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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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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 本章重点难点: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2、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3、构成刑法第269条的犯罪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本章重点难点: 1、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2、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3、构成刑法第269条的犯罪要具备的条件; 5、正确认定盗窃罪、诈骗、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6、正确认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3 一、抢劫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 抢劫非法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如何认识非法财物的所有权? (2)抢劫非法财物构成犯罪是否意味着保护了非法财物?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5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 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6 暴力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 (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 (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 。

7 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
胁迫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 (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

8 第一、暗示的胁迫能否构成抢劫罪? A、当场已交付财物的; B、当场未交付财物的; 第二、不作为的胁迫能否构成抢劫罪? A、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 B、因行为人原因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9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劫的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影响定罪。

10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2)婚姻、家庭纠纷,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不宜作为抢劫论处。

11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案例:妇女甲因生活所迫预谋抢劫金融机构,某日甲蒙面闯入银行,手持打火机,并往地上撒汽油,同时令营业员交钱。但当营业员拿出防范用的金属棒准备抗击时,甲吓得转身就跑。甲是否构成抢劫罪既遂?

12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为准。

13 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14 [案例]秦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某火车站旅店预定两套房间,随后纠集另外九名同伙,携带钢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两组在火车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后在火车站广场将四名旅客带到预定的房间内,十人在较长时间内轮番用钢管和拖把殴打、威胁四人,欲抢劫四人财产,但四人均未携带财物。 问:十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还是未遂?

15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 一、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 二、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

16 (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 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

17 5、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18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19 主要区别: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是否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还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6、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是否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还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7、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0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适用刑法第269条,应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 第一、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

21 案例:蒋某趁无人潜入一农户家,盗得人民币300元,正欲离开时,被农户主人宋某碰见,蒋某从碗柜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宋某头部连砍数刀后逃离,后蒋某被抓获。
此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蒋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2 如某甲16岁,在街上闲逛,顺手牵羊从某乙的水果摊上偷拿一个苹果,乙发现后将甲揪住,甲对乙拳打脚踢。能否认为某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呢?
是不是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又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呢? 如某甲16岁,在街上闲逛,顺手牵羊从某乙的水果摊上偷拿一个苹果,乙发现后将甲揪住,甲对乙拳打脚踢。能否认为某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呢?

23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一项批复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4 第二、前行为是否必须是第269条 规定的盗窃、抢夺、诈骗这三种行为,实施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如在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针对枪支、弹药实施盗窃、抢夺行为而又当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的情况下,能否转化为抢劫?

25 案例:马某、高某二人持钳子、私制猎枪、麻袋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某村,用钳子剪下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价值6000余元,欲盗走时,被村治保主任任某发现,高某持猎枪击中任某右臂,二人弃车及所剪电缆线逃走。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高持枪伤人的行为属牵连犯,不构成独立的犯罪,应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高二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6 案例:某法院对使用破坏性手段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的杨某“打孔盗油”一案的定性分歧很大,杨某在铺设的输油管道上 “打孔盗油”,被油田巡逻人员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枪支,暴力致人轻伤。 一、认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罪; 二、认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三、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7 (1)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发生想象竞合的关系,因为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以特定财物为对象犯其他罪,而该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盗窃等行为和其他行为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8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应受限制,犯罪预备行为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案例:李某与同伙10余人,携带作案工具,从萍乡火车站乘杭州到广州的旅客列车,准备盗窃。因同伙之间暗示,引起车厢内便衣乘警的注意,分别从李某同伙身上搜出折叠刀和钢丝钳。乘警让李某等人到餐车接受进一步的审查。李某等人便掏出凶器威胁乘警,并劫持车上三名旅客强行下车。

29 第四、如何理解“当场”? 案例:刘某、马某深夜至一小区10楼下盗窃汽车,因汽车报警器声响而未遂。此时某居民打“110”报警,称在小区10号楼下发现有两个人影在汽车附近,好像偷车。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出警,刚到小区外马路上发现刘某、马某与在外接应他们的甲、乙、丙。民警见五人深夜形迹可疑,进行询问,马某掏出自制枪支射伤民警。

30 机会延长理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与胁迫必须在前行为的机会中实现。
所谓机会是指前行为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的追捕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与前行为密切相连,如果在时间与场所上有一定距离,但仍处于追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则认为是前行为现场的延长,也即机会的延长。 判断是否处在前行为机会中,有四个标准:一是场所的连接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与盗窃等事实的关联性,四是追赶事态的继续性。

31 第五、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1、行为人共同盗窃、诈骗、抢夺,其中一人抗拒抓捕,其他行为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例如:袁某、杨某预谋盗窃汽车,由袁某在周围望风,杨某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杨某在民警追赶过程中,用自制枪支袭警,并开民警巡逻车一人逃走。袁某则趁机逃走,后袁某、杨某被抓获。严某能否按转化型抢劫罪定性?

