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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 第6讲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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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项目管理 第6讲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姚 佼 博士 上海理工大学交通系统工程研究所 上海市军工路334号管理学院1008室 上海 年3月18日

2 第6讲 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6.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6.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6.3 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6.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 第一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6.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6.1.2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6.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一、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一)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T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指南》 (GB/T ) 《规范》中定义,职业健康安全是指影响工作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 《环境管理体系 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GB/T ) 《使用指南》中,认为环境是“组织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谁、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他们之间的项目关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 (企业总体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作为我国推荐性标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目前被企业普遍采用,用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恶化,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组建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 (“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国际标准化制定的IS014000体系标准,被我国等同采用。

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一、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三)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比较 相同点 (1)管理目标基本一致 (2)管理原理基本相同 (3)不规定具体绩效标准 不同点 (1)需要满足的对象不同 (2)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 )和《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都是 (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其管理的主体是(组织),管理的对象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职业健康安全发生相互作用的不健康、不安全的条件和因素,以及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相同点 (1)管理目标基本一致 均是(组织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目标一致。一是(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改善绩效),二是(增强顾客和相关方的满意度),三是(减小风险降低成本),四是(提高组织信誉和形象)。 (2)管理原理基本相同 均强调预防为主,系统管理,持续改进和PDCA(Planning,Do,Check,Action)循环原理;都强调了为制定、实施、实现和评审和保持响应的方针所需要的组织活动、策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不规定具体绩效标准 不规定具体绩效标准,只是组织实现目标的基础,条件和组织保证。 不同点 (1)需要满足的对象不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是“消除或减小因组织活动而使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即主要目标是(使员工和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条件)满意;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是“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不断的需要”,即主要目标是(使公众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满意)。 (2)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价风险,控制风险,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满足员工和相关方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分析,进行环境管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 6.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T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如图所示。该标准由“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四部分组成。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为适应现代职业健康安全的需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l)在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时,强调按系统理论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及其相关事务,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和劳动疾病的目的。具体采用了系统化的戴明模型,即一个动态循环并螺旋上升的系统化管理模式。 3.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17个要素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共同有机地构成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个整体。为了更好理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间关系,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现主体框架和基本功能的核心要素,另一类是支持体系主体框架和保证实现基本功能的辅助性要素。 戴明模型PCDA ① P(Plan)——计划。包括方针和目标的确定以及活动计划的制定; ② D(DO)——执行。执行就是具体运作,实现计划中的内容; ③ C(Check)——检查。就是要总结执行计划的结果,分清哪些对了,哪些错了,明确效果,找出问题; ④A(Action)——处理。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认可或否定。成功的经验要加以肯定,或者模式化或者标准化以适当推广;失败的教训要加以总结,以免重现;这一轮未解决的问题放到下一个PDCA循环。

7 6.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 )的模式 核心要素包括以下10个要素: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结构和职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运行控制;绩效测量和监视;审核;管理评审。 7个辅助性要素包括:培训、意识和能力;协商和沟通;文件;文件和资料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和记录管理。

8 6.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三)环境管理的结构和模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模式 三)环境管理的结构和模式 1. 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的结构如图所示。该标准由“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四部分组成。 2. 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该模式是由“策划、实施、检查、评审和改进”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与戴明环PCDA循环模式是一致的。 3. 各内容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核心要素是10个,包括:环境方针;环境因素;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资源、作用、职责与权限;运行控制;监测与测量;评估法规的符合性;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其余7个要素为辅助性要素。 1.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 组织在环境管理中,应建立环境管理的方针和目标,识别与组织运行活动有关的危险源及其危险,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3.各内容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17个要素的内容及其内在关系来看,相互关系如书上图 所示。 从图 中可以看出,体系中的一部分要素构成主体框架,是体现其基本功能的核心要素,另一部分是对主体框架起支持作用,实现基本功能起保证作用的辅助性要素。 核心要素是10个,包括:环境方针;环境因素;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资源、作用、职责与权限;运行控制;监测与测量;评估法规的符合性;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其余7个要素为辅助性要素。

9 6.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的目的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的目的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生产活动中,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进行对影响生产的具体因素的状态控制,使生产因素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且不引发事故,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产品生产者的健康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控制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考虑和避免因管理不当对员工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害。 二)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企业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企业自身的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且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避免资源的浪费。

