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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機密文書處理能力以貫徹執行個人資料保護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股長 呂佩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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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升機密文書處理能力以貫徹執行個人資料保護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股長 呂佩毓
臺北市政府 100年度機密文書講習 提升機密文書處理能力以貫徹執行個人資料保護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股長 呂佩毓

2 為何要保密?

3 開宗明義 公務員服務法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2項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4 保密觀念-1(廣義) 哪些事情應保密呢? 機密業務 關係他人權利 關係他人義務 涉及個人隱私之案件

5 保密觀念-2 (狹義-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6 洩密案件及違反保密規定之區別 洩密案件 意指犯罪行為該當於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洩漏或交付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之行為 違反保密規定
意指其行為僅單純違反相關保密法規中所訂之保密措 施,尚未構成刑法所稱洩漏或交付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行為。

7 常見的洩密時機 談天閒聊時 飲宴應酬時 為保護自己 過於信任他人 同儕間討論業務時 為凸顯自己的重要時 受金錢或利益誘惑時

8 洩密相關刑責 刑法第132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公務員→故意犯、過失犯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洩密 不以是否有造成損害為前提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意圖營利或損害他人利益 公務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9 相關行政責任 機密文書處理 文書處理手冊 機密檔案管理 採購程序應保密之資訊 採購法第34、89、91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資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6條

10 資訊洩密案例-違規使用他人帳號查詢地籍資料
本府○機關助理員A員、技工B員、約僱人員C員及技術工D員等4人,因使用「地政整合資料庫」帳號已逾3個月未更新密碼或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帳號等原因,基於便宜行事,遂使用該處剛退休之人員E未即時註銷之帳號登入查詢,違規密集查詢約300餘筆資料。

11 違規使用他人帳號查詢地籍資料案 上述行為觸犯了「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使用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規範」。
經簽移機關考績會決議,念渠等行為均為公務查詢之用,而非私人不法用途,分別核予4人書面告誡,以資警惕。

12 洩密型態-濫用職權查詢公務 ○○局專員沈○○受其大學同學崔○○之託,查詢吳○○之人事資料,作訴訟之用;沈專員即透過友人之關係,由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內部網站下載吳○○之勞保異動人事資料,交予崔君。

13 公務機關遭詐騙洩漏個資 某機關員工張○於本(99)年8月某日近中午時分,接獲一名自稱該機關前首長的電話,要求查詢被開立無照駕駛罰單之○○○等人(均僅知身分證字號)之駕照是否遭吊銷?張員表示待查證後再回覆,惟對方一再催促致一時失察,遂委請不知情之同事以其帳號密碼進入電腦主機資料庫查詢,並由張○電述提供有關○○○等人之姓名及車籍地址。嗣張○察覺有異,主動向直屬長官報告並經向前首長查證表示未曾電詢,始知受騙。

14 ○○分局○○派出所警員李○於99年8月某日晚間7時至9 時,擔服值班勤務,接獲警用分機來電,對方自稱係偵查 隊學長○○○,並稱因電腦無法連線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 聯網E化報案系統,請渠代為協助查詢失竊車輛車籍資料 共7筆,並向李員表示,如工作忙碌將改向勤務中心集中 查詢所需資料,李員認該員熟稔警察機關內部用語,而誤 認該員亦係警職人員,即將所交查之車主相關資料回報該 假冒學長者,事後察覺有異,致電該分局偵查隊查證並無 其人,李員自覺恐已不慎洩漏民眾個人資料,即主動將上 情陳報所長,嗣由該分局調查後函送偵辦。 公務機關遭詐騙洩漏個資

15 濫用職權查詢公務案 本案觸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第1項、「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4點(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依洩密罪嫌提起公訴。

16 洩密案例-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通報本府警察局,該處於P2P搜尋平臺「FOXY」網路截獲本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所製「大陸地區人民(陳○○)來臺探親清查資料表」、「朱○○定期偵查(考核)資料報告表」、「社子派出所目標(何○○)及諮詢人員(劉○○)」等資料。 經查係承辦人將相關公文書繕打完成後,直接儲存於個人隨身碟及個人電腦上,未逕予刪除或加密保護,致隨身碟遺失後遭人洩漏於網路上流傳。

