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e 廉 刊 報 法令書籤 廉政考古 消費櫥窗 未成年人怎可作保 收回出租土地,要按法律步驟來! 偷車報警 「違例」因為你沒「規矩」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e 廉 刊 報 法令書籤 廉政考古 消費櫥窗 未成年人怎可作保 收回出租土地,要按法律步驟來! 偷車報警 「違例」因為你沒「規矩」"—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e 廉 刊 報 法令書籤 廉政考古 消費櫥窗 未成年人怎可作保 收回出租土地,要按法律步驟來! 偷車報警 「違例」因為你沒「規矩」
101年元月 第 46 期 消費櫥窗 臺東林區管理處政風室 操控大樂透開獎? 網路交友遇詐騙! 電話:(089)325204 傳真:(089)340814 郵政信箱:台東郵政34號 又見演唱會門票詐騙潮,請五月天粉絲別上當!

2 未成年人怎可作保 下一頁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一家平面媒體用全版的版面報導:公股占大比例的一家銀行,與客戶的保證人間引發保證契約有無效力的民事紛爭,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多年以前,這家銀行以近似兒戲的態度,接納一對只有七歲與四歲的小兄弟作為貸款客戶的連帶保證人。當年的小兄弟,目前都已成年,老大且有豐厚的工作收入,被這家大魚可以視為不見,小魚絕不放過的銀行發現,憑著幾年前取得的法院執行名義,就積欠債務餘額新臺幣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部分的債權,聲請法院對兩兄弟為強制執行。可能是兩兄弟別無耀眼的財富,只對目前有工作收入的的大哥哥扣押薪資收入的三分之一,由這家債權銀行收取,一直要到全部債務還清為止。 對當年債務一無所知的兩兄弟當然不服,向法院對債權銀行提起「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之訴,日前已經得到法院認為有理的勝訴判決,如果銀行方面自認理虧而不上訴,判決就此確定,這對兄弟就不必再受保證債務困擾之苦了! 這對兄弟的連帶債務的發生,要從民國八十一年間說起,當時他們的父親,開設一家產製滑雪手套外銷的公司,缺乏周轉資金,用公司名義向這家銀行貸款三千萬元,銀行方面認為公司的資力不夠健全,要有連帶保證人作為補強才願貸款。當時這對兄弟雖然小小年紀,卻被父親列為公司的股東,就以公司股東的資力,作為公司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其實這幕A銀行錢的鬧劇,都是這對兄弟的父親自導自演作的「好事」,只是銀行承辦人看不出鉅款被A的後果,仍然接受這不能算是補強的「補強」,讓十九年前三千萬元的貸款被輕易取走。還好經過四年的努力,收回一千八百十五萬元的本金,還有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無法收回。這大把鈔票,眼見著就像鹽一般撒在水中消失不見了。 兩兄弟提起的「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的訴訟進行中,這家銀行也振振有詞提出二點理由來答辯:第一、兩兄弟是公司股東,公司借到錢,兩兄弟也間接獲利;第二、本件債務曾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應由兩兄弟返還借款礭定,可以證明連帶保證契約有效。從銀行辯解理由來看,似乎是在找當年接受七歲與四歲的小孩為連帶保證人是正當的下台階,只是法院對這些說詞,並沒有給予肯定。新聞報導提到判決理由指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所為的保證契約,是一種效力未定行為。為什麼同是兩兄弟年幼時替人作連帶保證的事實,一則判決認為連帶保證有效,兩兄弟要替老爸開設的公司還錢;一則判決則以當年老爸代訂的保證契約,屬於效力未定行為,認為保證契約不生效力。兩判決對當事人來說,真有天壤之別!其實二判決都各有理,只是適用法則不同。這裡依據與判決有關的民法法條加以說明,來為大家解惑。