10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
6.1.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 依据建设工程产品的特性,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有以下特点。 (一)复杂性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涉及大量的露天作业,受到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理条件和地域资源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 (二)多变性 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现场材料、设备和工具的流动性大;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项目不断引入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这都加大了相应的管理难度。 (三)协调性 项目建设涉及的工种甚多,包括大量的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用电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机械、起重作业等较危险的工程,并且各工种经常需要交叉或平行作业。 (四)持续性 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从设计、实施直至投产阶段,诸多工序环环相扣。前一道工序的隐患,可能在后续的工序中暴露,酿成安全事故。 (五)经济性 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经济性。

11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6.1.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一、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 二)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施工阶段 四)项目验收试运行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办理各种有关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手续。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二)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计,防止因设计考虑不周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进行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在工程总概算中,应明确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费用、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等。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四)项目验收试运行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12 6.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 一)领导决策 二)成立工作组 三)人员培训 四)初始状态评审 五)制定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六)管理体系策划与设计 七)体系文件编写 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三个层次。 (一)领导决策 最高管理者亲自决策,以便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和在体系建立过程中所需的资源保证。 (二)成立工作组 最高管理者或授权管理者代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建立体系。工作小组的成员要覆盖组织的主要职能部门,组长最好由管理者代表担任,以保证小组对人力、资金、信息的获取。 (三)人员培训 培训的目的是使有关人员了解建立体系的重要性,了解标准的主要思想和内容。 (四)初始状态评审 (五)制定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方针是组织对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行为的原则和意图的声明,也是组织自觉承担其责任和义务的承诺。方针不仅为组织确定了总的指导方向和行动准则,而且是评价一切后续活动的依据,并为更加具体的目标和指标提供一个框架。 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目标、指标的制定是组织为了实现其在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针中所体现出的管理理念及其对整体绩效的期许与原则,与企业的总目标相一致,目标和指标制定的依据和准则为: 1.依据并符合方针; 2.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考虑自身潜在的危险和重要环境因素; 4.考虑商业机会和竞争机遇; 5.考虑可实施性; 6.考虑监测考评的现实性; 7.考虑相关方的观点。 管理方案是实现目标、指标的行动方案。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需结合年度管理目标和企业客观实际情况,策划制定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旨在实现目标指标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方法、时间表以及资源的要求。 (六)管理体系策划与设计 体系策划与设计是依据制定的方针、目标和指标、管理方案确定组织机构职责和筹划各种运行程序。文件策划的主要工作有: 1.确定文件结构; 2.确定文件编写格式; 3.确定各层文件名称及编号; 4.制定文件编写计划; 5.安排文件的审查、审批和发布工作。 (七)体系文件编写 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三个层次。 1.体系文件编写的原则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是系统化、结构化、程序化的管理体系,是遵循PDCA管理模式并以文件支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体系文件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标准要求的要写到、文件写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有效记录。 2.管理手册的编写 管理手册是对组织整个管理体系的整体性描述,它为体系的进一步展开以及后续程序文件的制定提供了框架要求和原则规定,是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手册可使组织的各级管理者明确体系概况,了解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便统一分工和协调管理。 管理手册除了反映了组织管理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也反映出了组织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同时也向组织内外部人员提供了查询所需文件和记录的途径,相当于体系文件的索引。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2)管理、运行、审核和评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关于程序文件的说明和查询途径; (4)关于管理手册的管理、评审和修订工作的规定。 3.程序文件的编写 程序文件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程序文件要针对需要编制程序文件体系的管理要素; (2)程序文件的内容可按“4WIH”的顺序和内容来编写,即明确程序中管理要素由谁做(who),什么时间做(when),在什么地点做(where),做什么(what),怎么做(how); (3)程序文件一般格式可按照目的和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及文件、术语和定义、职责、工作程序、报告和记录的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的顺序来编写。 4.作业文件的编制 作业文件是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之外的文件,一般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监测活动准则及程序文件引用的表格。其编写的内容和格式与程序文件的要求基本相同。在编写之前应对原有的作业文件进行清理,摘其有用,删除无关。 (八)文件的审查、审批和发布 文件编写完成后应进行审查,经审查、修改、汇总后进行审批,然后发布。

