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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觀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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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購法觀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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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條件按左邊打勾條件者做 AND (交集) 查詢 ◆紀錄按 排序 ◆查詢結果每頁顯示筆紀錄
                                                                                                                                                                              線上查詢 與   (條)  (項)  (款) 相關 內容含有 字串 發文字號: (請以阿拉伯數字0..9輸入,例如: ) 發文日期:西元 年 月 日至      西元 年 月 日之間 上網日期:西元 年 月 日至      西元 年 月 日之間 ◆以上條件按左邊打勾條件者做 AND (交集) 查詢 ◆紀錄按 排序    ◆查詢結果每頁顯示筆紀錄         政府採購法逐條釋例

5 ◆以上條件按左邊打勾條件者做 AND (交集) 查詢 ◆紀錄按 排序 ◆查詢結果每頁顯示筆紀錄
      政府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線上查詢 與政府採購法第 相關 內容含有 字串 發文字號: (請以阿拉伯數字0..9輸入,例如: ) 發文日期:西元 年 月 日至      西元 年 月 日之間 上網日期:西元 年 月 日至      西元 年 月 日之間 ◆以上條件按左邊打勾條件者做 AND (交集) 查詢 ◆紀錄按 排序    ◆查詢結果每頁顯示筆紀錄        

6 採購需求 招標方式(18) 決標方式(52) ㊣ 採購型態 委辦 自辦 代辦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併案(7.4) 分別(細13)
分批(14、細6.1.1) 採購需求 招標方式(18) 決標方式(5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7-3) 公開性 (統包、共同投標) 複數 最有利 (企劃書) 選擇性 非複數 最低價 訂有底價不訂底價 限制性 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49) (雷同公開性招標) ㊣ 採購型態 共同供應契約(93) 公開評比(22-1-9)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7 招標手續作業 標文件準備招 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履約 驗收 付 款 勞務案 資格標: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工程案
財物案 資格標: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規格標: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價格標: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押標金: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契約書:採購契約要項 底 價: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招標須知: 聲明書

8 依法行政 採購法 專業判斷 公開公平

9 經費來源種類 二、上級補助款: 一、年度預算書(含捐贈收入) 三、代收代付款
細則第十三條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代收代付款

10 採 購 需 求 一、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 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二、基於行政管理、業務推動考量,評估採併案、分批或分別辦理最佳方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三、採購要約可分開口(履約期限較長、分批部分驗收付款、多為單價決標) 及一般性契約(總價決標、估驗付款、一次驗收)。 四、例如:托兒所之讀物、營養午餐、點心、校外教學、服裝等。 清潔隊車輛採購、維修、保養 、殺蟲劑採購。 人事室生日禮物案、聯誼活動(後續、委辦或自辦) 秘書室資訊、辦公設備採購維修、更換。 代收代付款項如午餐食材、服裝、刊物、見學旅行等。

11 採 購 需 求 五、本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六、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點之(十八)規定,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將履約處所載明於契約。八九0三0二二二號

12 採 購 需 求 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關於來函說明四,水電、便餐、汽車油票、季節性臨時工之事務性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可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實務慣例無估價單者,得免之。八八○九一七六號 首揭計畫包含(一)電腦及相關硬體設備採購、(二)作業系統及相關套裝軟體採購、(三)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系統應用系統開發、(四)交通管制設施圖幅資料調查與建檔、(五)教育訓練等工作項目,若 貴局將前揭五項合併招標,因採購兼有財物、勞務二種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惟如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各項分別辦理者,依個別項目之性質分別認定之。八八一六五五五號

13 採 購 需 求(自辦、委辦) 本案 貴院辦理主副食品採購,如以每日由廚工前往市場依不同菜單之標的,向不同供應廠商辦理採購時,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臺北縣政府訂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時,則應從其規定】第三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或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三、 前揭主副食品採購,如以與廠商簽訂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可依前揭說明二所述之方式辦理。….,宜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八八○九九七九號

