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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99-2#1043金融市場 第5專題:保險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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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陽科技大學99-2#1043金融市場 第5專題:保險金融市場
資料來源:金融市場, 徐俊明、黃原桂著, 東華書局 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 92年6月 指導老師: 張輝鑫 老師 組別:第五組 組長:財二A 張育瑜 組員:財二A 李佩臻 財二A 林欣怡 財二A 莊凱棋 財二A 李世淵 財二A 黃苡恩 財二A 黃瀅峮 財二A 郭姿廷 2011/4/4

2 目 錄 前言 P.3 壹、認識保險 P.4 貳、保險的原則與契約 P.29 参、保險的種類 P.58 肆、保險組織與行銷 P.166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P.198 附錄 P.217

3 前言 保險起源 保險的歷史長遠悠久,而最早的人壽保險雛形是源自於公元 一世紀時羅馬的一個宗教團體- Collegia tenuiornm組織, 參加此宗教團體的會員必須繳納定額的入會費,當他死亡後, 他的遺族就可以領到一筆喪葬費用。然後,直到中世紀歐洲( 1915年)又形成所謂的「基爾特」(Guild)組織,「基爾特」組織 是由一群職業相同的人,基於互助扶持的精神所成立的團體,除了 保護會員職業上的利益之外,也對其會員的死亡、疾病、竊盜、 火災等災害,共同出資救濟。但是由於早期的人壽保險制度, 保費缺乏科學的計算基礎,所以並不為大多數人所重視,一直到 公元一七六二年英國倫敦的「衡平保險社」(Equitable Assurance Society)才率先根據生命表,按照年齡與身體狀況計算合理的 保險費,也因此改變了一般人對人壽保險的看法。 資料來源: 安心網

4 壹、認識保險

5 壹、認識保險 一、何謂保險 二、風險概念 三、保險的意義 四、保險的特性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六、保險功能 七、保險費
一、何謂保險 二、風險概念 三、保險的意義 四、保險的特性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六、保險功能 七、保險費 資料來源:保險與生活, 謝國成編著,華立圖書, 93年4月一版

6 一、何謂保險 保險係為解決因危險所帶來的損害而設, 但由於保險與風險都具有無形特性,無法用 眼睛看清楚,也無法丈量,因此,為了滿足 幸福生活的需求,並能運用保險以解決各項 風險(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所可能帶來的 負擔。 資料來源:保險與生活, 謝國成編著,華立圖書, 93年4月一版, P.5

7 二、風險概念 (一)風險之定義 (二)風險之特性 (三)風險之分類
(一)風險之定義 (二)風險之特性 (三)風險之分類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8 二、風險概念 (一)風險的定義:指實際結果相對於預期結果的變異程度。 (二)風險的三大特性: 1.不確定性:在訊息較少的情況下,以致於對結果的變異程度 無法衡量。 2.經濟盈虧的可能性:指風險事故的發生,可能造成經濟上的 損失。 3.屬於未來性:不確定的狀況,乃指將來有發生的可能性, 若已發生損失,則風險即已失,自然無風險可言。 資料來源:人身風險管理,凌氤寶、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7/1月 三版 P.2

9 二、風險概念 (三)風險的分類:以性質的觀點分類(1/3) 1.純風險:指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事件會不會發生具有 不確定性,但是一旦發生則僅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機會。 2.投機風險:可能產生損失也可能產生利益,利益與損失 兼具。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9

10 二、風險概念 (三)風險的分類:以風險存在之環境為基礎分類(2/3) 1.靜態風險:指自然力之不規則變動或人的錯誤與惡行而 導致之風險。例如:地震、颱風、偷竊、工業污染 2.動態風險:指源於社會變動之風險,社會變動涉及者 大部分屬於經濟活動。例如:人們的慾望改變、新產品出現、 新科技或新技術、消費者嗜好改變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11

11 二、風險概念 (三)風險的分類:以損失的起源與影響做區分(3/3) 1.特定風險:與特定之人有關的風險。(非限於單一,其特性為 損失發生時波及範圍較小,也比較容易控制) 例如:火災、 爆炸、竊盜 2.團體風險:表多數,此種風險之特性為損失發生時 波及範圍大。例如:天然巨災、經濟失調、政治變動 註:巨災債券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12

12 三、保險的意義 (一)法律上的意義 (二)經濟上的意義 (三)生活上的意義 資料來源:保險與生活, 謝國成編著, 華立圖書, 93年4月一版

13 三、保險的意義 (一)法律上的意義: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 財務之行為。
註:一方-即指要保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對保險標的 具有保險利益,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他方-即指保險人,係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保險公司或 合作社),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的 保險事故發生時,應依其承保條件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保險與生活,謝國成編著,華立圖書,93年4月一版 P.5

14 三、保險的意義 (二)經濟上的意義:保險是由一些可能發生的約定偶然事件者 共同集資彙成一筆資金,而當其中約定事故遭受損害時, 依合理的計算而給予適當的補償,以確保參加者在生活上之 安定的經濟制度。 (三)生活上的意義:保險可說是平時支付小而確定的費用, 來換取大而不確定的保障。 資料來源:保險與生活, 謝國成編著, 華立圖書, 93年4月一版, P.7~P.8

15 四、保險的特性 (一)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 (二)保險是現在的安排,卻用在未來 (三)保險是一種愛心的表現 (四)保險是屬於多數人參與的制度 (五)保險並無好壞之分 (六)買保險是要支付保費的, 不買保險當風險發生時, 須付出更大的代價 (七)買保險不是為賺錢 (八)不可能說「早知道」 資料來源:保險與生活, 謝國成編著, 華立圖書, 93年4月一版, P.9

16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一)對於需求者之影響 (二)對於供給者之影響 (三)對於仲介人之影響 (四)保險市場政府監理之原因
(一)對於需求者之影響 (二)對於供給者之影響 (三)對於仲介人之影響 (四)保險市場政府監理之原因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著, 華立圖書, 92年6月

17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一)對於需求者之影響:有時必須借助保險制度以作為 分散損失之方法,因此政府往往視政策之需要, 而宣告某項保險為強制保險。某項保險產品一旦 成為強制性保險,其需求量無疑必然大為增加。 例如:強制汽車責任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對於供給者之影響:即便市場之需求旺盛,倘若 保險人之本身之財力不足,則不能如數供給滿足 消費者之需要。此外,保險產品之價格,亦非完全 由市場之供需二方決定。政府經常介入保險費率之 釐定,以維持公平合理之適當費率水準。即便市場 有相當高之需求,保險人亦不能立即調高費率, 反之,市場需求不足時,保險亦不能任意降價以 促銷保單。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著, 華立圖書, 92年6月 P.220

18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三)對於仲介人之影響-政府對於仲介人之規範分為三方面: 1.資格取得-不論是代理人或經紀人,皆必須參加資格考試 取得代理人或經紀人執照,才得以營業。 2.佣金報酬-避免保險人剝削,一方面為控制保費水準, 避免消費者無法負擔,因此對於仲介人之佣金報酬水準 進行規範,以保障服務品質與維持市場秩序。 3.營業規定-代理人或經紀人對於保單之說明,不得 誇大不實或誤導要保人或被保人等應在其授權範圍內 辦各項招攬、收費、理賠等事項。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著,華立圖書,92年6月 P.220

19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四)保險市場政府監理之原因(1/2) 1.保險經營之未來性:保險人預先取保費匯集資金,並負責 所有營運與管理工作,然而保險產品之價值在於保險未來之 承諾,倘若承諾未能實踐,則保單失去應有之價值。 2.保險交易之不對稱性:保險人與被保人對於產品之知識並 不對等,無法充分發揮拉鋸制衡之優點,因此必須仰賴 監理機關介入,以彌補買方之資訊不對等地位。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 92年6月 P.220

20 五、政府對於保險市場之影響 (四)保險市場政府監理之原因(2/2) 3.保險價格之預測性:對於個別消費者而言,幾乎是不可能擁 有決定價格所需之資料與預測技術,於是保險價格多半是由 賣方所決定。 4.社會目標之促進與實現:政府介入市場之原因, 除為保障 消費者權益與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外,有些時候,政府可能 是基於本身社會政策之目的,不得不借助保險制度管道, 因而最終介入保險市場之運作。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 92年6月 P.221

21 六、保險功能 (一)對個人及家庭之功能 (二)對企業之功能 1.保障生活安定 1.保障企業安全 2.養成儲蓄習慣 2.維持企業利潤
 1.保障生活安定  2.養成儲蓄習慣  3.提高個人信用 4.合法節稅 (二)對企業之功能  1.保障企業安全    2.維持企業利潤  3.提高企業信用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22 六、保險功能 (一)保險對於個人及家庭之功能 1.保障生活安定:可由各類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或責任 保險的保險給付中得到補償,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 2.養成儲蓄習慣:保險比一般儲蓄更能達到效能,因一般 儲蓄無強制性。投保具儲性的保險,保費必須按期繳納, 否則契約效力即受影響。 3.提高個人信用:某些保險即具有提高信用之功能,以利於 資金取得。 4.合法節稅:保險給付亦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免稽徵 遺產稅,其節稅效益大。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49

23 六、保險功能 (二)保障對企業之功能 1.保障企業安全:投保各類人身保險、財產和責任 都可提供損失時之補償以確保企業經營之安全。 2.維持企業利潤:當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將侵蝕 企業的利潤,則理賠可以支付或填補損失。 3.提高企業信用:保險可提高企業之信用,便利資金流通。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49

24 七、保險費 (一)保險費之定義 (二)保險費之結構
(一)保險費之定義 (二)保險費之結構 資料來源:1.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 2008年3月 六版 2.南山人壽教育訓練暨人力發展部編製 業務員資格測驗精選題庫

25 七、保險費之定義 (一)保險費定義 要保人所支付每一保險單的代價,則稱為保險費。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 2008年3月 六版, P.154

26 七、保險費之結構 (二)保險費結構(1/2) 亦是保險費的定價三要性: 1.保單預定利率 2.預定危機率 3.預定費用率 在此組成中以保單預定利率和預定危機率影響最大。 資料來源:南山人壽教育訓練暨人力發展部編製 業務員資格測驗精選題庫, P.29

27 七、保險費之結構 (二)保險費結構(2/2) 1.保單預定利率 保險費因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可獲得收益用以折扣的利率。 2.預定危機利率 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基礎。 3.預定費用率 保險公司為了營運所需的經費,而佔保險費的比率。 資料來源:南山人壽教育訓練暨人力發展部編製 業務員資格測驗精選題庫, P.29

28 貳、保險的契約與原則

29 貳、保險的契約與原則 一、保險的契約 二、保險的原則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30 一、保險的契約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 (三)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 (四)保險契約之訂立 (五)保險契約之書面證據 (六)保險契約之內容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31 一、保險的契約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1.保險契約為保險人與要保人以保險為目的所訂之契約。 2.保險契約主體當事人之ㄧ方(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利益 存在為前提,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保險人),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33

32 一、保險的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 雙務契約 有償契約 不要物契約 不要式契約 射倖契約 誠信契約 繼續性契約 定型化契約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33 一、保險的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1/4): 1.雙務契約: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互負有給付義務之契約。 一方負有給付保險費之義務,一方負有危險承擔之義務。 2.有償契約: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給付具有對價關係之契約。 保險之原理在於運用大數之法則,保險人得以向要保人收取 保險費,匯集成鉅資,用以支應其損害填補義務所需。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61