13 6.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 一)管理体系的运行 1.培训意识和能力 2.信息交流 3.文件管理 4.执行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 5.监测 6.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7.记录 二)管理体系的维持 1.内部审核 2.管理评审 3.合规性评价 (一)管理体系的运行 体系运行是指按照已建立体系的要求实施,其实施的重点围绕培训意识和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执行控制程序,监测,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等活动推进体系的运行工作。上述运行活动简述如下。 1.培训意识和能力 由主管培训的部门根据体系、体系文件(培训意识和能力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组织部门、时间、内容、.方法和考核要求。 2.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是确保各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持续改进的体系和基础,应关注信息交流的内容和方式。 3.文件管理 (1)对现有有效文件进行整理编号,方便查询索引; (2)对适用的规范、规程等行业标准应及时购买补充,对适用的表格要及时发放; (3)对在内容上有抵触的文件和过期的文件要及时作废并妥善处理。 4.执行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 体系的运行离不开程序文件的指导,程序文件及其相关的作业文件在组织内部都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体系正确运行。 5.监测 为保证体系正确有效地运行,必须严格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监测中应明确监测的对象和监测的方法。 6.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不符合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包括事故也难免要发生,关键是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7.记录 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及时按文件要求进行记录,如实反映体系运行情况。 (二)管理体系的维持 1.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是组织对其自身的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是对体系是否正常进行以及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所作的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是管理体系自我保证和自我监督的一种机制。 内部审核要明确提出审核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形成审核日程计划,并发至相关部门。 2.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对管理体系的系统评价,判断组织的管理体系面对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外部环境是否充分适应有效,由此决定是否对管理体系作出调整,包括方针、目标、机构和程序等。 管理评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信息输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评审过程充分严谨,应明确评审的内容和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3)评审结论应该清楚明了,表述准确; (4)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持续改进。 3.合规性评价 为了履行对合规性承诺,合规性评价分公司级和项目组级评价两个层次进行。 项目组级评价,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当某个阶段施工时间超过半年时,合规性评价不少于一次。项目工程结束时应针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系统的合规性评价。 公司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制定计划后由管理者代表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和项目组,对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 各级合规性评价后,对不能充分满足要求的相关活动或行为,通过管理方案或纠正措施等方式进行逐步改进。上述评价和改进的结果,应形成必要的记录和证据,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14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6.2.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个) 6.2.2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6.2.3 施工安全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 6.2.4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和内容 6.2.5 安全隐患的处理

15 6.2.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应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应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程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质应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信号指挥、塔式起重机司机、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特殊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建筑工程为例,可按建筑面积1万m2以下的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1万m2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m2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总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1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如下。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如下。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8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一)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三)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一)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1.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3)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4)本系统安全及其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行政管理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3)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病知识、安全文件; (3)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及技能、职业病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2)本企业、本班组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3)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 (5)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的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笫30号),特种作业的范围主要有(未详细列出): (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2)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4)煤矿安全作业;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0)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三)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指进厂、进车间、进班组三级,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企业新员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企业(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2)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级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生产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2.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 (1)企业(或工程项目)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员工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 (2)当组织内部员工发生从一个岗位调到另外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3.经常性安全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安全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安全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19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五、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一)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 (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依据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一般步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工作活动分类; 2.危险源识别; 3.风险确定;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一)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 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 3.辅助用房间及设施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一般步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工作活动分类; 2.危险源识别; 3.风险确定; 4.风险评价; 5.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4.风险评价; 5.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20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 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 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21 七、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 八、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九、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包括: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23 十、安全检查制度 十、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
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交接检查,不定期检查等。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四)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十、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 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交接检查,不定期检查等。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四)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工。应按照“登记-整改一复查一销案”的程序处理安全隐患。

24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25 十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26 十三、安全预评价制度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仅直接起到了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安全状况的治理、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十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7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一、危险源 危险源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在实际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的。虽然危险源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说,能够造成危害后果的(如伤亡事故、人身健康受损害、物体受破坏和环境污染等),均可归结为能量的意外释放或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结果。因此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币和第二类危险源。 (一)第一类危险源 (二)第二类危险源 (三)危险源与事故 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两类危险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第一类危险源:能量和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危害产生的根本原因,通常把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为第一类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或缺陷、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等。)

