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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實務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林進芳 聯絡電話: 分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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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實務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林進芳 聯絡電話:8892484分機206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實務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林進芳 聯絡電話: 分機206 1

2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及方式有哪些? 收件期間: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
加班收件時間:5月1日、5月25日至5月29日及6月1日各日中 午。6月1日當天延長至晚間7點。 網路申報:可上傳至6月1日晚間12點。 逾期申報:自6月2日起即為逾期申報,納稅人自行遞 (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2

3 申報方式: 1.稅額試算 2.網路申報 3.二維條碼申報 4.人工申報(一般ヽ簡式)

4 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稅法規定得申 報扶養之受扶養親屬,有應課稅的所得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未成年人(未滿20歲)有所得者,不可單獨 申報,仍需被列報為扶養親屬,但已結婚 者除外 4

5 什麼人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原則: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103年度免稅額:每人85,000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79,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158,000元) 例外: 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5

6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受扶養親屬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標 準 單位:元 6 無配偶 164,000元
249,000元 334,000元 419,000元 504,000元 589,000元 有配偶 328,000元 413,000元 498,000元 583,000元 668,000元 753,000元 6

7 綜合所得總額(應計入課稅之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9A依照業別(如醫師、建築師、地政士、 記帳士…等)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1.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9A依照業別(如醫師、建築師、地政士、 記帳士…等)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9B(稿費)有18萬元免稅額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可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 融機構利息) 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7

8 綜合所得總額(應計入課稅之所得)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不含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奬金,如統一發 票中獎獎金係以20%分離課稅,不併入綜 合所得總額) 9.退職所得 10.其他所得 8

9 免稅額-目的:維持生活的基本所需 (目前-103年度) 每人85,000元 (會隨物價指數調整)
滿70歲以上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 每人127,500元 (多50%) 9

10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 配偶:須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但若已被列報扶養 者,納稅義務人可單獨申報
    者,納稅義務人可單獨申報 子女:須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 礙或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以其所得總額在免稅額以下才得列報        (滿60歲以上不限) 兄弟姊妹(※與扶養子女條件相同)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  ※須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 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須有同居的事實 10

11 扣除額(一般及特別扣除額) 所得者稅負 一般扣除額 單身者:79,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158,000元 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目的: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低         所得者稅負 一般扣除額 單身者:79,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158,000元        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扣除 特別扣除額-目的:促進社會福利政策之實施、 減輕納稅人之痛苦、達到政策目的 11

12 列舉扣除之項目 項目 限額 適用條件 憑證 1.捐贈 有金額限制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相關團體之捐贈,以所得總額20%為限。
受贈單位開立的捐款收據正本 核實認列 對國防、政府或勞軍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保險費 每人每年最高24,000元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及年金保險)、勞保、就業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健保費不受限制,核實認列 保險費收據或服務單位證明正本 3.醫藥及 生育費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生育費(要扣除已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 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收據正本 4.災害損失 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不可抗力的災害,已在災後30天內報備(要扣除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 稅捐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正本 12

13 列舉扣除之項目 項目 限額 適用條件 憑證 5.購屋借 款利息 每年每戶最高300,000元
5.購屋借 款利息 每年每戶最高300,000元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須先減除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購屋借款利息單據正本 6.房屋租 金支出 每年每戶最高120,000元 1.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2.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租賃契約、付款證明影本、戶籍證明、切結書 7.政治獻 金法規 定的捐 贈或競 選經費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1.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 贈。 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 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 2% 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 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 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受贈人、單位或政黨開立的捐款收據正本 8.私立學 校之捐 所得總額50%或全額扣除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 (1)指定學校:最高所得總額50% (2)不指定學校:可全數扣除 13

14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每人最多扣除108,000元
以不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當年扣除不足,得以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最多扣除108,000元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每戶最高270,000元 以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為限(扣憑的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 14

15 特別扣除額 5.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扣除108,000元 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5,000元
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的嚴 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5.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5,000元 需檢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蓋有註冊章)影本 就讀大專院校以上(空大、空專、五專前三年者不 適用) 申報扶養之子女才可扣除 15

16 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 (民國98年(含)以後出生)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排富條款: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綜合所得稅適 用稅率在20%以上 (2)須繳交所得基本稅額者

17 稅額計算(所得稅法第13條)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或=0)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 宅扣抵稅額-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證 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 17

