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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再利用機構宣導說明會 再利用機構管理法規 黃 拯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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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再利用機構宣導說明會 再利用機構管理法規 黃 拯 中

2 大 綱 重要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常見問題 廢棄物清理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大 綱 重要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常見問題

3 廢棄物清理法

4 第2條 廢棄物分類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第2條 廢棄物分類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先依來源分,再依性質分)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5 第2條 放射性廢棄物、事業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 法令之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管理)
第2條 放射性廢棄物、事業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 法令之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管理)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 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百貨公司、旅館業、零售 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 業、連鎖速食店、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電信業、電力供應業、自來水廠、工業區…斃 死畜禽運送業、清除處理廢(污)水應受廢棄 物清理法規範之事業、加油站等35類。

6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7 第2條 判定方式及程序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8 第3條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 物,共計13個行業別的102個製程。
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 階段危害特性判定,計有14個項目,其認定方式如附 表二。 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 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 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 工廠及製藥工廠,於醫療、醫事檢驗、驗屍、檢疫、 研究、藥品或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 廢棄物,包括基因毒性、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等三類 的12項廢棄物。

9 附表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行業別 製程產生 之廢棄物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汞電極法製氯之廢水處理污泥
成分 危害性(註) 中文 英文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汞電極法製氯之廢水處理污泥 mercury. (T)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以乙烯製造乙醛之蒸餾殘留物 氯仿、甲醛、氯化次甲基、氯甲烷、三聚乙醛、甲酸、氯乙醛 chloroform; formaldehyde; methylene chloride; …. 塗料、漆料及相關產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清洗含顏料、乾燥劑、鉻鉛安定劑塗料等配方所用容器內之廢溶劑及污泥、廢鹼及污泥、廢液及污泥 鉛、六價鉻 lead; hexavalent chromium.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以砷或有機砷製造農藥之殘留物 arsenic. 製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製造動物用藥所產生之含砷或有機砷化合物之廢水處理污泥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製造鉻黃及鉻橙顏料之廢水處理污泥 六價鉻、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10 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石油煉製業之浮除物 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行業別 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成分 危害性(註) 中文 英文 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石油煉製業之浮除物 六價鉻、鉛、苯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benzene. (T) 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煉焦之氨蒸餾塔污泥 氰化物、萘、酚類化合物、砷 cyanide; naphthalene; phenolic compounds; arsenic. 鋼鐵冶煉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 六價鉻、鉛、鎘、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2,3,7,8-TCDD &TCDF 鋼材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 六價鉻、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 六價鉻、鉛、鎘、汞、鎳、銅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mercury; nickel; lead. 廢棄物處理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含汞廢料回收產生之殘渣或污泥 mercury. 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發生者除外: (一)鋁之硫酸電鍍 (二)碳鋼鍍錫。 (三)碳鋼鍍鋁。 (四)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錫、鋁。 (五)鋁之蝕刻及研磨。 鎘、六價鉻、鎳、氰化物(錯合物)、銅 cadmium; hexavalent chromium; nickel; cyanide(complexed); copper.

11 廢棄物處理業及其他具有右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之行業
一、含汞廢料回收產生之殘渣或污泥 mercury. (T) 二、廢料回收產生之金屬固體殘留物 鉛、鎘、鉻 lead; cadmium; chromium. 三、廢料回收產生之酸性廢液或污泥 銅、鉛、鎘、鉻 copper; lead; cadmium; chromium. 四、廢電線電纜粉碎分選回收產生之集塵灰 銅、鉛 copper; lead. 五、廢料回收產生之廢螢光粉 汞、鉛 mercury; lead.

12 附表二、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認定對照表
廢棄物項目分類 貯存階段 清除階段 處理階段 (含再利用) 輸出/入境 一、廢電線電纜(非以物理處理法處理) 一般 有害 二、含油脂之充膠廢電線電纜 三、不含多氯聯苯(低於五十ppm)但含油脂之廢變壓器、廢電容器 四、電鍍金屬廢塑膠(含光碟片) 五、廢電腦 六、廢家電 七、廢電話交換機 八、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 九、廢光電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 十、廢通信器材(不含機械式) 十一、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 十二、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 十三、含鈹、銻、碲、鉈金屬廢料 十四、發光二極體晶圓廢料及粉屑