17 洩密案例-違規使用分享軟體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98年6月期間,通報於P2P搜尋平臺「FOXY」網路截獲本市員警所製97年度萬安31號演習機密資料,疑有員警不當使用網路致資料外洩。經查係承辦員警辦理事項業務時,時間緊迫且資料龐大,該員警即將前揭資料攜回家中,公事家辦,晚上利用家中電腦逐筆核對修正,惟未察覺家中電腦有安裝「FOXY」軟體,致資料外洩。

18 洩密案例-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本府某機關聘用組員甲君,非因公務需要,只因媒體上時事的報導,進而利用其電子查詢權限,查詢陳致中先生入出境資料,雖無將其查詢資料外洩,卻違反相關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前揭情事多發生於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較多,因擁有相關權限,常因媒體或新聞報導,基於好奇心而上網查詢,且單位主管無確實督導考核。

19 洩密案例-公文便宜行事洩漏陳情人身分 本府警察局辦理民眾陳情檢舉案件時,以普通件處理,回覆檢舉人時,亦未以密件方式處理,逕以普通件回覆。

20 洩密案例-公文便宜行事洩漏陳情人身分 本府某機關於接獲首長信箱陳情案件時,承辦人未以密件處理,逕將相關檢舉案件傳真至所屬查察,所屬機關承辦人未察覺陳情檢舉案件應以密件處理,即將陳情信拿去詢問被檢舉人,被檢舉人取得前揭資料,即向士林分局對陳情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至檢舉人身分洩漏產生困擾。

21 洩密案例 A員於處理民眾陳情案件雖依規定以密件公文程序辦理,惟於回復處理結果時,為個人便宜行事,竟以同1件密件函文同時載明陳情人及被陳情人(一文多發),回復予陳情人及被陳情人雙方,致使陳情人身分因此洩漏,違反本府文書保密規定。 21

22 洩密案例 本案建議應依個案實際狀況,以 雙稿方式發文予陳情人及被陳情 人,或於該件公文隱匿陳情人姓 名等足資辨識資訊。
各級主管於公文核稿(判)時並 應落實文書保密規定,俾以保障 陳情人權益。 A員於處理民眾陳情案件雖依規定以密件公文程序辦理,惟於回復處理結果時,為個人便宜行事,竟以同1件密件函文同時載明陳情人及被陳情人(一文多發),回復予陳情人及被陳情人雙方,致使陳情人身分因此洩漏,違反本府文書保密規定。

23 發生癥結 機關同仁對文書保密之觀念十分薄弱,且未能明確辨別一般民眾反映事項或陳情檢舉事項,或因陳情檢舉案件數量較多,業務同仁希望能簡化處理作業流程,遂未依照本府文書保密等相關規定處理。

24 洩密案例 稽催作業資料單設計不良 本府○○局隊員吳○○持登載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之稽催作業資料單,前往指示地點勘查廢棄車輛,恰遇被檢舉人李○○,吳○○因初任稽查工作,不願得罪車主,便將該資料單出示予李君,證明係因有人檢舉,並要求李君在該稽催單上寫下聯絡電話資料,致李君從該稽催單上知悉檢舉人之資訊,即前往質問檢舉人為何提出檢舉,造成檢舉人困擾! 稽查技巧有待加強

25 洩密案例 公務文件應妥善收好保存 辦公室門禁管制問題很重要
96年3月間,本府○機關工程員A員於處理民眾陳情案件過程中,未依本府文書處理要點予以彌封並妥慎保管,將該案件所附民眾陳情書隨意放置於個人辦公室桌上並逕自離開座位,致遭洽公民眾B君(被陳情人)無意間發現該案件陳情書,便擅自將該陳情書取走影印後,不僅造成陳情人身分洩漏,被陳情人並據此陳情書影本向陳情人提出毀謗罪告訴,違反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保密規定。 辦公室門禁管制問題很重要 公務文件應妥善收好保存

26 機密文書的類型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國家機密〈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絕對機密: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極機密: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機密: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一般公務機密 密:指除國家機密外,依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27 本府一般公務機密 文書處理程序及規定

