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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人事室工作簡報 報告人:人事主任 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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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人事室工作簡報 報告人:人事主任 105年6月30日

2 新進同仁 組長(事務組) 李郁齡 組長(出納組) 蔡淳晟 電力技士 張逸偉 2

3 離職人員 全部 代理教師 1050702聘約期滿 曾尹君 教師 1050801留職停薪 詹雅琄 曾思佳 林雅梅
介聘國立屏東特教 3

4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自負醫療費用,得由服務機關核實補助。
重要規定宣導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自負醫療費用,得由服務機關核實補助。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七十九局肆字第一二七一0號函釋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其中公、勞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公務員工因公傷病之認定標準,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有關因公(執行職務)之認定標準辦理。本項補助所需經費,中央機關部分,在相關科目項下支付,地方機關則自行衡酌決定。」茲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公勞保之醫療部分已予併入,基於照顧因公傷病住院醫療公教員工之同一精神,其住院自負醫療費用,仍得由服務機關依上開函釋等有關規定核實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八十四局給字第一九八0九號函)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3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及第二十七條 所稱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 四、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五、於執行職務、服役、公差、辦公場所,或因辦公、服役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六、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七、在服役期內,因服役而積勞過度,或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列舉因公積 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 因被保險人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失能或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 4

5 現職中小學教育人員可否擔任國立編譯館或民間開放本中小學教科用書編輯委員
重要規定宣導 現職中小學教育人員可否擔任國立編譯館或民間開放本中小學教科用書編輯委員 本案經提本(八十五)年八月七日「研議國民小學教科書審定事宜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決議為符實際教學需要,目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輯工作,仍宜有教師之參與。國民中小學教師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參與國小審定本教科書編輯工作,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惟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其適用範圍依本部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六二)人字第二四○三二號函釋明如次: (一)公私立專任教師均不得兼營商業亦不得投資營利事業為股東,但得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充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相關資料請自學校網站查詢。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 教育部85.9.6台(85)人(一)字第 號 5

6 本校教師請假程序由紙本改由校務行政系統請假
重要規定宣導 本校教師請假程序由紙本改由校務行政系統請假 本次更動教師請假程序,經由與教師會協商並經主管會議同意。 目的為提升教師請假程序績效及節省紙本經費。只要有電腦即可上網 請假。 相關操作程序已公告周知。 事關教師代課鐘點費審查,敬請務必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完成請假程 序。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分機633宜靜洽詢。 6

7 重要規定宣導 校務會議 本校校務會議104學年度今年無會後聚餐。 改至105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預計於 召開,地點為長榮桂冠飯店,會後同地點辦理迎新聚餐,用餐採自助方式辦理。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分機633宜靜洽詢。 7

8 請兼行政教師儘早規劃國旅卡使用時間及休假
重要規定宣導 請兼行政教師儘早規劃國旅卡使用時間及休假 104學年度國旅卡使用至 刷卡紀錄,務必提早規畫使用,以免權益受損。 104學年度休假儘早規劃完成,以利申請不休假加班費。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分機633宜靜洽詢。 8

9 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重要規定宣導 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考字第 號函) 9

10 重要規定宣導 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銓敘部函以,業經考試院於105年5 月4 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 條、第23 條及第24 條之1 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 年5 月11 日修正公布。 相關資料請自學校網站查詢。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 10

11 重要規定宣導 公務人員應重視自主健康管理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係國家推動政策之重要人力資源,請重視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問題,提點公務人員應重視自主健康管理,並儘可能運用資源,協助同仁健康維護;對於罹疾病者,宜積極督促其就醫接受治療。 11

12 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重要規定宣導 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考字第 號函 ) 12

13 重要規定宣導 三節慰問金須停止發給至原因滅時恢復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須停止發給至原因滅時恢復。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給字第 號函 ) 13