14 採 購 需 求 ◎貴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新開闢及轄內道路溝渠改善工作,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等勞務採購,如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可分開辦理。八八一O六七二號 ◎ 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八八O二二九二七號

15 採 購 需 求 ◎函詢辦理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疑義案,來函所指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明定。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九OOO七八九三號

16 採 購 需 求 委辦訓練或活動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辦理華裔青年語文研習班、華裔青年暑期返國研習營、華裔青年回國觀摩團等均屬專業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得經 貴會核准,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設施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八八O九四七五號

17 採 購 需 求 關於自行購料部分,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關於僱工部分,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八八一五○七五號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 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八八一O九五二號

18 採 購 需 求 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八八O二二九二七號 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八八一OO三六號 刊登廣告地點之選定,得由機關做成政策性決定後據以辦理採購。另亦可將地點列入採購決策之評估項目,並列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之評選項目據以選商。如為政策性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本案如政策性選定於台北松山機場刊登廣告,來函所稱之廣告公司如取得首揭機場燈箱廣告之獨家代理,其於獨家代理事項範圍內所提供之勞務,貴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O九七七九號

19 採 購 需 求 委辦訓練或租借場地之對象如為民間法人或團體,其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設施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八八O九O三一號 機關職權委任或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依法規委託非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且該法規對於委任或委託對象之選定已有規定者,得依該法規辦理,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如無法規依據,且其辦理受託事務係收取相當對價者,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本法。八八一○七四四號

20 招標方式判定

21 分 批 辦 理 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八八○六○九三號
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八八O八三六八號 ◎本條項係說明「得分別辦理情形」,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如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八九○○三一三一號

22 分批與分別辦理異同 依據: 【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總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適用原則:不得意圖規避 五大構成要件
分批辦理 vs 分別辦理 依據: 【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總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適用原則:不得意圖規避 五大構成要件 認定方式:採購效率(能) 負舉證之責

23 分 批 辦 理 一、原因:基於使用需求考量及庫存、倉管壓力,提昇採購效能 二、依據:14 三、採購方式認定原則:細6-1-1
四、例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六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 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開口契約分批進貨 及結算) 五、注意事項: 1. 分配批數,不論各批金額大小,應依全年度總批數預算總額認定其採購方式。

24 分 批 辦 理 2. 採購案發包、驗收後之剩餘款,如屬原採購後續擴充,應 認定為第二批辦理,按第一批之採購方式辦理之。
3. 如採購案發包後未驗收前,如屬原採購後續擴充,得以變 更設計方式辦理之,非屬第二批案件。(22-1-4) 4.例如: ◎運動服裝分散各單位或分運動員及職員分別(批)採購。 ◎學校分採不同年級同時辦理校外教學,目的地相同。 ◎原案已結算,另有經費作後續辦理,後案預估金額應含 前案 採購金額,作為該案採購方式認定。

25 分 批 辦 理 5.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八八一O九五二號政府採購法

26 分 批 辦 理 6.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故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總額」,依前揭規定係指採分批辦理者,應依全部批數之總預算金額,作為認定其屬「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之依據。 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八八O八三六八號

27 分 批 辦 理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則加以認定。另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法第十四條】。惟非屬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者,仍可採分批方式辦理,其例外情形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八八一○二三四號 貴府如係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補助南台科技大學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該校辦理「汽車修護班」等四種班別訓練,其中講師鐘點費如係由該校人員擔任講師,非屬本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採購」;,該校依各班別需要分別辦理採購,非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個別採購案件之補助金額未達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該採購案即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八八一三一二七號