34 一、保險的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2/4): 3.不要物契約:所謂要物契約,係指契約之生效,以當事人 一方履行一定給付為前提之契約。反之,契約之生效不以 當事人一方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為前提者,為不要物契約。 4.不要式契約:所謂要式契約,係指法律規定或契約當事人 約定,契約之成立須用一定方式者。除法律特別規定或 當事人特別約定外,大多數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62~P.63

35 一、保險的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3/4): 5.射倖契約:指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所應為之給付, 取決於契約成立後之偶然事實者。保險契約保險人 損害填補之義務,取決於訂約後不可預料之事實。 6.誠信契約:任何契約權利與義務之行使,均應依 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註:「射」意指影射,「倖」意指僥倖; 「射倖」翻為貪圖、僥倖、偶然的。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63~P.64

36 一、保險的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4/4): 7.繼續性契約:指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之給付, 非一次履行即完竣者。 8.定型化契約:指契約內容由當事人之一方事先擬定, 並大量使用同一法律關係之建立者。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64~P.65

37 一、保險的契約 (三)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1/2): 1.要保人(applicant):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 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2.保險人(insurer or assurer):指「經營保險事業之 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 賠償之義務。」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06~P.107

38 一、保險的契約 (三)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2/2): 3.被保險人(Insured)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
賠償請求權之人。在死亡保險之情況,被保險人死亡,一般是 由受益人主張賠償請求權,如無指定受益人,即成為被保險人之 遺產。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 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受益人之觀念僅適用於人身保險,例如,死亡保險中的被保險人 不可能請求保險給付,所以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事先約定一位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08~P.110

39 一、保險的契約-保險契約之主體 項目 當事人 關係人 保險人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法條根據 保險法第二條 保險法第三條 保險法第四條
保險法第五條 基本定義 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申請訂立 保險契約之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惟在人壽保險中隻死亡保險為例外 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僅適用於人身保險 基本權利 保險費請求權 1.財產保險:要保人與被保人為同一人時,與被保人同 2.人壽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與受益人同 保險費給付 請求權 基本義務 負擔賠償 1.交付保險費 2.告知義務 3.通知義務 1.財產保險:告知義務、通知義務。 2.人壽保險:告知義務、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06

40 一、保險的契約 (四)保險契約之訂立(1/2): 1.要保人之聲請: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 簽訂。聲請,即為要約。亦即要保人為締結保險契約所為之 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2.保險人之同意:所謂同意,即為承諾。即接受要保人要約之 意思表示。承諾,可以言詞、書信、出示保費收據、 開給暫保單等表示。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27

41 一、保險的契約 (四)保險契約之訂立(2/2): 3.其他要件:保險契約成立之要件除上述外,尚有當事人 具有行為能力、保險契約內容合法、須有對價等等要件。 4.保險費交付與契約成立之關係:「保險費分一次交付, 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 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 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保險業亦設置保險費延遲 交付特約條款,同意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 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P.127

42 一、保險的契約 (五)保險契約之書面證據(1/2): 1.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人表達要保意念的一種書面文件, 是保險人所設計的一種書面詢問表,所謂的「書面詢問回答 主義」,即是要保人根據保險人設計之要保書詳實填寫之意。 2.保險單:保險單為保險人對要保人所做成之正式書面憑證, 其中記載契約當事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28

43 一、保險的契約 (五)保險契約之書面證據(2/2): 3.暫保單:為一種臨時性保險契約證明文件,通常是保險人 基於特定原因,無法立即簽發正式保單時採用。暫保單 有效期間以一個月為最大期限,惟在正式保單簽發後, 即使尚未達30天,暫保單之效力即告終止。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29

44 一、保險的契約-保險契約之形成與保險契約之證據
的形成 (要約)要保人之聲請 (承諾)保險人之同意 要保人之說明義務 保險人之核保 保險契約的證據 要保人之簽署 暫保單 保險單 批單與批註 我國保單結構 保單正面:序文、簽署、附表 保單背面:承保條款→基本條款、特約條款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27

45 一、保險的契約 (六)保險契約之內容(1/4): 1.保險人與被保人名稱:首先必須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 通常出現於保單之第一頁,此頁又稱宣告頁。 這些當事人必須依契約規定執行其權利與義務。 2.保險期間:保險契約通常僅提供某一特定時段內之保障, 而非永久之保障,所以必須於契約中指明其所涵蓋之時間。 有些時候保險之買方或賣方,可能在保險期間到期之前 想終止契約,因此通常保單上會有一段文字說明終止契約之 規定。 資料來源:保險學, 陳彩稚博士著, 三民書局, 初版5刷2003年10月, P.101

46 一、保險的契約 (六)保險契約之內容(2/4): 3.承保範圍與除外事項:在保險契約中相當重要之內容是 關於保險人之承諾,敘求保險人之承保範圍與除外事項, 關係被保人獲得損失賠償之權益。保單上對於除外事項 可能稱為「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資料來源:保險學, 陳彩稚博士著, 三民書局, 5刷2003年10月 初版, P.141

47 一、保險的契約 (六)保險契約之內容(3/4): 4.對價:契約生效必須有對價存在。保險契約必須說明雙方 對價,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對價為其應繳之第一期保費, 保險人之對價則是其承諾之損失賠償。 5.給付限制與評價方法:保險契約中必須明確敘述保險人決定 給付之方法。保險契約雖是提供意外損失之保障,但是並非 一定全額保障,實務上保險人為保障本身之財務安全,通常 保單會指明最高賠償金額。 資料來源:保險學, 陳彩稚博士著, 三民書局, 初版5刷2003年10月 P.178

48 一、保險的契約 (六)保險契約之內容(4/4): 6.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人之義務:欲使保險制度正常運作, 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人雙方必須善盡契約所規定之義務。 7.爭議發生之解決方式:雖然保險契約是獲得雙方同意而簽訂, 但由於保險之時間因素,因此在簽約之後有時仍有爭議出現, 尤其是關於理賠方面的,因此保單上通常會對於爭議之 處理方式有所規定,以便爭議發生時能依程序進行。 爭議可能有下列情況: (1)爭議該損失求償是否屬於契約之保障範圍。 (2)雙方雖同意該求償是屬保障範圍,但是對於 補償金額仍有所爭議。 資料來源:保險學, 陳彩稚博士著, 三民書局, 初版5刷2003年10月, P.134

49 二、保險的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三)損害補償原則 (四)主力近因原則 (五)損失分攤原則 (六)對價衡平原則 (七)內容控制原則 (八)代位求償原則 資料來源: (1)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50 二、保險的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任一保險契約的訂立,皆以當事人的誠信 為基礎,最大誠信原則應為雙方當事人所共同遵守, 在法律或保險契約中有關於告知、通知與保證的規定; 通常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情況如下: 1、欺瞞(concealment) 2、不實告知(misrepresentation) 3、違反保證(breach of warranty) 資料來源:保險學, 陳彩稚著, 三民書局, 2003年10月 初版, P.195

51 二、保險的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要保人或被保人與保險標的間之經濟利害關係,所謂利, 是指保險事故未發生,保險標的存在,要保人或被保人享有 經濟利益;所謂害,是指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人將 承受經濟上之不利益。所謂保險標的,即為保險之客體, 又上述所謂利害關係,即為保險利益。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170

52 二、保險的原則 (三)損害賠償原則: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 毀損滅失而遭受之實際經濟損害,由保險人給予補償之意。 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有二,分述如下: 1、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無實際損失(無補償), 此種情況通常涉及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之問題。 2、被保險人有實際損失時,在足額保險之情況下, 保險人的補償金額絕不超過其損失金額以上, 即僅恢復被保險人至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保險標的之 狀態。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32

53 二、保險的原則 (四)主力近因原則: 保險人對於造成承保損失的事故認定「只須觀察近因, 而不必觀察遠因」是為近因原則。 所謂近因(proximate cause)係指引起損失的一連串事故中, 其主要與直接而有效的第一個原因。其原因與損失結果的 連鎖關係不受其他獨立與新的原因介入而影響。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09

54 二、保險的原則 (五)損失分攤原則: 損失分攤的原因:是因存在著複保險與其他保險。 損失分攤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被保險人以一個損失, 分別向各個保險人或保險契約請求賠償,而獲得一次或 一次以上的賠償,造成不當得利、違反公共政策、誘發 道德危險,同時破壞損害賠償原則。故損失分攤原則為 損害補償原則裡的補助原則。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02

55 二、保險的原則 (六)對價衡平原則:指保險人所承擔之危險與要保人所繳納之 保險費之間符合大數法則之原理,達到平衡狀態。 註:大數法則:指一件事重覆發生的次數很多時, 其發生的機率就會接近真實的情形。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70

56 二、保險的原則 (七)內容控制原則:由於定型化契約之使用,形式上要保人雖仍 以契約自由原則決定是否投保,但實質上要保人除了 決定「要」或「不要」之外,並無任何議約之權利。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79

57 二、保險的原則 (八)代位求償原則:係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代位。 保險人對於因第三人的行為所導致保險標的之損失, 於給付保險金之後,在保險金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 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 2008年3月, P.107

58 参、保險的種類

59 参、保險的種類 一、人身保險 二、財產保險 三、社會福利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60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二)年金保險 (三)傷害保險 (四)健康保險 (五)萬能壽險
(一)人壽保險 (二)年金保險 (三)傷害保險 (四)健康保險 (五)萬能壽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出版,民國97年7月

61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簡稱壽險,以被保人之生命為保險標的,並以生存或 死亡為保險事故。 1.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條件 2.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為保險給付條件 3.生死合險:合併被保險人生存與死亡惟給付條件 人壽保險契約基本規格項目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出版,民國97年7月, P.366

62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死亡保險(1/8)
係指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 保險金。 以保險期限來分類: (1)定期保險 (2)終身保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出版,民國97年7月, P.368

63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2/8)
(1)定期保險 所謂定期保險,係指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 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 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即無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般而言,定期壽險具備以下三點: 可續保性 可轉換權 重新投保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  2007年3月出版, P.185

64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3/8) (1) 定期保險 可續保性 大部分的定期壽險的保單,都包含一種可讓保單持有人的
保單可持續一限定期間的選擇權;此項續保選擇權使保單 所有人在到期前,可使保單繼續有效,在續保時不需 可保證明;然而,公司通常限制定期保險可續保年齡 一般是在65歲或70歲。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 2007年 3月出版, P.185

65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4/8) (1) 定期保險 可轉換權 此項特性使保單所有人能夠改變定期保險成為終身壽險或
其他保險,而不需要可保證明,可轉換權增加定期壽險的 彈性。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 2007年 3月出版 , P.185

66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5/8) (1) 定期保險 重新投保 在重新投保定期保單契約中,若被保人可以表現出比
其他相同年齡與性別更好的(低的)死亡率,則可適用 選擇性(較低)的生命表。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2007年 3月出版, P.185

67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6/8) (2)終身保險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 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金額立即給付保險金者,稱終身保險; 終身保險與定期保險最主要的不同,在於保險期間的不同。 以下為常見型態類型: 普通壽險 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 2007年 3月出版 P.187

68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7/8) (2) 終身保險 普通壽險(1/2)
普通壽險是終身繳納保費的終生壽險,此種保險對保戶 經濟負擔重,一般很少採用。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 2007年 3月出版 P.187

69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 死亡保險(8/8) (2) 終身保險 限期繳費終身壽險(2/2)
限期繳費終身保單是傳統終生壽險的另一種模式, 它在一定期間內繳納平準保費,可獲得終身的保障, 常見的形式為十年、二十年或者是某一年齡的契約, 如65歲或70歲。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CFP認證系列-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研發小組主編,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2007年 3月出版 P.188