28 機密文書核定原則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49點 Ⅰ.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本要點第一百 五十一點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
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之具體事項。 Ⅱ.各機關本於權責所核定之機密等級、保密 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同時拘束發文機關 及受文機關。

29 應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事項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1點 (一)本府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
1/2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1點 (一)本府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 (二)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前置 作業,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 密之必要者。但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 者,不在此限。 (四)調(檢)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 (五)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30 應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事項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1點 (六)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2/2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1點 (六)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七)公務人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 業(職業)秘密,有保密必要者。 (八)機關人事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九)機關為執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作業事項, 有保密之必要者。 (十)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行保密之事項。

31 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 切實密封後以公文(人工)交換或掛號函件方式辦理 機關內傳遞
由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指定人員 親自持送,必要時得以「「機密檔案(□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封裝方式交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簽收 機關外傳遞 切實密封後以公文(人工)交換或掛號函件方式辦理

32 簽辦機密文書應注意之事項 於陳核(判)或會辦過程,由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持送,必要時得以「機密檔案(□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封裝方式辦理。 各級主管於核判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對所核列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條件是否適當,應一併核定之。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同意: 1、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2、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之必要。 〈請參閱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3點〉

33 以專設收文簿或電子檔登錄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機密文書處理過程應注意事項-收文 檢查封口有無異狀 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 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收發處理 以專設收文簿或電子檔登錄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34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發文 內封套 外封套套內封套 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無法以上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掩護措施 ↑
法務部政風司 第五科 法務部政風司 第五科 內封套 外封套 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無法以上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掩護措施

35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歸檔 機密文書應與非機密文書之檔案分別保管,並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檔案櫃妥善保存,裝置密鎖並經常檢查。
歸檔時應以「機密檔案(□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密封,封套上案由、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等必要欄位應填寫完整,但不得顯示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等應予以保密之內容。

36 起迄日期之判定:1 、創稿或發文辦復者,以發文日期為之。2 、創簽,以核判日期為之。3 、他機關來文存查者,以來文日期為之。
依使用性質分別勾選 在不洩密的情況下,請簡單敘述案由。 不適用於保密期限年限太久 請填寫需陳核〈判〉人員名字,視案件決定勾選

37 各機關可視其需要印製。 股長呂佩毓 股長呂佩毓 股長呂佩毓 股長呂佩毓 股長呂佩毓

38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清查 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檔案管理單位每年至少須清查一次,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通知原承辦單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非經解密不得銷毀。

39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私人談話資料、日記、通信、擬文、著作或電磁紀錄等,其內容不得涉及法規或契約應保密事項。
文書處理時,不得隨意散置以防止他人窺視,放置時應背面向上或放於公文夾內。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加鎖,如有攜離辦公處所之必要者,須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 私人談話資料、日記、通信、擬文、著作或電磁紀錄等,其內容不得涉及法規或契約應保密事項。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亦不得交予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之當事人。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無須歸檔之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文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40 實務問題研析 1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 應如何訂定?

41 實務問題研析 1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6點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ex.人事發布案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保密期限≦保存年限
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適用於依公文內容可明確判斷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期限或已另行加註預定保密期限之情形 ex.採購評選委員會名單

42 實務問題研析 1 附件抽存後解密 保存年限屆滿後解密(新增列) 其他
→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且附件依慣例須另行抽辦或彙辦之情形。 保存年限屆滿後解密(新增列) →發文機關應併予註明保存年限,如未加註保存年限時,得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各自核定 其他 適用於其他依個案所核定之特別條件。

43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訂得越明確,越能減少機密文書檔案管理上的麻煩
實務問題研析 1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訂得越明確,越能減少機密文書檔案管理上的麻煩 複習一下: 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定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同時拘束發文機關及受文機關

44 實務問題研析 2 如何辦理解降密?