28 分 別 辦 理 一、原因:提昇採購效能 二、依據:細13-1 三、採購方式:逐(個)案認定採購金額
分 別 辦 理 一、原因:提昇採購效能 二、依據:細13-1 三、採購方式:逐(個)案認定採購金額 四、構成要件:(需負舉證責任、價值觀不同標準不一,易生其紛歧) 1. 不同標的 2. 不同施工 3. 不同供應地區 4. 不同需求條件 5.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29 分 別 辦 理 五、採購案件因分別辦理,如得標廠商皆屬同一家時,宜注意涉「化整為零」 規避採購方式之嫌。
分 別 辦 理 五、採購案件因分別辦理,如得標廠商皆屬同一家時,宜注意涉「化整為零」 規避採購方式之嫌。 六、本條項係說明「得分別辦理情形」,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如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八九○○三一三一號 七、例如: ◎營繕工程案可分勞務、工程採購而分別辦理之。 ◎補助款中有財物、勞務、工程採購者得分別辦理之。 ◎採購案如有共同供應契約財物品,可逕向其訂購,剩餘款 視採類別異同,續採分批分別辦理之。

30 分 別 辦 理(一) ◎違反傳統辦理原則,易引發意圖規避之嫌,拓寬道路分AC及 水溝二案工程。
分 別 辦 理(一) ◎違反傳統辦理原則,易引發意圖規避之嫌,拓寬道路分AC及 水溝二案工程。 ◎分批中有分別,分別中有分批(校長出國考察案)。 ◎如各機場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辦理而其個別金 額未達公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規定辦理。 貴局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 定,以每座機場為一決標單位,採複數決標。八八一二一二六 ◎關於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八八一二二一四號

31 分 別 辦 理(二) ◎相關解釋函: 1. 學校各處室小額印刷、不同需求(8814610)
2. 每一種圖書需求,屬個案採購,但數種圖書彙整向同一供應商採購, 視為一個採購。( ) 3. 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 ) 4. 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 ) 5. 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 )

32 分 別 辦 理(二) ◎相關解釋函: 6. 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宜併案招標或複數決標 。( ) 7.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新開闢及轄內道路溝渠改善工作,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等勞務採購,如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可分開辦理。( ) 8.如經 貴校認定上架式引擎及汽車材料盒為不同標的之採購,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辦理。八八一○三九九號

33 分 別 辦 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惟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旨揭工程,顯有違反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精神。八九○一二九九八號 另有關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分別辦理委託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本法並無明文禁止規定。八八一二一九七號 機關遴聘專人擔任編輯或撰稿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 貴公所為編撰「關西鎮志」,遴聘史學專家、學者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採限制性招標。其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同一計畫分別聘任編輯及撰稿人,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非屬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辦理。八八一一五四六號

34 分 別 辦 理 貴公所於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八八一一九九八號 三項疫苗,標的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得分別辦理招標。復依其金額,各項皆未達公告金額,得依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八八一三七三八 號

35 如何判斷分批與分別辦理 學校辦理校外見學旅遊案: 一、不同年級,同一時間同一地點: 併案辦理 二、不同年級,同一時間不同地點:
本條項係說明「得分別辦理情形」,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如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八九○○三一三一號

36 如何判斷分批與分別辦理 三、不同年級,不同時間同一地點:
分批辦理: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八八O二二九二七號

37 如何判斷分批與分別辦理 四、不同年級,不同時間不同地點: (二)如屬校務會議通過者:
(一)如屬授權各學年級自行辦理:函詢辦理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疑義案,來函所指各項工程如屬依不同標的或不同施工地區分別辦理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明定。九OOO七八九三號 (二)如屬校務會議通過者: 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九OOO七八九三號

38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影響 壹、招標方式變更: 一、公開招標→公開上網→限制性招標→小額採購 二、第一次三家合格廠商限制 三、採購招標可簡化作業
四、合理合法等標期縮短、政府採購公報免登 伍、可免繳押標金 六、無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公告金額以上之申訴限制 七、工程管理費編列(500萬元以上3% → 1.5%) 八、採購金額減少履約期限縮短、驗收決算領款快 九、可免公告閱覽期間(5000萬元以上)

39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影響 十、勞務採購服務費率可免試用累進費率 十一、履約保固保證金得舖保之 貳、決標方式變更:
一、最有利標轉換企劃書、簡化作業手續 1.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2.免依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可免外聘專家學者及影響得標廠商出線、出 席經費 二、減少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差額保證金發生

