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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成立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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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之成立 楊智傑

2 一、債之意義 特定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得請求一定行為(作為與不作為)之法律關係。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滿足其請求行為之義務,稱為債務。 2

3 第199條(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給付。

4 債的意義 廣義 買賣、租賃 狹義 特定給付

5 債的性質 相對性 只能對特定人請求 物權具有對世性 平等原則 一物二賣

6 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 1.基於法律明文規定 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 3.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

7 給付義務 原給付義務 次給付義務 1.因原給付義務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2.契約解除時所生回復原狀的義務

8 附隨義務 輔助功能 保護功能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之違反 債務不履行 附隨義務的違反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9 不真正義務 217 損害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10 二、債之發生 發生債的關係,其原因有五: (1)契約 (2)代理權之授與 (3)無因管理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11 (一) 契約 1.最廣義:泛指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一切合意,無論債權契約、物權契約以至身分契約均屬之。
2.廣義:指債的契約,包括債之發生契約、債之變更契約(如債權讓與契約)及債之消滅契約(如代物清償契約)在內。 3.狹義:專指債之發生契約,即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而由兩個以上相對立之意思表示所合致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保證契約、代理權授與等。

12 契約的成立 1.要約 2.承諾 3.成立契約

13 要約 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承諾之意思表示。要約的方法,法律並無限制,要約一旦生效,要約人即需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改變,此為要約之拘束力,但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要約即無拘束力。

14 承諾 乃答覆要約之同意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明願照要約之內容,與要約人成立契約之意思表示。要約有承諾期限者,須於其期限內為承諾,方可成立契約。

15 契約之成立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16 若丙願意出3萬元購買那一部機車,則甲丙之間的意思相合致,甲丙間變成立買賣契約
甲願意以3萬元出售機車,乙只願意出2萬5 ,甲乙之間意思並沒有合致 若丙願意出3萬元購買那一部機車,則甲丙之間的意思相合致,甲丙間變成立買賣契約 甲提出願意3萬元賣機車:要約 丙提出願意3萬元買機車:承諾

17 必要之點 要素:買賣標的物、買賣價額 常素:瑕疵擔保責任,可以約定免除 偶素:約定加入一般沒有的約定

18 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第一百五十四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第一百五十四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19 要約人發出願以1000萬元出賣某棟房子的要約,相對人如果答應了,契約就成立,要約人不能再反悔
網路購物,類似於價目表之寄送,而非商品陳列於商店

20 例題 下列有關契約之要約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B)價目表之寄送得視為要約 (C)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D)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失其拘束力 (95地三)

21 例題 解答B

22 例題 百貨公司標價陳列之商品,其法律上之效力為何? (A)要約之引誘 (B)視為要約 (C)預約 (D)承諾

23 例題 解答B

24 例題 列何者為要約? (A)價目表之寄送 (B)房屋出租招貼 (C)報紙刊登徵才廣告 (D)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25 例題 解答D

26 例題 下列何者有要約之拘束力? (A)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B)價目表之寄送 (C)對話為要約,而相對人非立時承諾
(D)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94地)

27 例題 解答A

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北消簡字17號簡易民事判決
DELL標錯價格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北消簡字17號簡易民事判決

29 DELL委由價格設定人員鍵入價格,但價格設定人員卻設定錯誤。 消費者由BBS上得知此消息立即上網訂購,並留下其信用卡資料。

30 消費者主張 Dell於其網路商店上,就其品牌部分商品標明有線上折扣之優惠,原告即依網站所標示之折扣價格及訂購方式,提供信用卡資料訂購兩台液晶螢幕,並立即獲取兩組訂單號碼,Dell亦隨即發出通知信告知已收取完整之訂單相關資料。詎料Dell事後竟以系爭網站上線上價格標示錯誤、訂單不被接受為由,拒絕履行買賣契約。

31 Dell主張 被告: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於系爭定型化契約以約明「契約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且被告所寄發與原告之系爭通知,除系爭網站系統自動回覆外,並其內業已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 已接收到你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 l以接受你的訂單..... Del l確認收到你得付款後, 就會立即處理你的訂單, 並透過傳真、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你, 確定Del l 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你的訂單。 」故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訂價格展售系爭商品,應僅要約之引誘,原告後續之訂購行為方屬要約,故在被告尚未依系爭通知所載,進一步與消費者確認訂單內容,傳真、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確定已接受訂單而承諾前,系爭契約尚未成立。

