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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與升等制度 簡介 人事室 報告 10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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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聘任與升等制度 簡介 人事室 報告

2 教師資格取得 審定制 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學校初審合格,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國立陽明大學為授權自審學校 相關法令 教師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教師法4)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 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教師法9) 教育部授權學校自行辦理複審。教師資格經學校複審通過後,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3 教師聘任升等 教師分級: 教師資格: 教師聘期: 校內審查機制: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本校各院中心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 教師聘期: *初聘 :1年 *續聘第1次:1年 *續聘第2次及以後:每次2年 校內審查機制: 系(所)、院(中心)、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每學期辦理

4 升等審查項目 教學、服務 研究 (著作論文審查) 佔總成績30-50% 佔總成績50-70% 評分細項、配分、評分標準,依各學院規定
歸類計分及主要著作,配分及評分標準,依各學院規定

5 升等作業程序 教師向系所提出申請 送會教務處、人事室 系所教評會初審 函知當事人 院教評會複審 初次未通過函知當事 校教評會決審
不服於7日內向院教評會申覆 不服於7日內向校教評會申覆 函知當事人不服於30日 內向校申評會申訴 初次未通過函知當事 人口頭或書面辯明再審 通過 未通過 成立 不成立 請頒教師證書

6 請頒教師證書作業程序 三級教評會通過 教師新聘升等案 人事室通知未具聘任 等級教師證書者 至教育部網站 填寫教師資格審查
履歷表( 教師將填妥之教師 資格審查履歷表 列印1式3份 及1吋照片1張 送人事室 核對證書 所載資料無誤後 轉發送審教師 教育部核發 教師證書 人事室查核資料 後轉請教育部發 給證書

7 升等注意事項-- 年資 年資採計: 限期升等: 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1年 借調期間年資(有返校義務授課),最多採計2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 限期升等: 91年6月12日後新聘及新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到任8年內須通過升等,除因工作情況特殊,經三級教評會專案同意者外,第9年不再續聘 因懷孕或生產,經三級教評會同意,得延後2年升等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6條)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五條:91年6月12日以後新聘及新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到任8年內,皆須通過升等,如未通過升等則視同二次覆評不通過,次年不再續聘;但因工作情況特殊,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第2款、17條第1款及18條第1款所稱:「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均須為取得學位後之相關年資始得採計。 16條之第4款、17條第2款、18條第2款所稱:「曾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3年以上」之年資,不包括擔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以外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

8 升等注意事項-- 專門著作(非學位論文) 定義: 時限認定: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應於一年內發表,其一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發表後二個月內應交學校查核存檔);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 時限認定: 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以教師證書起資年月為推算基準點向前倒推) 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著作送審 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送審之著作: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1第1款指具有博士學位以學位論文送審助理教授。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須為送審前五年內(以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準向前推5年) 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應於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報教育部後予以展延。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者,學校應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9 升等注意事項--專門著作(非學位論文)續
合著: 代表著作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具體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訊) 作者,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其他 升等者(含兼任)主要著作之發表單位需含國立陽明大學。 升等者依本校升等審查辦法規定,需在大學部實際授課始得提出,授課時數依各學院規定。 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0 教師評估 依「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評估準則」,於每年4月辦理。
教師任職滿三年(年資計至評估之前一年12月31日), 自第4年起應即接受評估,其後於每次聘期屆滿前應再 次評估。 任職未滿4年之專任教師雖不必接受評估,惟仍須至研 究人才個人網登錄資料,並繳交相關評估資料供所屬單 位參酌。 教師需經評估通過後始得提請升等。 專案教師於延聘時辦理評估。

11 教師兼職、兼課 程序: 依本校專任教師兼職(課)審核原則,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職、兼課合併計算每週不超過8小時,其中兼課每週不超過4小時 。 限制: 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故現行並未同意教師得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或兼課。 不得經營商業及投資持股過10%。 接受委託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 執行政府機關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時,在經費運用或費用執行上,應符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有涉及詐領疑慮,並強化內部控制措施,以自我審核與自我管理負責的精神,杜絕研究計畫經費核銷之不法情事發生。

12 其他宣導事項—性別平等(一) 消除性別歧視 共創友善校園 性騷擾定義:
消除性別歧視 共創友善校園 性騷擾定義: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別平等教育法)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

13 其他宣導事項—性別平等(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
★103年11月11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 本校教職員工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請於24小時內向學生事務處通報,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不宜私下與當事人協議或進行懲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36條、第36-1條規定 學校教職員工違反通報規定,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教職員工間或與校外人士間之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辦理,收件單位為人事室,並交由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處理。

14 其他宣導事項—性別平等(三)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8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教師涉有第8款或第9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 *教師依第14條第4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教師法第14-3條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15 其他宣導事項 請 假:學校首頁/教職員工/網路差假系統,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請留意系統以e-mail通知進行代理人簽核)
請 假:學校首頁/教職員工/網路差假系統,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請留意系統以 通知進行代理人簽核) 線上公文系統:學校首頁/陽明入口網/校務資訊/線上公文系統,處 理線上公文之簽收、會辦、研究計畫專兼任人員聘任簽陳等。 人員報到離退系統:陽明入口網/校園生活/人員報到離退/新進報到系統\臨時人員報到啟動,處理研究計畫專兼任人員報到啟動。 國外任職年資得申請提敘薪級: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提校教評會審議 * 本校第123次校教評會決議,爾後新聘助理教授如符合提敘薪級原則規定,自第3年起之年資同意採計提敘薪級,並授權由人事室依行政程序簽准,免提會審議。 * 本校第153次校教評會決議,各職級教師曾任國內外具有規模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年資,均提本會認定。

16 其他宣導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擴大學生得提起行政救 濟之範圍,教育部特訂定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 提升學生權利保障,並維持校園行政運作和諧。 * 有關教師專業判斷事宜,如課堂處分、成績評定、論文指導等,請 注意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並宜記錄專業判斷 之內容;同時,宜透過導師制度之落實或洽談時間之提供,增進與 學生間之溝通。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 之下載路徑: 學校首頁/行政單位/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處/學務處服務項目一覽表/工作內容/學生申訴(組別學務長室)/文件下載

17 感謝大家耐心聆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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