40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影響 參、綜合研析: 一、違反採購法第一條公開公平原則第十四條分批辦理規定 肆、例外:
二、公務員介入不當競爭障礙:招標、審標、驗收 三、降低投標廠商競標意願,地區性廠商聯合圍標,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為,例如:彼此協議限制交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廢標、不為投標、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為獲得分包機會而陪標。 四、決標價自然提高,按底價承包 肆、例外: 統包是反市場操作行為、是產官學大智慧表現

41 決標方式

42 決標原則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亦即以該四款之一方式辦理。所列四種決標原則以外之情形,例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之規定。八八一一五四三號

43 複 數 決 標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
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分項決標(分項開標)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 項目,得標廠商一個以上者。 三、屬併案招標(分項報價決標、簽約、驗收)精神。

44 最有利標及最低價決標方式異同 1.依據: 52-1-1 52-1-3 2.規格: 詳訂需求(訂) 概括範圍(不訂)
最 低 價 vs 最 有 利 標 1.依據: 2.規格: 詳訂需求(訂) 概括範圍(不訂) 3.限制: 無 不適合最低價決標、 異質採購 4.審查: 內部人員 含專家學者 5.特性 : 價格標 品質標 6. 底價訂定: 原則要訂 原則不訂 7. 得標結果: 無法預測 機關價值觀 8. 決標種類: 單一 四種(序位.總評分等) 

45 最有利標與企劃書分野 一、相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及性質 依個案(非通案)成立評審會 二、相異: 最有利標 企劃書
二、相異: 最有利標 企劃書 依據: 【52】 【 49 】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訂有底價(亦可採固 定費用率) 等標期: 天 天 金額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實際面 )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限制: 【94】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審小組 開標程序: 正式開標 可先詢價後開標 評選會人數限制:5至17人 人以上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天 可免

46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vs【 22.1.9 】 相同: 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第四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 依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相異: 一、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廠商投標。 二、決標方式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九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二、評分單價法。三、序位法(價格納不納入評分或採固定價格給付)。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三、【56】報上級機關核准。 ◎【22.1.9】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限制。 ◎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子法規定評優勝廠商序位後議價或採固定費用(率)。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22】

47 不訂底價 最低價: 1.52-1-2 (47-1-1.2) 最有利標: 2.54 3.細則74.75;評審委員會
最低價: 2.54 3.細則74.75;評審委員會 不訂底價 ( ) 最有利標: 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7.9 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10.12 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10.12 5.公開取得企劃書49

48 訂有底價 最低價:52-1-1 (47-1-1) (細則52. 53. 54-2.3.4) 最有利標:52-1-3.56
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9(協商) 2.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8 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11 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11 5.公開取得書面或企劃書49(準用)

49 監辦 隱蔽部分!!! 監視程序???

50 監 辦 準 繩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本法第十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機關採購人員未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知會監辦單位,如何處置?

51 監 辦 準 繩(一) 一、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法律保留) 二、充分揭示原則 三、資料保存原則 四、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52 監 辦 準 繩(二) 一、公平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二、公開 三、採購效率
四、採購功能

53 監 辦 準 繩(三) 一、公共利益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二、採購效益 三、專業判斷 四、適當之採購決定。

54 參與監 辦 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以實地監視為原則(註:個人負責)
書面審核需個案報核(註:單位會章、委任授權) 得不派員監辦為例外(計十四款規定、逐案簽) 均應派員監辦 (異議、申訴 、調解、仲裁、訴訟 、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主會有6)

55 參與監辦規定(一) ◎未達公告金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地方未定者不可適用之 )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不通知、得不派員
二、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以實地監視為原則,得自行決定書面審核,不派員監辦為例外(計十四款規定) 均應派員監辦 :(異議、申訴 、調解、仲裁、訴訟 、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未達公告4)

