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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行政組組長簡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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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講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行政組組長簡仁照
交通指揮與交通事故應變處理 主講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行政組組長簡仁照

2 課程大綱 壹、交通指揮 貳、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3 貳、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4 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可區分為「員警到達前」、「員警處理中」與「處理後」三個階段,每個階段處理重點如下:

5 一、員警到達前(1)

6 一、員警到達前(2) (一)放置警告標誌 事故發生後,首先要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撤離車上乘客至安全處所,在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7 一、員警到達前(3) (二)無人傷亡事故處理原則 發生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除放置警告標誌外,駕駛人處理程序如下:
1.如果車輛還能夠行駛,應儘速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置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並維護自身安全。 (註: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如過車輛毀損嚴重,無法行駛者,則可不必移置路邊。 3.駕駛人間可自行協調理賠事宜,如當場自行和解,可不必報警處理;如無法達成和解或需以保險理賠者,則報警處理並於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8 一、員警到達前(4) (三)有人傷亡之事故處理原則: 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仍應先放置警告標誌,並 依下列重點處理:
1.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2.保持現場完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3.報警處理: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9 一、員警到達前(5) 報案注意事項: ◎使用手機報案,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 ◎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須負擔刑事責任,依法得減刑。 ※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案件: 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肇事責任,均有義務實施救護、報警處理等事項,如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離去,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案件,而加重肇事責任。如現場因遭受暴力威脅而避離者,應至最近之警察機關主動說明。

10 一、員警到達前(6) (四)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噴漆、尖硬物(如石頭、磚塊、鐵器)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 1.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2.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

11 一、員警到達前(7)

12 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1) 處理中 若聞有酒氣時員警實施酒測 現場圖與筆錄確認後再簽名 扣留證照車輛索取收據 配合處理 相關跡證向員警說明
事故車輛拖吊應先確認價格 配合處理 相關跡證向員警說明 現場和解者應簽具書面和解書

13 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2) (一)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以維護本身權益。
(二)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三)駕駛人如有喝酒徵狀,處理人員會對各造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如果懷疑對造駕駛人有喝酒情形,亦可向處理人員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四)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14 三、現場處理後 當事人權益保障(1) 處理後 得向處理單位申請 肇事原因初步分析表 事故證明書 現場圖、相片 通知保險公司(5日內)
三、現場處理後 當事人權益保障(1) 處理後 得向處理單位申請 肇事原因初步分析表 事故證明書 現場圖、相片 通知保險公司(5日內) 解決途徑 自行和解 申請調解 提出告訴(刑案告訴:6個月,民事告訴:2年內) (公訴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 申請肇事原因鑑定鑑定申請:6個月內覆議申請:收受鑑定書30日內

15 三、現場處理後 當事人權益保障(2) (一)申請事故相關資料
三、現場處理後 當事人權益保障(2) (一)申請事故相關資料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向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2.無人受傷之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錄等相關資料;有人受傷或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

16 五、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責任(1) (一)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結論 行車安全 熟悉交通法令 遵守交通規則 維修保養車輛 安全駕駛觀念 發揮駕駛道德

18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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