32 要认定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成为抢劫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33 能否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2、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 能否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1)甲A盗窃过程中被乙发现,乙紧追不放。甲A遇到其兄甲B,告知因盗窃被乙追赶,要求帮忙甲B。甲B对追至的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偏重。甲B与甲A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34 (2)姚某偶然看到其好友于某越墙进入同村窦某家中,知道于某进入窦家盗窃。一会儿,姚某看到窦某追赶于某,对从其身边经过的窦某实施暴力,对此于某并不知情。于某和姚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共犯?

35 (3)马某看到亲戚张某手持手机被刘某追赶,刘某喊“抓小偷”,“把手机还给我”。马某上前主动帮助其亲戚张某,让张某把手机给自己。后二人朝不同方向逃跑。马某因被刘某和其他村民围堵,手持木棍实施暴力,将刘某和一村民打伤。马某和张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36 第六、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 案例:某日深夜,蒋某撬开刘某家窗户后入室搜找现金未果。正欲搬走刘某客厅一台彩色电视机时,刘某从床上惊醒,一边喊“抓强盗”,一边上前捉拿蒋某,蒋某用老虎钳朝刘乱打,致刘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尔后,蒋某扔下电视后逃离。 问: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37 一是转化前已经取得财物即盗窃、诈骗、抢夺既遂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构成抢劫罪既遂。
  结论: 一是转化前已经取得财物即盗窃、诈骗、抢夺既遂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是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因为,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38 (三)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39 案例1:某日零时许,宋某与韩某(在逃)预谋后,假借登记住宿,到三门峡火车站西边“铁路临时休息”处404号房间,采取持水果刀威胁的手段,向在此住宿的岳某强行索得人民币145元。而后,欲抢劫岳手上的金戒指,岳反抗并大声呼救,二人即下楼逃跑。宋在“铁路临时休息”楼下被抓获。 问: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40 一是户的功能特征,即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的场所,这是户的最基本特征;
“入户抢劫”中的户,在实质上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户的功能特征,即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的场所,这是户的最基本特征; 二是户的场所特征,即户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及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41 案例2:一天,李某、王某见某中学的学生宿舍管理秩序不严,便产生了以学生为抢劫对象的歹念。当晚,二人便携带好匕首,绳子等做案工具,以找人为借口,骗过值班的门卫,来到学生宿舍。在三楼,他们发现只有学生刘某一个人在宿舍内看书,便径直进去,用匕首威逼刘某交出其值钱的东西,刘某被迫交出了其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二人抢劫财物后,用绳子将刘某捆好,并用胶布封住其嘴,然后逃窜。 问:李、王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42 案例3:一日,16岁的牛某和汤某打电话给初中同学周某,证实只周某一人在家后,她们决定去周家敲诈金饰品。到了周家,三人看了一会儿电视,牛、汤便向周提出要枚金戒指,遭周拒绝。牛、汤两人商量动手殴打周某逼她拿出金饰品,随后对周某打耳光、拳击头部、拉头发等,周某被迫交出了金手链1根、金戒指1枚。汤某父亲知道此事后,陪同汤某去公安机关自首。 问:牛、汤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43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是指供公众(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 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44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并不包括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等财物的行为。对于明知是运钞车而进行抢劫的,应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5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或3次以上。抢劫数额巨大,包括一次抢劫数额或几次抢劫累计数额达到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对致人重伤的含义,通说认为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

46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是指冒充军人和警察 第一、冒充军警人员,既包括根本不具有军人或警察身份的人冒充军人或警察的身份抢劫,也包括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冒充警察、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冒充军人,或者具有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人冒充彼种军警人员而进行抢劫。

47 第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并不以行为人非法身着军警人员制式服装、配备军警械具或持有、向被害人出示伪造或冒用的身份证件为限;也不以被害人相信行为人是军警人员为前提。
第三、冒充军警人员,以查禁违法犯罪行为为名,向他人攫取财物,招摇撞骗不成或骗局被识破即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的,应以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为标准,有暴力、胁迫方法行为的,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的抢劫罪,否则应以招摇撞骗论处。

48 (7)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的本来含义是携带枪支进行抢劫,司法解释将其扩大解释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军用物资,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用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各种款物。

49 刑法所特殊保护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盗窃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有价值的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所特殊保护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50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公私财物的特征: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案例:A省甲有信鸽一只,非常名贵,常在A、B省各种比赛中获奖。后甲在一次比赛中将该鸽子放飞,鸽子飞到B省乙处,乙捕获之,出卖得5万元。问:乙是否构成盗窃罪?