45 實務問題研析2 2-1 有附加變更或解密之標示者 (已達解密條件,但尚未辦理解密) 2-2 未附加變更或解密條件之標示 or
2-1 有附加變更或解密之標示者 (已達解密條件,但尚未辦理解密) 2-2 未附加變更或解密條件之標示 or 所列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不明確 或有疑義

46 實務問題研析2-1 已達解密條件,但尚未辦理解密:
(有附加變更或解密之標示者) 於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時,由承辦人調出原卷核對後,將原案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平行雙線劃記後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並於明顯處浮貼【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送檔案室辦理(改以普通件歸檔)。

47 以平行雙線劃記後加蓋承辦人職名章 股長 呂佩毓

48 紀錄單位置及填寫注意事項 股長 呂佩毓 1008/1050 通知機關=辦理解密依據的公文 與原機密案件有可能相同(發文時已註明解密條件)

49 實務問題研析2-2 未附加變更或解密條件之標示 所列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不明確或有疑義

50 平行雙線劃記後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並於明顯 處浮貼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送
實務問題研析2-2 原發文機關(原機密核定機關) 經檢討 機密文書 已無繼續 保密必要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 處理意見表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 通知單 陳奉核定 函請原受文機關依規定 辦理註銷或變更密等程序 將原案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 平行雙線劃記後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並於明顯 處浮貼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送 檔案室辦理(改以普通件歸檔)。

51 實務問題研析2-2 原受文機關 經檢討 機密文書 已無繼續 保密必要 + 建議原發文機關依規定 辦理解密程序 原案仍以密件歸還檔案室
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 處理意見表 機密文書 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 建議單 陳奉核定 建議原發文機關依規定 辦理解密程序 原案仍以密件歸還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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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請參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網站-檔案管理作業要點,此為參考格式。

54 實務問題研析2-2(進階) 受文機關以「建議單」建議原發文機關,惟原發文機關未予回應,受文機關(建議單位)應如何處理? 建議處理方式:
先以電話洽詢原發文機關,瞭解先前所發建議單是否已函覆同意解密?以電話紀錄單(陳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同意解密或繼續保密之依據。 如以電話洽詢,仍未獲明確答覆,請再次函發「建議單」予原發文機關。 經再次發文仍未獲原發文機關明確回應,建議敘明原委,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函請原發文機關之上級機關協助處理。

55 實務問題研析3 發文機關以「普通件」函送受文機關,但受文機關轉發或回復時,經判斷有保密必要,可否以「密件」辦理?

56 實務問題研析3 「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係由發文機關本於權責擬訂,受文機關收受「普通件」公文,如有以「密件」轉發或回復情形時,對該轉發或回覆之公文,即為「發文機關」,自得本於權責決定以「密件」辦理。 該發文案件於歸檔時,因需依規定併入前件收文案辦理,故全部需以密件處理。

57 實務問題研析4 同一案件有密件與普通件併案歸檔情形時,應如何解決?

58 實務問題研析4 先併號後核判(應屬同一文號): 併號文件中如含有機密文書時,應以「機密檔案(□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封裝後歸檔。
→同一案件如有密件與普通件併案歸檔情形,整個卷宗仍應以該卷宗最高等級之機密等級予以歸檔。 先併號後核判(應屬同一文號): 併號文件中如含有機密文書時,應以「機密檔案(□陳核□歸檔)專用封套」封裝後歸檔。 未併號、核判後另案併卷者(不同文號):後案文號如屬普通件併入前案機密件,後案普通件得免用「機密文書專用歸檔封套」封裝。

59 實務問題研析5 密件公文因年代久遠而無法調閱或遺失,應如何處理?

60 實務問題研析5 請電洽來文機關(建議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機關)提供原文影本據以辦理。
來文機關不願意提供原文影本,可詢問該文是否有其他受文機關,電洽其他受文機關協助提供。

61 實務問題研析6 非公務機關或民眾以密件行文,政府機關可否自行銷密?
依現行法制,「公務機密」之核定,係專屬政府機關之權責,是故非公務機關或民眾之來函其上自訂有機密等級者,對政府機關並無拘束效力可言。機關得本於權責核定適當之機密等級。

62 實務問題研析6(進階) →因相關條文尚無規範,得由原發 文機關本於業務權責自行決定。
原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經核定解密後,是否需通知曾受領該機密文書之民眾或非公務機關? →因相關條文尚無規範,得由原發 文機關本於業務權責自行決定。

