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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四:綠色郵件、黃金降落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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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業四:綠色郵件、黃金降落傘

2 綠色郵件 公司融資法案例選評-海克曼訴阿曼生 案情簡介
 公司融資法案例選評-海克曼訴阿曼生 案情簡介 1984年3月,斯坦伯格集團購買了超過兩百萬股沃爾特 迪士尼製造商股票。發起了對迪士尼公司的收購戰。意識到斯坦伯格集團對本公司的收購戰,迪士尼公司董事會宣佈迪士尼將以迪士尼新發行的價值兩億美元的股票收購阿微達公司,並承擔阿微達公司一億九百萬美元的債務。斯坦伯格集團代表股東對迪士尼公司董事提起了股東的派生訴訟,以阻止阿微達交易。但是,1984年6月6日,阿微達交易仍然完成。斯坦伯格集團接著又購買了大約兩百萬股迪士尼股票,將其持有的迪士尼股票增至流通在外股票總額的12%。1984年6月8日,斯坦伯格集團告訴迪士尼董事,它打算以每股67.50美元的價格要約收購迪士尼49%的流通在外股票,其餘的股票將以每股72.50美元的價格要約收購。迪士尼的董事的反應迅速,在當天晚上就向迪士尼建議回購斯坦伯格集團所擁有的迪士尼股票。回購協定在6月11日達成。本案原告是沃爾特 迪士尼製造商的股東,他們以公司董事為保留自己的職位,而實施了此次股份回購交易,違反了董事對公司的信義義務;以及斯坦伯格集團利用要約收購和派生訴訟謀取自己股票的溢價,違反了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義務,協助董事鞏固自己的地位為由,將迪士尼公司的董事和斯坦伯格集團列為被告,請求解除迪士尼公司與斯坦伯格集團之間的回購協議,返還迪士尼公司支付的股價和其他費用。 案件審理 本案首先在地區法院進行了初審,法院認為原告勝訴的可能性很大,下達了初始禁令,命令斯坦伯格集團除了按照民法2261條規定的謹慎受託人的標準管理從迪士尼股票回售中獲得的利潤以外,不得轉讓、投資或處分這部分利潤。初始禁令同時要求斯坦伯格集團通知原告和法院,有關從回售股票交易中,所獲的所有收入的投資工具或投資形式的每一個變化。初始禁令在原告向法院提供一百萬美元的擔保後開始生效。斯坦伯格集團對初級法院的初始禁令不服,提起本上訴案。 強生,副法官(Johnson, Associate Justice )發表了法庭的意見: 原告,沃爾特 迪士尼製造商(Walt Disney Productions,下稱迪士尼)的股東,起訴要求返還迪士尼在“綠色郵件”(greenmailing)交易中支付的費用。被告是在“綠色郵件”中支付了大約三億二千五百萬美元($325 million)的迪士尼董事,以及這筆金錢的接受者,斯坦伯格集團(Steinberg Group,下稱斯坦伯格)。 原告在下級法院得到了一個初始禁令,初始禁令命令斯坦伯格集團,在迪士尼--斯坦伯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上設立一個信託,這筆利潤大約六千五百萬美元,斯坦伯格集團要定期提交對這筆利潤處分的財務報告。斯坦伯格集團對該項初始禁令提出了上訴。我們同意下級法院的初始禁令。