32 Dell主張 1.系爭商品有標錯價錯誤之情形系因價格設定人員設定錯誤所產生,其價格折扣與常情不合亦一望可知,故應屬表示行為之錯誤 2.原告是經由BBS社群網路上得知系爭標錯價錯誤之訊息而購買系爭商品,認為原告就此錯誤有認識之可能 3.被告並未向刷卡銀行取得授權碼,辦理扣繳,原告之利益並未受任何損害,且被告嗣後亦已向消費者提出優惠折扣方案,並已付出受公平會調查、商譽損失之代價,若不許被告以錯誤撤銷契約,被告因此所生損失預估將達新臺幣數十億元之譜,兩造利益顯然失衡。

33 消費者反擊 1.被告並未在其定型化契約中補充規定何種情況下被告有權不接受客戶訂單。
2.原告客觀上信賴被告要求而提供信用卡資料,無論被告意思表示之主觀要件為何,均應解釋為是要約。 3.標價錯誤係因被告內部控管出錯,故亦屬被告自己之過失所致,且此類似糾紛不只一次,顯見被告欠缺處理自己事物一般的注意義務而有具體輕過失。 4.原告依系爭契約所購買之系爭商品僅有兩台,並確實為自家使用,故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權利濫用情形。 5.被告有以此網路標價錯誤為由,欺騙消費者訂約,有不實廣告或換取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嫌。

34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 我國民法第 154 條第2 項,其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視為要約,係因此時買賣標的物具體特定,相對人並能實際檢視商品之內容,故可認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均已確定,視為要約並無問題 而其將「價目表之寄送」定性為要約引誘,自是因若對價目表之內容為承諾均得成立契約者,表意人可能會意外締結超過其履約能力的契約,而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故將此種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宜定性為要約引誘 本件被告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且網路交易上之出賣人,並不需要備有存貨,甚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之其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多僅係提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

35 判決 是以本院衡此性質及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內 容,認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僅屬要約之引誘,故原告另表示欲訂購系爭商品,並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之行為,方屬要約。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件原告提出要約後,被告固以電子郵件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系爭通知,惟除表明系爭通知非屬承諾,將另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為承諾與否之答覆外,且亦明確表明不接受含原告要約在內,是以被告既已明示拒絕承諾之旨,兩造意思表示未能一致,系爭契約自未成立,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商品之主張,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36 要約之失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1)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1)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要約人甲向相對人乙發出以1000萬元出售某棟房子的要約,乙如果對該要約拒絕,縱使拒絕後再想接受該要約,契約也不會成立

37 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2 第一百五十六條(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2)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2)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店員甲向過路的行人兜售商品,如果乙不置可否,默然離去,契約就不成立。

38 要約之失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3)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3)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要約之失效~非依限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39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40 例題 甲發函聘請乙為法文老師,並教授其法文會話。但甲於發函後即死亡,則甲之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A)失去效力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得撤銷 (97初人)

41 例題 解答C

42 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條(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條(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43 案例 老周寄信給老吳,表示想要購買其位於南投埔里的房屋,價金為200萬,請老吳在一週內答覆要不要出賣,老吳收到老周的信件後,立刻發函表示同意以200萬出售,不料遇到九二一大地震,交通中斷,老吳承諾的信件在二週後才送到老周手中,經打聽老吳的房子並沒有因地震而震垮或成為危樓,老周反而害怕契約是否成立,因為他已不敢買房子了,老周要怎麼處理

44 遲到之承諾 第一百六十條(遲到之承諾)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第一百六十條(遲到之承諾)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45 案例 老王發要約意思表示給老吳,願以100萬元購100兩黃金,並請老吳在兩天內答覆,一個禮拜後金價大跌,老吳在一個禮拜後才回覆老王願意以100萬出售100兩黃金,老王必須接受此拘束嗎?

46 要約交錯 雙方同時發出內容一樣的要約

47 意思實現 第一百六十一條(意思實現)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48 案例 推銷員推銷錄音帶,客戶試聽完後將錄音帶放入皮包內 旅客以信函向旅社訂房間,旅社一直沒有客滿的表示,此時可視為已同意訂房
經常往來的廠商間相互均以「在一定時間內未回答即表示承諾」做為彼此交易的條件,此時若其中一方寄出要約並言明十天內需答覆,如果另一方在十天內未答覆,則視為契約成立

49 反例 強迫投送商品 契約並不成立 廠商應自行取回 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

50 例題 意思實現 ,契約於何時成立? (A)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 (B)承諾意思表示通知達到時 (C)承諾意思表示被了解時
(D)經法院公證時 (93地)