13 第4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14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96年5月21日發生,2人中毒身亡,3名員工受傷。
甲公司於製造電子零件過程須使用硝酸鎳與硫酸鎳 等化學藥劑,使用過的化學廢液貯存於停車場夾層 的三個槽體內,委託乙公司定期回收進行再利用。 事件當天乙公司回收車到甲公司停車場,司機下車 拉管到硝酸鎳廢液槽體,並接上管線。一名甲公司 員工在旁監工,但過沒多久地上突然冒出一陣煙霧 ,這時司機突然一陣抽搐後昏倒,其助手面露痛苦 表情,甲公司員工趕緊請求幫忙,救援員工亦有一 人因吸入過多氣體而死亡,二人受傷。 本事件疑似乙公司當天來清運硝酸鎳廢液,於作業 當中有抽到硫酸鎳,導致兩種廢液混合發生化學變 化,而產生毒氣,加上現場通風不良,導致中毒昏 迷意外。

15 第5條 表列排除與特性消失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附表一所列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得檢具下列 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表列排除核准後,得 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其判定程序與排除標準值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事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有害事業廢棄物表列排除申請書。 廢棄物採樣計畫書。 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之檢測報告。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6 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閃火點小於60℃之易燃性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熱處理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但處理前之貯存、清除,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7 第28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第28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 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18 第30條 委託清理之連帶責任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 廢棄物,未符下列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 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 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 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 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 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 件。 上述規定不包含再利用機構,即依事業要求開具妥 善處理紀錄文件,亦不能免除連帶責任。

19 第31條 事業應辦理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辦理:
第31條 事業應辦理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辦理: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 運;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依規定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入等情形。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格,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公告應檢具廢清書、應網路申報之事業: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 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20 GPS管制現況 附件一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共38類)
附件一 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共38類) 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有害顯影液、非有 害廢鹼/廢酸、非有害有機廢 液或廢溶劑、非有害廢液、非 有害油泥、焚化爐灰渣、污泥 (有機性、無機性)、污泥混合 物、漿紙污泥、斃死畜禽或畜 禽屠宰下腳料、非有害廢集塵 灰或其混合物、爐渣、重油灰 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 金屬冶煉爐渣、非有害礦渣、 不良礦石、金屬冶煉爐石(碴)、 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廢耐 火材、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 物、營建混合物、石材廢料 (板、塊)、燃油鍋爐集塵灰、 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煤灰、 蔗渣煙爐灰、鈷錳塵灰、潛弧 銲渣、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 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 化鐵爐爐碴(石) 、高爐礦泥、 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旋轉窯 爐碴(石) 102年6月10日修正公告之適用對象及其規定 一、清除機構: 甲級:全部清運機具 乙、丙級: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 二、應網路申報之事業以桶裝、槽車等清除未符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清運機具 三、應網路申報之事業清運其附件一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四、依各部會再利用管理辦法運送附件一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五、三及四清運機具附掛之尾車

21 第36條 相關作業應遵守事項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22 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 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3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行政刑罰 (45~48):對於違法行為處以 行政處罰(49~59):對違法行為開單告發處以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科罰金或併科罰金 行政處罰(49~59):對違法行為開單告發處以 罰鍰、限期改善、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及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等。 其他行政罰相關規定(60~66) 檢舉(67) 獎勵(68~69)

24 第45條 刑罰-致死、傷、疾病 違反條款: 處罰: 致死-無期徒刑或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5條 刑罰-致死、傷、疾病 違反條款: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12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18條1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合併清理有害與一般(28條1、7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36條1項) 廢棄物輸入輸出未申請許可文件(38條1項)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39條1項) 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未申請許可文件(41條1項) 處罰: 致死-無期徒刑或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 致疾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25 第46條 刑罰 違規情形: 處罰: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第46條 刑罰 違規情形: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處罰: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26 第48條 刑罰 違規情形: 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處罰:
第48條 刑罰 違規情形: 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處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27 第49條 行政處罰 違規情形: 處罰: 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2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
第49條 行政處罰 違規情形: 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2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 清除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28 第52條 行政處罰-一般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理方式(28條1項)
第52條 行政處罰-一般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理方式(28條1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處罰: 6,000元-30,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9 第53條 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合併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28條7項)
第53條 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合併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28條7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 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 報(31條1、4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 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輸出入規定(含一般事業廢棄物)(38條1、3、4項)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30 第60條 情節重大 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第60條 情節重大 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 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1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32 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九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 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 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 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業設立、營運所依據法令之訂定與管理機關 內政部(營造業) 經濟部(工業、商業) 財政部(菸酒事業)
交通部(交通事業) 教育部(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 科技部(科學園區) 衛福部(醫療院所) 農委會(農業、畜牧) 環保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回 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環境檢測服務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業、傳播媒體)

