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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報告人: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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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報告人: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2 許建榮簡歷 學歷:國立東華大學公行所碩士 經歷:
遠洋漁船報務員、里幹事、戶籍員、人事助理員、學習法院書記官、人事副主任、政風室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3 許建榮簡歷 考試: 一、63年遠洋漁船報務員考試及格 二、64年基層特考丙等里幹事及格 三、66年基層特考丙等戶政人員及格
四、70年乙等調查人員特考及格  五、73年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六、80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 七、8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及格 八、83年乙等特考司法官考試及格 九、91年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4 前言 一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101年10月 1日施行,其中第6條及第54條凍結 適用。 二 立法目的: 避免人權被侵害
一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101年10月 1日施行,其中第6條及第54條凍結 適用。 二 立法目的:   避免人權被侵害   保障個人隱私權

5 新法增修行為規範 一、告知義務 二、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 五、當事人之權利

6 告知義務─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 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18

7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  代 號 識別類: (法務部法101令字第3107600號令頒134項個資類別)
 代 號 識別類: C○○一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 碼、相片、指紋、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 本人者等。 C○○二 辨識財務者。 例如:銀行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個人 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憑證號碼、殘障手冊號碼、退休 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代 號 其他各類資訊: C一三一 書面文件之檢索。 例如:未經自動化機器處理之書面文件之索引或代號等。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 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等。 C一三三 輻射劑量資料。 19

8 告知義務─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時 一、資料來源 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三、蒐集之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六、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20

9 告知義務─免告知情形 免告知─向當事人蒐集 (政風人員舉發犯罪、稅務人員查稅、傳染病通報)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保險法177條之1)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 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刑訴法、醫生通報法定傳染病) (防災與救災注意比例原則:損害最小,成本最低)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政風人員舉發犯罪、稅務人員查稅、傳染病通報)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告發車手詐欺)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21

10 告知義務─免告知情形 免告知─非由當事人提供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24

11 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一般 資料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特種 資料 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生存自然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病歷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 一般 資料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特種 資料 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6 11

12 名詞定義:§2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護照號碼、特徵、指紋…..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例示外個資 、名片?) 二 個人資料檔案: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

13 名詞定義: §2 三、蒐集:直接蒐集-間接蒐集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為建立或利用個人料檔案為資料之紀
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 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 利用。

14 名詞定義: §2 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 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十、特殊個人資料: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15 蒐集、處理、利用個資違法判斷原則 一、審查是否屬個資法所規範之個資? 二、審查是屬公務機關抑屬非公務機關?
1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2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 連結之影音資料。(google街景影片?) 二、審查是屬公務機關抑屬非公務機關? 三、審查是否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審查已否告知? 是否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資應自修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保留未施行)

16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不用適用本法之個人資料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10

17 個人資料運用流程 個人資料 蒐集 處理 利用 告知義務 一 般 特 種 特 定 目 的 內 特 定 目 的 外 非 向 向 當事人 當事人
16

18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一、原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為公共利 二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一、原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為公共利 益?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刑訴法、傳染病防治法26條)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比例原則:損害最小,成 本最低,例衛生署為防治傳染病)

19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所謂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細則12) 係指防止被竊等而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包括下列措施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所謂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細則12) 係指防止被竊等而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包括下列措施 1配置管理人員相當資源。 2界定個人資料範圍。 3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20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6資料案管理及人員訓練。 7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設備安全管理 9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6資料案管理及人員訓練。 7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設備安全管理 9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21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自行公開指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揭露(例:部落格、臉書) 4 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  料。 自行公開指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揭露(例:部落格、臉書)   合法公開指依法公告或公示。  4 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 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 處理或利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 部訂定 例:衛生署傳染病防治統計 )

22 委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4 一、視同委託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 料。 二、委託人對受託人之監督機制:
  料。 二、委託人對受託人之監督機制: 1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範圍、類別、 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2 受託者採取相當安全維護措施。(細則12條第2項)

23 委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4 3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 4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資保護法
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 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5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 示事項。 6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資載體之還返及受託者履 行委託契約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資刪除。

24 委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4 三、定期確認執行狀況記錄之。 四、受託機關如認委託機關指示違法應 即通知委託機關。

25 當事人之權利 § 10-13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未成年得否請求?)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當事人之權利 § 10-13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未成年得否請求?)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例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得拒絕答覆請求閱覽製給複本情形: 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等 2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偵查不公開) 3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檢舉逃稅案檢舉人 人名籍、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重大利益)

26 當事人之權利 § 10-13 三、請補充或更正。(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限於事實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之錯誤;鑑定結果、意見不得更正、補充。有爭議時-註明 並陳;更正補充之通知。)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刪除與停止使用原因:特定目的消失、 期限屆滿、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以上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27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5-16 一、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應依第六條規定。 二、應有特定目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5-16 一、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應依第六條規定。 二、應有特定目的。 限制:1不得逾必要範圍:偵訊問家庭狀況 2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蒐集性關係供發補助品 3特定目的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犯罪偵查、技師、律師管理) (二)當事人書面同意。(電子簽章法之簽章?)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28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  代號      特定目的項目  001 人身保險 002 人事管理
(法務部法101令字第 號令頒182項特定目的)  代號      特定目的項目  人身保險 人事管理 入出國及移民 不動產服務 存款與匯款 保健醫療服務   捐供血服務  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34

29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二)為維國家安全(徵兵)或增進公共利益。 (鄉公所災害調查)。 一、特殊個人資料應依第六條規定。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一、特殊個人資料應依第六條規定。 二、應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鄉公所災害調查)。 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家暴法、兒少保障法之通報) (二)為維國家安全(徵兵)或增進公共利益。