51 例題 解答A

52 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第一百六十二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第一百六十二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53 案例 甲於上午10時以普通掛號要約之通知給乙,但在上午11時發覺不妥,立刻以快捷郵件發出撤回要約之通知。此時甲大概相信撤回要約之通知應該是比要約本身還要早一些抵達乙手中。但如果因郵政的延誤,使得撤回的通知比要約本身更慢到達乙手中,則依照本條規定,乙可得而知發生障礙而遲到時,乙必須立即向甲發出通知,通知其撤回的信函遲到,以使甲瞭解撤回要約的通知已經遲到

54 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條(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前條之規定,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

55 案例 乙接到甲的要約後,於下午3時以普通掛號發出承諾之表示,但在下午4時發覺不妥,立刻以快捷郵件發出撤回承諾之通知。但如果因郵政的延誤,使得撤回的通知比承諾本身更慢到達甲手中,則依照本條規定,甲可得而知發生障礙而遲到時,必須立即向乙發出通知,通知其撤回的信函遲到,以使乙瞭解撤回承諾的通知已經遲到

56 例題 甲乙約定其買賣契約一定要公證,則未公證前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視為不成立 (B)推定不成立 (C)效力未定
(D)已成立,不過須待公證始生效 ( 95司五)

57 例題 解答B

58 契約之分類 1.懸賞廣告 2.定型化契約 3.第三人負擔契約

59 懸賞廣告之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60 案例 大明從網站上發現老周刊登懸賞廣告,聲明只要有人在88年12月1日以前完成治療肝炎的新藥方,願意給付新台幣100萬元。大明於是和同事大新、大平共同研究,終於研究出一種治肝炎新藥方。大明於是向老周請求給付新台幣100萬元報酬,老周不知道新藥方是大明與大新、大平共同研究發明,因而新然給付大明新台幣100萬元。數月後為大新、大平所知,請問大新、大平應向何人請求給付?

61 例題 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62 例題 解答A

63 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64 懸賞廣告之撤銷 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撤銷)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65 案例 甲懸賞對發明超高速機車的人給予賞金100萬,乙因此投入心力並購買設備開始研究,如果甲撤回廣告,對於乙因為購入儀器所花費之費用,負擔賠償責任。 乙購置設備的費用如果超過100萬元,甲賠償的責任僅限於100萬元

66 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67 案例 某報社辦理徵文比賽,在徵文公告中,明定參加徵選的人,需在當月月底將應徵文章寄至報社參加徵選,報社將就評定前三名給予獎金。老周看到徵文公告後,就撰寫文章參加徵選,並幸運獲得第二名,但是沒有多久報社宣告破產,老周可以向報告要求給付獎金嗎?

68 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69 案例 老王與老林均參加報社舉辦的徵文比賽,結果老王落選,老林入選首獎,當報社刊登首獎文章,老王覺得老林不論在文章體例、結構都有瑕疵,竟然會得到首獎,顯然評審不公,老王想要委託律師控告報社

70 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71 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72 契約方式之約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契約方式之約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第一百六十六條(契約方式之約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終身定期金契約 730 期限逾一年之租賃契約 422

73 例題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契約之效力為何? (A)推定其契約成立 (B)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C)視為其契約成立 (D)視為其契約不成立

74 例題 解答B

75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公證之概括規定)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公證之概括規定)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76 締約過失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締約過失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7 契約自由 締約自由 相對人自由 內容自由 變更或廢棄的自由 方式自由

78 強制締約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 醫療契約的締結 不締結者,屬於184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79 定型化契約 第247條之1(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80 契約神聖 締結契約後不得隨意毀約

81 情事變更原則 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之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82 第三人負擔契約 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3 例題 甲向乙購屋,甲並與乙約定由丙向乙支付買賣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B)丙不得拒絕支付買賣價金
(C)丙未表示願意支付前,乙得撤銷契約 (D)丙未支付時,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93地)

84 例題 解答D

85 定金 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86 定金之效力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87 例題 甲將珍藏之葡萄酒一瓶賣給乙,乙並支付一萬元訂金。後來該瓶酒在交付於乙之前被打破,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是否可歸責於甲,乙皆不得請求返還訂金 (B)不論是否可歸責於甲,乙僅得請求返還訂金一萬元 (C)不論是否可歸責於甲,乙皆得請求加倍返還訂金 (D)可歸責於甲時,乙得請求加倍返還訂金 (93初經)

88 例題 解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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