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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長期照護 衛政三項服務計畫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長期照護科 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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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度長期照護 衛政三項服務計畫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長期照護科

2 議程 報到 長官致詞 102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 103年度長期照護 衛政三項服務計畫說明
時間 內容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長官致詞 14:10~14:20 102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 14:20~14:45 103年度長期照護 衛政三項服務計畫說明 14:45~15:00 103年度居家營養服務計畫說明 15:00~15:20 問題討論 15:20~16:00 服務提供單位資格評選指導與簽約

3 102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

4 102年衛政三項服務提供單位數 服務提供單位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居家護理 簽約家數 15 18 31
36 37 自付額全免家數 24 28 33 2.居家復健 5 3 17 8 7 9 4 3.喘息服務 27 41 43 34 (機+居) 21 10 3-1.機構喘息 38 39 32 3-2.居家喘息 2 總計(1+2+3) 20 48 89 87 78 86 50 66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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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度長期照護 衛政三項服務計畫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
103年度長期照護 衛政三項服務計畫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

9 計畫內容摘要 針對本縣有居家照護需求之民眾,在優先申請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原則下,對仍有照護需求者, 予以居家照護專業人員訪視費用補助。
機構提供短暫照顧服務,以達成家庭照顧者能有 機會紓解長期照顧失能老人的壓力。 費用補助依據中央規定之標準辦理或至新約簽訂 日為準。 補助服務內容包括: 居家護理(含醫師訪視) 居家復健(含職能治療、物理治療、醫師訪視) 喘息服務(含機構喘息、居家喘息)

10 執行期間與擴充服務 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期滿得經雙方同意續訂。 在保障民眾得於歲末及跨年度接受持續性服務之權益,本局保留後續擴充服務3個月(104年1月至104年3月)之權利或至新約簽訂日為準。

11 委託對象(居家護理、居家復健)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包括:
本縣立案開業之醫療院所或護理機構並附設 有居家護理所者,且任職受託單位之居家護 理師具有專業人員證照及執業執照。 本縣立案開業之復健科醫療院所,且任職受 託單位之居家物理治療師、居家職能治療師 具有專業人員證照及執業執照。 本縣依法設立營業事業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 體(醫事團體、公會)等單位。

12 委託對象(喘息服務)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包括: 本縣101年護理機構評鑑成績為合格或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護理之家。
本縣99年至101年度經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評鑑成績達乙等以上之老人安養護機構。 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相關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並具備居家服務相關經歷且101年經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評鑑成績達乙等以上者(僅居家喘息服務)。

13 資格評選 合約單位基本資料調查表(附件一)。 合約單位資格評選表(附件二)。 人員學經歷說明書(附件三)。 合約書(附件四、一式三份),本計畫合約單 位數不限。 開業執照或營業登記影本

14 合約書重點摘要 執行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 日,本局保留後續擴充服務3個月(104年1 月至104年3月)之權利或至新約簽訂日為準。 民眾服務費及交通費免自付額部分請勾選是 否同意。 請檢附機構銀行帳戶正面影本乙份。

15 委託服務對象 個案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縣。 人籍不一者,需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及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人籍不一者,需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及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符合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補助資格規定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的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其他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 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獨居且日常生活需他 人協助失能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局公告實施之對象

16 委託服務內容 一、衛政三項服務計畫應依公文核定次數、頻率, 配合個案及家屬時間至案家提供服務,不得因 個案條件差異,而選擇個案。 二、居家護理師、復健師每次訪視以50分鐘為原則; 醫師訪視依實際服務為原則。 三、訪視時間不含交通、病歷書寫及行政事務處理 時間。 四、機構喘息服務以日計費;居家喘息則以每六小 時為一日。

17 居家護理補助標準 訪視服務費:1,300元/次。 交通費:200元/次。 醫師訪視費:1,000元/次。 註1:費用補助標準:
一般戶(70%)、中低收入戶(90%)、低收入戶(100%)。 註2:一般戶無交通費補助。

18 居家復健補助標準 訪視服務費:1,000元/次。 交通費:200元/次。 醫師訪視費:1,000元/次。 註1:費用補助標準:
一般戶(70%)、中低收入戶(90%)、低收入戶(100%)。 註2:一般戶無交通費補助。

19 機構喘息補助標準 服務費:1,000元/次。 交通費:2,000元/次。 健檢費:1,200元/次(新增)。 註1:費用補助標準:
一般戶(70%)、中低收入戶(90%)、低收入戶(100%)。 註2:一般戶無健檢費用補助。

20 居家喘息補助標準 服務費:1,000元/次。 居家喘息得另申請行政管理費。 (服務費之5%) 註1:費用補助標準:
一般戶(70%)、中低收入戶(90%)、低收入戶(100%)。 註2:戶籍於本縣復興鄉者,得另加給10%服務費。

21 補助費用申請 合約單位當月之補助費用申請資料, 請於次月5日前送達。 12月因年度結算,合約單位應於103 年12月15日前將核銷文件送達。 計畫執行期間若補助經費調整或遇中 央政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 整補助標準。

22 費用補助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一) 核銷資料(共用) 「服務費用明細表」:一份(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下載)。
「 服務費領據」:正本一份(附件六之一) 。 「交通費領(收)據」:正本一份(附件六之二) 。 「照會回覆單」 、 「個案基本資料」 :每位個案一份,(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下載-長期照顧服務個案評估量表)。 「長期照護服務執行月報表」 (附件七)。 註一:居家喘息服務費領據除外

23 費用補助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二)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 「服務民眾確認單」:正本一份(附件六之三)。 機構喘息
「體檢補助費收據」:正本一份(附件六之三) 。 「服務同意書」:正本一份(附件六之四) 。 「護理紀錄」:個案接受服務期間相關照護記錄。 居家喘息 「服務費領據」:正本一份(附件六之五) 。 「服務同意書」:正本一份(附件六之六) 。 註一: 「服務民眾確認單」 與「護理紀錄」如為影本則需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以示證明。 註二: 可使用合約單位內原制式表單,惟須載明服務日期、服務起訖 時間。

24 103年度「體檢補助費收據」 一般戶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健檢費 0元/次 1,200元/次 備註
一般戶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健檢費 0元/次 1,200元/次 備註 每次申請上限為1,200元整,且以一次為限。 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縣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且有實際入住之需求者,一年可申請一次健檢費用 補助。 檢附「體檢費用收據正本」及「體檢報告正本」 。

25 103年度「服務民眾確認單」 服務提供時間 需滿50分鐘 服務提供者簽章 個案或照顧者簽章 與正本相符 機構大章 負責人章

26 103年度長期照護服務執行月報表 填寫服務中總人數 填寫總人次 填寫月份

27 103年度長期照護服務執行月報表 服務紀錄 異常事件 滿意度調查 問題與建議 機構 大章 負責 人章

2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操作摘要說明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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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照會回覆單」 、 「個案基本資料」

32 照會回覆單 照會回覆單說明 以居家護理為例 補助費用每月一次 1,300X70%=910元 補助數量:1次/月 補助費用910
補助比例:70%

33 服務費用明細表(以居家護理為例)

34 服務費用明細表(以居家護理為例) 服務費領據:42600元,交通費領據: 1200元

35 申請補助常見錯誤 領據費用金額填寫錯誤 未登錄服務日期 檢附資料不全或錯誤: *照會回覆單(次數不符)
*民眾確認單(未填寫或日期與明細表不符) 資料修改處未加蓋職章或服務單位章 影本資料未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章 領據金額未黏貼印花稅票(或總繳章) 未依規定於次月5日前送件申請補助費用 (12月份第一階段截止日期為12/15)

36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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