56 參與監辦規定(二) 建議取得委任授權權利:(僅供參考)
本室囿於人力不足,如監辦當日公務繁多,請准予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規定採書面審核或其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派員監辦。 參與監辦時,發現不法事證如何處置? 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眼到、心到、動口不動手,唯有簽名例外。

57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續)
◎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得由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擇一派員監辦即可,無需兩單位會同監辦。並增訂本辦法所稱「有關單位」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參照「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修正監辦單位得不派員監辦之情形及其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八八一二六一九號 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五九四三號 監視機關辦理開標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文件 .一一六三二號

58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續)
第三條所稱有關單位之執行疑義, 「有關單位」之定義,係指設有職司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之股、課、科、室、隊、組、處等之情形;指單位名稱,而非所掌事項。九一○○三六九九七○ 監辦人員針對採購負有監督之職責,本案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辦理之事務,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至有關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八0七二

59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續)
旨揭辦法第七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九一○○四九五三五○號 貴縣如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另定監辦規定者,旨揭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九一○○四二二一七○ 「監辦人員監辦採購,指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第一項)。前項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第二項)。」故如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程序,監辦人員應依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監辦;非此等程序之其他事項,則不在監辦範圍。八八一四二○九號

60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續)
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有關底價之訂定,請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六一四五號 「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九一○○四九二六五○號

61 限制性招標 22-1(1~16)

62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一、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二、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三、所稱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指改變結果不具增加原投標廠商家數效果者。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63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格標」係指「形式合格」或「實質合格」?上開條款所稱「合格標」除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無合格廠商辦理外,亦得包括開標後審標結果無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八八一三七七O 二、「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第八八一二三二八號 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公開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之限制。第八八○六六九九號 四、機關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援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一二九一O號

64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一、本件推廣貿易活動計畫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一三三號 二、來貴部為實施空中教學,依據報院核准之「教育部在中華電視公司增設超高頻電視系統處理要點」,在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增設超高頻電視系統,國立空中大學並依該要點之規定與中華電視公司簽訂製播合約,委託中華電視公司製播該校電視教學節目,是以在教學節目播送部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獨家供應」之適用,請依該規定辦理。另教學節目製作部分,建請依同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甄選。(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二一二號

65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一) 一、貴部所提機關辦理個人或團體的藝術表演之採購,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O九號 二、本案服務內容如屬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或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提供服務廠商採購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四七四號 三、本件「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本「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如係由 貴局補助紡拓會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符合本法第四條之情形,則紡拓會辦理本項展覽之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 貴局之監督。八八O九六六二

66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二) 一、本案續聘之律師,如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秘密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時間緊迫,亦可依同條項第三款辦理。(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三九五號 二、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二四號 三、所稱「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係指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五九二號 四、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公定費率獨家供應之水、電、油、氣、電信等標的其無議價程序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八八一三0八四號 五、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八八0八一五0號

67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三) 一、臺灣書店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處。八八一三三五一號 二、有關續租瑠公新店綜合紀念大樓作為辦公廳部分,因係 貴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為永久會址,且來函稱附近無適當可供租用之辦公大樓,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八八○八五六五號 三、機關遴聘專人擔任編輯或撰稿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 貴公所為編撰「關西鎮志」,遴聘史學專家、學者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後採限制性招標。其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同一計畫分別聘任編輯及撰稿人,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非屬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辦理。八八一一五四六號 四、貴館書籍編纂業務,其個案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照「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並依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評選委員會,公開客觀評選學者專家或其他廠商,擇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倘委託對象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八八一○五一六號

68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四) 一、至於國外技術移轉來源廠商僅一家,而授權國內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情形,鑒於該情形係授權投標所致,視同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 前揭技術引進事宜,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者」之情形,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如此即可避免發生前述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問題。八八○七九六六號 二、 貴公所鎮誌編纂之委託,屬勞務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九款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八八一一七七三號 三、關於藝文團體之表演,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O九六一O號 四、貴局嘉義分局民雄配送中心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專案輔導第二階段細部規劃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號