70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2.生存保險 生存保險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保險公司依照 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與死亡保險不同在於 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如於保險期間內死亡, 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因為 保險期滿生存者所提領保險金,一部分來自保險期間內死亡的 保險人所繳付的保險費,一部分來自本身所繳保險費累積儲蓄 生息。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出版,民國97年7月,P.368

71 一、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3.生死合險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 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者 為生死合險,又稱養老保險。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出版,民國97年7月,P.369

72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1.年金保險的定義 2.年金保險分類 3.年金保險與壽險的主要差異
1.年金保險的定義 2.年金保險分類 3.年金保險與壽險的主要差異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73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1.年金保險定義 生存保險採以年金型態經營者,稱為年金保險,屬於 人身保險的一種,其性質較一般壽險特殊。年金一向被 稱為壽險的型態。因壽險之目的係在於資金的累積, 而年金是一種資金的變現,兩者正好相反。 年金保險可分為: (1)商業性年金保險 (2)社會年金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2

74 年金保險分類 依繳付方法 躉繳保費年金 分期保費年金 定額 變額 依被保險人數 單生年金 連生及生存者年金 連生年金 依保險金額 給付之方式
純粹生存年金 最低保證年金 確定給付年金 退還年金 分期退還年金 現金退還年金 短期年金 確定年金 定期生存年金 依給付額是否變動 定額年金 變額年金 依開始給付時間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4

75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1/7) (1)依繳付方法分類 A.躉繳年金:一次付清購進額的年金,即為躉繳年金。
B.年繳年金:在給付日開始之前,分期交付購進額者, 稱年繳年金。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4

76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2/7) (2)依被保險人數分類: A.單生年金:被保人數為一人時,稱單生年金。
B.連生及生存年金:被保人數有兩人或以上者,而年金的 給付係繼續至其中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 C.連生年金:此種年金正好與連生及生存年金者相反, 亦即此種年金的給付,係以數個被保人中第一個人死亡時, 即停止給付。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4

77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3/7) (3)依保險金給付的方式(1/3):
A.生存年金-不退款,此種年金又被稱為普通終身年金或 純粹年金。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4

78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4/7) (3) 依保險金給付的方式(2/3):
B.最低保證年金:為了適應某些年金購買者因懼怕早期死亡 而損失本金的心理,故有了最低保證年金的產生,這種 年金又分為兩種: (A)確定給付年金:指給付的年數有一最低保證的確定年數,不論年金受領人的壽命如何。 (B)退還年金可分兩種: a.分期退還年金:在年金受領人未領足其購買額本息時 即已死亡,則保險公司將繼續給付年金到給付總額與 購買額相等為止。 b.現金退還年金:年金受領人死亡時,以現金一次退還 年金價格和以給付總額的差價部分給指定的受益人。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5

79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5/7) (3) 依保險金給付的方式(3/3): C.短期年金:
(A)確定年金:此種年金的給付與被保人的生死並無關連, 給付期間係事先確定的。 (B)定期生存年金:此種年金與確定年金相似,但有一點 意外,就是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停止給付。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6

80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6/7) (4)依給付額是否變動: A.定額年金:此種年金的給付額與幣值的變動無關。亦即
每期的年金給付額是固定的,不隨貨幣購買力變動而變動。 B.變額年金:此種年金係設計克服定額年金在通貨膨脹下的 缺點。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6

81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2. 年金保險分類(7/7)
(5)依開始給付的時間: A.即期年金:被保險人於一開始躉繳保費(保費一次繳清), 之後不用再繳費通常於約定期間內或一定年齡內可固定每隔 一段時間領取保險金,之後領取之條件則為被保險人持續 生存。 B.延期年金:年金契約訂立經過一定的期間後,或到達一定 年齡後,年金給付才開始,稱為延期年金。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7 安泰人壽

82 二、人身保險 1.年金保險定義 (2)社會年金保險 係指以年金給付方式,對於被保險人遭遇老年、殘廢、 或死亡等事故時,由政府提供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以保障 本人及其家屬未來生活安全為目的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資料來源: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出版,民國97年7月 P.494

83 一、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 3.年金與壽險的主要差異 比較項目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資金運用 資金累積 資金變現 保險事故 死亡或生存
計算基礎 死亡率 生存率 動機 保障自己與遺族 保障自己老年 支付對價 保險費 購買額 可保證性證明 需要 不需要 要保人終止權 純粹年金者無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玩化出版2008年三月, P.403

84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1.傷害保險定義 2.傷害保險種類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85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1.傷害保險定義 即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 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由保險人負責 給付的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434

86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2.傷害保險種類 (1) 普通傷害保險 (2) 團體傷害保險 (3) 旅行傷害保險 (4) 職業傷害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87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2.傷害保險種類 (1)普通傷害保險 又稱個人傷害保險或一般傷害保險,即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造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此種保險的幾付,通常包括因傷致死的死亡保險金給付及 因傷致殘廢的殘廢保險金給付二項,至於醫療保險金貨收入 損失的給付得以特約條款方式附加於本保險單。 (1)普通傷害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434

88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2.傷害保險種類 (2)團體傷害保險
即因多數被保險人作為一個團體的傷害保險。其主要目的, 在求被保險人保險費的負擔減輕,此種形態的保險契約, 僅發給要保人(亦即雇主或社團負責人)一張總保險單, 而每一被保險人只有一張保險證。保險費由要保人向保險人 繳付,至於保險費的負擔方法有二種: A.全額由要保人負擔,即由要保公司列為費用支出。 B.採用分攤方式,由要保人與被保險員工各負擔一部分。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

89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2.傷害保險種類 (3)旅行傷害保險 此種保險在我國通常稱為旅行平安保險,其主要目的是承保
被保險人於旅行行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 本保險設有自動延長有效期限條款:交通工具因故延遲抵達 而非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有效期限自動延長, 但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若因遭劫機所致者, 本保單有效期間自動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2008/3月 六版 , P.435

90 一、人身保險 (三)傷害保險 2.傷害保險種類 (4)職業傷害保險 指從事職業的人因執行職務所致身體的傷害,因而暫時或
永久上失其工作能力時給付其保險金,以補償其醫藥費用及 薪工收入損失的保險。職業傷害保險,通常多採團體保險方式 承保。 (4)職業傷害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435

91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1.健康保險定義 2.健康保險種類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92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1.健康保險定義 健康保險,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所生之
醫療費用或不能從事工作或因而殘廢時,由保險人付 給付之責的保險。 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狹義:僅只急病保險而言 廣義:尚包括人身傷害之醫療保險在內。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422

93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2.健康保險種類 (1)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2)住院費用保險 (3)高額醫療費用保險單 (4)特定疾病醫療費用保險 (5)外科手術費用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名陳森松著,華泰文化出版

94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2.健康保險種類(1/5) (1)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在個人保單為:本人、配偶或子女們;被保險人在 團體險保單為:同一事業之受僱人。其所提供的定額給付, 通常包括病房費及伙食費,但有時不加劃分,而僅約定每日之 最高限額,以及給付之最長期限。如同一傷病住院每次最高付 180日,每日付1,000元。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名陳森松著,華泰文化出版, 2008年3月, P.422

95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2.健康保險種類(2/5) (2)住院費用保險 即被保險人因傷病入醫院治療時,就被保險人住院期間給付
約定之補償金額,但仍有每項及每次住院最高補償總額之限 制。 其所提供之給付包括: A.病房費及伙食費:按約定日額給付,但不得超 過最高補償 限額。 B.外科手術費:保險單通常以附表約定各種手術費之給付限額。 C.醫院雜費:包括藥費、檢驗費等,通常僅籠統約定每次住院 最高的雜費限額。 D.出院療養金:若為重大手術者,在出院後往往需要一段時日之 療養,保險人亦提供被保險人在出院後之若干時日內之出院 療養金。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名陳森松著,華泰文化出版 P.423

96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2.健康保險種類(3/5) (3)高額醫療費用保險單
此保單所提供之給付,只限於醫藥費用。 而醫藥費項目:住院費、手術費、醫院雜費、診療費、 急診費、看護費。其中除住院費以外,其他各項費用之給付, 都不以住院為條件。各項費用均無最高金額之限制,但每一次 受傷或患病之醫藥費總數,卻有一定金額之限制。此種保單 通常設有自負額之規定。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名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出版, P.423

97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2.健康保險種類(4/5) (4)特定疾病醫療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可能為個人、夫婦或全家,即被保險人在保險 生效之若干時日後(如90天)之有效期間內才被確定首次罹患 特定之重大疾病時,由保險人負給付醫療費用賠償金之責。 此種保險所提供者,只限於醫藥給付,包括住院費、手術費, 以及放射治療費,而且各項均有最高限額。另規定各項給付 合計金額達最高總限額時,其契約即行終止。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名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出版, P.423

98 一、人身保險 (四)健康保險 2.健康保險種類(5/5) (5)外科手術費用保險
包括被保險人患病時所需各種外科大小手術費用, 不論其在醫院或外診中施行者皆屬之。通常會在保險 單中列表規定各種手術給付金之最高及最低限額。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名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 P.424

99 一、人身保險 (五)萬能壽險 萬能壽險內的現金價值是跟利率有相關性,其保費的投資
標的通常以債券為主。其最大的特色就是靈活性,即保費繳納的彈性及保額可調整性。萬能壽險是將淨危險保額和現金價值兩個成份拆開。所以保戶繳的保費扣除掉費用後,直接由保險公司自行操作,並宣告利率,以計算現金價值。 保險公司再定期由現金價值中扣除定期險的保費與管理費。 投資型保單 資料來源: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二)運輸保險 (三)汽車保險 (四)責任保險 (五)保證保險 (六)鍋爐保險
(一)火災保險 (二)運輸保險 (三)汽車保險 (四)責任保險 (五)保證保險 (六)鍋爐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101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1.火災保險的定義 2.火災保險的功能 3.火災保險的種類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102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1.火災保險的定義 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簡稱火險,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
係以動產或不動產為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因受火災、閃電或 其他附加危險事故而受到損害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火災保險在火災不幸發生而導致標的物毀損時,能使利害關係人 獲得適當的補償,避免經濟生活的不安定。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66

103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2.火災保險的功能 (1)直接功能 (2)間接功能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104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2.火災保險的功能 (1)直接功能 使遭受火災的財產直接損失與從屬損失,如廠房與機器設備的 (2)間接功能
焚燬與停工損失,可經由火災保險獲得補償,以確保個別經濟 單位的財務營運的穩定。 (2)間接功能 A.火災保險給付可以維持社會永續的生產力,減少實質損失。 B.避免生產事業因火災而無力復工,以維持工人的就業機會。 C.火災保險條款可誘導個別投保單位對損失預防工作的加強, 改善火災的危險因素,以減輕投保人的保費負擔。 D.提高企業的信用基礎,增加其投資活動能力。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66

105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3.火災保險的種類 (1)普通火災保險 (2)火災保險附加險 (3)從屬損失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106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3.火災保險的種類 (1)普通火災保險(1/3) A.定義: 承保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爆炸引起的火災,極少數特定
  承保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爆炸引起的火災,極少數特定 情形的爆炸等基本危險事故所引起的損失,其保險標的 為建築物及其內置存的財物。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 保險物毀損滅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回復原狀。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67

