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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與著作權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09/15/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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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術倫理與著作權 章忠信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09/15/2011 2017/3/17 www.copyrightnote.org

2 學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亞卓市夫子學院兼任講師(「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題」、「智慧財產權概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簡任督導) 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技職司、參事室專門委員 2017/3/17

3 現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www.copyrightnote.org)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 台科大專利所、交大科法所、逢甲大學財經所、東吳大學法研所、銘傳大學法律系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網路法兼任副教授 2017/3/17

4 大 綱 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規定 常見違反學術倫理之類型 違反學術倫理之效果 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例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大 綱 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規定 常見違反學術倫理之類型 違反學術倫理之效果 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例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之交集與互補 結論 2017/3/17

5 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規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89.4.20.)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37 (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抄襲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 2017/3/17

6 何謂違反學術倫理?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疑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者,適用本原則處理。 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2017/3/17

7 常見違反學術倫理之類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論文資料或數據造假。 抄襲他人論文。 不當引用----直接引用文字或觀念、或翻譯外文,但未註明出處;扭曲真義。 將他人著作以自己名義發表,包括掛名為共同著作人。 一稿數投,含括小幅度修改自己已發表論文再重新發表。 任意發表合作之研究。 2017/3/17

8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2
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2017/3/17

9 違反學術倫理之效果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審議委員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停權終身或停權若干年。 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費用。 追回研究獎勵費。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研究數據造假或抄襲行為,應予終身停權。 2017/3/17

10 違反學術倫理之效果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37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一年至三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2017/3/17

11 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例 抄襲政府網站資料 訴願人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全份計31頁,其中文獻探討部分第4頁至第22頁內容,大量逐字抄錄官方網站刊載之「認識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展望」、「加入WTO新紀元-契機與影響」及「新世紀人力發展方案(民國90-93年)」等4份文獻資料,比例已逾該研究計畫之二分之一,卻未依學術慣例及學術規範予以註明出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召開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結果,認依學術慣例,文獻探討部分計畫申請人應將出處詳細說明,並應以自己之文字敘述,不應逐字抄襲,訴願人所為已違反學術倫理,……..,原處分機關依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9點規定,為訴願人就該會各項補助及獎勵申請案予以停權1年之處分,並無不合。 行政院訴願會2005/9/26院臺訴字第 號訴願決定 2017/3/17

12 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例 以他人著作為自己著作 引用他人學術研究成果時應確實註明出處,為學術倫理之基本要求,其目的除為尊重先前研究人員之學術研究心血外,亦使讀者或審查人員得以正確評價研究者之學術能力及研究成果。訴願人於申請書研究計畫內容之「研究計畫之背景及目的」中,先表明其曾於日本積極參與青光眼視神經病變之研究,並強調其於東京大學眼科部進修期間參與之研究內容及成果,惟除於文中不當引用其未參與之大阪大學研究成果圖片,作為東京大學之研究初步結果外,並一併修改原著作中列於該圖片下方之解說文字,且未將該篇論文列入計畫書之參考文獻中,應非單純於引用資料時漏未註明出處,而係有意將他人著作移為自身研究成果之證明,足使原處分機關對其學術能力及研究成果產生錯誤評價,影響審查研究計畫申請案之正確性及專業性。 行政院訴願會2008/9/30院臺訴字第 號訴願決定 2017/3/17

13 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例 抄襲所指導學生之碩士論文
查訴願人所提「○○○○○○探討」計畫申請書,雖以臺灣地區○○○訂價為例為副標題,但計畫書內容皆有關○○○成本,其中計畫綜合表、計畫中文摘要、計畫英文摘要、研究計畫之背景及目的、研究方法、進行步驟及執行進度等部分,均直接引用訴願人所指導學生黃○○君之碩士論文「○○○成本研究-從○○○面探討」,且計畫英文摘要係全文抄襲黃君之論文,卻均未依學術慣例於計畫書中引註,亦未將黃君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其抄襲之意圖及事實甚為明確,且其計畫書所列擬完成之研究目的或工作項目,與黃君之論文中已完成之項目相同,有使審查人誤以為計畫內容尚未完成之虞,案經原處分機關召開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以訴願人所提研究計畫書違反學術倫理,應依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9點規定,對訴願人爾後獎助或補助計畫申請案予以停權4年之處分,……原處分機關據為訴願人就該會各項補助及獎勵申請案予以停權4年之處分,經核並無不合,尚無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院訴願會2006/12/8院臺訴字第 號訴願決定 2017/3/17