18 稅額計算 稅率級距 18

19 退稅及繳稅方式 退稅 轉帳退稅(最推薦使用) (限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扶養 親屬之存款帳戶) 退稅憑單(支票) 繳稅
 (限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扶養 親屬之存款帳戶) 退稅憑單(支票) 繳稅 現金(網路申報免檢附收據) 繳稅取款委託書(網路申報案件限本人或配偶帳 戶) (最推薦使用) 自動櫃員機轉帳 信用卡(限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 晶片金融卡 票據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本人帳戶並以自然人憑 證或金融憑證網路申報) 19

20 退稅作業日程表 批次 預定退稅 日期 申 報 案 件 類 型 第一批 104/7/31 第二批 104/10/30 其餘申報退稅案件 第三批
網路申報 稅額試算線上確認案件 5/11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或 確認回覆之人工﹑二維、稅額試算案 件 第二批 104/10/30 其餘申報退稅案件 第三批 105/1/20 原申報非屬退稅案件,經核定 為退稅案件(含逾期申報案件) 20

21 以公告替代寄發核定通知書 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 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寄發核定稅 額通知書(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 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免退規定102年4月1日起取消) 21

22 ~申報常見錯誤~ 短漏報各類所得(以所得淨額申報) 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扶養親屬重覆列報 扶養親屬稱謂申報錯誤(外甥列報為孫子)
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 列報滿20歲(83年以前出生者)扶養親屬未檢附 學生證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夫妻分開申報(分居請V選分居並需填寫配偶姓名及 IDN) 22

23 ~申報常見錯誤~ 捐贈列報點光明燈或常年委員會費收據 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未於同一申報戶 (非直系親屬亦不得列報)
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超過限額24,000元 醫藥及生育費未扣除保險給付部分、列報 因美容目的而為支出或健檢費用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扣除利息所得或 未設籍 23

24 違章裁罰標準 原則:漏報所得額>250,000元 且所漏稅額>15,000元 例外: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24

25 何謂稅額試算服務 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國稅局主 動幫納稅義務人試算結算申報應繳納稅額或 應退還稅額,只要符合本項服務措施適用對 象及條件,國稅局就會主動寄發試算稅額通 知書,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只要在104年5 月1日至6月1日辦理確認回覆或繳稅即完成申 報,如不同意通知書內容,仍應依法辦理結 算申報。 25

26 各項作業時程 簡訊通知已寄發掛號及郵簡 服務期間:104年4月25日前。 試算書表寄送(含郵簡) 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
服務期間:104年4月25日開始。 稅額試算確認申報作業 服務期間:104年5月1日-104年6月1日。 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結果查詢 服務期間:104年5月1日-105年4月24日。 26

27 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辦理方式 說 明 適用對象 線上查詢
說    明 適用對象 線上查詢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透 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查詢 屬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申報戶任一成員(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查詢顯示結果為適用,並顯示該申請人屬該申報戶之稱謂。 電話查詢 撥打免付費電話( ) 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或服務處電話查詢 臨櫃查詢 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或服務處查詢(經由IBA250W查詢) ,不適用者會顯示不適用的原因 。 27

28 稅額試算確認申報作業 辦理 方式 說 明 適用 對象 繳 稅 案 件 線上 登錄
說    明 適用 對象 繳 稅 案 件 線上 登錄 以憑證或納稅人之「IDN+線上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確認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帳戶 適用 本服 務之 納稅 義務 人 書面 回復 填妥繳稅取款委託書送至國稅局 自行 繳納 現金、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ATM繳納等(繳納證明無須遞送 稽徵機關) 退 稅 及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以憑證或納稅人的「IDN+線上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回復確認 填妥確認申報書送至國稅局 電話 語音 確認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 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及 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 )語音確認 試算內容 28

29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書表格式
通知書格式 (依案件類型) 繳稅案件 專用 退稅案件 專用 不繳不退 案件專用 稅額試算通知書 稅額試算通知書 稅額試算通知書 「身分證統一編號」 欄末4碼數字以 「*」替代 繳款書 意見調查表 繳稅取款委託書 退稅確認申報書 確認申報書 納稅義務人上年度存款帳號之末4碼數字以「*」替代 29

30 書面回復確認案件 繳稅案件:結算稅額 繳稅取款委託書 (逾期回復不適用--只能現金繳稅) 退稅案件:稅額試算 退稅確認申報書
不繳不退案件:稅額試算 確認申報書 PS:繳稅案件以繳完稅為申報完成要件(無須將繳費 證明送交稽徵機關)    退稅案件、不繳不退案件以及繳稅取款委託書案件 以確認回覆為申報完成要件 30

31 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結果查詢 辦理方式 說 明 適用對象 線上查詢
說    明 適用對象 線上查詢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透 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查詢 納稅義務人 配偶 31

3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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