107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3.火災保險的種類 (1)普通火災保險(2/3) B.承保範圍(以住宅火險為例)
我國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為: (A)火災 (B)閃電及雷擊 (C)爆炸 (D)航空器墜落,所引起的火災損失 (E)機動車輛碰撞,所引起的火災損失 (F)意外事故所致的煙燻 (G)承保事故發生,為救護標的物致標的物發生的損失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67

108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3.火災保險的種類 (1)普通火災保險(3/3) C.承保的財產
(A)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以上的建築物,但土地不會遭到          火災的毀損,故無保險的必要。 (B)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物。 (C)其他利益:房租保險、利潤損失險、抵押保險 房租保險:屋主以房屋被火焚所致的租金損失為保險標的 利潤損失險:商店或工廠因火災發生而停止工作,所導致利潤的損失為保險標的 抵押保險:抵押權人為保障其債權,使其不致因火災而使抵押物毀損,導致其無法獲得償還而為的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69

109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3.火災保險的種類 (2)火災保險附加險 承保的危險事故 A.天然災害危險事故
例如:颱風、洪水、地震、地層下陷、滑動或 山崩;地震已列入我國住宅火險的基本承保範圍。 B.社會危險事故 例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 的破壞。 C.其他危險事故 例如:機動車碰撞、航空器墜落、煙燻。 此三項已列入我國住宅火險的基本承保事故。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69

110 二、財產保險 (一)火災保險 3.火災保險的種類 (3)從屬損失險
承保因前述普通火災保險及附加險的事故發生,而致標的物 不能繼續使用,所造成的使用及收益上的損失,或因而發生 的額外費用。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3月 六版 P.270

111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指承保各種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受損失之財產、 費用及利益的保險。可分為: 1.海上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指承保各種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受損失之財產、 費用及利益的保險。可分為: 1.海上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112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1)海上保險概念 (2)海上保險特性 (3)海上保險種類 (4)海上保險損害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113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貨物保險 (1)海上保險概念: 海上保險也稱海上運輸保險又稱水險,可分為「狹義」
與「廣義」的海上保險。狹義的海上保險指對於保險標的物,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損毀、 滅失及費用,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廣義的海上保險 指承保範圍不以海上危險為限,是與海運相關聯的運輸,均得 為海上保險的承保範圍。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 P.159

114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2)海上保險特性: A.具有國際性:海上保險與海運及國際貿易息息相關,因此
保險契約所牽涉的利害關係亦屬於國際性事務。 B.為定值保單:由於海上危險發生時,可能致使保險標的 完全喪失,況且海上保險具國際貿易的特色,保險標的 市價估計無法以任何一國為標準,因此海上保險適合透過 定值方式約定保險金額。 C.費率為自由費率:海上保險具國際性,因此保險費率亦具 國際性。海上保險辦理投保時,係與貿易條件有關,當 貿易條件為CIF條件時,海上保險應由出口商投保;當 貿易條件為FOB條件時,海上保險應由進口商投保,因此 保險的購買係根據貿易條件。 註:定值保險通常用於價值無客觀標準或危險發生後保險標的之市價估計不易者。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162~P.163

115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2)海上保險種類: A.貨物保險:以承保運送過程中之貨物為保險標的之海上保險。
B.船舶保險:以承保船舶及其設備為保險標的之保險。 C.運費保險:以運費為保險標的之海上保險。運送人對託運人 收取運費方式分為: D.船東責任保險:指保險人承保因船舶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 受有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A)預付運費:指託運人於託運貨物時即將運費先行交付運送人。 (B)到付運費:指託運人等到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後 才支付運費者。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蘇文斌、林宏誠著,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164~P.165

116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 損失 全損 實際全損 推定全損 分損 共同海損 單獨海損 費用 單獨費用
損害防止費用 額外費用 轉運費用 施救費用 責任 船舶碰撞責任 防護及補償危險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 P.166

117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1/4): A.實際全損:
B.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全損顯然無法避免,或預計發生 的保全貨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本身價值費用的情況,經合理 委付後,即推定全損。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1/4): (A)保險標的之實體因所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實際全部毀滅。 (B)保險標的受損之程度,已失去其原有的形體,無法以當初 裝船之原物出售者。 (C)被保人對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喪失,永不能收回。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166

118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2/4): C.共同海損:在共同海上冒險時遭遇海難,為共同安全以保存
財物為目的,故意及合理所為或發生之任何非常犧牲及費用, 而這些犧牲與費用應由全體利害關係人按比例分擔。 D.單獨海損:造成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之意外事故,非屬於 共同海損的意外事故者,該項保險標的物分損之。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167

119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3/4): E.單獨費用:被保人或代理人,為保險標的安全或保全標的物時,
所發生不屬於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者。分為: F.施救費用:指船貨遭遇海上危險時,受第三者主動救助脫險而 有效果者,該施救者依法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的報酬, 對於施救無效者,無請求施救費用權利。 (4)海上保險損害(3/4): (A)損害防止費用:被保人、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於有承保的 危難發生時,採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所發生的費用。 (B)額外費用:保險損失發生後,為證明損失之公證理算費用及整修費用等。 (C)轉運費用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168~P.169

120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1.海上保險 (4)海上保險損害(4/4):
G.船舶碰撞責任:指保險人承保因船舶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 導致他方受損時,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H.防護及補償危險:指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基於船舶的 所有權或營運權所產生,除船舶碰撞責任外的其他 責任危險的總稱。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蘇文斌、林宏誠著,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168

121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1)內陸運輸保險概念 (2)內陸運輸保險的承保標的 (3)內陸運輸保險的種類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234

122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1)內陸運輸保險概念: 係承保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
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的毀損、滅失及費用, 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P.234

123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承保標的: A.進出口貨物:在進出口貨物中,具有內陸運輸危險者,在委託
看管、代售、展示、暫存於倉庫或送貨期間,均可由內陸運輸 保險承保。 B.國內運送之貨物:包括陸上運輸、內河與湖泊之運輸及僅限於 國內航線之航空運輸的貨物。 C.運輸及通訊設備:運輸及通訊設備雖非為運輸中的財產,甚至 具有不可移動性,但因其與運輸相關,仍歸於內陸運輸保險的 範疇。例如,橋梁、隧道、通訊管線、無線通訊設備等。 D.流動財產: 個人流動財產例如,攝影機。 商業流動財產例如,自動販賣機。 受託之財產例如,運輸業者、倉儲業者。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 P.236

124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3)內陸運輸保險的種類(1/2): 內陸運輸保險種類可分為商業保險業務及個人保險業務。
A.商業保險業務: 運輸保險(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及通訊設備保險、 商業流動財產保險及受託人責任保險等。 B.個人保險業務以個人流動財產保險為主,常見的有個人 行李保險、個人特定財物保險及個人財產保險等。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 P.237

125 二、財產保險 (二)運輸保險 2.內陸運輸保險 (3)內陸運輸保險的種類(2/2): 我國的內陸保險種類分為:
C.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承保經常性移動或無固定存放 處所之財產,在運輸、攜帶或置存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的 毀滅或損失,由保險人對被保人付賠償責任的保險契約。 D.陸上貨物運送保險:保險人對於被保人以期貨物為 保險標的,提供自起運地至目的地運送過程中的風險保障。 E.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承保運送人或其受僱人於運送途中 發生意外事故,致其所運送貨物有毀損,依法應由運送人付 賠償責任。 F.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承保受託物管理人,在保險期間內 因發生承保範圍所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所受託之物發生 毀損,依法應由受託物管理人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 蘇文斌、林宏誠著,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 P.245

126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1.汽車保險的定義 2.汽車保險的種類 3.承保範圍 4.不保事項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27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1.汽車保險的定義
所謂汽車保險,係指以汽車車體或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導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所應負的 法律責任為標的之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P.286

128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2.汽車保險的種類 (1)主契約 (2)附加契約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129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汽車保險制度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任意汽車保險 汽車損失保險 汽車竊盜損失險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汽車保險車隊負加條款 汽車車體損失險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汽車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險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汽車雇主責任險 汽車乘客體傷責任險 駕駛人傷害險 酒駕補償第三人責任險 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 我國汽車保險制度表: 主契約 附加契約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298

130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2.汽車保險的種類 (1)主契約(1/3) A.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自1996年元月起實施的強制責任險,係依1998年底 立法院通過的「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第四條 (於 修訂後的第六條)規定而強制汽機車 所有人應投保本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299

131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2.汽車保險的種類 (1)主契約(2/3) B.任意汽車保險 (A)汽車損失保險
包括汽車車體損失險與汽車竊盜損失險。汽車損失保險乃 承保被保險汽車因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的毀損滅失予以賠償, 同時亦針對若干損失頻率較高的危險事故,在保單中特別 將之單獨列出而為獨立險種。如我國將汽車保險分別列為 汽車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兩種。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297

132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2.汽車保險的種類 (1)主契約(3/3) B.任意汽車保險 (B)汽車責任保險
汽車責任保險又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係指被保險人因 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 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299

133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2.汽車保險的種類 (2)附加契約 A.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B.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C.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D.超額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 E.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金管保字函修訂) F.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G.供教練車使用附加責任險( 金管保字函核准) H.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條款( 金管保字函核准) I.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 J.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第三人責任附加險(簡稱酒償險) K.汽車乘客體傷責任險 L.汽車雇主責任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300

134 二、財產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 (三)汽車保險 3.承保範圍:依各險種之不同而異(1/3) (1)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承保範圍表 甲式 乙式 丙式
1.碰撞、傾覆 2.火災 3.閃電、雷擊 4.爆炸 5.拋擲物或墜落物 6.第三者之非善意 行為 7.不屬本保險契約特 別載名為不保事項 之任何其他原因 碰撞、傾覆、火災 閃電、雷擊、爆炸、 拋擲物或墜落物 碰撞、擦撞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304~P.306

135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3.承保範圍:依各險種之不同而異(2/3) (2)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
又因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 分別說明如下: A.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 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承保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金額以上的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或已投保而保險契約已失效、不給付及保險人可追償 時,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仍比照強制汽車責任險所 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之。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306

136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3.承保範圍:依各險種之不同而異(3/3) (2)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 B.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依據定義須具備三項要件,方構成第三人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A)須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B)須要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C)須受賠償請求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307

137 二、財產保險 (三)汽車保險 4.不保事項 (1)共同不保事項 例:戰爭、充公、吸毒、核子反應、無照駕駛、民眾騷擾。
(2)車體損失險(甲式)不保事項 例:天災、自然損壞、肇事後逃逸、第三人惡意破壞。 (3)車體損失險(乙式) 例: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壞損失。 (4)汽車竊盜損失險的不保事項 例:被竊所致之損失、侵占行為(許可使用之人)所致之 毀損損失。 (5)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不保事項 例:乘坐汽車之死亡、體傷。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308~P.310

138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1.責任保險的定義 2.責任保險的種類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39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1.責任保險的定義
也稱第三人責任保險,係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由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 賠償責任之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P.525

140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種類 (2)產品責任保險 (3)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4)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41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種類(1/4)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係指企業或團體於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時因過失行為致
第三人的傷害或財物受損,應依法負賠償租任而受賠償 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A.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 載明之營業處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B.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 工作物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P.533~P.534

142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種類(2/4) (2)產品責任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因產品
  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因產品 的缺陷導致意外事故發生,使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依 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 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P.533~P.534

143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種類(3/4) (3)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424

144 二、財產保險 (四)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種類(4/4) (4)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係承保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行為、錯誤或
疏漏或因業務過失致第三人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由該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提出 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424