30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公共利益意義 :大法官釋字689號 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 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公共利益意義 :大法官釋字689號 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 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 政府施政之妥當性 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 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 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 (社會司為推動殘障福利而調取戶籍資料)。

31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提供急需救助名單、災難失蹤人名單、自殺防制)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提供急需救助名單、災難失蹤人名單、自殺防制)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舉發車手詐欺) (五)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 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 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統計納稅資料作為 賦稅參考)

32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戶政司提供殘障人士、 低收入戶戶籍供救助)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3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檢察機關利用個資問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具有中華民國國民國籍並在中華民國籍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第18條問題:下列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 或限制公開者。 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   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34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
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但對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 製作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者。 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 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35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8、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 9、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 。
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18條: 各機關得拒絕提供檔案情形: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人事及薪資料者。

36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 3………..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 6……

37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40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

38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一、公告個人資料檔案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一、公告個人資料檔案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    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39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二、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主動或依請求更正。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二、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主動或依請求更正。 四、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刪除、停止蒐集 處理利用。 特定目的消失指: 1公務機關裁撤或改組無承受機關或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 集目的不符。

40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2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所營事業項目變更而與 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主動停止。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2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所營事業項目變更而與 原蒐集目的不符。 3特定目的己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4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己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主動停止。 六、事故查明主動通知。 七、定安全維護規定。

41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9 一、特殊個人資料依第六條規定。 二、有特定目的。(不得逾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
    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洗錢防制法銀行提供匯 款資料 )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    係(訂約前之接觸、契約無效等,不以修正後為限)

42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9 (三)當事行自行公開(記者會)或其他已 合法公開(網路、裁判書)之個人資料。
(四)學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資料 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該特 定人)

43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9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網路人肉搜索)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透     過大眾傳播、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     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之管道,例公務員財產申報資 料)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 限。

44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一、特殊個人資料利用依第六條規定。 二、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一、特殊個人資料利用依第六條規定。 二、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 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影印身分 證?) 三、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法律明文規定。(公司扣稅資料呈當供證、呈 報納稅人扣繳憑單所得稅法92條)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呈報法定傳染病歷)

45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救災)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產上之危險。 (保險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資料幫助緝兇)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救災) (五)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 當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該特 定人)

46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六)當事人書面同意。 四、利用之限制: 1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 止利用其個人個資料。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六)當事人書面同意。 四、利用之限制:  1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   止利用其個人個資料。  2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   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府所需費   用。

47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1 五、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1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1 五、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1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3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  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4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  人資料規避本法。

48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2 六、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1採行適當之案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2 六、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1採行適當之案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  務終止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49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一、檢查主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檢查內容: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一、檢查主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檢查內容: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         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          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         行性業務檢察查。

50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三、檢查方式: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 、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 證明資料。 四、檢查得為處置:沒入、扣留、複製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三、檢查方式: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        、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        證明資料。 四、檢查得為處置:沒入、扣留、複製        檔案、命人看守或交由        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保        管。

51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五、不服檢查之救濟: 聲明異議-行政訴訟 六、主管機關處分: 1禁止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五、不服檢查之救濟:   聲明異議-行政訴訟 六、主管機關處分: 1禁止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2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3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52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4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 或名稱與負責人。 5裁罰處分比例原則:在必要範圍內,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4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  或名稱與負責人。 5裁罰處分比例原則:在必要範圍內,  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  方法為之。

53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營利犯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一、刑事責任: (一)1行為違反(第6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特殊個資、15條公務機 關非法蒐集或處理個資、16條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資、19 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或處理個資、20條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資、21條非公務機關違法傳輸個資等) 。 2足生損害他人者。 3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營利犯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54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二)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2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二)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2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3 致妨害個人資料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4處五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 元以罰金。 (三)國外犯罪仍適用處罰規定。 (四)公務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告訴乃論惟如對公務機關犯擅自變更刪除個資者 為公訴罪。

55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民事責任: (一)公務機關: 1、無過失責任,但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不在此限。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民事責任: (一)公務機關: 1、無過失責任,但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不在此限。 2、財產損害能證明依其證明,不易或不能證明每人每 一事件 元,同一原因多人受害總額限2 億元不同原因不在此限。 3、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請求相當賠償金額或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56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非公務機關: 1、舉證責任倒置: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免賠。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非公務機關: 1、舉證責任倒置: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免賠。 2、財產損害能證明依其證明,不易或不能證明每人每 一事件 元,同一原因多人受害總額限2 億元不同原因不在此限。 3、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請求相當賠償金額或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57 違反個資法之其他法律責任 § 28-40 (三)團體訴訟: 1、20人以上授權起訴。 2、專屬管轄。 3、訴訟中公告曉示後,得擴張應受判決
違反個資法之其他法律責任 § 28-40 (三)團體訴訟: 1、20人以上授權起訴。 2、專屬管轄。 3、訴訟中公告曉示後,得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 4、訴訟標的超過60萬元免繳判裁判費 (四)行政責任:限非公務機關

58 伍、結語: 二、值茲人權意識高張之際,可以預見,爾後, 一、個資法施行後,雖其間不確定法律概念甚 夥,有待法院於具體個案中裁決始能有例
可循。 二、值茲人權意識高張之際,可以預見,爾後, 違反個資法之民、刑事案件,將層出不窮, 人民公僕之你我,自當時加警愓。

59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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