14 本府各機關同仁除配合接受調查,並應即時通報各機關政風單位
重要規定宣導 本府各機關同仁除配合接受調查,並應即時通報各機關政風單位 司法機關偵辦案件所需針對行政機關執行調卷、約談、搜索等強制處分,本府各機關同仁除配合接受調查,並應即時通報各機關政風單位,俾使機關首長掌握案件狀況,並通報相關局處回應處理。 14

15 重要規定宣導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相關資料請自學校網站查詢。 若有疑問歡迎至人事室或電話詢問。 15

16 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重要規定宣導 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16

17 重要規定宣導 兼職案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者,自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基於教師負有輔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責,復考量其中又以中小學教師居舉足輕重之關鍵性角色,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B號令修正發布。 17

18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懲處原則
重要規定宣導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懲處原則 當場所違失行為之行政懲處參考原則」,爾後貴校教職員工若涉足該等不正(妥)當場所消費,將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本府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懲處參考原則」之規定論處。 18

19 重要規定宣導 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 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
19

20 有關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一案
重要規定宣導 有關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一案 一、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 近來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爰請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考字第 號書函) 20

21 重要規定宣導 新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 「新北市政府105年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工作計畫」,本府人事處員工協助方案專區,提供線上相關資訊,請逕至該處網站(http:// 21

22 教師涉性騷擾行為時,視其涉案情節輕重而有不同處置方式
重要規定宣導 教師涉性騷擾行為時,視其涉案情節輕重而有不同處置方式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酌相關事證,認申請(檢舉)之內容初步判定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者,由學校核予停聘靜候調查(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須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始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於教評會審議前,或經教評會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申請(檢舉)之內容難以判定有「情節重大」之程度者,而學校認有離開教學現場之必要者,應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如為核給事假接受調查(超過7日按日扣薪)者,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經教評會審酌相關事證,認申請(檢舉)之內容難以判定有「情節重大」之程度者,且學校亦認無離開教學現場之必要者,維持原有作息。 22

23 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法令宣導 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照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23

24 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法令宣導 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予以懲處。另酒後駕車遭檢察機關起訴,並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如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或未易科罰金者,公務人員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應予免職,非正式公務人員則應予解聘僱或終止契約。   (新北市政府 北府人考字第 號 ) 24

25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定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另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惟據監察院98年5月19日(98)院台教字第 號函送之調查報告(98教調18)調查意見略以,查據85年1月以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案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大多以不知其行為係違反公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為抗辯,顯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事,為避免公務員因無心之過而遭停職及懲處,務必令全國公務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意義及內容,以免因無心之過遭致嚴厲之懲處。 25

26 法令宣導 請託關說獎懲處理原則宣導標語 一、魔鬼藏在關說裡,主動登錄記嘉獎,故意隱匿過上身。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政風處提醒您。
二、公事公辦不請託,廉能政府免關說。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政風處提醒您。 三、「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有關規定,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政風室完成登錄程序。 26

27 行政中立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 27

2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 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 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 避、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忠誠』作為—恪遵憲法及法律, 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 祉。 28

2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 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 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 提升工作效能,積極回應人民需求。 公務人員『關懷』作為—懷抱同理 心,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 29

3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 30

31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反貪宣導 反貪宣導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廉政檢舉專線 。 31

3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 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該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 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 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 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 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32

33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一、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2011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 二、架構: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三、三大理念: (一)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七大核心議題: (一)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二)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三)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四)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五)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六)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七)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33

34 全民國防教育宣導 全民國防教育 五大主題 (一)地球村中的我們:期使學生瞭解我國與中國大陸當前的情勢發展及我國在全球戰略地位的價值。 (二)國家國家我愛你:強化學生對國家之概念與意識,並說明國家安全對於國家之重要性及國家安全之基礎即在於國防。 (三)全民國防你我他:說明全民國防的意義與功能,使學生明瞭「愛鄉愛國、人 人有責」。 (四)萬安演「戲」:結合年度萬安演習,教授學生防空、防核爆及生化戰等狀況下之自我防護。 (五)國防武器小尖兵:培養學生了解相關科技在國防上之運用。 34

35 簡報結束, 謝謝您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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