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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措施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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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措施教育訓練
報告人:人事室陳怡安組長 104年9月21日

2 大綱 緣起 各部會訂頒之原則 本校因應及規劃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分流 作業流程

3 緣起 (一) 臺灣大學學生因校方調整教學助理薪資、研究生助學金措施,認為勞動權益受影響,組成學生工會,凸顯兼任助理的身分歸屬問題
高教工會就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投保健保問題向相關單位反映 學生及高教工會基於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事實,應全面認定為僱傭關係,要求學校為學生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

4 緣起 (二) 教育部104年6月17日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勞動部同日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教育部要求各校依上開二原則,訂定全校性處理規範,並儘速於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

5 緣起 (三) 為廣泛徵詢師生同仁意見,經104年9月16日提擴大行政會議討論,及辦理教育訓練俾師生同仁瞭解相關配套作業及行政流程,以期運作順暢,爰規劃自104年10月5日起實施 5

6 教育部-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一)
學生兼任助理定義: -兼任研究助理 -兼任教學助理 -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 -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7 教育部-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二)
學習型 勞動型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 課程學習 服務學習 1.訂定勞動契約 2.辦理勞健保、提繳勞退金 3.受僱之學生為著作人,僱用之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及研究成果之專利權 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1.有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論文研究指導 、研究或學習活動計畫,並就學習準則、評量 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等明定之。 2.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 3.對危險性之學習活動增加保障範圍。 4.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如指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學生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

8 勞動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一)
兼任助理 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學校與兼任助理間僱傭關係之判斷 應就其情形,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9 勞動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二)
人格從屬性 學校或其代理人對兼任助理提供工作之指揮監督關係,相較於 專任助理之指揮監督關係,並無顯著不同 學校或其代理人對兼任助理之提供工作,具有監督、考核、管 理或懲罰處分之權 學校或其代理人對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內容、報酬支給、出 勤管理及終止契約等事項,具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 經濟從屬性 兼任助理領取之報酬與協助學校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 價性;其領取報酬之計算,依學校訂定標準發給,不因領取 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 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非為自己之 營業勞動,而係歸屬於學校

10 科技部-修正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一) 修正重點 補助費用調整 專任助理不限單一計畫約用,可由科技部補助同一機構數個計畫分攤經費
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管理費調整至業務費列支。 其他依相關法令應支出,非屬經常性之人事支出費用,仍於管理費列支。 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專任助理不限單一計畫約用,可由科技部補助同一機構數個計畫分攤經費 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為助理人員 10

11 科技部-修正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二) 修正重點 刪除部分規定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兼任助理人員為應屆畢業生者,得視計畫需要繼續約用至完成畢業離校手續後二個月止。 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於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 11

12 科技部-修正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三) 配套措施(104.07.16教育部/勞動部說明會摘錄) 調整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研究人力費填寫方式
增加兼任助理分類,選填僱傭關係助理者,依填列之費用,自動計算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 調整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方式 僅核列一筆「助理人員費用○元」,不依助理類別分列細項。 12

13 本校因應及規劃 (一) 本校分工 人事室 兼任助理、臨時工 訂定全校性規範(協同教務處等單位) 身心障礙人數 勞僱型申訴 本校窗口 教務處
教學助理 訂定學習準則、評量方式 學務處 工讀生、研究生助學金 爭議、學習型申訴 總務處 加退保、津貼及薪資核發 研發處 著作權歸屬 主計室 確認津貼、薪資、獎助金之會計科目

14 本校因應及規劃 (二)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重點如下(1/5): 學習型(1/2)
進用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參與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15 本校因應及規劃 (三)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重點如下(2/5): 學習型(2/2)
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對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悉依「國立陽明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不得擔任

16 本校因應及規劃 (四)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重點如下(3/5): 勞僱型(1/2)
進用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於到職日完成簽訂勞動契約事宜 到職時,本校(計畫主持人、教師、各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於工作時應辦理簽到退,並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用人單位管理;簽到退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17 本校因應及規劃 (五)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重點如下(4/5): 勞僱型(2/2)
執行二項以上工作者,不得重疊工時支領重複之工作酬勞 協助或參與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歸屬本校所有 勞僱型兼任助理對於勞動權益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各業管單位應就申訴事項處理並回覆申訴人。對於申訴處理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如仍有聘用需要僅得擔任臨時工,其餘均不得擔任

18 本校因應及規劃 (六)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重點如下(5/5): 身分認定爭議處理
設「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身分認定處理小組」 處理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型或勞僱型身分認定之爭議 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秘書、教務處代表、研究發展處代表、學生事務處代表、人事室代表、學生所屬學院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勞資會議代表及勞動法專家或學者組成 各計畫主持人、教師、其他單位主管或學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具雙方關係確認文件之次日起十日內,向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19 學生兼任助理之認定與分流 (一) 兼任研究助理由計畫主持人及學生共同認定 教學助理由學校統一認定為「學習型」
研究生助學金由學校統一認定為「學習型」 工讀生由學校統一認定為「勞僱型」 臨時工為「勞僱型」 不限制學生於同一時間同時擔任學習型及勞僱型兼任助理 設「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身分認定處理小組」 各計畫主持人、教師、單位主管或學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具雙方關係確認文件之次日起10日內,向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20 學生兼任助理之認定與分流 (二) 學生兼任助理之分流

21 配套措施 (一) 學習型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學習不得要求學生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性質工作
對危險性學習活動增加學生之保障範圍(例:增加學生平安保險額度) 學習型兼任助理名冊由人事室、學務處定期提供予教務處,為學生加選課程(1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研究成果可作為畢業條件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不得擔任