69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五) 一、如政策上決定限定以鐵路運輸為之,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獨家供應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該政策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其餘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二一八五○號 二、有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出資製作表演藝術節目,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至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得採限制性招標,應由 貴部本於權責核處八八一二九○四號 三、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採購,擬選演或委託之創作人、版權所有人、演出團體或個人將其著作權、版權或演出事宜授權委託單一之經紀團體或個人代理,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六六八八號 四、刊登廣告地點之選定,得由機關做成政策性決定後據以辦理採購。另亦可將地點列入採購決策之評估項目,並列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之評選項目據以選商。如為政策性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本案如政策性選定於台北松山機場刊登廣告,來函所稱之廣告公司如取得首揭機場燈箱廣告之獨家代理,其於獨家代理事項範圍內所提供之勞務,貴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O九七七九號

70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六)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公路法第三條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向交通局所核定之每條接駁公車路線業者辦理勞務採購,由於交通局僅就每一條路線核定一家公車業者,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貴公司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六一二○號 二、貴處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用高級柴油之採購,如確屬中油公司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逕與中油公司辦理議價,八八一一五一八號 三、來函所述運務,如係日常運務,無租船運送之可能,擬委託船舶運送業者運送,而特定港口僅有一家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者,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如特定港口有二家以上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建議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一七一七三號 四、來函說明一所列三種情形,分別涉及[以廠牌別列標]、[在原產國獲得成分專利]及[指定廠牌之方式標購],如擬依前揭同條項第二款辦理,須符合[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之情形。八八二O五OO號 五、各機關委託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另有關聘用之專業服務涉及秘密諮詢及時效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八八○六四五○號

7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一、所稱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指發生天災人禍(不含人為積壓、行政怠惰)等不可抗力而須立即處理者。但不包括簽辦採購作業程序或核撥款項遲誤所致者。 二、所稱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不包括未能自簽辦日起五日內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含考量等標期限及刊登採購公報期間)

72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集集大地震,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機關本身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得比照辦理。 各機關於本次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八八一四七二五號 二、關於「○○工程」之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乙節,查上揭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八八○九七七一號

73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八八一一五0八號
一、有關 貴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前揭審核事項,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若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若達公告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方式決標。 倘因相關法令修改,致申請審查件數暴增,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二五七四號 二、本案續聘之律師,如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已有明定,請參考。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秘密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時間緊迫,亦可依同條項第三款辦理八八0八三九五號函 三、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八八一一五0八號

74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關於「尾塹橋改建工程」之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乙節,查上揭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八八○九七七一號 二、貴部所屬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善工程324F標」(公道五鋼橋部分),考量原得標廠商違約停工、縮短工期等需要,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由 貴部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五九四九號

75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一、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係以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為條件,其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之要件。八八二二三八八號 三、公共服務電視節目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八八一八九九一號

76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受託者以該計畫經費辦理設備採購如須交付 貴局,除契約另有規定屬委託代辦採購,應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關於來函說明二,如屬委託代辦採購,受託之法人或團體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仍須報經 貴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核准。第八八一九六○三號 二、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函釋旨揭條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O七二二二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九○○二一○八四號 三、前揭各項外匯統計資料,連續二十八年委由同一廠商辦理,且該廠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五八九二號

77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前揭各項外匯統計資料,連續二十八年委由同一廠商辦理,且該廠商已開發約二千多支程式軟體,若前揭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五八九二號 二、貴公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 選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首揭工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來函說明之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第八八一五一一一號

78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貴局嘉義分局民雄配送中心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專案輔導第二階段細部規劃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第 號 二、本案服務內容如屬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或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提供服務廠商採購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八八O九四七四號