28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二、危险源识别 一)危险源识别 1.人的因素; 2.物的因素; 3.环境因素; 4.管理因素。 二)危险源识别方法 1.专家调查法 2.安全检查表(SCL)法 1.专家调查法 专家调查法是通过向有经验的专家咨询、调查,识别、分析和评价危险源的一类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常用的有: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ing)和德尔菲(Delphi)法。 2.安全检查表(SCL)法 Safety Check List :实施安全监察和诊断项目的明细表。

29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三、危险源的评估 根据对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危险源造成的风险可能性和大小,对风险进行分级。GB/T28002推荐的简单的风险等级评估,分为I、Ⅱ、Ⅲ、Ⅳ、V五个风险等级。通过评估,可对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I一可忽略风险;Ⅱ一可容许风险;Ⅲ一中度风险;Ⅳ一重大风险;V一不容许风险。

30 6.2.2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四、危险源的评估 一)风险控制策划 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三)风险控制方法 1.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四、危险源的评估 一)风险控制策划 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三)风险控制方法 1.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可以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法。建设工程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只能采取预测、预防、应急计划和应急救援等措施,以尽量消除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二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提高各类设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减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克服不良的操作习惯,严格按章办事,并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一)风险控制策划 风险评价后,应分别列出所找出的所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对已经评价出的不容许的和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进行优先排序,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控制策划,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或管理方案。对于一般危险源可以通过日常管理程序来实施控制。 风险控制策划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和原则进行考虑: 1.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源,如用安全品取代危险品; 2.如果是不可能消除有重大危险的危险源,应努力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如使用低压电器等; 3.在条件允许时,应使工作适合于人,如考虑降低人的精神压力和体能消耗; 4.应尽可能利用技术进步来改善安全控制措施; 5.应考虑保护每个工作人员的措施; 6.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 7.应考虑引入诸如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计划的要求; 8.在各种措施还不能绝对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作为最终手段,还应考虑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9.应有可行、有效的应急方案; 10.预防性测定指标是否符合控制措施计划的要求。 (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工程项目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风险量来选择适合的控制策略和管理方案。表IZ 所示的是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表。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风险评价所得出的不同风险源和风险量大小(风险水平),选择不同的控制策略。 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宜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更改的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允许水平; 2.是否产生新的危险源; 3.是否已选定了成本效益最佳的解决方案; 4.更改的预防措施是否能得以全面落实。 基于不同风险水平的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表表 风险 措施 可忽略的 不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记录 可容许的 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视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 中度的 在中度风险与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一步的评价,以更准确地确定伤害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需要改进控制措施重大的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给大量的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就应采取应急措施 不容许的 只有当风险已经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 (三)风险控制方法 1.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可以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法。建设工程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只能采取预测、预防、应急计划和应急救援等措施,以尽量消除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二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提高各类设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减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克服不良的操作习惯,严格按章办事,并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31 6.2.3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安全控制 1. 安全控制的概念 2. 安全控制的目标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安全控制 1. 安全控制的概念 2. 安全控制的目标 安全控制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二具体应包括: (1)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目标; (2)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目标; (3)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3.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 4.施工安全的控制程序 (一)施工安全控制 1.安全控制 是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计划、组织、监控、调节和改进等一系列致力于满足生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2.安全控制的目标 安全控制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二具体应包括: (1)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目标; (2)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目标; (3)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3.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控制面广 (2)控制的动态性 (3)控制系统交叉性 (4)控制的严谨性 4.施工安全的控制程序 (1)确定每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目标 (2)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验证 (5)持续改进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验证结果,对不适宜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2 6.2.3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一般要求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制定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全面性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及深槽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力求全面、具体、可靠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应急预案 (6)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6)在采取“四新”技术时,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有针对自然灾害预防的安全措施; (8)预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造成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9)现场消防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一般要求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制定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全面性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力求全面、具体、可靠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应急预案 (6)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及深槽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 (5)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6)在采取“四新”技术时,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有针对自然灾害预防的安全措施; (8)预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造成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9)现场消防措施。

