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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常見Q&A 申請升等之資格 論文著作 教育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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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升等常見Q&A 申請升等之資格 論文著作 教育部審查

2 Q: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幾年,可申請任助理教授教職?
9年。(依據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聘用實習醫師,如於受聘起一年內取得醫師執照者,其實習醫師年資,得從寬採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所定「臨床工作」之年資。

3 Q:升等教師之年資,如何計算? 依教師證書所載年月之年資起算每一職級升等專任教師須有前一職等至少3年教學經歷; 兼任教師須至少有教學6年經歷(且須提供兼任教學證明)。

4 Q:教師留職停薪(借調)之期間可否採計升等年資?
教師提出申請之時間,必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故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5 Q:舊制講師:86年3月21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是否可直接升等為副教授?
可以,但必須提出「繼續任教未中斷」之服務證明。所稱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6 Q:兼任教師可否同時於兩校申請升等送審?
不可以,同時於多校兼任之教師,應立切結書說明未於他校申請升等。

7 Q:任專職於他校之教師可否到本校申請升等?
不可以,同時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應由專任學校報部送審。

8 Q:兼任教師授課時數應有多少小時? 兼任教師送審當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得送審教師資格。

9 Q:現在要申請升等,應提交幾年前的著作(論文)?
以五年內(即提出申請日『系、所教評會通過日』起往前推算5年)發表出版之學術雜誌發表者為有效。 例:95年5月21日系所教評會提出升等,則 90年5月21日以後迄今的著作皆可列入

10 Q:升等論文篇數應有幾篇? 教授至少需有三篇,副教授、助理教授至少需有二篇,並應擇一為代表論文,其餘列為參考論文。 。

11 Q:已出版者須檢送抽印本,如未出版者,可否以學術雜誌接受刊印之證明文件先送審?
可以 。

12 Q:代表著作(主論文)如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可合併為代表作?
可以,應註明同為代表著作(一)(二)……。

13 Q:主論文及參考論文,可否更換? 申請人所提論文(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及論文目錄表)一經受理,不得任意更換。

14 Q:論文刊載於何種雜誌刊物才能被認定? 學術專業刊物之認定,以該刊物具有論文審查委員,經審查後刊登者 參加學會演講之論文集,或在一般報章雜誌發表之文章,不得列入參考著作(論文)表內。

15 Q:代表著作,不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而是以「編著」可否送審?
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代表著作,如不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是以「編著」之作品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 所謂「編著」,係指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教科書、工具書、傳記、翻譯等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為升等代表作。

16 Q:初次送審因內容不合審查標準未通過者,第二次可否以原送審之題目為代表著作?
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非前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第二次送著作審查時,得仍用原送審之題目,但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並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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