145 二、財產保險 (五)保證保險 1.保證保險定義 2.保證保險與一般保險比較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46 二、財產保險 (五)保證保險 1.保證保險的定義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雇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 債務人之不彼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任。
可分為: (1)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指因被保證人(員工)之不誠實行為而使權利人遭受財物損失時,由保證人負補償責任。 (2)確實保證保險:被保證人因不覆行契約所規定義務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之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P.544

147 二、財產保險 (五)保證保險 2.保證保險與一般保險之比較 比較項目 一般保險 保證保險 契約關係人 二造契約: 保險人、被保險人
三造契約: 保證人、權利人、被保證人 補償後是否須 償還 保險人無向被保人追償之權利。 保證人為被保證人支付權利人之任何 補償,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回。 保費支付者 要保人 可能為被保證人或權利人 保費性質 保險人承擔責任之對價 服務費用 享受保障者 被保人 權利人 造成損失之性質 意外事故 可能故意 就損失是否可預期比較 整體言之可預期 非預期性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鄭鎮樑著,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P.544

148 二、財產保險 (六)鍋爐保險 1.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正常操作中發生 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責任。 2.保險標的因鍋爐保險第1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 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 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540

149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二)勞工保險年金 (三)全民健康保險
(一)國民年金 (二)勞工保險年金 (三)全民健康保險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0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1.國民年金意義 2.國民年金實施對象 3.國民年金給付項目 4.國民年金投保費率及投保金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1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1.國民年金意義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 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
遺囑生活之安定,特實施國民年金保險制度。 註:我國國民年金實施於97年10月1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2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2.國民年金實施對象
(1)一般國民: (2)退休勞工: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公教 保養老年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而在: A.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B.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加入國保。 A.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B.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 十五年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3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3.國民年金給付項目(1/2)
(1)老年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 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 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 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2)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參加國民年金期間,因傷或病,經治療終止診斷屬重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者,經合格醫院診斷為無法 復原,無工作能力者,可以領取。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4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3.國民年金給付項目(2/2) (3)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請領至配偶死亡、另婚,或子女成年為止。 (4)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 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 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 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元×5=86,400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5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一)國民年金 4.國民年金投保費率及投保金額 (1)投保金額: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17,880,
但隨勞保最低投保金額調整。 (2)保險費率:開辦時為6.5%,第三年起調高0.5%, 以後每兩年調高0.5%,不得超過12%。 155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6 三、社會年金保險 (二)勞工保險年金 1.勞工保險年金定義 2.勞工保險年金之給付項目
1.勞工保險年金定義 2.勞工保險年金之給付項目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7 三、社會年金保險 (二)勞工保險年金 1.勞工年金保險定義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速度與全球壽命最長的 日本相近,再加以少子女化趨勢,規劃一個完善的勞工 退休生活保障制度,已成為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社會的 重要議題。勞委會為能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工保險保障體系, 讓終生辛勞的勞工及其遺屬能獲得更適當的經濟生活保障, 於是規劃勞工保險老年、失能及遺屬年金制度。 註:我國勞工保險年金於9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每位勞工所領薪資不同而投保等級有所差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8 三、社會年金保險 (二)勞工保險年金 2.勞工保險年金之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之給付 (2)失能年金之給付 (3)遺囑年金之給付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59 三、社會年金保險 (二)勞工保險年金 2.勞工保險年金之給付項目(1/3) (1)老年年金之給付
請領要件: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註: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 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 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60 三、社會年金保險 (二)勞工保險年金 2.勞工保險年金之給付項目(2/3) (2)失能年金之給付 請領要件:
註: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舊制按 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 A.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B.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 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61 三、社會年金保險 (二)勞工保險年金 2.勞工保險年金之給付項目(3/3) (3)遺囑年金之給付 請領要件: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 間死亡。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62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三)全民健康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定義 2.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對象 3.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江朝峰等執筆,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修訂一版, 96年7月, P.367

163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三)全民健康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定義 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社會保險模式辦理,本質為繳費
互助、風險分攤的社會安全制度,由被保險人、雇主及 政府三方共同負擔保險費(保費負擔比例),提供被保險人及 其眷屬於生育、疾病、傷害事故時之必要醫療給付,近依 不保障全體國民追求健康的權利。 註: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於84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江朝峰等執筆,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修訂一版, 96年7月, P.367

164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三)全民健康保險 2.全民健康投保對象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設籍滿4個月以上的人(
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只要辦妥戶籍出生登記),都必須 參加全民健保,並將保險對象分為六類(表一),以作為 保險費計算的基礎。除了本國國民之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 法規定及主管機關公告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包括 港、澳、大陸士),除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 參加全民健保外,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4個月起參加 全民健保,以保障自身就醫權利。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65 三、社會年金保險 (三)全民健康保險 3.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主要宗旨是
全民皆納保、使得全體民眾可獲得公平的醫療服務。 165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66 肆、保險組織與行銷

167 肆、保險的組織與行銷 二、保險的行銷 (一)保險行銷之定義 (二)保險行銷之沿革 (三)保險行銷者 (四)保險行銷對象 (五)保險行銷制度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 一、保險的組織 (一)保險組織之由來 (二)保險事業組織型態 (三)民營保險組織 (四)公營保險之組織型態 (五)保險事業之內部組織 (六)保險事業之外勤組織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與實務,范姜肱 著,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5/4月 四版

168 一、保險的組織 (一)保險組織之由來 依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 ,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 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在此限。」其他法律成 立者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成立之全民健保局、依公務 人員保險法辦理公保之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 依勞工保險條例成立之勞保局、郵局依簡易人壽保險 法辦理壽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與實務,范姜肱 著,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5/4月 四版 P.190

169 一、保險的組織 (二)保險事業組織型態 資料來源:保險學要義 理論與實務, 陳雲中著, 三民經銷, 民93 P.215 保險事業之組織型態
保險組織 民營 個人組織保險(營利) 保險公司組織 2.保險相互公司(非營利)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相互保險)組織 其他非營利 2.保險合作社 1.相互保險社 公營 任意性質 2.獨占性 1.非獨占性 強制性質 資料來源:保險學要義 理論與實務, 陳雲中著, 三民經銷, 民93 P.215

170 一、保險的組織 (三)民營保險組織 1.個人保險組織 2.保險公司組織 3.其他主要非營利保險組織
資料來源: (1)保險學 陳雲中著,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六版 (2)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第三版

171 一、保險的組織 (三)民營保險組織(1/5) 1.個人保險組織 (1)個人保險以自然人為保險人,目前仍在有效運作的個人
保險人當屬英國倫敦的勞依茲。勞依茲起源於17世紀, 於18世紀成為交易中心。 (2)勞依茲(Lloyd's London)的組織與運作:採會員制。 (3)勞依茲的功能: A.擁有全世界海上保險與航空保險承保資料,提供 完整的損失記錄。 B.在世界各地監督施救與修護作業,協助理賠。 C.提供會員承保場所及保險交易地點。 D.訂定業務交易、糾紛仲裁管理規則。 E.研發保單格式,為會員設定簽發保單規則。 F.嚴格監督會員的財務及營業狀況。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第三版 P.144~P.145

172 一、保險的組織 (三)民營保險組織(2/5) 2.保險公司組織(1/2) (1)保險股份公司 為營利保險的主要企業型態,皆多屬股份有限公司,
其最高權利機關為股東大會,保險股份公司的經營 基礎為資本,一般都採繳納固定保險費的方式經營。 營利性的保險股份公司組織的優點: A.因受營利動機的誘因,業務經營較具效率,且由於同業間的競爭,可促進保險業對經營效率的提升與產品改進。 B.採用確定保險費制,要保人一旦繳納保險費後,當保險經營之保險資金發生不足時,不負追補義務,對業務的推展,較多便利,有利於業務擴展,危險更為分散,經營更加安全。 C.一般公司組織的保險人擁有雄厚財力,對被保人較多保障。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第三版 P.141

173 一、保險的組織 (三)民營保險組織(3/5) 2.保險公司組織(2/2) (2)保險相互公司
私法上之社團法人,或稱中性法人,非屬公益法人亦 非屬營利法人,屬於合作性質公司,其資產負債表內只 有盈餘沒有股本。保險相互公司組成分子為社員,最高 權力機關為社員大會。保險相互公司須由社員或非社員 出資,此資金稱為基金。而保險相互公司的保險費繳納 採賦課方式,也稱不定額保險費。但現今一般保險相互 公司也多改行確定保險費。 資料來源:保險學,陳雲中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六版 P.141

174 一、保險的組織 (三)民營保險組織(4/5) 3.其他主要非營利保險組織 (1)相互保險社 A.以地方區域或以職業類別為服務範圍。
B.經營組織:社員即為保險加入者。 C.賠償方面所需款項及管理方面所需開支皆由社員共同分擔。 D.社員應負擔之金額稱為分擔額。 E.因經營對象為社員,並不對外公開營業,組織規模較小, 完全為達成社員間相互助之目的。 F.保險關係終止,社員資格即喪失。 資料來源:保險學,陳雲中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六版 P.142

175 一、保險的組織 (三)民營保險組織(5/5) 3.其他主要非營利保險組織 (2)保險合作社
A.由社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及共同利益的一種相互保險組織。 B.此組織為社團法人。 C.社員員保險合作社之構成員;保險合作社為保險人, 社員為要保人。 D.保險關係終止,社員資格仍存在。 E.資金來源:股金和基金。 F.股金由社員繳納;基金由合作社向社員、非社員借入。 G.保險合作社社員應繳納之保險費採確定保險費制,事後不補繳。 H.保險契約以參加分配紅利者為限。 3.其他主要非營利保險組織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41

176 一、保險的組織 (四)公營事業之組織型態 1.任意性質之公營保險 對於保險加入者無強制性,其投保與否全憑己意 自由決定。對外經營方式,分為:
  對於保險加入者無強制性,其投保與否全憑己意 自由決定。對外經營方式,分為: 2.強制性質之公營保險   不具商業色彩,主要特性為具有獨占權、強制性、以徹底 達成社會政策為目的。例如,國家為推行社會政策之目的 所實行的社會保險或政策保險。 (1)獨占性:經營者對於承保某種保險具獨占權, 但無強制性。例如,郵局簡易人壽保險。 (2)非獨占性:以營利為目的,與民營保險在保險市場上公平   競爭。例如,我國台灣人壽辦理的人壽保險。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40

177 一、保險的組織 指內部經營之組織而言,乃為業務經營之中樞, 綜理全部業務之管理,並指揮監督所屬外務組織。 組織型態如下:
(五)保險事業之內部組織(1/3) 指內部經營之組織而言,乃為業務經營之中樞, 綜理全部業務之管理,並指揮監督所屬外務組織。 組織型態如下: 1.管理組織 2.行政組織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46

178 一、保險的組織 (五)保險事業之內部組織(2/3)
1.管理組織 保險人的管理組織與其他行業類似,權力由上往下移動, 而責任是由下往上移動。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董事會為執行機關,而總經理執行公司營運情形的控制, 並對董事會負責。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47

179 一、保險的組織 (五)保險事業之內部組織(3/3) 2.行政組織 (1)功能別組織: 依據執行功能劃分部門,例如,理賠部、
  依據執行功能劃分部門,例如,理賠部、   財務部、展業部、總務部、企劃部及其他必需的部門。 (2)產品別組織:   依據產品類別來決定各部門範圍。例如,   人壽保險公司→團體保險部、普通保險部、年金保險部等。   產物保險公司→設火險部、水險部、意外險部等。 (3)地區別組織:   以保險公司營業管轄區去大小而決定其部門。例如,我國   有北部、中部、南部、東部等部門。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47