3 回主頁 先從保證契約有效的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說起:為人作保,在我國民法上是一種契約行為,要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作出法律行為來簽訂。民法將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分成三個階段:滿二十歲的人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為「成年」人。成年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隨心所欲作出任何法律行為。另外依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簽訂連帶保證契約當時弟弟只有四歲,當然是無行為能力人。新聞報導只說哥哥是七歲,是不是已滿七歲沒有說明,就算當時已滿七歲,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可見兩兄弟當時都沒有獨立簽訂契約的能力。因為簽訂契約,是一種可以變動權利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作為要素。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不能對外為意思表示,也不能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如果做哥哥的也未滿七歲,他們的父親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便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無行為能力的小兄弟,作出任何法律行為。至於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若「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所作的法律行為,只是涉及債的問題,不對特有財產為處分,過去司法實務上認為仍在法定代理權限之內,所為的連帶保證行為,法律沒有禁止規定,依法應屬有效。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三年台上字二六一一號判例,高雄地方法院為銀行勝訴的判決,或許是本於這種見解判決銀行勝訴。 這次法院針對「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的訴訟,跳脫了舊有前例的思維,作出創新的見解,不再在法定代理人的行為是否有效或無效上鑽牛角尖,引用民法第八十一條作為立論依據,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法條中所謂限制原因消滅後,指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因為結婚成為成年人,對於未成年前所訂的契約未為承認,此際契約相對人可以定期催告他答覆是否承認。若逾限不為確答,亦視為拒絕承認。這件案件未經催告程序,而且提起確認之訴,當然是拒絕承認,契約不生效力,較能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2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4 收回出租土地,要按法律步驟來! 下一頁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位張小姐PO的一封求援信,標題是「誰來幫幫我老媽?」信中說:「她自己長年為了事業在北部打拚,只留著年已七十多歲的老媽在中部鄉村獨守家園。日前她返鄉探視老媽,老媽眼含淚水執著她的手說:『她有一塊山坡地閒置多年,十多年前一位鄉人李先生看上了這塊地,要求租給他種植果樹,覺得讓它荒蕪有點可惜,便同意用最低租金租給他使用,租期講好五年。當時有書寫一紙租約。但是五年過去了,李先生並沒有來續約,也沒有繼續繳交約定的租金,只有在第六年那年將一筆不等於租金的小數目款項匯進郵局存款帳戶,以後就置之不理,也沒有將土地交還。現在年事已高,很想將這塊土地收回,以免日後產生無謂紛爭,無人處理!』張小姐說她目前對本身事業雖有專精,社會經驗也很豐富,可以判斷老媽訴求的是屬於法律領域,但她自己卻是個法律的門外漢,不敢為老媽亂作主張。因此想到求助於網友,替她出個主意,讓老媽達成收回土地的願望! 收回出租的土地,的確是一個繁雜的法律問題,首先明白張老太太與那位李先生目前處於什麼法律關係?再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要求對方交還土地 。依據張小姐信中敘述的情形,張老太太是將所有的山坡地租給李先生種植果樹,定有租用期限,對方也有交付租金,而且還訂有書面的租約,與民法債編第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租賃」契約定義完全符合,雙方便成立了租賃的雙務契約。契約當事人都要受到契約內容的拘束,出租人有將土地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同時也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有使用租賃物土地的權利,也有給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交付土地與承租人以後,承租人都能照著契約內容履行,除非有法律規定可以終止契約的情形,出租人只有等待租約期滿,租賃關係消滅,才可以收回土地。 為什麼不直接說租約期滿就可以收回土地,還要加上「租賃關係消滅」這個條件呢?因為民法中有一個租賃契約默示更新的規定,那就是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合於這法條的規定,原有的定期租約,不但不因租約到期而消滅,還視為成立對出租人要收回土地甚為不利的不定期租賃契約。張老太太出租的土地租約早已到期,目前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中,如果張老太太沒有在適當時間表示反對繼續出租,就成立這法條所規定的默示更新租賃契約。對方若引用這法條的規定提出抗辯,租賃契約雖已到期,土地能不能收回還在未定之天!

5 回主頁 發生這種收回土地的民事爭議,如果無法私了,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由法院依據事實、證據來判決誰是誰非。至於承租人租用土地積欠的租金,出租人可以一併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給付。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應成立默示的租賃契約,承租人依舊有按照原先約定的數額給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租金支付如有遲延,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承租人不在所定的相當期限內付清欠租,出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終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不將租用土地交還,就成為無權占有,出租人可以依照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起訴要求交還土地。 對於欠租終止租約的過程,依照上述法條的規定,必須要有「催告」的程序, 什麼是催告呢?催告是一個法律名詞,它的含義是指將催促相對人履行某些特定事項通知相對人。催告的方式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用口頭或者書面都可以,只要通知能到達對方,就發生催告的效力。不過,紛爭要用到催告,終極的解決 方法是要到法院裡見分明,而法院判斷是非曲直,憑的是證據,口頭說說上了法庭被對方搖頭否認,就沒有了證明力。最好的方法是到郵局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不但可以證明曾經有過催告的事實,也可以證明催告的通知已經到達對方,讓對方難以否認。另外要注意的是法條中規定的催告要定有「相當期約」,法律既然沒有標準,打起官司來只有法院認為已經「相當」才算相當。所以在催告以前先要衡量所定的期限是不是相當,以免被認為是不相當期限的催告,而使前功盡棄。一般說來,對方所欠的租金數額龐大,為了方便對方籌措,期限不妨定長一點,數目不多則短一點,至少要有十天或半月的期限,掌握住這些原則,就不容易被認為不相當!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按租約收取租金,這是基於契約之債關係,一旦租賃關係不存在,承租人不將土地交還,繼續占用土地,出租人除起訴要求交還土地以外,還可以土地被占用受到損害,請求出租人賠償等同租金數額的損害金,一直至交還土地的這一天為止,也可以認為承租人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享有利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另外要提的是出租人請求交還土地、給付租金或損害金,或不當得利,除了向法院提出訴訟來維護權利以外,也可以向相對人所在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的好處是調解委員會都設在自家附近,不必遠赴法院進行訴訟,而且調解不收費用,法院要收裁判費,調解成立的調解書經當地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不履行調解內容,出租人可以持調解書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實施強制執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2月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6 回主頁 圖片摘錄:刑事警察局