34 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農委會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衛福部發布「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內政部發布「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科技部發布「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發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交通部發布「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環保署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

35 再利用運作模式 各再利用管理辦法均包含下列3種運作模式: 廠內再利用 公告/附表再利用
公告再利用: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 類及管理方式單獨公告,與管理辦法分開。 列表再利用: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 類及管理方式包含於管理辦法中。 許可再利用。

36 廠內再利用 公告對象:屬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應檢具廢清書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非公告對象: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1)科學工業園區內之事業:應經所在地之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或分局審查。 (2)部分經濟部所屬工業區、農委會所屬農業生技園 區:有授權由管理單位審查。 (3)其他事業:由事業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37 請依 製程先填「製程代碼」欄,並根據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分別填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說明 請依 製程先填「製程代碼」欄,並根據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分別填報

38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96.12.24)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 ) 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進行下列再利用行為: 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 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 案例:收受無機性污泥進行製磚再利用,不符產品規範之不良品經破碎後送回製程繼續當作原料使用

39 公告/附表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 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所列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注意:再利用用途為:
1. 「工程填地材料」或「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粒料)」者, 應經工程主管(辦)機關許可。 2. 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 3. 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 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 因應農委會 修正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管理要 點,經濟部 修正管理辦法,刪除禽畜糞堆肥場之 再利用機構資格。 科技部、環保署、通傳會規定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告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公告內容進 行再利用

40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鐵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鐵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鐵錠原料、鐵製品原料、煉鋼原料、鑄鐵原料、氯化鐵原料或硫酸亞鐵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工廠: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 為下列之一項:鐵錠、鐵製品、鋼錠、鋼胚、鋼鐵、鑄鋼、鑄鐵品、 氯化鐵或硫酸亞鐵。 (二)商業: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 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 四、運作管理: (一)從事批發零售業務者,不得直接收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大型事業,且其行業別包含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或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之廢清書所載製程設備維修或汰換產生之廢鐵;得進行廢鐵桶之人工外形恢復、去除標籤或油漆等整理,經整理後之鐵桶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 (二)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 (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廢鐵再利用之產品為鐵錠、氯化鐵或硫酸亞鐵者,僅限於工業用途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並應於包裝或盛裝容器標示使用用途及警語說明。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41 許可再利用 個案再利用許可: 再利用試驗計畫: 再利用技術有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佐證資料者 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
除衛福部外,其他部會均有此許可制度 再利用試驗計畫: 再利用技術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佐證資料者 經濟部、科技部、通傳會及環保署:計畫期間屆滿30日 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並依規 定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 衛福部:計畫期間屆滿30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核准者 ,得作為國內實績,並依規定申請再利用許可(通案)。 其他5個部會: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 內實績,依規定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

42 許可再利用 通案再利用許可: 由再利用機構單獨申請
經濟部、科技部、通傳會及環保署:再利用機構 應有一年以上之個案再利用實績才能申請(要求 再利用計畫需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事業廢棄物收受 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衛福部:具有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 證資料者,即可直接申請。 其他五個部會:管理辦法中無通案再利用機制 許可展延申請時機: 經濟部、通傳會及環保署: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 四至六個月間 農委會: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一至三個月間 其他六個部會: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六個月 間

43 補、修正申請資料期限 各部會對於再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於書面審查發 現資料有欠缺者,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於實質審 查、現場勘查產生審查意見者,將通知申請者限期修 正申請文件。 補(修)正資料總日數: 經濟部、科技部、通傳會及環保署:不得超過90日 衛福部:未規定日數,但規定不得超過三次 其他五個部會:未規定日數、次數

44 契約書之簽訂、報備 經濟部、衛福部、科技部、通傳會及環保署: 通案再利用許可:再利用機構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三十日內送各部會部備查
公告再利用或個案再利用許可: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農委會: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與事業訂定 契約書,並於十五日內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交通部:公告再利用或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 ,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三十日內送事業及再利 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未規範