180 一、保險的組織 (六)保險事業之外勤組織 一般指總公司內之業務招攬人員,以及總公司以外之專門
招攬業務之分支機構,關於危險之查勘、保費之收取、 契約之更新、以及損失鑑定估價等。保險中介人因與保險 公司在業務上甚為密切,保險中介人分成三大類: 項目 保險公證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 業務內容 事前→查勘、鑑定、估價 事後→理算、洽商 洽訂保險契約 收保費 遞送保單 招攬 交保單 收第一期費用 收費對象 委任的一方 保險人 代表對象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類別 一般公證人 海事公證人 人身經紀人 財產經紀人 人身代理人 財產代理人 專屬代理人 普通代理人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49

181 二、保險的行銷 (一)保險行銷之意義 1.行銷之意義:是滿足人類需求的社會化過程,其與 生產同為交換過程的響亮基本功能。生產者創造了 產品的價值,而眾多生產者交換彼此之所需,此一 交換過程即是行銷。 2.保險行銷之意義:是規劃和執行有關保險概念、保險 組合與售後服務的提供、費率釐訂、促銷、與配銷的 過程,其目的在產生保單交易,滿足準保戶的需要, 並達成個人行銷者及其公司的利潤目標。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58

182 二、保險的行銷 (二)保險行銷之沿革 由於市場越趨競爭,產品間實質差異越來越小, 消費者教育及所得水準均越來越高,不但判斷力 增強,且購買力提高,使愈能洞悉消費者偏好之 生產者愈能創造優異之銷售業績,企業經營方針 由『銷售導向』步入『消費者導向』之行銷時代。 舊式保險行銷 利潤:經由以生產者產品為導向之產品所得 (銷售保險公司所生產的產品) 現代保險行銷 利潤:經由行銷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之產品所得 (整體行銷計畫之執行以滿足顧客)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83 二、保險的行銷 (三)保險行銷者 是執行保險行銷功能,滿足保護及其親屬的需求, 以及促成保單交易的個人或組織。 1.個人: 為代理人、經紀人或保險業務人員,他們的工作在 說服準保戶購買保險。 2.組織: (1)營業組織 : 保險行銷者可以從事各種不同階段的行銷 活動。他們的經營目標以獲取利潤為導向,滿足股東 及吸引投資人。 (2)非營利組織 : 中央健保局為非營利組織的保險行銷者。 他們不以利潤為依歸而是以滿足國民或參加會員的福祉 為最終目的。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0

184 二、保險的行銷 (四)保險行銷對象 1.消費者市場:是由所有最終消費者所構成。這類市場通常為 個人或家庭保單的市場 2.組織型市場:包括企業、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其購買產品為了: (1)生產其他產品:產品製造或出口商須為其產品購買產品 責任險才能取得進口國的進口許可,而順利出口其產品。 (2)再出售:旅行社為旅客購買旅行平安險,再將保費加在 旅費上出售給旅客負擔。 (3)保持組織之正常運作:工廠為員工或生產設備購買保險, 防止損失事故發生時損及財務安全,以保持企業體系之 正常運作。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1

185 二、保險的行銷 (五)保險行銷制度 1.直接承保制度 2.直接回應制度 3.經理人制度 4.代理人制度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186 二、保險的行銷 (五)保險行銷制度 1.直接承保制度 許多保險人對主要商業險種採直接承保制度,僱用專職
銷售人員招攬業務。採用直接承保制的保險人,較可確保 業務來源與品質的穩定性。這種展業制度會產生高額的 固定成本,例如展業職場租金、行政費用等,若沒有 大量的業務來源來分攤,將因費用率太高而無法經營。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87 二、保險的行銷 (五)保險行銷制度 2.直接回應制度
許多保險人對簡單險種逐漸採用直接回應制度,因而在交易過程中就省了代理人這一重點。他們透過自動販賣機,直接郵購或網路媒體等爭取業務。採用直接回應制度的 保險人稱為直接保險人,與代理保險人有別。這種方式能為保險公司節省傭金支出。但也增加了其他推銷費用。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88 二、保險的行銷 (五)保險行銷制度 3.經紀人制度 經紀人是為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尋求可能的最適當保
險。理論上,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險人的 代理人,但其佣金是由承保的保險人支給,若未完成保 單交易,則保險經紀人將無任何報酬,因此保險經紀人 有時會為自己的利益而慫恿要保人簽下不適合的保單。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89 二、保險的行銷 (五)保險行銷制度 4.代理人制度(1/2) 在代理人制度下,保險代理人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間的中介人,並收取傭金做為其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 報酬。一般而言,代理人的任務有兩個 : (1)為顧客購買保險,扮演買方角色。 (2)為保險人推銷保險,扮演銷售人的角色。 因此代理人對買方與賣方都有責任。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90 二、保險的行銷 (五)保險行銷制度 4.代理人制度(2/2) 就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來區分,有兩種不同的制度。 (1)獨立代理制度:
稱為普通代理,該代理人乃一獨立自主的招攬人,能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通常代理人被授權可以簽發 保單、收取保費,並有招攬保全業務的工作。 (2)專屬代理制度: 此一制度下,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依 保險公司集團代理業務,對其招攬的業務不能保留所有權,而由保險公司擁有其自留、再保與控制保單記錄的權利。 190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91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1/7) 1.由於保險商品之特殊性,與一般商業商品相形之下, 在行銷時較為困難,其特質有下列幾個:
(1)產品之無形性。 (2)大眾缺乏主動購買慾。 (3)保險成本屬事前成本。 (4)保險所保障之事項大多與不幸事件相關連。 (5)保單條款過於複雜難懂。 (6)不適的行銷人員給人留下不良的形象。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5

192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2/7) 2.產品之無形性 保險商品主要以無形之允諾做為設計重點,不似有形產品之
具體易於評估。例如:火險對於承保房屋發生承保事故所致 之損失提供補償。人壽保險對於受益人提供財務補償保險, 於被保險人死亡後,提供其遺族之生活費或教育費等,均為 保險產品設計之內容。不似有形產品,顧客可以看的到、 摸的到、易於接受。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6

193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3/7) 3.大眾缺乏主動購買慾 大多數人較無保險觀念,或因對危險之認識不清,或錯估
危險而認為無保險之必要,亦有對保險公司之形象不好而 拒絕保險,甚至厭惡保險,因而對保險較缺乏主動購買慾。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6

194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4/7) 4.保險成本屬事前成本 一般製造業產品價格之決定,利用完善之會計制度即可算出
正確事後成本,並據以決定正確價格。而保險費率之估算屬 成本發生前,儘管保險公司依據過去損失經驗與費用經驗 求得預估保險費率,但理賠成本仍須至未來保險期間屆滿後 才得以確知。 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6

195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5/7) 5.保險所保障之事項大多與不幸事件相關連
保險商品對被保險人提供對未來之保障,大多針對於 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之不幸事件。因此較易造成大眾排斥 保險之心理。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6

196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6/7) 6.保單條款過於複雜難懂 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保單條款過於複雜難懂,其中有些
部分會採取小字體印刷,更難引人入讀,即使買了保險也 實在仍令人難以心安。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6

197 二、保險的行銷 (六)保險行銷商品特色(7/7) 7.不適的行銷人員給人留下不良的形象 保險公司對於招攬人員之訓練等管理若做得夠理想,
將無法代表公司為保戶提供最專業而有效之服務。 因此被保險人常抱怨保險公司之招攬人員於獲致 業務後,便不知去向,售後服務更是乏善可陳。 資料來源:保險學概論二版 凌氤寶 康裕民 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 P.167

198 伍、保險金融市場 現況與未來展望

199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200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1/9)
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統計,2009年台灣保費收入約638億 美元(新台幣1.91兆元),保險滲透度(即保費收入對 GDP的比率)為17.29%,持續居世界第一名。保險滲透度 衡量各國實質保險市場發展程度,居世界第一名應 引以為傲或是戒慎恐懼,以間接金融為主的台灣經濟 型態,當保費收入如此快速累積時,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 與財務穩健相信將成為社會大眾所關注焦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編印

201 年(月1)增率 Annual (monthly) Growth Rate %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表8、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表 Table8:Statistics of Non-Life Insurance 單位:百萬元 Premium Income Unit: NT$ Million 年/月 Year/ Month 總計 Total 年(月1)增率 Annual (monthly) Growth Rate % 火災保險2 Fire 海上保險 Marine 汽車保險3 Automobile 航空險 Aviation 其他財產保險 Miscellaneous 合計 Sub-total 工程險 Engineering 責任險 Liability 信用 保證保險 Credit 傷害險 Accident 健康險 Health 其他 Others 2002 101,433 11.67 23,627 7,369 48,659 3,908 17,870 6,267 5,476 2,675 - 3,452 2003 109,469 7.92 24,178 7,738 50,387 3,840 23,326 6,865 5,799 2,686 7,976 2004 115,468 5.48 22,101 8,357 55,048 3,193 26,769 7,057 6,158 3,053 7,189 3,312 2005 118,502 2.63 22,036 8,665 58,862 1,971 26,968 5,711 6,217 8,431 3,416 2006 114,106 -3.71 21,918 8,910 57,334 1,529 24,415 5,318 5,778 1,557 9,271 2,491 2007 112,583 -1.33 21,881 9,219 55,550 1,365 24,567 5,315 6,157 967 9,864 2,264 2008 107,741 -4.31 21,548 8,937 52,547 1,077 23,632 4,431 5,946 922 10,129 33 2,172 2009 101,859 -5.46 18,705 7,637 50,276 1,153 24,087 4,808 6,023 970 10,178 139 1,970 2010 105,806 3.88 17,365 8,484 52,658 1,261 26,038 4,156 6,567 1,221 11,309 860 1,925 2011/01 11,655 13.52 1,621 825 5,610 381 3,217 485 960 126 1,310 80 256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Source: Taiwan Insurance Institute. 註:1.月之增減率為與上年同期之比較。 自2003年起火災保險含住宅地震保險。 汽車保險含任意汽車保險及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 .