14 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例 抄襲所指導學生之碩士論文
依照學術慣例,計畫申請書所引用之相關文獻,引用幅度應合理,且均須予以註記,並將所有引用的文獻列於參考文獻;縱使得到同意而引用他人著作,仍應註明出處。訴願人以獨立研究之方式提出本研究計畫申請案,卻大量引用黃○○君已完成之論文,而未加以引註,並列入參考文獻,其引用幅度及引用方式已構成抄襲,即有違反學術倫理。 行政院訴願會2006/12/8院臺訴字第 號訴願決定 2017/3/17

15 著作權之取得 創作保護主義 v. 註冊保護主義 (§10前段)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從註冊保護主義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保留著作權註冊 制度) 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 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 2017/3/17

16 原創性(Originality) 只要是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之著作,非抄襲他人之著作,縱使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亦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只有(全部或部分)重製或改作問題 無仿冒問題 ※大家一起來畫蘋果,蘋果一個,圖畫五十張。五十張蘋果圖,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 2017/3/17

17 著作權與專利不同 ※專利 v. 專利說明書 ※學術剽竊 v. 著作權侵害 ※風格 v. 表現
觀念與表達二元論(Idea/Expression) 保護表達,不及於所含之觀念 (§10bis)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專利 v. 專利說明書 ※學術剽竊 v. 著作權侵害 ※風格 v. 表現 2017/3/17

18 著作權之內容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017/3/17

19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15) ◎姓名表示權(§16) ◎禁止不當修改權 (同一性保持權 §17) 2017/3/17

20 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15) 教授得否禁止學生論文之發表?學生得否限制論文公開?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教授得否禁止學生論文之發表?學生得否限制論文公開? 2017/3/17

21 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16)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夫妻、兄弟或師生得否為共同著作人? 2017/3/17

22 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修改權(§17)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2017/3/17

23 著作人格權之特性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 十八 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017/3/17

24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22) ◎改作權與編輯權 (§28) ◎公開口述權(§23) ◎公開播送權(§24) ◎出租權(§29)
◎公開展示權(§27) ◎改作權與編輯權 (§28) ◎出租權(§29) ◎散布權(§28bis) ◎輸入權(§87四) ◎重製權(§22) ◎公開口述權(§23) ◎公開播送權(§24) ◎公開上映權(§25) ◎公開演出權(§26) ◎公開傳輸權(§26bis) 2017/3/17

25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 原則: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30) 例外: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1.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32)
2.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33) 3.特定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 (§34) 計算方式: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35)。 2017/3/17

26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效果(§30)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 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2017/3/17

27 有無著作財產權均不影響著作人格權之享有與行使。 獲得著作利用之授權,仍應註明出處。
著作人格權 v.著作財產權 有無著作財產權均不影響著作人格權之享有與行使。 獲得著作利用之授權,仍應註明出處。 2017/3/17

28 何謂「抄襲」? 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68號民事判決
2017/3/17

29 何謂「抄襲」? 判斷是否「抄襲」他人著作,主要考慮之基本要件為被侵害之著作必須是表達而非思想;其次為被告必須有接觸或實質相似之抄襲行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2017/3/17

30 何謂「抄襲」? 惟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係著作物之表現(表達)形式,而非該著作物之具體技術用途,亦即構想(即觀念)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出相同的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 2017/3/17

31 何謂「抄襲」? 原創性並非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因之苟非抄襲或剽竊他人之著作,縱兩者各自完成之著作雷同或極為相似,因二者均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故認定有無抄襲之標準,除須有實質之相似外,尚須有接觸被抄襲之著作,從而著作之完成日期及其對外公開與否,自為判斷有無抄襲之重要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07號刑事判決 2017/3/17

