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对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25处修改,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共8章53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

10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1983年9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兼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1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政府,但与政府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它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它就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12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13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按照传统银行学的观点,中央银行必须具备三大职能,即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也具有这三大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首先是发行的银行,垄断全国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法定的唯一有权代表国家发行货币的机关。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印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14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以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对象,开展各种金融活动。一是集中掌管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向这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只限于国务院决定可以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成为它们的最后贷款人;三是为这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转账结算,即票据清算业务。

15 (三)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把政府作为自己的客户,为政府筹集资金、经理国库、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国库即国家金库,国家的一切财政收入都要纳入金库,一切财政支出都由金库提取。

16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17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国库的基本职责有: (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国库的基本职责有: (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拔付; (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4)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工作; (6)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18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9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央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0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21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工具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货币政策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具体执行所达到的货币政策效果。

22 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政策制定者所期望的实施货币政策最终达到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一般可在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多个目标中选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23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指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存放于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的无息存款。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减少或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达到控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能力,借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制度。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以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4 (二)确定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基准利率的方式,来影响商业银行筹措资金的成本,从而调节商业银行贷款的供应量。因此,确定基准利率就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25 (三)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贴现所得的票据与中央银行进行票据买卖和资金转让以融通资金。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来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为已在其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6 (四)再贷款制度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再贷款政策是现阶段我国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7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仅限于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可以调节货币供应量,并进而影响银行利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还可以利用货币限额、不动产信用控制的货币政策。

28 七、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发行货币的银行。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发行的原则是:集中统一的原则,即货币发行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变相货币;经济发行的原则,经济发行又称信用发行,即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来发行货币;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29 八、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律程序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行宏观调控。金融市场的良性运转对社会经济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30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信用机构。商业银行这一名称起源于英国,最早的商业银行一般认为是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早期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发放每期工商贷款,因此而得名。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特征是“企业性”,是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金融企业。

31 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性质,各国银行法表述不一。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将其表述为:“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采用公司制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金融企业法人。

32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商业银行法》。 2003 年12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33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动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三性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所谓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其业务经营活动中保证其资产免遭风险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商业银行以安全性为经营原则是由其业务的特点决定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失去安全性,将对商业银行本身及社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34 所谓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者付出资金的能力。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特殊企业,其资产必须保持流动性,以保证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满足必要贷款的能力。
所谓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使用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基本经营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实现盈利率的最大化。

35 2、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就要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去,遵循平等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的业务之一。存款人在商业银行存款,便与商业银行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负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的义务。如果商业银行不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商业银行也就无法开展吸收存款业务。

36 4、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贷款是我国商业资产运用的最主要的形式,贷款本息能不能按期足额收回是商业银行能否盈利、能否实现企业经营的关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37 5、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依法经营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法律对一切从事民商活动的主体的最基本要求,商业银行亦不例外。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时,应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8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商业银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创办人按照法定条件筹建商业银行,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其取得独立的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9 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法定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我国,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

40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是银行开展业务的基础,管理制度是维持银行正常运行的保障,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1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变动。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42 (四)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或经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产生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3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4 (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重要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基础,存款又是存款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通过立法和金融监督管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对储蓄存款人的法律保护。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45 2.对单位存款人的法律保护。对单位存款人,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确定利率应按《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46 4.实行存款准备金与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在中央银行往来账户的存款货币。 5.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本息。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7 (三)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1.贷款的基本规则。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48 (2)担保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3)实行贷款合同制。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贷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9 (4)遵守利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5)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0 (7)遵守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8)依法自主放贷。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1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的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银行机构。我国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银行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于1994年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

52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隶属于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现,运用融资手段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国有独资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其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按照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经营,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性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

53 二、政策性银行简介 (一)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总量配置和资金的宏观调控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信贷和贴息业务,消除项目投资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54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负责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的政策性银行。发放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是它的主要业务。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从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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