22 配套措施 (二) 勞僱型 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 簽訂勞動契約 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變更契約約定事項(工資、工時),應與助理協商 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如未依規定完成勞保加保即先行進用人員,人員於尚未辦理勞保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致無法申請勞保給付,或衍生勞保局對本校之罰鍰時,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單位主管負繳款之責 於工作時應辦理簽到退,並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用人單位管理;簽到退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執行二項以上工作者,不得重疊工時支領重複之工作酬勞

23 配套措施 (三) 勞僱型 注意事項(1/3) 學生兼任助理: 充分瞭解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評估自身能力及意願後,再決定從事兼任助理工作
外籍學生應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 提繳退休金(離職儲金): 本國籍:得在每月投保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帳戶;所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外國籍:每月工資6%作為自提離職儲金 研究成果歸屬:勞務所生之成果,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屬學校 不可作為畢業之條件

24 配套措施 (四) 勞僱型 注意事項(2/3) 若因勞資糾紛產生之罰鍰,除因行政單位疏失所致者,由學校負擔外,其餘疏誤均由教師本人、系(所)、院及學校四方分擔(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學生有數項兼職,衍生之勞健保費用,按學生支酬比例在各該計畫經費中分攤

25 配套措施 (五) 勞僱型 注意事項(3/3) 各學院、系所:
總經費不變情形下,人力減少,系所宜預為因應:可提高勞僱型兼任助理之工作比例月支薪額,以接近勞保最低投保金額(11,100元),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而工作量提高,亦可減緩人力不足的困擾 身心障礙人員進用不足額之罰鍰由各學院按比例分攤經費(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若因勞資糾紛產生之罰鍰,除因行政單位疏失所致者,由學校負擔外,其餘疏誤均由教師本人、系(所)、院及學校四方分擔(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26 學生兼任助理作業流程 兼任研究助理 臨時工 兼任教學助理(TA) 研究生助學金 工讀生

27 分流制實施前已進用之作業流程 (一) 目前持續在進行聘用程序,聘期有至本年底、本學年度結束或一年以上者。10月5日分流制實施後,此類已完成聘用程序者之處理: 兼任研究助理(目前有聘期、無簽契約) 由學校通案調查學習型/勞僱型型態關係認定,並辦理簽約、勞健保加保事宜 臨時工(目前無聘期、無簽契約) 分流制實施前已完成之工作時數,依原有程序支酬;至於實施後將進行之工作時數,應依新制之用人流程進行簽核、加保

28 分流制實施前已進用之作業流程(二) 目前已進用之兼任研究助理,104年9月25日前填妥表件簽章後,附證件(身分證、外籍學生附護照及工作許可)影本,送人事室以分送教務處加選課程及總務處辦理勞健保加保 相關表件為免影響學生兼任助理上課及上班時間,可由系所辦公室、鄰近之辦公室或學院統一送件 填寫之表件: 計畫類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勞僱型兼任助理另填勞動契約、勞健保加保申請單 學習型兼任助理另填「研究計畫實務」修課申請表 28

29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作業流程 管理 進用 離職 支薪 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至線上差勤系統簽到退、請假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依計畫主持人規定辦理學習時間管理(可利用現有差勤簽到退系統,但無請假功能) 計畫項下臨時工:至線上差勤系統簽到退及工時分配 管理 進用 離職 支薪 學習型、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於報到時,將核定簽及在學證明送出納組造冊,於每月發給一次研究津貼或薪資(直接匯入個人戶頭) 計畫項下臨時工:計畫主持人辦公室檢具申領臨時工資表件(核定簽影本、請款用出勤表、黏存單、薪資印領清冊)於次月10日前指定人員依相關流程確認及核銷,於主計室收件當月末日前完成核發作業

30 兼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 兼任研究助理 104年10月1日起,依分流之學習型/勞僱型,選擇線上公文格式
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自分流制實施日(104年10月5日)開始加保 對於勞僱型之進用公文簽案,請計畫主持人及受僱之當事人留意簽核進度,以免影響當事人加保 30

31 兼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 臨時工全屬勞僱型。非計畫臨時工,原則盡量不進用,並請各學院建立常態性支援人力(已有專、兼職而按月加保在案者),供各單位聯繫運用。(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名冊可於陽明入口網\校園生活查詢 計畫主持人應注意事項 支領之加班費及資遣費,雖由學校管理費支應,但該等費用應由計畫中扣回

32 兼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進用 研究計畫臨時工(1/3) 原填送之專題研究計畫臨時工約用申請單,自分流制實施後,改以線上公文簽核
進用簽陳、契約書,請預估每月薪資上限,並依實際工作日(時)數支給 換算為月薪後,不可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基本時薪 按目前基本時薪每小時120元 至線上差勤系統簽到退及工時分配 32

33 研究計畫臨時工(2/3) 兼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進用 薪資異動
簽訂契約時,每月薪資上限盡量估算精確,與每月實際支領之薪資差距不要過大,每月薪資不固定者,係以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為準辦理加保,每月實領薪資雖有異動,仍按原投保金額加保 每月實際支領之薪資上限,非因工時短期增減,而係固定常態調整,薪資上限因而改變時,需重新上簽陳、簽契約書 每月薪資上限未達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目前為11,100元)者,遇薪資異動時,不須重新上簽陳、及重簽契約書 33

34 研究計畫臨時工(3/3) 兼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進用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勞僱分流後,公文系統及流程須配合更新,於系統廠商完成建置前(暫訂104年10月15日),報到人於線上到離系統要勾選「加勞健保」,以免影響自身加保權益 34

35 相關疑義,可先至人事室「學生兼任助理專區」Q&A查詢答案,如尚有其他問題可以電子郵件或電話詢問(2210、2356,因人力有限請盡量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問)
定期檢討相關措施

36 「學生兼任助理」專區

37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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