3 正如下面會更仔細討論的,如果原告證明斯坦伯格集團在向公司回售股票時違反了它對公司和股東的信義義務,原告就能夠對這次回售所得的利潤主張推定信託。原告在證明斯坦伯格集團違反信義義務方面,已經確立了合理的可能性。初級法院從證據中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下達一個初始禁令對於防止利潤在訴訟未決時減少和消失是必要的,同時減少在給予和拒絕給予禁令的過程中,給原告造成的困境。 下述事實和程式 1984年3月,斯坦伯格集團購買了超過兩百萬股的迪士尼股票。我們可以將這個看作是收購戰的開幕,迪士尼董事們的應對是,宣佈迪士尼將以迪士尼新發行的價值兩億美元的股票收購阿微達公司,並承擔阿微達公司一億九百萬美元的債務。斯坦伯格集團對應這次行動的方式是提起股東的派生訴訟,以阻止阿微達交易。但是,1984年6月6日,阿微達交易完成。 斯坦伯格集團並沒有因阻止迪士尼購買阿微達的失敗而退縮,它接著又購買了大約兩百萬股迪士尼股票,將其持有的迪士尼股票增至流通在外股票總額的12%。1984年6月8日,斯坦伯格集團告訴迪士尼董事,它打算以每股67.50美元的價格要約收購迪士尼49%的流通在外股票,其餘的股票將以每股72.50美元的價格要約收購。迪士尼的董事的反應迅速,在當天晚上就向迪士尼建議回購斯坦伯格集團所擁有的迪士尼股票。回購協定在6月11日達成。 根據與斯坦伯格集團的協議,迪士尼以兩億九千七百四十萬美元($297.4 million)購買了斯坦伯格集團所擁有的迪士尼股票,並支付了要約收購的準備費用,兩百八十萬美元,總計三億兩千五百四十萬美元($325.4 million),或者說相當於每股大約77美元。斯坦伯格集團獲得了大約六千萬美元的利潤。作為回報,斯坦伯格集團同意不購買迪士尼的股票並駁回對阿微達交易訴訟的個人理由。但斯坦伯格集團並沒有駁回對阿微達交易的派生訴訟請求。 回購股票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是迪士尼通過借貸得到的。這個交易,加上在阿微達交易中承擔的債務,使得迪士尼總共的負債額達到捌億六千六百萬美元,是迪士尼全部股東權益的三分之二。宣佈了與斯坦伯格集團之間的協議以後,迪士尼股票的價格下跌至每股50美元。這樣,斯坦伯格集團在交易之後得到了一個高於市場價50%的價格。 針對斯坦伯格集團訴訟的要點在於,它利用了要約收購和針對阿微達交易的訴訟為其股票獲得了超過市場價的溢價,違反了他對迪士尼和其他股東的信義義務。原告請求,當然還有其他請求,解除迪士尼與斯坦伯格集團之間的回購協議,核算斯坦伯格集團從迪士尼獲得的所有資金並確認對這些資金的推定信託。 經過了法定的通知和聽證以後,初級法院下達了初始禁令,初始禁止命令斯坦伯格集團除了按照民法2261條規定的謹慎受託人的標準管理從迪士尼股票回售中獲得的利潤以外,不得轉讓、投資或處分這部分利潤。初始禁令同時要求斯坦伯格集團通知原告和法院,有關從回售股票交易中,所獲的所有收入的投資工具或投資形式的每一個變化。初始禁令在原告向法院提供一百萬美元的擔保後開始生效。

4 雖然我們沒有找到要求綠色郵件交易的發動者返還不當得利的案子,但是,加里福尼亞法存在這樣的先例。
在Jones 訴H. F. Ahmanson &Co. 案中,我們州的最高法院採納了Pepper訴 Litton案所確立的股東《大憲章》:“董事是一個受託人,同樣,一個有控制權的股東或股東群體也是受託人。他們的權利來源於信託。在受託人位置上的董事獲股東,不能把自己利益放在第一位,將他的受益人放在第二位。他不能操縱公司事務損害公司利益,不能忽視普通公認的正直與誠實。他不能運用他的權利為自身謀取利益,損害股東的利益。因為這種權利受到了衡平法的限制,不能用於增大受託人的利益而排除或損害受益人的利益。如果違反了這些原則,衡平法將糾正錯誤的行為或者進行干預,以阻止錯誤行為成就。” 最終的問題在於“是不是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交易都具有陌生人與陌生人交易的特徵。” Ahmanson案涉及該公司的一個商業計畫,通過該計畫,多數股東設立了一個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設立的方式使少數股東的股票不再能夠通過市場流通。法院認為原告指控的事實,構成了對被告提起違反信義義務的訴因。“被告選擇了一種行為,在這種行為中,他們通過自己對企業的控制,獲得了股東得不到的利益。他們這樣做,沒有考慮對小股東的損害,也缺乏合理的商業目的。”雖然有很多正當的理由說明公司董事為什麼會購買另一個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但是,赤裸裸地為保留他們的權力地位和對公司的控制卻不在這些理由之中。 如果迪士尼董事違反了他們對股東的信義義務,斯坦伯格集團也將被認為是唆使者和協助者,承擔連帶責任。斯坦伯格集團知道自己是以遠遠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回售股票,以使迪士尼董事保住對公司的控制權力。斯坦伯格集團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迪士尼借了三億兩千五百萬美元來回購他們的股票。從斯坦伯格集團以前與迪士尼的交易中,包括阿微達交易,它知道增加的債務負擔,對迪士尼的信用評級和股票價格都有不利的影響。如果它積極參與了董事違反信義義務的行為,又從中獲得了利益,他不能推卸責任。“當有一個共同的計畫或共同的設計構成侵權的話,所有參加者都負有連帶責任,不管他們是否進行了不法行為。” 斯坦伯格集團爭辯道,現有的證據並沒有說明回購協議是在董事們試圖長期控制公司而非善意地為了公司的利益而進行的。 在訴訟的這一點上,無須向法院呈示“冒煙的槍”(smoking gun)。我們認為法院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勝訴的可能性。迪士尼董事的行為——特別是他們行為的時間——很難被理解為是惡意收購防禦措施以外的行為。斯坦伯格集團于1984年3月開始收購迪士尼股票。在1984年5月,迪士尼董事會宣佈了迪士尼將收購阿微達和承擔其一億九千萬美元債務的計畫。想方設法使得目標公司不那麼吸引人,是試圖保住對公司控制的董事會公認的防禦技巧。而且,斯坦伯格集團于1984年6月8日宣佈了他將要約收購迪士尼49%的在外流通股股票。緊接著這個宣佈,迪士尼董事就開始與斯坦伯格集團協商回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兩天以後就達成了回購協定。 一旦說明一個董事從交易中獲得了個人利益,本案似乎是這樣,那麼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董事身上,董事不僅應當證明交易是在善意的基礎上達成的,而且還要證明從公司和相關利益者角度看來,交易是內在公平的。迪士尼董事提供的唯一證據就是該公司一個律師提供的結論性陳述,“迪士尼回購股票的目的在於避免對迪士尼公司和他的股東造成損失,要約收購就會造成損失。”這樣模糊的陳述無法證明董事的善意和交易的內在公平。