33 6.2.3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2.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3.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如下: 1.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2.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5.对于涉及“四新”项目或技术含量高、技术难度大的单项技术设计,必须经过两阶段技术交底,即初步设计技术交底和实施性施工图技术设计交底; 6.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7.定期向由两个以上作业队和多工种进行交叉施工的作业队伍进行书面交底; 8.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三)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 1.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I 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 2.是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3.安全管理内业的内容要求,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员自我保护I 手段。

34 6.2.4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和内容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类型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和内容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类型 一)全面安全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三)专业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思想 (二)查制度 (三)查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三、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五)节假日检查 六)要害部门重点安全检查 (四)查隐患 (五)查整改 (六)查事故处理

35 6.2.5 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的隐患 1.人的不安全因素 )2. 人的不安全行为
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的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包括三个部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 1)个人不安全因素 心理:性格、气质和情绪 生理:视觉、听觉、体能、年龄、不适合岗位的疾病,疲劳醉酒 能力: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资格等不胜任 )2. 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内容 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3.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一、建设工程安全的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包括三个部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一)人的不安全因素 能够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的事件的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和违背安全要求的错误行为。 1.个人的不安全因素 包括人员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安全的因素。 (1)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有影响安全的性格、气质和情绪(如急躁、懒散、粗心等)。 (2)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大致有5个方面: 1)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2)体能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3)年龄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4)有不适合作业岗位要求的疾病; 5)疲劳和酒醉或感觉朦胧。 (3)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资格等不能适应工作和作业岗位 要求的影响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是人为地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事件,是违背设计和操作规程的错误行为。 不安全行为的类型有: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全因素。 1.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内容 (1)物本身存在的缺陷; (2)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3)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4)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5)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6)作业方法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7)保护器具信号、标志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缺陷。 2.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1)防护等装置缺陷; (2)设备、设施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的缺陷。 (三)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组织管理上的缺陷,也是事故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1.技术上的缺陷; 2.教育上的缺陷; 3.生理上的缺陷; 4.心理上的缺陷; 5.管理工作上的缺陷; 6.学校教育和社会、历史上的原因造成的缺陷。

36 6.2.5 安全隐患的处理 二)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安全隐患的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二)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1、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 2、做好记录,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3、分析统计,查找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4、跟踪验证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5.重点治理原则 6.动态治理原则 (一)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5.重点治理原则 6.动态治理原则 (二)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1、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 2、做好记录,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3、分析统计,查找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4、跟踪验证

37 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6.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6.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6.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38 6.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一)综合应急预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三)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一)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39 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P22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P229

40 6.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41 6.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42 6.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4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四、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44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6.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其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以上12类职业伤害事故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45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6.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二)按照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注意与“(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区别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6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6.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二)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死亡 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死亡 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 ≥100人 ≥1亿 重大事故 10人≤&&<30人 50人≤&&<100人 5000万≤&&<1亿 较大事故 3人≤&&<10人 10人≤&&<50人 1000万≤&&<5000万 一般事故 <3人 <10人 100万≤&&<1000万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与P182 与工程质量事故 一样 “以上”是包括本数字,“以下”不包括本数字。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7 6.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通过事故处理程序,查明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避免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然,处理事故责任者必须谨慎,避免事故责任追究的扩大化。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8 6.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 逐级上报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迅速到现场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和客观的勘察,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 4.分析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查清事故原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记录应长期完整地保存。

49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0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2 7. 事故的审查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记录应长期完整地保存。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记录应长期完整地保存。