51 案例:甲住宅位于临街商品楼第五层。某日甲在晒衣服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临街的人行道上,甲遂叫其妻乙站在阳台上看着钱包,自己下去取之。碰巧丙经过,拾起钱包。乙发觉,高喊丙以图阻止,丙立即跑掉。问:乙是否构成盗窃罪?

52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有时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有时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视为“他人的财物”; 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53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一贯性的特点。 (1)“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是在秘密窃取。

54 (2)“相对性”是指秘密窃取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
(3)“一贯性”是指秘密窃取贯穿整个行为的始终。 2、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55 案例:甲到某商厦,佯装试穿一套高档西服(价值4000),趁售货员招呼其他顾客时,穿着西服逃走。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甲乙二人不相识。一日,甲到乙家,慌称乙妻子出车祸而住院,并告知其医院地址,乙慌忙跑到医院,而甲趁机从乙家窃取现金1万元。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甲到某商厦,佯装试穿一套高档西服(价值4000),趁售货员招呼其他顾客时,穿着西服逃走。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台手提电脑交与铁路部门运输,在办好托运手续后,甲又将该电脑窃回。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56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57 《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58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不具备多次盗窃这一要求的,不应认为是犯罪,必要时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9 通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且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是既遂。
2、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通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且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是既遂。 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60 (2)盗窃上述设备或零部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3、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 (2)盗窃上述设备或零部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61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62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63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4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
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药的来源,如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65 (8)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66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1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

67 (1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贪污罪定罪从重处罚。
(l2)盗窃铁路线上行车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1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贪污罪定罪从重处罚。

68 (14)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69 窃取他人空白支票,直接填写金额,如果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印签齐全的有效支票)
(15)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 窃取他人空白支票,直接填写金额,如果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印签齐全的有效支票) 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他人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70 (1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71 (三)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情节严重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72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73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74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5 一、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76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2、抢夺财物的必须数额较大。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77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抢夺罪不具有对针对他人人身的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因而不会对他人的人身造成危害。    1、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抢劫罪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78 案例:某日晚十时许,蒲某与林某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林某与蒲某打赌是否敢打前面的两个女子,蒲某回答说“我敢”,遂赶超同向步行的两个女子,击打刘脸部左侧一拳,刘某呼叫,蒲某即用手推刘某,在刘某倒地的过程中,蒲某看见刘某手上拎着皮包,随即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内有人民币570元及三星A1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53元)。蒲某在逃跑时,将皮包扔掉,但仍被抓获。问:蒲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79 案例:某日晚六时许,由李某开摩托车靠近正在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黎某则坐在车尾伸手抢黄的手袋。黄某发觉后,抓住手袋不放,黎某强行将黄某拖跌在地,并拖行约三米远,然后抢走黄的手袋,内有人民币260元、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手机1台,并致黄某的身体多处擦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问:李某和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80 案例:吕某于日晚9时许,伙同史某至一肯德基餐厅内。史某拍拍正在餐厅内就餐的钟某的肩膀,引开钟某的注意,吕某趁机拿走钟某三星“NECN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471元),待钟某发现时,吕某已经逃出店门。
问:吕某和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81 案例:某日6时许,赵某乘坐一辆个体中巴客车去宁波的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东风牌大货车相撞,中巴车被撞后翻倒在右边路基下,车上司乘人员7人死亡,13人受伤,赵某等5名乘客基本未受损伤。赵趁乘客死伤严重和秩序混乱之机,将已受重伤的乘客许某的手提包拎走,内有现金6万元和三张总金额为11万元的汇票等物。问: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82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关于在交通事故现场搜取伤亡人员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事故现场乘司乘人员死亡、事故处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等尚未到达之机,搜取死者财物和其他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定性。 2.在事故现场乘司乘人员不备或因受伤无力顾及公私财物之机,公然搜取财物的,应以抢夺定性。 3.在事故现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走公私财物的,应以抢劫定性。

83 该《答复》还称:“事故现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拾得散落、遗失财物据为已有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以不当得利处理。”本案被告人赵某在交通事故现场,趁部分司乘人员受伤、死亡无力顾及公私财物之机,把身受重伤的乘客装有巨款的手提包拎走,可认为是公然的、明目张胆之举,而非秘密窃取,应以抢夺罪对赵某定罪判刑。

8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 骗 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85 其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 (2)欺诈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欺诈行为。 其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 (2)欺诈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86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3)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有财产损害的发生 (5)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7 本罪与其他各种特定诈骗犯罪之间形成法条竞合关系。 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 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数额是否达到较大 2、本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各种特定诈骗犯罪之间形成法条竞合关系。 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 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罪定罪处罚.