79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本案續聘之律師,如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已有明定,請參考。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秘密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時間緊迫,亦可依同條項第三款辦理。八八0八三九五號函 二、關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包括來函所述採購,但其後續維修或擴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符合該款後段之規定。 關於使用之應用系統涉及著作權乙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第八八○七三五九號 三、如即將開辦之研習營或觀摩團活動不及辦理招標作業,得以重新辦理招標作業所需時間為限,與原供應廠商(救國團)續約,委託辦理該期間內之活動。八八O九四七五號

80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異同 ◎相同:符合後續擴充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相異: 依據: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七款
依據: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七款 限制:「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 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廠商資格:供應廠商偏向獨家代理 為原得標商 期間限制:獨家代理資格分享時 公告後續擴充期限 續約權力:受制廠商貨源 視廠商工作表現及配合 授權範圍:標的物後續擴充 公告之期間及數量、金額 招標方式:限制性議價 細則【6.1.3】預估期間金額

81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異同 首揭條款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七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第八八二二二三六號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依本法第二條關於「採購」之定義,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第八八○七一九四號

82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八八一一四五六號 (一)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83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一) 一、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譬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規定。八八一O一六一號 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八八二○九七五號

84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一)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八八一二O九九號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者,係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追減部分不計)達公告金額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八八○八八三六號 三、已發包工程,因工程現地狀況或應實際需要等因素,變更原設計圖說,而必須以變更合約方式辦理者,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譬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規定。第八八一O九五四號

85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二) 一、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所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如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者,於辦理新增工程項目之議價時,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惟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議價結果,以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為宜。八八二一一五三號 二、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公告金額,於該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係指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又該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八八一二三二九號

86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施行細則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87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公開評選廣告代理商,簽訂長期契約,於契約期間以逐案分批方式議價辦理乙節,因長期契約之決標條件須包括契約價金,如價金之內容能敘明各種廣告所涉及之計費項目、單價,並於招標文件預先續明契約總價上限,即不必逐案分批議價,如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項目,並可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 前揭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二十一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前揭契約,於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規定辦理八八一五三五O號

88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二) 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未來增購權利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將預估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合先敘明。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其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如將原定擴充條件納入契約,可據以辦理後續擴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或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招標方式辦理。八九○一二八八三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89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三〕 一、托兒所幼童餐點逾公告金額採購案續約問題,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前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八八一二八四二號 二、契約條款規定「購方因實際需要,依照契約單價增購契約總價百分之十」,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 。八八一二一二四號

90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辨法 一、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其以前者方式辦理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規定,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從事該工程之監造工作;其以後者方式辦理者,該工程設計人如參與投標,因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除有該條第二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 貴公司同意者」之情形外,該工程設計人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八九○一九○九○號

91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一)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一條雖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惟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技術服務,其決標方式與上開辦法不同,不得援引該辦法就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依評選順位,依序開啟該等廠商之價格標及決標。如有採行最有利標之需要,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八八一七三五八號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八八一三二四八號 三、採購案係因機關政策改變,而需變更計畫並增加服務費用, 貴局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得核實給付。」之規定辦理。八八一四七三○號

92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二) 一、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辦理者,並無將其程序分為「公開徵選」及「限制性招標」兩階段之需要。八八○八九四九號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仍應依上開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該程序並非僅指標價之議減,尚包括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八八二一一一二號 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八九○二七九九三號

93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三) 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若以「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應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惟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最有利標決標者,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不得依序議價。八八二○六五五 二、前揭採購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八八一三二四八號 三、機關依前揭條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為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其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八八一九六三六號

94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四) 一、提供伙食之服務得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一五五七七號 二、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適用,宜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後,再辦理評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案,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其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需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另,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已建置於本會資料庫,可至本會網站

95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五)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其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八八一八三九三號 二、貴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擬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基地內,多處老舊日式房舍就地整建作為展示及推廣教育館舍之用,並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應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並報經上級機關( 貴部)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一一四五號 三、貴公司將支付報酬委託廠商管理飯店,經營主體仍為 貴公司,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營運」之情形有別,不適用該條規定,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三、 鑒於經營主體仍為 貴公司,如以 貴公司名義招標、訂約,適用本法之規定;如委託得標廠商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八八一二一五三號

