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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與法規 實務運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科長 童富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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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團體會務與法規 實務運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科長 童富泉 

2 人民團體相關法令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勞動基準法

3 人民 團體 職業 政治 社會 人民團體分類

4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中央及省-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條件 組織原則:以 行政區域 為原則【組織區域】 申請資格: 行政區域 備註:除政黨及教師會團體採備案制外,
年滿 20 歲,設籍或工作於同一行政區域 需 30 人以上共同發起 備註:除政黨及教師會團體採備案制外,     其餘團體皆採 許可制 行政區域 20 30 許可制

6 會員之分類及權利 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贊助會員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一人一權, 不得設置保障名額 。
得推派會員代表行使職權,權利與一般會員相同 贊助會員 無以上四權 不得設置保障名額或限制條款

7 監督與處分─會員之處分 警告 停權 除名 於章程明定要件及程序
於章程明定處分要件及程序,如欠繳會費滿1年者,得提經理事會議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除名 須經會員大會決議

8 會議的種類 VS 委託出席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1會員以 代理1人為限 理事會 監事會 分區會員大會 不得委託,應親自出席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1會員以 代理1人為限 理事會 監事會 分區會員大會 不得委託,應親自出席 連續2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9 會員大會 最高權力機構,定期會1年召開1次 職權: 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行之 議決工作報告、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選舉理事及監事
罷免理事及監事(V)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V) 財產之處分(V) 會員之除名處分(V) 團體之解散(V)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V) 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行之

10 理事會 執行機構,每6個月至少舉行1次 職權: 審定會員資格 執行大會決議並議決大會之召開事項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擬定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 會務人員之聘免;其他應執行事項

11 監事會 監察機構,每6個月至少舉行1次 職權: 監察理事會工作 審核經費預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監事主席)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監事主席)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1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理事 監事 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 理事長 會員代表 均適用

13 如何選出理事、監事、常務理監事 及理事長?
會員在 會員大會 選舉理事、監事 理事於 理事會 先選出常務理事 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  理事長 監事於 監事會 選舉常務監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14 理監事任期 理監事任期不得超過 4 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1 次

15 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前 應注意事項 召開理事會 15天前發出開會通知單 審定會籍 議定召開會員大會之時間及地點 決定選票格式
分派工作小組辦理相關選務事宜 15天前發出開會通知單

16 選舉辦理方式 除『通訊選舉』及『分區預備會議』外,應於同一地點採集會方式辦理 應使用 選舉票
除『通訊選舉』及『分區預備會議』外,應於同一地點採集會方式辦理      應使用 選舉票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 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選舉票 不得於國外、 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17 選舉投票方式 應選名額 1名時 應選名額為 2 名以上時 無記名單記法 無記名連記法

18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集會方式選舉時 經出席人數 1/3 以上同意時,得採用 連記數額為 應選名額之1/2以內 不得再作限制之主張

19 選票格式 選票格式有三,擇一採用: 選票由團體自行印製,並蓋用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用印,始生效力。
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票 劃定應選名額空格,由選舉人填寫 參考名單方式,應預留與應選名額同額之空格 選票由團體自行印製,並蓋用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用印,始生效力。

20 選票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選出會員(會員代表) 、理事、監事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21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可否將『選舉』移列於報告事項之後,討論事項之前? 可以 但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22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發選舉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指定人員說明選舉名稱、方法、無效票認定及注意事項等。
由選舉人互推或由主席指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計票、監票員)。

23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什麼時候應停止報到? 發票前,主席宣布停止報到 並報告出席人數及截止投票時間

24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選舉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無法圈寫時,應如何投票? 請求監票員或會議所推之代書人代為圈寫 或本人指定之人代為圈寫

25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開票時,無效票如何認定? 如有爭議,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相同者,該選票有效

26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截止投票後,應何時開票? 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 或指定之人宣布選舉結果

27 選舉時注意事項 Q & A 開票後,選票應如何保管? 選票應予包封並由會議主席及監票簽名 交由團體保管 俟任期屆滿改選後銷毀

28 第1次理監事會議召開時機 於大會當日召開(應於召開大會時,一併通知)。 應於大會閉會後7~15日內,由原任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應於大會閉會後7~15日內,由原任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如逾期未召開時,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監事或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

29 選舉爭議之處理 當場異議,並於3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 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 或逾期未提出異議者 主管機關均不受理

30 監督與處分─理監事之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提書面辭職書,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1/2者。 連續2次無故未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予以處分。

31 監督與處分─團體之處分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先予書面警告,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下處分: 撤免其職員
限期整理 廢止許可 解散

32 理監事改選後之變更 備公文 改選當屆會員大會紀錄 改選當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如需理事長當選證明書,請備理事長當選人身份證影本及相片各1張
立案證書及圖記遺失時,應登報作廢,檢附報紙備文,申請補發(圖記自費750元)

33 其他應注意事項 Q & A 自召開當屆 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理監事任期應如何計算? 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從其規定。

34 其他應注意事項 Q & A 理事、監事如何辭職? 辭職應以書面提出 並分別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

35 其他應注意事項 Q & A 理事、監事一經出缺,是否應即刻補選? 理事、監事人數未達 章程所定名額2/3時 應補選足額

36 其他應注意事項 Q & A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補選時機? 應自出缺之日起 1個月內辦理

37 其他應注意事項 Q & A 理事、監事改選時機? 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 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其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

38 其他應注意事項 Q & A 理事長所疑其不足6個月者,得自出缺 之日起1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 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
可選「代理理事長」嗎? 理事長所疑其不足6個月者,得自出缺 之日起1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 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 者,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27條~

39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預決算:理事會編造→監事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業務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40%。 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內覈實相對支出。

40 社會團體的經費來源及審核 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及其他收入。 審核: 監事會 審核 會員大會 通過 主管機關 核備 理事會編造
預決算書

4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監事 會議7日前報送開會通知 (時間、地點及議程)
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監事 會議7日前報送開會通知 (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議紀錄應於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 機關及與會人員

42 會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會址使用同意書、房屋稅單、土地所有權狀、租約 狀況題:下圖會址使用同意書雙方為何? A:房屋所有權人 B:里長
C:社區發展協會 A 租借 B C

4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房屋稅率之差異 類別 稅率 備註 住家用 1.2%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1樓設事務所,2至5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至5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2層透天房屋1棟,依使用執照用途1樓為店舖,2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1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營業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 適用對象包括: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2%

44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分機6956~6958、6977
敬請指教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電話:1999(外縣市 ) 轉分機6956~6958、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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