202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2/9) (一)40號公報(1/4)
第40號公報的全名為「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主要是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IFRS4)的相關 規定,該公報訂定目的主要在改善保險人對保險合約的 會計處理,同時規範保險人增加揭露財報中保險合約 相關金額的資訊,讓財務報表更透明化。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三月刊 P.38~P.45

203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3/9) (一)40號公報(2/4)
公報主要內容: 40號公報要求公開過去理賠紀錄,提列未實現損益, 同時把「利差損」列為費用。一旦實施,保險公司 恐怕得增提鉅額準備金、獲利大縮水之外,連淨值 也將由正轉負。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三月刊 P.38~P.45

204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4/9) (一)40號公報(3/4)
影響: 1.由於40號公報殺傷力驚人,保險業抗拒聲浪很大, 稱它為「未來的金融海嘯」。國內保險業第40號公報 會計準則初步計畫2010年實施,壽險業者評估,40號公報 上路將嚴重衝擊老壽險公司,包括國泰、新光等大型壽險 公司的淨值可能因而轉為負數。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三月刊 P.38~P.45

205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5/9) (一)40號公報(4/4) 影響:
2.保險業者指出,這項規範對於投資型保單影響不大, 對傳統型保單則將造成重大衝擊。因為老壽險公司過去 賣了很多高預定利率的傳統型保險,有的保單預定利率 達8%,若以政府公債利率的水準(目前約2.7%至2.8%) 計算業者應提存的準備金,業者可能再度面臨利差損危機。 國內老八家本土壽險公司或部分大型外商壽險子公司, 都可能被迫大幅增提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面臨淨值劇降 甚至由正轉負的窘境。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三月刊 P.38~P.45

206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6/9) (二)保險經紀人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家數的總計 保險經紀人公司
年 Year 家 數* Number of Companies 總計 Total 產險 Non-Life 壽險 Life 2000 382 121 261 2001 394 123 271 2002 380 147 233 2003 494 187 307 2004 418 155 263 2005 450 - 2006 504 2007 510 2008 556 2009 562 年 Year 家 數* Number of Companies 總計 Total 產險 Non-Life 壽險 Life 2000 392 263 129 2001 398 278 120 2002 412 284 128 2003 414 281 133 2004 439 303 136 2005 477 338 139 2006 514 378 2007 486 353 2008 455 314 141 2009 397 267 130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7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7/9) (三)財產保險業公司與人身保險業公司家數的總計
年/月 Year/ Month 總計1 Total 再保險業 Rein- surance 財 產 保 險 業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 人 身 保 險 業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本國保險業 Local Insurance 外國保險業 Foreign Insurance 總公司 (含合作社) Headquarter (including cooperative) 分公司 Branch 海外 分支機構2 Offshore Branch 大陸 辦事處 Office in PRC 在台 分公司 Branch in Taiwan 在台 聯絡處 Liaison Office in Taiwan 總公司 Head- quarter 大陸 辦事處 Office in PRC 2001 58 1 18 163 20 9 15 124 5 2 12 2002 56 17 161 19 3 8 132 6 10 2003 55 164 11 21 137 2004 57 174 135 2005 16 2006 183 22 136 2007 59 4 175 7 2008 61 176 23 139 2009 168 129 2010 2011/01 13 資料來源: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208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8/9) (四)兩岸金融三法
追求共利目標: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台商摩拳擦掌紛紛逐鹿中原, 西進中國擴張事業版圖,在台灣的合作金融夥伴, 只能眼巴巴看著台商客戶與中國當地金融機構交易。 當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於去年十一月 十六日下午六時正式簽訂後,已經在中國設立辦事處 滿二年的銀行,馬上申請設立分行,準備開展業務。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三月刊

209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一、保險金融市場之現況(9/9) (五)登陸門檻
相較於銀行、證券業在MOU簽訂前登陸受限,保險業則是最 幸運的行業。十六年前中國訂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獨漏 保險業,因此保險業得以領先其他金融機構在MOU簽定前就 登陸,唯須符合五三二門檻。 五三二門檻: 指外資保險公司申請登陸資格,母公司總資產須50億美元、成立30年以上、大陸辦事處成立2年以上。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雜誌, 三月刊

210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1/6) 影響金融保險市場改變因素中,整體金融環境及 經濟環境占有極高成分。
影響金融保險市場改變因素中,整體金融環境及 經濟環境占有極高成分。 (一)全球金融整合趨勢 (二)金融分業經營走向整合化經營 (三)銀行保險業務的興起 (四)產壽險業界限模糊化 (五)人口老化及退休規劃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436

211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2/6)
(一)全球金融整合趨勢 過去保險、銀行與證券間業務壁壘分明的籓籬已 逐漸被撤除,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業間跨業經營且 朝向大型化與集團化的趨勢。 主要包括以下五項演變趨勢: 1.綜合銀行制度的擴張 2.銀行與保險業務的合併經營 3.證券交易與經紀業務的集合 4.金融與非金融機構的併購 5.金融百貨化的興起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436

212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3/6) (二)金融分業經營走向整合化經營 金融經營環境 經營策略 結構與組織
過去 金融專業專屬性提高 資訊不普及 消費者自主性低 製造時代 市場管制 提供專業化、單一化金融服務 金融分業經營架構 現在 資訊普及與可近性高 消費者自主性提高 整合服務需求興起 交易成本下降 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 金融跨業經營架構 金控公司 策略聯盟 轉投資 綜合銀行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439

213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4/6)
(三)銀行險業務的興起 銀行與保險跨業合作,藉由銀行資源與通路銷售 保險商品業務,也就是所謂的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 發展最具代表性。銀行之所以將業務之觸角延伸至 保險業務,主要受到一個「推力」與「拉力」的影響。 推力:銀行業因為傳統利差變小,使傳統貸放業務 面臨利潤衰退的壓力。 拉力:由於保險市場快速成長,吸引銀行業將業務 擴及保險業。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439~P.440

214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5/6)
(四)產壽險業務界線模糊化 近年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因為許多中間性業務的 開放,使的產壽險業之經營範圍已有越來越模糊化之 趨勢。未來依據保險法修正方向,更將開放一年健康險 給產險業者經營,產壽險業之經營界線進一步模糊化。 對消費者而言,意味著在價格上有了比價的空間,理財 服務也會因而受益,因為有了更多不同公司且不同險種 可以推薦。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441~P.442

215 伍、保險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展望 二、保險金融市場之未來發展(6/6)
(五)人口老化及退休金市場 我國人口出生率屢創新低,人口老化情形十分嚴重,因 此對於長命風險之預防,將成為保險市場發展的另一項 重點。 隨著我國高齡化社會程度日益提高,會有越來愈 多人意識到退休計畫三大支柱之概念,包括政府退休金 計劃、雇主退休金計劃、個人退休金計劃等,因此 退休金市場規劃必然是未來保險業發展之方向。 資料來源: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修訂版),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九十六年七月 P.443~P.444

216 THE END 謝謝聆聽

217 附錄

218 附錄 一、專有名詞 二、Q&A 三、貢獻圖

219 附錄 一、專有名詞 巨災債券: 巨災債券之發行係嘗試將巨災危險藉由資本市場分散, 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關於自然災害的債券,
如果災害發生,風險將由投資者承擔;反之,投資者可以 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巨災債券結合了保險與資本兩大 市場,為當前相當新興的風險移轉工具,國際上常見其 衍生性商品,如巨災選擇權、巨災權益賣權、巨災交換等。 資料來源: Money DJ理財網

220 附錄 一、專有名詞 保險可以節稅的部份有分以下幾種: (1/2) (一)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節稅方案:
 (一)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節稅方案:    納稅義務人為"要保人",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所投保的人身保險,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每人每年有24000 元的 扣除額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所以,為家人投保不但可以分散家庭 風險,而且還可節省所得稅賦。   (二)營利事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方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保險費: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 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 為受益人者,準予認定。 每人每月保險費在 2000 元以內者,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 部份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到各該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 規定,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49

221 附錄 一、專有名詞 保險可以節稅的部份有分以下幾種: (2/2) (三)贈與稅 贈與稅節稅方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贈與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 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依據法規,只要每年之贈與總額不要超過一百萬元,就可以免納贈與稅, 因此,若家長每年贈與一百萬元給子女,並用這筆錢為子女投保, 滿期時,領到的滿期金將不用課稅。   (四)遺產稅 遺產稅節稅方案: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金是不用計入 遺產總額的。     所以,只要保戶買了保險,在他離開這世界的時候,這筆錢不但可以 繼續提供家庭的開支,而且還有下面這許多好處:      1.個人資產因繳交保險費而使資產總額降低,減少遺產稅稅率。     理賠的金額可供作繳交遺產稅的金錢來源,使遺族不用為籌得 鉅額現金,而賤價拍賣不動產或動產。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49

222 附錄 一、專有名詞 何謂危險? 危險,可分為逆選擇與道德危險。 逆選擇: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 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資訊優勢,選擇對自己較 有利的產品,因此風險較高的被保險人會比風險較低的 被保險人購買更多保險。 資訊不對稱:指交易的一方擁有對方沒有的資訊。 資料來源:保險學-風險管理與保險, 許文彥著, 新陸書局, 民97年1月初版

223 附錄 一、專有名詞 道德危險: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後,行為的改變。 事前的道德危險:指被保險人因為有保險, 而影響其預防損失發生的動機。 事後的道德危險:指被保險人因為有保險,而影響其 在損失發生後,減少損失的動機。 資料來源:保險學-風險管理與保險 許文彥著 新陸書局 民97年1月初版 P.134

224 附錄 一、專有名詞 除外事項: 避免不可保危險、避免承保易受要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 操縱控制之損失、避免重複保障、刪除一般人不需要之
保障或自然損耗、刪除某此需要保險人特殊處理之 危險項目。 資料來源: 保險學 陳彩稚博士著 三民書局 初版5刷2003年10月 P.141

225 附錄 一、專有名詞 告知: 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應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 保險人,亦即要保人於契約訂立時有告知義務。所謂
重要事項則是指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曾承保條件的各項事實。 通知: 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如有顯著改變,亦應讓保險人知悉以便 採取因應措施,因此廣義的告知差務實應包含告知義務與 通知義務。 保證: 又稱特約或特約條款,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就特定事項所為的 擔保。保險法第67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 不問過去現在或未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資料來源: 保險學 陳彩稚博士著 三民書局 初版5刷2003年10月 P.195

226 附錄 一、專有名詞 欺瞞(concealment): 係指未提供應該揭露之重要事項的資訊,而導致保險人以較低的 價格接受投保。
不實告知(misrepresentation): 係指要保人或被保人對於重要事實提供錯誤之資訊,與「欺瞞」 有所區別的地方是,「不實告知」乃是已提供資訊,但該資訊 卻不真實。 違反保證(breach of warranty): 要保人或被保人未信守其保證,而使預期損失與簽約當時之估計 有所差異,可能造成保險人之潛在損失擴大。若違反 最大誠信原則,不論其是否故意,只要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使其效力溯及消滅,且無須退還其 已收取之保險費。 資料來源:保險學 陳彩稚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4/8月 增訂二版 P.204

227 附錄 一、專有名詞 複保險: 對一個投資標的可保不同家保險公司的保險, 但不可超過投資標的之本身價值。
複保險: 對一個投資標的可保不同家保險公司的保險, 但不可超過投資標的之本身價值。 資料來源:保險學原理, 鄭鎮樑 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5/10月 三版, P.202~P.203

228 附錄 一、專有名詞 再保險: 即保險人於接受保險業務時,考慮到危險的分散原理,並斟酌自身承保能力,而將超額部分轉由他保險人
承保,藉以減少自身之責任,以策經營之安全。 所以再保險又被稱之為「保險人的保險」。

229 附錄 一、專有名詞 無工作能力之認定: 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險人經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
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並應經勞保局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230 附錄 一、專有名詞 所謂「第三人」為被保險人、附加被保險人(第一人)及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第二人),也就是在不保事項中
被除外者,均不在第三人的範圍。所謂「依法」係指民法的 侵權行為,而民法的侵權行為要件為:損害已發生、行為不法、 故意或過失、因果關係存在。 資料來源: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著,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六版, P.307

231 附錄 一、專有名詞 盈餘三利源 死差益 實際死亡人數 < 預期死亡人數 利差益 實際運用收益 > 預期運用收益 費差益
實際營業費用 < 預期營業費用 229 資料來源:

232 保險費負擔比例 保 險 對 象 類 別 負 擔 比 例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負 擔 比 例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70 私校教職員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  雇主的受雇者 60 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100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 外僱船員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  水利會會員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 本人  第五類 低收入戶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本人 眷 屬 其他地區人口 230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233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90140529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0年1月1日施行
資等級 月 薪 資 總 額 (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 月投保薪資 日投保薪資 第 1級 17,880元以下 17,880元 596元 第 2級 17,881元至18,300元 18,300元 610元 第 3級 18,301元至19,200元 19,200元 640元 第 4級 19,201元至20,100元 20,100元 670元 第 5級 20,101元至21,000元 21,000元 700元 第 6級 21,001元至21,900元 21,900元 730元 第 7級 21,901元至22,800元 22,800元 760元 第8級 22,801元至24,000元 24,000元 800元 第9級 24,001元至25,200元 25,200元 840元 第10級 25,201元至26,400元 26,400元 880元 第11級 26,401元至27,600元 27,600元 920元 第12級 27,601元至28,800元 28,800元 960元 第13級 28,801元至30,300元 30,300元 1,010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234 第14級 30,301元至31,800元 31,800元 1,060元 第15級 31,801元至33,300元 33,300元 1,110元 第16級 33,301元至34,800元 34,800元 1,160元 第17級 34,801元至36,300元 36,300元 1,210元 第18級 36,301元至38,200元 38,200元 1,273元 第19級 38,201元至40,100元 40,100元 1,337元 第20級 40,101元至42,000元 42,000元 1,400元 第21級 42,001元以上 43,900元 1,463元 備註 一、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 薪資分12,540元(12,540元以下者)、13,500元(1 2,541元至13,500元)、15,840元(13,501元至1 5,840元)、16,500元(15,841元至16,500元)及 17,280元(16,501元至17,280元)五級,其餘年滿十 六歲以上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二、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 薪資下限為11,100元,其薪資總額超過11,100元者,應依前 項規定覈實申報。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 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6,000元(6,000 元以下)、7,500元(6,001元至7,500元)、8,700元 (7,501元至8,700元)、9,900元(8,701元至9,90 0元)、11,100元(9,901元至11,100元),其薪資總 額超過11,100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四、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日投保薪資金額角以下四捨 五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235 保險滲透度 Insurance Penetration %
2009年世界各國保險滲透度前20名排行表 Global Ranking of Top 20 Insurance Penetration in 2009 保險滲透度 Insurance Penetration % 排名 Ranking 國家 Country 總計 Total 壽險業 Life 產險業 Non-Life 1 台灣 Taiwan 17.29 14.19 3.10 2 荷蘭 Netherlands 13.57 4.24 9.33 3 英國 U.K. 12.92 9.94 2.98 4 南非 South Africa 12.90 10.07 2.83 5 香港 Hong Kong 10.97 9.56 1.41 6 南韓 South Korea 10.91 7.05 3.86 7 法國 France 10.37 7.24 3.13 8 巴哈馬 Bahamas 10.23 2.64 7.59 9 日本 Japan 10.18 8.06 2.12 10 瑞士 Switzerland 10.03 5.51 4.52 11 芬蘭 Finland 9.57 7.62 1.95 12 丹麥 Denmark 9.25 6.21 3.04 13 愛爾蘭 Ireland 9.03 6.68 2.35 14 葡萄牙 Portugal 8.24 5.95 2.29 15 瑞典 Sweden 8.10 6.14 1.96 16 美國 U.S. 8.07 3.52 4.55 17 那米比亞 Namibia 8.03 6.08 18 比利時 Belgium 7.94 5.28 2.66 19 義大利 Italy 7.76 5.34 2.42 20 加拿大 Canada 7.44 3.38 4.06 世界 World 7.01 4.03 資料來源:摘譯自" Swiss Re, Sigma No. 2/2010"。 註:保險滲透度:保費收入對GDP之比率。

236 附錄 一、專有名詞 保險密度:平均保費支出;每人每年的保費支出 保險滲透率:保費收入對於GDP的比率; 投保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數 之比率。 普及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37 談到「台灣人比較愛買儲蓄險」這件事,我們的具 體證據是「保單的滲透率〈平均保費/GDP〉很高, 但是每張保單的平均保額相當低」。根據台灣保發
中心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的有效契約的投保率〈 有效契約件數除以人口數〉為204.84%,每人平均 保額是131萬多元。 假設以人壽與年金保險的有效保額,除以名目國民 所得,339.67%數字大約只有3.17倍。以「保額應該 是年收入10倍」的標準來看,這樣的保障對台灣人 實在不夠。更弔詭的是:台灣每人平均保額只有 年收入的3倍有餘,保費支出卻占了國民所得的 17.29%以上。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38 從該統計報告的內容顯示:台灣的保單滲透率在 全世界排名第1,就是台灣人所支付的保費其實並 不少,只是大部分都是拿去購買保障功能較低的儲 蓄險。儘管台灣的保險業處於「滲透率高,而平均 保額卻相當低」的情況,我們對台灣的保險業發展, 抱持相當樂觀的態度。因為那代表著:保障型保險 未來的銷售機會,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39 年(月1)增率 Annual (Monthly) Growth Rate %
人身保險業保費收入統計表 Statistics of Life Insurance Premium Income 單位:百萬元 Unit:NT$ Million 年/月 Year/ Month 總計 Total 年(月1)增率 Annual (Monthly) Growth Rate % 個 人 Individual 團 體 Group 人壽保險 Life 健康保險 Health 傷害保險 Accident 年金保險 Annuity 2002 889,287 22.01 692,725 107,705 51,944 16,724 6,861 5,642 7,686 2003 1,132,652 27.37 864,722 120,321 52,044 73,617 6,837 5,601 9,510 2004 1,308,490 15.52 948,114 134,241 48,706 155,004 6,896 6,341 9,188 2005 1,457,750 11.41 1,120,305 143,869 49,059 121,040 6,803 7,230 9,444 2006 1,563,701 7.27 1,238,954 155,594 49,537 97,113 6,059 7,778 8,666 2007 1,875,097 19.91 1,461,458 171,412 50,100 169,438 5,105 9,322 8,262 2008 1,918,843 2.33 1,330,840 188,180 50,609 327,997 4,573 9,151 7,493 2009 2,006,559 4.57 1,301,359 210,842 50,026 424,536 4,215 8,714 6,867 2010 2,312,849 15.26 1,491,337 225,365 49,088 527,064 4,511 8,421 7,063 2011/01 207,505 -4.15 163,826 19,489 4,090 18,226 396 896 582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Source:Taiwan Insurance Institute 註: 1.月之增減率為與上年同期之比較。 年起含中華郵政公司資料。 Note: 1.The monthly growth rate is compared to same period last year Year 2003 statistics includes data received from the Chunghwa Post Co. Ltd.

240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起者,因無法坐起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肢體障礙 一般肢體障礙 極重度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評定標準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起者,因無法坐起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肢體障礙 一般肢體障礙 極重度 因需同時具有上肢、下肢、脊柱或其他神經系統中二項以上重度以上障礙,方屬極重度,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其他神經系統 若無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智能障礙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心臟 極重度、重度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殘障認定標準,已考量(1)其機能遺存極度或顯著障礙。(2)有無工作能力。(3)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4)需他人扶助之情形等四要項,心臟、肝臟及呼吸器官之極重度與重度等級均達生活自理能力喪失,無法自理,需家人周密照顧者。 造血功能障礙,重新鑑定期間:二年,重度等級評定標準為無法負荷日常工作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肝臟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呼吸器官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造血機能 植物人 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無法與他人溝通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241 記憶力極度或重度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要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自閉症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失智症 極重度、重度 記憶力極度或重度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要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自閉症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極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 罕見疾病 為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多重障礙 其中一種障礙類別符合上開表列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242 (二)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對象 類別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本人 眷屬 第1類 公務人員、志願役軍人、 公職人員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 所屬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個人 私校教職員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 受雇者 雇主、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2類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同第1類眷屬 所屬的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第3類 農、漁民、水利會員 農會、漁會、水利會 第4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 在卹遺眷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替代役役男 內政部指定之單位 第5類 合於社會求助法規定的 低收入戶成員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第6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243 附錄 A:投資型保單:具有「保障」與「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 商品,保戶所繳交的保費,部分負擔壽險死亡成本,其餘
何謂投資型保單?其設計原理為何?投資型保單的種類為何? A:投資型保單:具有「保障」與「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 商品,保戶所繳交的保費,部分負擔壽險死亡成本,其餘 部分可投資於其他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債券等, 保戶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設計原理: 1.消費者的教育程度提升,對於自己的投資理財會想做某 程度上的掌控。 2.因應通貨膨脹的問題。 3.滿足消費者對報酬率即時反應市場環境的需求。 4.保險公司因應長期低率的環境以分散其投資的風險。 投資型保單種類: 年金類:投資型年金保單。 壽險類: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型壽險保單又分為變額壽險 以及變額萬能壽險。 資料來源:國華人壽

244 附錄 二、Q&A 1.Q:保險公司倒閉對你的保單有什麼影響? A:如果保險公司倒閉會有承接的單位去承接
這樣公司,例如某一家保險公司或是政府, 承接了公司則那些保單必然也會被承接的 公司承接下來,所以保險公司倒閉不會 影響到自己的保單。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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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附錄 二、Q&A 2.Q:投保最低年齡為多少?最高年齡為多少? A:每一家保險公司所設計規範的投保年齡 會有所不同,每一商品的限制會不同,
所以沒有確切的投保最高及最低年齡。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49 附錄 二、Q&A 3.Q:針對特殊疾病,哪一家保險公司方案福利比較佳, 對投保的家庭造成的負擔較小?
保險公司對特殊疾病的認定不同,所以必須是 指定某一特殊疾病才可得知投保哪一保險公司 較佳。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50 附錄 二、Q&A 4.Q:請詳細舉例道德危險與逆選擇實例? A:逆選擇:要保人隱藏自身的資訊,讓保險人 做出逆向選擇。
例如:某甲有遺傳性疾病,在他買保險時沒有 告知保險人而讓自己得到較低的保險費率。 道德危險:要保人簽約後,會因其利益而讓風險 發生,從中獲取利益。 例如:某甲投保了了意外險,而故意造成意外, 從中謀取保險利益。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51 附錄 二、Q&A 5.Q:要進入保險業基本需要哪幾張證照? A:進入保險業基本需要人身保險業務員 證照以及金融市場職業道德。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52 附錄 二、Q&A 6.Q:如果有人有過自殺的病歷,他在投保時要 主動誠實告知這件事嗎?如果誠實說的話 保險公司會給他保嗎?會保什麼險?
當時自殺的原因、事後藥物追蹤以及醫院 給予當事者的病名為何,才斟酌是否給予 投保。但是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通常不會給予 有自殺過的當事者投保保險,因為都是心理上 的缺陷,例如憂鬱症。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53 附錄 二、Q&A 7.Q:規劃家庭保險組合時,應考量哪些因素,方能較精確求算 其保險需求缺口?
依賴父母的時間等。 資料來源:由本組研討得知

254 附錄 二、Q&A 7.Q:一般產物保險契約的基本規格項目為何? A:基本上產險沒有一定的規格契約,我們以我們最密切的 汽車強制險作為例子
1.被保險人、加害人、受害人、受益人 2.承保範圍 3.不保事項 4.追償事項 5.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 6.保險費之交付 7.要保書記載事項 8.理賠範圍及標準 254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險同業公會

255 組員貢獻圖

256 報告後活動剪影(1/2) 上圖:張輝鑫老師與第五組合照 由左而右:張育瑜、李佩臻、黃苡恩、李世淵、莊凱琪、郭姿廷、黃瀅峮、林欣怡

257 報告後活動剪影(2/2) 上圖:張輝鑫老師與第五組組長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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