63 實務問題研析7 陳情案件是否有保密之必要?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按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情形,係指該陳情案件具有具名舉發或檢舉性質,例如:舉發或檢舉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陳情案件,若以公開方式處理,將有可能影響事實證據之蒐集、調查或處理,造成陳情人身分洩漏致其個人權益遭受損害,即有不予公開之必要;是故,陳情案件如有具名舉發或檢舉性質者,即與檢舉案件無異,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有關陳情案件是否涉及應保密資訊,則由行政機關依受理案件內容及性質加以審酌及認定,並非僅以陳情人個人立場來判斷陳情案件是否應予保密或有不公開處理之理由,亦即行政機關不受陳情人自行認定結果而受拘束。

64 實務問題研析8 何謂檢舉案件? 依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三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或言詞(電話、親至機關)向各機關陳述有關本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之案件。前項人民陳情案件,如涉及舉發特定對象違反法令者,稱之為檢舉案件。

65 各機關處理檢舉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1 各機關接獲陳情人以書面或言詞第一次提出之陳情案件有具體陳情內容,但未具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時,應予以登錄並分案承辦單位處理。 以言詞陳情之檢舉案件,檢舉人如未具姓名或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受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或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告知檢舉人不予收件及登錄。

66 前款迭次陳情案件,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者,應於本府單一申訴系統登錄案件資訊。
各機關處理檢舉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2 對同一事由迭次陳情之處理原則 針對同一事由,非檢舉案件陳情人第三次陳情或檢舉案件陳情人第二次陳情時,如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後回復陳情人(除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外,並說明如以後同一事由再陳情,將不予處理),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情,除仍需依規定收文及登錄外,無須處理及回復,並於簽准後結案。 前款迭次陳情案件,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者,應於本府單一申訴系統登錄案件資訊。

67 市議員索取資料 建議處理原則

68 1、請先利用府會聯繫機制,先期瞭解議員索取資料目的及用途,以統計類型的數據資料或將不宜公開部分予以遮蔽為宜(無涉保密問題)。
一、依據本府(法規會) 函釋: 1、法無明確規範。 2、過往慣例:如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妨礙機關業務執行狀況下,通常會尊重議員問政職權而提供。 ※ 仍應由各機關依具體個 案判斷之。 二、依據本府 函釋: 議員要求提供資料,除涉當事人 隱私、法定機密文件或未形成政 策之公文等外,應儘量依限配合 提供。如無法提供,亦應委予詳 細說明,以提昇議事效 能。 1、請先利用府會聯繫機制,先期瞭解議員索取資料目的及用途,以統計類型的數據資料或將不宜公開部分予以遮蔽為宜(無涉保密問題)。 2、如公開或提供將對政府機關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或取締等業務,造成困難或妨害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18Ⅰ) 3、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文件有保密必要→原則限制、例外有利公益始得公開(行政程序法§46、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69 99年5月26日修正,全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現行條文第19-22、43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重點 99年5月26日修正,全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現行條文第19-22、43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不限電腦處理之資料 不分行業別均適用 蒐集資料要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加強檢查監督 新增團體訴訟規定 提高民刑事責任及罰鍰額度 隱私與新聞自由的衡平

70 個人資料保護實務--資料保護基本安全認知
工作帶回家可能產生的資料外洩風險 除非規定允許,否則不應將公務資料帶回家 若使用家中電腦處理公務資料,應儘量保持為較安全的使用環境,採實體隔離 儲存重要資料的外接式儲存媒體應小心保管 個人慣用的筆記型電腦常存有個人、公務資料,應特別留意保管,勿讓宵小有機可乘 重視個人帳號的密碼安全 保護敏感資料 提供公開資訊查詢,應確認民眾敏感性資料是否被不當曝露

71 其他保護個人資料小提醒 員工資料亦受法律保護 所有調閱活動應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 不在電話裡隨便透露個人資料
非信任之網站,勿隨意留下個人資料 以碎紙機銷毀各式帳單、收據、信件、藥單等 不點選不明人士傳送的網址 提防偽裝之網頁、電子報與信件 不委託他人代辦貸款及信用卡 影印文件交付時註明用途(表示不適用於其他用途)

72 結語 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並轉知政風單位查明處理)
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或有洩漏、遺失之虞者,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73 報告完畢 敬祝 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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