53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6.4.1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 6.4.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54 6.4.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
1.有整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紧凑,施工场地规划合理,符合环保、市容、卫生的要求; 2.有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指挥系统,岗位分工明确;工序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 3.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大小临时设施和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4.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得当,水电线路整齐,机具设备状况良好,使用合理。施工作业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5.搞好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施工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和食堂卫生管理; 6.文明施工应贯穿施工结束后的清场。 1.有整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紧凑,施工场地规划合理,符合环保、市容、卫生的要求; 2.有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指挥系统,岗位分工明确;工序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 3.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大小临时设施和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4.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得当,水电线路整齐,机具设备状况良好,使用合理。施工作业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5.搞好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施工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和食堂卫生管理; 6.文明施工应贯穿施工结束后的清场。 实现文明施工,不仅要抓好现场的场容管理,而且还要做好现场材料、机械、安全、技术、保卫、消防和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55 6.4.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 (一)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 应确立以项目经理为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健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二)落实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措施 (三)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四)抓好文明施工建设工作 1、施工平面布置 2、现场围挡、标牌 3、施工现场 4、材料堆放、周转设备管理 5、现场生活设施 6、现场消防、防火管理 7、医疗急救的管理 8、社区服务的管理 9、治安管理 组织管理 1. 应确立以项目经理为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以各专业工程师、施工质量、安全、材料、保卫、后勤等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文明管理组织,共同负责本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2.健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各级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将文明施工工作考核列入经济责任制,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开展文明施工立功竞赛,加强文明施工教育培训。 管理措施 P239 2. 现场围挡、标牌。 (1)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栏的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工地高度不低于1.8m (2)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图、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56 6.4.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如下: (1)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应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射性污染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如下。 (1)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应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射性污染措施。 (6)建设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8)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工程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10)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1)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12)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57 6.4.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6)建设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 料、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 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8)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严重 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 工程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 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10)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1)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12)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如下。 (1)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应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射性污染措施。 (6)建设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8)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9)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工程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10)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1)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12)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58 6.4.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主要包括对施工场界内的污染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对施工场界内的污染防治属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问题。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的防治、水污染的防治、噪声污染的防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等。

59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物通常以气体状态和粒子状态存在于空气中。
(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2)高大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的容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严禁凌空随意抛撒。(3)施工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4)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如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的运输、储存要注意遮盖、密封,防止和减少飞扬。(5)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沙,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6)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装物等废弃物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7)机动车都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8)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锅炉时,应选用消烟除尘型茶炉和锅炉,大灶应选用消烟节能回风炉灶,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为止。(9)大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已不容许搅拌混凝土。在容许设置搅拌站的工地,应将搅拌站封闭严密,并在进料仓上方安装除尘装置,采用可靠措施控制工地粉尘污染。(10)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1.大气污染物的分类 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有数千种,已发现有危害作用的有100多种,其中大部分是有机物。大气污染物通常以气体状态和粒子状态存在于空气中。 2.施工现场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 (2)高大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的容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严禁凌空随意抛撒。 (3)施工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 (4)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如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的运输、储存要注意遮盖、密封,防止和减少飞扬。 (5)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沙,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6)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装物等废弃物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7)机动车都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8)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锅炉时,应选用消烟除尘型茶炉和锅炉,大灶应选用消烟节能回风炉灶,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为止。 (9)大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已不容许搅拌混凝土。在容许设置搅拌站的工地,应将搅拌站封闭严密,并在进料仓上方安装除尘装置,采用可靠措施控制工地粉尘污染。 (10)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60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二)、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废水和固体废物随水流流入水体部分,包括泥浆、水泥、油漆、 各种油类、混凝土添加剂、重金属、酸碱盐、非金属无机毒物等。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2)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现制水磨石的污水,电石(碳化钙)的污水必须 经沉淀池沉淀合格后再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或采取措施 回收利用。 (3)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如采用防渗混凝土地面 、铺油毡等措施。使用时,要采取防止油料跑、冒、滴、漏的措施,以免 污染水体。 (4)施工现场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可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5)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中心城市施工现场的临时厕 所可采用水冲式厕所,并有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6)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1.水污染物主要来源 (1)工业污染源:指各种工业废水向自然水体的排放。 (2)生活污染源:主要有食物废渣、食油、粪便、合成洗涤剂、杀虫剂、病原微生物等。 (3)农业污染源:主要有化肥、农药等。 施工现场废水和固体废物随水流流入水体部分,包括泥浆、水泥、油漆、各种油类、混凝土添加剂、重金属、酸碱盐、非金属无机毒物等。 2.施工过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2)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现制水磨石的污水,电石(碳化钙)的污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合格后再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 (3)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如采用防渗混凝土地面、铺油毡等措施。使用时,要采取防止油料跑、冒、滴、漏的措施,以免污染水体。 (4)施工现场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可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5)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中心城市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可采用水冲式厕所,并有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6)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61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三)、噪声污染的防治
按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如汽车、火车、飞机等)、工业噪声(如鼓风机、汽轮机、冲压设备等)、建筑施工的噪声(如打桩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等发出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如高音喇叭、收音机等)。为防止噪声扰民,应控制人为强噪声。 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噪声控制技术可从声源、传播途径、接收者保护等方面考虑。 1.噪声的分类与危害 按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如汽车、火车、飞机等)、工业噪声(如鼓风机、汽轮机、冲压设备等)、建筑施工的噪声(如打桩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等发出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如高音喇叭、收音机等)。为防止噪声扰民,应控制人为强噪声。 (1)声源控制 1)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2)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3)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 (2)传播途径的控制 1)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大多由多孔材料制成)或由吸声结构形成的共振结构(金属或木质薄板钻孔制成的空腔体)吸收声能,降低噪声。 2)隔声:应用隔声结构,阻碍噪声向空间传播,将接收者与噪声声源分隔。隔声结构包括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屏障、隔声墙等。 3)消声:利用消声器阻止传播。允许气流通过的消声降噪是防治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装置。如对空气压缩机、内燃机产生的噪声等。 4)减振降噪:对来自振动引起的噪声,通过降低机械振动减小噪声,如将阻尼材料涂在振动源上,或改变振动源与其他刚性结构的连接方式等。 (3)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1)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62 三)、噪声污染的防治 (1)声源控制 (2)传播途径的控制 1)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2)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3)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 (2)传播途径的控制 1)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大多由多孔材料制成)或由吸声结构形成的共振结构(金属或木质薄板钻孔制成的空腔体)吸收声能,降低噪声。 2)隔声:应用隔声结构,阻碍噪声向空间传播,将接收者与噪声声源分隔。隔声结构包括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屏障、隔声墙等。 3)消声:利用消声器阻止传播。允许气流通过的消声降噪是防治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装置。如对空气压缩机、内燃机产生的噪声等。 4)减振降噪:对来自振动引起的噪声,通过降低机械振动减小噪声,如将阻尼材料涂在振动源上,或改变振动源与其他刚性结构的连接方式等。 1.噪声的分类与危害 按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如汽车、火车、飞机等)、工业噪声(如鼓风机、汽轮机、冲压设备等)、建筑施工的噪声(如打桩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等发出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如高音喇叭、收音机等)。为防止噪声扰民,应控制人为强噪声。 (1)声源控制 1)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2)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3)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 (2)传播途径的控制 1)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大多由多孔材料制成)或由吸声结构形成的共振结构(金属或木质薄板钻孔制成的空腔体)吸收声能,降低噪声。 2)隔声:应用隔声结构,阻碍噪声向空间传播,将接收者与噪声声源分隔。隔声结构包括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屏障、隔声墙等。 3)消声:利用消声器阻止传播。允许气流通过的消声降噪是防治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装置。如对空气压缩机、内燃机产生的噪声等。 4)减振降噪:对来自振动引起的噪声,通过降低机械振动减小噪声,如将阻尼材料涂在振动源上,或改变振动源与其他刚性结构的连接方式等。