32 何謂「抄襲」? 按著作權之保護僅限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本身,此為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明定。足見思想或概念在著作權法上並無排他性,倘著作人僅係接受他人思想或概念之激發,而本於自己之精神作用而為創作,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2017/3/17

33 何謂「抄襲」? 按學生在校期間,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之指導,而由學生自己搜集資料,以個人之意見,重新詮釋相同想法或觀念,而以文字表達其內容,撰寫研究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享有、行使著作權。次按判斷是否「抄襲」他人著作,主要考慮之基本要件為被侵害之著作必須是表達而非思想;其次為被告必須有接觸或實質相似之抄襲行為。被上訴人雖接受上訴人上課指導,然上訴人上課僅係作觀念、思考之指導,系爭報告則係由被上訴人嗣後自行搜集資料,綜合判斷考量後獨力以文字撰寫完成,難謂係抄襲而不具原創性,被上訴人自享有系爭報告之著作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2017/3/17

34 著作權與合理使用(Fair Use)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2)
著作人私權之保護 v. 社會公益之維護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2) 引用後得進一步翻譯及散布。(§63) 應註明出處。(§64) 2017/3/17

35 合理使用之標準 一八八六年「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的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案第九條第(2)項合理使用「三步驟之檢驗(Three-step-test)」 1)「僅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下」; 2)「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 3)「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 2017/3/17

36 著作權法(§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017/3/17

37 著作權法(§65) 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允宜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語文著作是否抄襲時,宜依重製行為之態樣,就其利用之質量按社會客觀標準分別考量。至重製他人語文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判斷時尤應注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情。 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2017/3/17

38 著作人之認定 自行完成(§10)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 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1-2)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 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1-2) 僱傭契約(§11) 出資聘人(§12) 推定著作人(§13) 2017/3/17

39 僱傭契約(§11)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2017/3/17

40 僱傭契約(§11) 公司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原則: 員工 公司 約定: 公司 公司 員工 員工(超級員工)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原則: 員工 公司 約定: 公司 公司 員工 員工(超級員工) 2017/3/17

41 出資聘人(§1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2017/3/17

42 出資聘人(§12) 出資委託SOHO族完成的著作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原則: SOHO族 SOHO族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原則: SOHO族 SOHO族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約定: 出資人 出資人 SOHO族 出資人 2017/3/17

43 推定著作人(§13)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 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 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 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推定效果 ※確認侵害故意 ※ 聯繫方便 2017/3/17

44 誰是著作人? 教授與學生是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完成 著作之關係嗎? 教授與研究助理是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 完成著作之關係嗎?
教授與學生是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完成 著作之關係嗎? 教授與研究助理是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 完成著作之關係嗎? 學術倫理是否允許教授與學生或研究助 理建立雇用關係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 關係? 2017/3/17

45 共同著作(§8)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 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教授是觀念指導?還是參與執筆?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 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教授是觀念指導?還是參與執筆? 未註明指導教授、協助資料收集或實驗者,僅 是違反學術倫理,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指導教授列名學生論文之作者,與著作權法規 定不符。 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以自己名義發表,構成侵 害著作權。 2017/3/17

46 違反學術倫理與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不保護「觀念」,僅保護「觀念」之「表達」。 創作著作之人才是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人」。
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實驗室負責人縱使角色重要,若未執筆,就不是論文著作人。 違反學術倫理未必構成著作權侵害。 一稿二投違反學術倫理;一稿二用侵害著作權。 2017/3/17

47 結 論 學術倫理除了道德層面,亦涉及法律責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侵害著作權通常已達學術倫理之違反。
結 論 學術倫理除了道德層面,亦涉及法律責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侵害著作權通常已達學術倫理之違反。 違反學術倫理依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或學界相關規定處理。 著作權侵害依著作權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2017/3/17

48 著作權筆記 認識著作權 請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2017/3/17

49 敬請指教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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