96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六)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客觀評選辦理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惟得不受三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其評選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辦理。八八一○七二二號 二、、 貴會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與三家優勝廠商依序議價,其因逾底價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八八一六八九三號

97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一、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九一○○三七七七七○號 二、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八九○一四九四四號 三、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九一○○三七七七七○號

98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政府採購法業奉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九一○一七三○八號

99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貴公司所辦理長期契約採購案之有效期限將屆滿,新案未能及時決標接續,得延長舊契約期限或追加契約金額至新案決標接續為止。八八一0五六三號 二、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九○二二八三六號 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九一○○四二二一五○號

100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貴部所屬事業於發生污染、工安損害或其他涉及民眾抗爭事件時,得否依事業與事件關係人或受害人協商結果,採限制性招標洽特定廠商辦理評估、鑑定、調查等工作乙案 首揭案件如擬直接洽特定專業機構或廠商辦理相關評估、鑑定、調查等工作,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規定辦理;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所屬各事業可引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報經 貴部同意後採限制性招標,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通案認定;如有個案發生且確有必要請再函本會認定。八八一○八○八 號 、

101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有關國立交通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楊英風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九一○○○四一二號 二、首揭定期保養維修合約,因新、舊法更迭之際,招標文件須待修正,為確保各機場行李X光檢查儀繼續正常運作及安檢工作遂行,本會爰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七六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同意該局再與原廠商續約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建請檢討招標機關之採購效率在案;惟前揭採購又因招標程序,擬再續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宜請 貴部責成招標機關先行檢討採購效率後再議。八八一九九○八號 三委託研究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適用本法規定。檢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如附件)乙份,請參照所列作業方式辦理。 本項諮詢研究計畫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得經 貴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八八O九三六二號

102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租賃「消防器材檢驗場地」乙案,如符合因搬遷費用、裝設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續租之情形,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至委託「保全公司駐衛看管工程」乙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於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二一二三五號 二、如政策上決定限定以鐵路運輸為之,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獨家供應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惟該政策決定亦應經客觀、公正程序評估,並足以接受社會公評。其餘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二一八五○號

103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一、貴公司所辦理長期契約採購案之有效期限將屆滿,新案未能及時決標接續,得延長舊契約期限或追加契約金額至新案決標接續為止、 前揭新案採購應於原契約期限屆滿前儘早提前辦理,以應接續之需。 八八一0五六三號 二、中央信託局辦理保健產品之採購,係以商業性轉售及營利為目的,如因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或無法適時辦理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八八一○○六四號

104 觸法型態

105 圍人(資格標) 法條相關規定: 本法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本法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本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106 圍人(資格標) 法條相關規定: 本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107 圍人(資格標) 法條相關規定: 本法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本法第 五十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108 圍人(資格標) 犯罪手法: 搓圓仔湯 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廠商名單遭外流 。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109 圍人(資格標) 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110 圍事(決策障礙)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 延誤請款時間 曲解法令藉機刁難 陽謀訂定底價,製造流標,致投標廠商曝光
行政裁量濫權行為,未依專業判斷任意採用最有利標決標 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111 圍時間(等標期) 法條相關規定: 一、本法第二十八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 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 機關定之。 二、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112 圍時間(等標期)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三、本法第三十四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四、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13 圍時間(等標期) 五、本法第八十八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4 圍時間(等標期) 犯罪手法: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如事先洩密將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勞務(設計)採購未給予充分時間規劃設計,尤以統包案件為甚。 非屬資格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範圍、採購法第三十七條。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履約期限圍標:非屬季節性產物,卻要求於非季節性期限內完工

115 圍地(資格標) 法條相關規定: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犯罪手法: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限制運送時間如AC、便當)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116 圍物(規格標) 法條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117 圍物(規格標) 犯罪手法: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 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壟斷市場,越區限制競爭。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118 圍物(規格標)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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