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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 培训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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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 培训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1月

2 主 要 内 容 一、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应急预案管理 四、有关标准化工作要求

3 一、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
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

4 2.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 公安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告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6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7 卫生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部门的职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8 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9 3.参与管理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十一条) 。

10 农业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安监、公安(第二十九条)。

11 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中还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和信息的义务,以及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等。

12 5、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13 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6.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4 7.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三条) 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15 8.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6 9.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颁发批准书。这次修改条例时,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17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安全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的审查。

18 10.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9 11.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20 12.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

21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2 条例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3 13.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这次条例修改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四个方面的调整完善。 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样就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

24 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 第四是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 于减轻企业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25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
14.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 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 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 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6 15.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7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16.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注:原条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8 17.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条)

29 18. 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30 19.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这次条例修改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三点:
一是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另一方面,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已经就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作了登记,为避免因重复登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这次修改时不再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1 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这次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为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但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

32 20.完善了危险化学品鉴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33 21.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原条例执法机关集中表述,如:原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新条例将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全部分开,规定非常明确,便于条例的实施。

34 《条例》从七十五条至九十三条(共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分别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35 22.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23.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1.危险化学品目录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另外,还涉及工业产品目录

37 24. 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第四十一条)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七十条)

38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25.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制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5.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 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39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40 加快配套的部门规章制修订后的学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0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目录》

41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 三十六条

42 (一)术语和定义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3 (二)适用范围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44 (三)配套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

45 (四)监管原则和责任主体 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投入。

46 (五)辨识与评估 1、单位自行组织工程师实施 2、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7 以下两类情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a)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毒性气体、 b)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

48 (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49 (七)重新辨识、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50 (八)安全管理 制度完善: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监控检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51 责任落实: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隐患整改: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培训教育: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警示标志: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2 危险告知: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急准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 剧毒气体:气密型化学防护服二套 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

53 应急演练: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1、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54 (九)档案的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55 企业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十)备案规定 企业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56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 1、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7 2、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58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9 (十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60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2、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3、监测监控情况; 4、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6、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7、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8、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9、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61 (十三)事故隐患的处置 1、责令立即排除 2、责令限期整改
3、强制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62 (十四)分级管理 县级向地市级定期上报: 1、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情况 2、在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

63 市级向省级定期上报: 1、每半年上报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情况 2、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

64 (十五)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

65 三、应急预案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局令17号)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66 (一)适用范围 1、市、县两安监部门 2、重点企业: 矿山(包括采掘施工)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危化生产、储存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 中型规模以上其他工业企业 矿山(包括矿山采掘施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中型规模以上其它工业企业

67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1、市、县安监部门: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2、企业: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68 (三)应急预案分类 按预案层次划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涉及行业单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69 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种类的风险、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当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3、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涉及行业单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70 (四)应急预案的评审 1、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2、企业: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专家应不少于二人,从宁波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选用。

71 市安监局参加: 1、按规定应急预案需要报国家安监总局、浙江省安监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3、一级重大危险源单位; 4、大型规模以上的金属冶炼、电力生产、船舶制造等工业企业; 5、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72 县(市)、区安监局参加: 1、宁波市安监局重点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 2、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书、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矿山企业; 3、县(市)、区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73 (五)应急预案的备案 1、安监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宁波市安监局备案。 2、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中央、省属驻甬单位应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家安监总局、浙江省安监局备案;其他企业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74 备案应当提交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

75 (六)应急预案修订 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3个月应重新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6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 企业: 应急预案培训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明示在应急地点 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做好书面以及图像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并录入信息系统。

77 安监部门: 1、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2、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3、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年度的总结报告报送宁波市安监局

78 四、有关标准化工作要求

79 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负责人重视程度不够 2、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3、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4、安全投入不足 5、设备设施简陋
导致:事故频发

80 安全管理的本质: 预测、分析风险 降低、消除风险 防范、减少事故

81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AQ/T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82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8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84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85 (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86 重要意义: 1、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2、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 3、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4、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87 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大安全投入, 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88 目标任务 :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其中: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89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1、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三级达标。 2、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持续运行两年以上,方可申请一级、二级达标。 3、生产条件好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4、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达标等级。

90 5、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6、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91 (四)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104号 )
1、已达标企业的认定:已取得国家级达标的企业视同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已取得省级达标企业视同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已取得市级达标企业视同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

92 2、2011年度标准化申报工作:对目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省级达标的企业,期满后可直接申报二级标准化达标;至今尚未取得省级达标的企业,应先申请三级标准化达标,在取得新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资格后,体系运行满一年的,经市安监局同意可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

93 3、省局将继续委托省安科所对2011年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组织评审,各地也要根据国家总局要求,严格规范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选择适合的中介机构承担此项工作,同时认真加强监管,切实抓好评审质量。

94 (五)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
1、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使用企业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经营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2、评审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及第十二条A级要素“本地区的要求”。

95 3、评审机构的组织管理 4、已达标企业标准化证书期满换证评审 已达标企业应在保持现有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照《通用规范》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在标准化证书期满前按时申请二级、三级标准化复审。 4、二级标准化评审受理:12月15日前

96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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