88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如果数额不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

89 案例: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的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问: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90 案例:一日上午,吉安市“万客隆” 商场司机李生持一张某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到该公司提运“四特”白酒200箱。李驾驶一辆货车前去提货,货车只能装90箱,尚有110箱不能装。“万达利”发货员王某遂开出一张110箱的暂存收据,交给李。随后,“万客隆”的又一辆货车开来公司,李即要求王将暂存的110箱让该货车装上并带走。王在发出110箱白酒后,因疏忽未将交给李的暂存收据收回。当晚,李发现暂存收据未收回,担心自己亲自提货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朋友廖某,由廖将110箱白酒提出。李将这批白酒销售后得款7000元。

91 目 录 侵 占 罪

92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三种。

93 (1)代为保管。这里的代为保管不能仅仅理解为委托保管,而包括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无因管理等原因而保管他人财物。
第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1)代为保管。这里的代为保管不能仅仅理解为委托保管,而包括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无因管理等原因而保管他人财物。 (2)他人。这里的他人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时甚至包括国家。 (3)财物。财物是否包括不动产?是否包括种类物?

94 第二、遗忘物 所谓遗忘物,通常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是: (1)对于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而对于后者失主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容易找回。 (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前者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短,而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

95 第三、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
埋藏物具有以下特征: (1)埋藏于他物之中,不易由外部窥视或目睹其实际状态。 (2)无他人持有。 (3)被偶然发现。

96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一、占有他人财物; 占有事实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产生。 第二、变占有为自己非法所有; 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排除权利人而使自己以所有人自居,对财物依经济上的用途而予以使用、收益或处分。

97 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表现: 一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即视自己成为所有人而使原财物的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行为。 二是处分行为,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视为自己之物而进行处分。这种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

98 一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要有请求退还或要求返还的意思表示; 二是行为人须有不予退还或不予交出的行为事实。
第三、拒不返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一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要有请求退还或要求返还的意思表示; 二是行为人须有不予退还或不予交出的行为事实。 侵占行为违法的确定时间问题,即什么时间确定为“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

99 一日下午5时,出租车司机钟的车上了一位男子贾某要求去机场。途中贾某突然记起有件重要的东西还放在家中,于是要求钟某掉头开回原住处。当车开到某区居民楼下时,贾某叫钟某停车,急匆匆地下了车,贾某一边快步往家走,一边对钟某喊:“师傅,您等几分钟,我马上回来。”钟某从驾驶室回头看到后座上放了一个很精致的皮包,心中很是喜欢,等了几分钟,贾某尚未赶回来。钟某心想反正这人也未记我的车牌号码,不如开车走,捡个包倒也划算。于是,钟某径直开车回家。回家后,钟某打开贾某放在车上的皮包,发现里面有一部手机,8万元现金等物品。钟某自感事态严重,第二天上午直接到了本公司,将包交给了公司有关部门,只说是乘客遗忘的。贾某已于当天晚上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情况,也于第二天上午到钟某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调查情况,经贾某指认,办案人员当场将其抓获。 

100 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司法机关立案后,实体审理以前仍不退还或交出的,为最终不退还或交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一审判决以前仍不退还或交出的,为最终不退还或交出;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二审终审以前仍不退还的,为最终不退还或交出; 第四种观点认为,侵占罪的诉讼形式既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自诉形式的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时间界限应在第一审判决以前,公诉形式的侵占罪的不退还的时间界限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

101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本罪以占有他人财物为前提,将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为己有;而后者是将他人占有、保管的财物秘密窃为己有。

102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侵占罪只限于三种对象。
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侵占罪只限于三种对象。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103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104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105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

106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关于侵占本单位财物即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

107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刑法只是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指明是什么样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08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 2、犯罪行为不同。 3、犯罪对象不同。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109 (2)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110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

111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112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5)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而后者的行为人则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 4.本罪不以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为要件,而后者则以此为要件。

113 案例:常某是某超市保安人员,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某日凌晨2时许,常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137806元、价值4万元的超市购物券和7块电脑主板。
问: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14 案例:甲为某公司门卫,一日乙找甲说“我购买了你公司仓库内的四台复印机,等你值班时,拉出来。谁问你都别说,有你好处。”甲应允。一天夜晚八点多钟甲值班之时,乙雇汽车进入公司院内仓库,装上四台复印机,出门时塞给甲3000元钱。乙将复印机低价销售,得赃款4.5万元。 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115 目 录 敲诈勒索诈罪

116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117 所谓威胁方法,通常是以将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所谓威胁方法,通常是以将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118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19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2.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3、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4.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20 八、挪用资金罪 (一)本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21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资金 。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22 所谓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但准备日后归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 。 挪用本单位资金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123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刑法第272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但准备日后归还。

124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一,挪用资金的数额; 其二,挪用资金的时间。 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4、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25 目 录 挪用特定款物罪

126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 .

127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128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129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

130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 其一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

131 其二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
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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