5 裁定 原告列舉的法律和事實與被告的反駁辯論相比,表明了原告勝訴的合理可能性,雖然我們強調,最後的判決必須等待庭審,庭審也可能得出一個不同的判決。關於困境,我們認為初級法院得出的結論是合理的,即如果交易所得和利潤減少或消失的話,帶給股東的損害遠遠大於斯坦伯格集團作出與初始禁令相符的投資和核算行為所面臨的困境。 維持發佈初始禁令的命令。 案例評析 本案是有關公司回購和“綠色郵件”交易的經典案例。“綠色郵件”交易的發起人,其初始的目的就是通過對公司收購的威脅得到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謀取暴利。那麼公司董事為什麼對公司被收購心懷恐懼呢?顯然是害怕公司新的控制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會,更換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經理人。因此,他們會通過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回購收購者手中持有的公司股票,同時要求收購者作出一定的承諾,保留自己的董事地位。這樣的交易具有為董事謀取私利的很大因素,因此法院認為董事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回購的股份。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這是一個初始禁令,不是庭審判決,沒有經過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因此,真正的庭審,被告可能會提出一些理由為自己辯護,因此,也不一定董事一定會最終敗訴。 (責任編輯:吳臻) 注釋: 綠色郵件(greenmail):特指在公司收購中,公司的收購方通過大量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製造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的威脅,然後要求目標公司回購他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而面臨被收購的目標公司的董事,因為害怕失去自己在公司的職位,同意以一定的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回購收購發動者持有的目標公司股票。編者注。 出處:李莘著《美國公司融資法案例選評》 資料來源;

6 黃金降落傘 美金融紓困案 首輪遭否決 【聯合報╱編譯張佑生、陳澄和/綜合報導】 2008.09.30 03:03 am
美國參眾兩院的兩黨領袖與布希總統先後召開記者會,強調七千億美元紓困方案過關的重要性,但不知烏雲罩頂,風雨欲來的國會大廈,何時方能撥雲見日? (美聯社) 布希政府與國會領袖就七千億美元金融紓困方案達成協議,眾院廿九日表決。 雖然美國府會好不容易敲定紓困方案,但眾院首輪投票以二○五比二二八,遭到否決,道瓊指數立刻反應,一度大跌超過七百點。 美國總統布希表示紓困方案向全球傳遞的訊息,是美國嚴肅處理恢復金融體系的信心和穩定:「紓困方案若不過,美國經濟將付出無比慘重的代價。」 眾院議長波洛西女士表示:「盡情歡樂的派對已經結束了。(The party is over.)提供黃金降落傘給野心勃勃的華爾街經營者的時代已經畫上句點,今後納稅人不會再為魯莽的華爾街埋單了。」  「黃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s)是指大型金融機構執行長肆意擴張業務,留下爛攤子後還可享有巨額離職金。 以美林集團、美聯銀行和花旗集團三家公司執行長為例,下台時分別領走六千六百萬、五百萬和一千六百萬美元離職金。無論冒險飛得多高,都有大筆鈔票墊背,不會摔死,故稱為「黃金降落傘」。 波洛西與共和黨參議院多數黨領袖瑞德說,他們堅持納入限制執行長薪酬與嚴格保護納稅人的條款,以避免傷害納稅人福祉來圖利金融業。瑞德說:「我們瞭解華爾街的貪婪,也知道近年來監督不周讓情況更加惡化。」但是,形同慷納稅人之慨,去解救華爾街大亨與炒手的紓困方案,在兩黨都引起強烈反彈,國會議員只差沒喊出「含淚投票」。  瑞德也說,原來顧慮金額過高而持反對立場的共和黨領袖,如今已轉而支持紓困案,紓困方案原預期在國會過關機率大增。 財政部長寶森原先的提案要求完全授權,可不受監督地收購金融機構的不良房貸證券。但兩黨協商後,只同意立即提供兩千五百億美元讓財政部收購不良貸款,另外一千億美元必須向國會報告後才能獲得,最後的三千五百億美元更必須聽候國會指示行事。 修正後的法案要求美國總統五年內提出計畫,確保使用在紓困計畫中納稅人的錢能充分獲得補償。波洛西說:「如有任何短缺,必須由金融機構支付,不是由納稅人埋單。」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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