63 三)、噪声污染的防治 (3)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1)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3)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1)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64 三)、噪声污染的防治 (3)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1)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3)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1)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65 四)、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常见的固体废物
(1)建筑渣土:包括砖瓦、碎石、渣土、混凝土碎块、废钢铁、碎玻璃、废屑、废弃装饰材料等; (2)废弃的散装大宗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石灰等;. (3)生活垃圾:包括炊厨废物、丢弃食品、废纸、生活用具、玻璃、陶瓷碎片、废电池、废日用品、废塑料制品、煤灰渣、废交通工具等; (4)设备、材料等的包装材料; (5)粪便。

66 固体废物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 无害化的处理,对固体废物产生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理方法如下:
四)、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2. 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固体废物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 无害化的处理,对固体废物产生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理方法如下: (1)回收利用 (2)减量化处理 (3)焚烧 (4)稳定和固化 (5)填埋 2.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固体废物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对固体废物产生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理方法如下。 (1)回收利用 回收利用是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粉煤灰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广泛应用就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典型范例。又如发达国家炼钢原料中有70%是利用回收的废钢铁,所以,钢材可以看成是可再生利用的建筑材料。 (2)减量化处理 (3)焚烧 (4)稳定和固化 利用水泥、沥青等胶结材料,将松散的废物胶结包裹起来,减少有害物质从废物中向外迁移、扩散,使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减少。 (5)填埋

67  感谢各位! 信义勤爱 思学志远 姚 佼 上海理工大学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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