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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 一、依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二、細則第49-1條開標不遲於次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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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標 一、依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二、細則第49-1條開標不遲於次一上班日。
三、公開開標之定義――開啟廠商標封,宣布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規定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四、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五、限制性招標之評選優勝廠商如於招標文件載明時間及地點仍比照開標程序。 簡報人:林中財

2 開標 六、限制性招標之比價/議價開標程序。
七、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時地之情形:細則第49條,包括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地無法預先標示;秘密作業需要等情形。 八、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主持人、承辦人、審標人(當場審標)、監辦人。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簡報人:林中財

3 九、監辦人員監視開標程序。 十、開標/流標/廢標時應製作紀錄。 十一、開標當日不一定要決標。 十二、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必須派代表到場。
簡報人:林中財

4 開標前自我檢核 底價訂定是否已完成。 相關單位之通知是否已確認(監辦、會辦、協辦等單位)。 公告程序、內容之確認。
有無廠商異議申訴及其處理情形。 有無廠商疑義及其處理情形。 招標文件有無特殊規定。 簡報人:林中財

5 開標條件 一、公開招標之第一次開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其他招標方式無規定。 二、何謂開標前合格廠商(細55) 。
三、對個案不開標/開標後得不決標之情形。 四、流標/廢標後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縮短,並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五、審標結果合格廠商家數不須達3家。六、分段開標尚未開標之文件應發還廠商。 簡報人:林中財

6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一、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時如何處理。 三、謹慎決定不公告之理由。 四、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優先洽原住民。 簡報人:林中財

7 不開標決標情形 一、對個別廠商不開標決標之情形。 二、何謂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三、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不應決標予得標廠商。 四、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得廢標。 五、廢標後得採行之續辦方式及準用規定(細58) 。 簡報人:林中財

8 開標前形式審查 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之封面)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廠商是否已依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收件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廠商是否已將標封(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之封面)之封口密封完妥。 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簡報人:林中財

9 開標前形式審查 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未投遞二封以上之投標文件。
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各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未與其他投標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相同(非屬直接判不合格但有圍標疑慮須加以注意有無投標文件異常關聯情形)。 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皆未有同一公司之二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採購分別投標之情形。 簡報人:林中財

10 開標前形式審查 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皆無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不合格標)。
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皆無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政黨及關係企業)。 簡報人:林中財

11 審標 一、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 二、對投標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廠商說明。 三、審查結果應通知廠商,包括不合格原因。
四、文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五、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得允許更正(細60) 。 六、審查結果之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細61) 。 簡報人:林中財

12 開標後基本文件審查 規格文件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分段開標時)。 標單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分段開標時)。 廠商投標聲明書。
押標金票據或憑證(免繳押標金時免附)。 簡報人:林中財

13 開標後基本文件審查 投標廠商應屬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其證明文件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得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簡報人:林中財

14 開標後基本文件審查 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其證明文件為廠商之實績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業主出具之完成證明等)該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簡報人:林中財

15 開標後基本文件審查 投標廠商應屬已納或免納營業稅者。(其證明文件為廠商之納稅證明文件(免納營業稅者免繳)或免納營業稅證明(應納營利稅者免繳)。) 已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其證明文件為會員證) 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規定」身份者。(其證明文件為相關證照且領有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簡報人:林中財

16 開標後基本文件審查 如規格、功能、效益表。(其證明文件為符合前開各項產品之規格功能效益條件規格文件(如型錄、設備、產品生產廠商出具之符合上開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書面資料) 簡報人:林中財

17 開標後價格文件審查 是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使用機關提供之標單、估價單。 是否未變更標單、估價單式樣或塗改字句。 標單是否未以鉛筆填寫。
標單總價是否係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以中文填寫。 標單是否已依式填寫,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清楚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是否未於標單、估價單內另附條件。 簡報人:林中財

18 決標原則 一、四種決標原則。 二、其他原則:最高標決標(細109) 、招標文件載明決標價(細54-1) 。 三、何謂複數決標。
四、複數決標之辦理原則(細65) 。 五、何謂最有利標所適用之異質採購(細66) 。 六、決標時得不通知廠商到場之情形,但結果應通知各廠商。 簡報人:林中財

19 決標原則 七、最低標決標者,得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細63)。 八、以各項單價之總和決定得標者對嗎?(細64-1)
九、決標/廢標時應製作紀錄,有得標廠商代表參加者,應會同簽認。 簡報人:林中財

20 超底價減價 一、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之洽減程序。 二、超底價決標之百分比限制及核准權限,得先決標保留。
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之處理(減價時無優先) 。 四、減價時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何種情形可照底價承作?機關應予接受。 五、廠商比減價格前,機關應宣布之前最低標減價結果。 簡報人:林中財

21 超底價減價 八、可否限制廠商比減價格僅為一次或二次。 九、一家合格廠商或議價,不適用三次減價限制,須限制者,應先通知廠商。
七、機關得不通知廠商參加下一次比減之情形。 八、可否限制廠商比減價格僅為一次或二次。 九、一家合格廠商或議價,不適用三次減價限制,須限制者,應先通知廠商。 十、標價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準。 簡報人:林中財

22 無底價之減價 一、逾十萬元而無底價者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成員之 組成。
二、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功能似底價,保密及公開程序亦同。 三、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時之減價程序。 四、三次比減價結果仍逾越該金額時,應予廢標。 簡報人:林中財

23 最低標決標之協商 一、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53、54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二、如何協商? 簡報人:林中財

24 最有利標 一、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二、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三、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四、招標前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簡報人:林中財

25 協商措施 一、採行協商措施之原則。 二、非依續協商或僅洽第一名協商。 三、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應予協商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五、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事項(細78) 。 簡報人:林中財

26 標價偏低之處理(58條) 一、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認定。 二、誰認定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三、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執行時尚不得選擇不給廠商說明權利)。 四、廠商未於期限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不決標或重新認定無顯不合理情形。 五、過於籠統之說明不宜採信。 六、造成偏低之情形輕微亦不決標嗎? 簡報人:林中財

27 標價偏低之處理 七、廠商主動表示偏低要處理評估。 八、廠商表示願繳差額保證金算說明? 九、標價1000萬寫成100萬逕行決標有錯嗎?
十、何情形應發還押標金?最低標以外廠商之押標金先發還嗎? 十一、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情形。 簡報人:林中財

28 未依期限辦理之效果 一、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視同放棄。但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二、視同放棄並非表示該標無效。 三、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簡報人:林中財

29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因此投標須知則宜載明未如期開標之處理原則如下: 1.機關宣布停止開標,前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可憑收據換領重新招標之招標文件。 2.機關因故停止上班時,原訂開標時段及地點變更之辦理原則。 簡報人:林中財

30 決標公告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公告自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刊登採購公報,一併於工程會網站公開。 二、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三、無法決標者,應敘明無法決標之理由。 四、書面通知之方式及內容(摘要即可) 。 五、例外之特殊不公告情形仍應彙送工程會。 簡報人:林中財

31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一、未達100萬而逾10萬之決標資料。 二、傳輸至工程會資料庫。 三、機關選擇公告或不公開決標資料。
四、已公開之決標資料不必重複傳送。 五、工程會利用資料庫作統計分析。 六、審計檢調機關亦可利用該資料庫。 七、契約變更致增加契約價金逾10萬元。 簡報人:林中財

32 簡報人:林中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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