45 清除方式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 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自行清除 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清除 除上述共同清除方式外,下列部會有額外之清除方式: 內政部: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交通部: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除 農委會:清運斃死畜禽須委託經動物防疫主管機關 查驗合格發給合格證之清運機具(集運業者) 衛福部:委託領有(醫療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營運 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清除

46 重新申請許可 經濟部、衛福部、科技部、通傳會及環保署: 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其他部會: 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許可再利用數量 其他資料有變更時,有的須檢具資料報請核准,有的 需檢具資料報請備查,各部會規定不一樣,請參考管 理辦法。

47 紀錄與網路申報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 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 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 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棄物之處 置,應作成紀錄。 經濟部、衛福部、國科會、通傳會及環保署:再利用 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附表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 進行相關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及檢測結 果作成紀錄,或以委外檢測之檢測報告作為紀錄。 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屬網路申報對象者,前述紀錄應依 規定辦理申報。

48 經濟部之營運紀錄網路申報 經濟部規定再利用機構之營運紀錄應辦理網路申報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連線至環境保 護許可管理系統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 區,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 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 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 及名稱、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 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 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 再利用產品庫存。 三、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原因。

49 連線申報時,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本部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條規定連線申報再利用產 品營運紀錄: 一、僅再利用環保署公告免連線申報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之廢棄物種類產製再利用產品。 二、僅再利用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菸砂、蔗渣及蔗渣煙爐灰產製再利用產品。 三、無再利用產品產出。(如燃料、飼料等) 四、事業廢棄物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所產製之產品,且該製程無再利用其他事業之廢棄物。 五、其他經本部同意。

50 經濟部之再利用產品貯存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所產 製之再利用產品,其貯存情形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 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 如未改善者,本部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 前項經本部要求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者,其貯存情形改 善後,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報請本部核准後, 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進廠。

51 再利用許可之廢止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者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進行再利用,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再利用機構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再利用項目與處理、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 六、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違反前項情事且經廢止許可再利用者,於三年內不 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 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

5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53 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五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第六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五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第六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 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 廢棄物名稱。

54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55 第七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
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 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 、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 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 ,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 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 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 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年 。

56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I):易燃性 (C):腐蝕性 (R):反應性 (T):毒性 邊長十公分以上,黑白
邊長十公分以上,固體,背景白色,加上幾條紅線,黑色火焰。 邊長十公分以上,液體,背景為紅色,黑色火焰。 邊長十公分以上,黑白 (I):易燃性 (C):腐蝕性 易產生爆炸者;邊長十公分以上,背景為橙色,炸彈爆炸圖案為黑色 含氰鹽及硫化物 pH值於2.0至12.5間會產生有毒氣體者。 邊長十公分以上,白底黑字 (R):反應性 (T):毒性

57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邊長十公分以上,白底黑字 邊長十公分以上,白底黑字,但塑膠袋或容器為紅色或黃色者,亦可採該顏色為底色 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58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59 常見問題--未分類貯存、露天存放 一、通案性現場作業問題 C-0102含鉛廢玻璃存放位置與產品相近,未加以區隔 露天堆放漿紙污泥,無遮雨
及防止地面水滲入設施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場, 非工作人員請勿進入。 設置專門貯存區 加設警告標誌 加設雨棚,並設立污染防止收集設備或設施(防溢堤)

60 廢活性碳與電鍍污泥混合堆放,且未標示廢棄物名稱、代碼等
常見問題--無相關廢棄物標示及混合堆放 一、通案性現場作業問題 廢活性碳與電鍍污泥混合堆放,且未標示廢棄物名稱、代碼等 有害與一般分開貯存,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各類廢棄物貯存區增設屏風隔間 產出之衍生廢棄物混雜堆放,無明顯區隔

61 常見問題--無相關廢棄物標示及標示錯誤 一、通案性現場作業問題 一貯存設施標示不同之廢棄物名稱、代碼或有害特性標誌
貯存區未以中文標示名稱,且有雨水滲入疑慮 一貯存設施標示不同之廢棄物名稱、代碼或有害特性標誌 廢棄物進行中文標示,並整齊堆放至專門貯存區內

62 祝 事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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