7 回主頁 「違例」因為你沒「規矩」 清朝官場陋規,凡地方各官呈報冊籍案件、報銷經費,均需隨卷奉送紅包供中央衙門花用稱為「部費」,否則必藉口「違例」再三駁回。清制以成例輔律令之不足,但不斷刪舊例、添新例,結果是成例多如牛毛,六部衙門左右援引,以行其私,弊病因運而生。今日「以違例之名坐收部費」的手法仍有所見,只是對象換成對人民申請案件之審核罷了,除弊之道還在簡政便民。

8 回主頁 操控大樂透開獎? 網路交友遇詐騙! 彰化縣李小姐今年7月在尋夢園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任職於電子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師的高姓男子,兩人透過網路即時通攀談近3個月間,幾乎每天上線聯絡,高男不時於言談間展現自己優渥的生活條件,更積極表示對李女的欣賞與好感,希望李女願意當他的女友。高男於10月間的某次聊天中,提及在澳門出差時認識一位賭場的蔡副理,是負責操控臺灣大樂透開獎的重要人員,可以拜託他暗中操作讓李女及自己中獎。 透過高男轉介,李女與蔡副理聯絡上後,蔡副理表示得獎前須先繳納領牌費及電腦卡費,李女經與高男協商共同分攤繳納後,爰不疑有他將自已分擔的部分費用,於11月某日聽從指示匯款了11萬元給對方。事後李女卻接到另一名自稱周經理的男子來電,告知其非公司會員不能領牌,隨後蔡副理匆忙來電表示只要李女匯2萬元紅包讓他疏通管道,就可領到牌,李女遂再依指示匯款。然而蔡副理幾日後卻再度打電話給她,表示還是得請其繳納25萬元費用加入會員後,才能領牌。李女感覺事有蹊蹺,上網查詢發現165網站所公布反詐騙宣導資訊中確有類似情節的案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 歹徒經常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且難以查證的特性,在網路聊天室物色詐騙被害對象,一旦有人上勾,即哭窮裝可憐借錢、佯稱遭黑道控制賣淫須贖身、利誘參與高報酬投資或邀約進行投機取巧中獎操作,以遂行詐騙。警方呼籲,網路交友危險多,攀談中遇網友請求金援或邀約金錢交易,務必查證對方身分真偽及其說詞,以免被騙。                                               文章摘錄:刑事警察局

9 又見演唱會門票詐騙潮,請五月天粉絲別上當!
回主頁 又見演唱會門票詐騙潮,請五月天粉絲別上當! 利用演唱會門票於網路詐財案件時有所聞,國內超人氣偶像樂團將自聖誕節前夕開唱至101年元旦,連唱7場,許多歌迷因未能購得門票而轉往網拍平台,卻掉入詐騙陷阱。 嘉義李小姐於11月12日晚間11點欲上網購票,遇暱稱○文%20的賣家,雙方透過即時通互相聯絡,李小姐一口氣買了7張共計新臺幣2萬3,000元整,對方要求李小姐立刻轉帳,但卻因為渠帳號未開通跨行轉帳功能,歹徒轉請被害人至便利商店購買等值的遊戲點數卡,再一一將序號及密碼透過即時通提供給歹徒,原本約定凌晨1點15分就會提供演唱會門票和宅配收據的照片電子檔,卻苦等至2點仍音訊全無,李小姐撥電話過去時發現對方關機,即時通也已下線不見蹤影,始知遭到詐騙。 根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透過網拍購買五月天演唱會門票而遭到詐騙的案件共計55件,創此類案件被害人數新高,其中財損超過新臺幣1萬元計有14 件,總計財損約48萬餘元。 網拍假賣家多利用高單價、熱門及話題商品吸引被害人下單,民眾欲於網拍平臺購買此類型商品應提高警覺,下標前除查看賣家評價,應進一步觀察該賣家之賣場商品種類是否相似、帳號是否已數月未使用又開始營運等,以辨別賣家帳號是否遭盜用。網購應儘量選擇貨到付款,以保障交易安全。本局亦向網拍業者呼籲,除高單價商品外,亦應針對其他商品加強巡查,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協助查詢。                           文章摘錄 刑事警察局


Download ppt "e 廉 刊 報 法令書籤 廉政考古 消費櫥窗 未成年人怎可作保 收回出租土地,要按法律步驟來! 偷車報警 「違例」因為你沒「規矩」"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