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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呂淑君 組員:邱采王亭 吳仁傑 池姿霖 楊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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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長:呂淑君 組員:邱采王亭 吳仁傑 池姿霖 楊佩慈
外籍勞工在台情形 組長:呂淑君 組員:邱采王亭 吳仁傑 池姿霖 楊佩慈

2 外籍勞工法源基礎 為解決國內產業缺乏基層勞工的窘境,民國79年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十四項重要工程人力 需求因應實施方案」,隔年2月,同意六年國建工程廠商引進首批外勞,同年10月公佈六大行業15職種可引進外勞, 為外勞政策之執行揭開序幕。由於勞力密集產業缺工殷切,促使政府訂定「就業服務法」,於八十一年五月公佈,提供引進外勞的法源基礎。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

3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一) 就業服務法 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
    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 安定。 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 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4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二)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 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 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 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 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5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三)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 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 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 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 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6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四) 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
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白領)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 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藍 領) 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 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7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五) 第52條(續)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 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
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 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 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 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九年。

8 外籍勞工引進國家 印尼:151,372人 越南:79,161人 菲律賓:77,426人 泰國:64,815人 馬來西亞:10人 蒙古:1人
總計:372,785人 資料統計至99年9月底止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9 外勞分布產業 產業外勞:1.三K行業專案 2.製造業二年期滿重整 3.傳統製造業 4.特殊時程產業 社福外勞:1.家庭看護工
2.養護機構看護工 3.家庭幫傭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10 外勞在台分布 桃園縣:67,132人 台北縣:52,535人 台北市:38,655人 台中縣:31,815人 彰化縣:25,865人
台南縣:17,652人 台中市:15,333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11 外勞在台待遇(一)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http://www.sea.com.tw/index.asp 監護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總薪資 金額 15,840 911 2,000 18,751 2,112(4天) 20,863 家庭幫傭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總薪資 金額 15,840 911 5,000 21,751 2,112(4天) 23,863 安養機構看護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勞保費(職災) 金額 17,280 911 5,000 20,977 96/hr 786 職災0.08% 依勞保局規定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

12 外勞在台待遇(二)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http://www.sea.com.tw/index.asp 廠勞/營造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勞保費(職災) 金額 17,280 911 5,000 20,977 96/hr 786 職災0.08% 依勞保局規定 船工 基本金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航次津貼 金額 18,000~19,000 911 5,000 200~500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

13 引進外勞的正面影響 可彌補國內無法供給或不願供給之勞力 減輕勞動成本,以維持對外競爭力 可刺激國內潛在勞動意願

14 外勞所衍生出的社會問題 可能會造成國內失業率增加 政府社會性支出增加 外勞的生活適應、治安與管理的問題
企業對於藍領外籍勞工可能產生一種長期的依賴 看護的照顧品質,偷竊、虐待、暴力、婚外情、對小孩的不當教導 增加人口密度壓力

15 外勞政策之改善建議 為落實保障本國勞工權益,應當建立並落實人力引進之總量管制 訂定個別企業運用藍領外勞期限的上限
加強勞動檢查,以避免藍領外籍勞工勞動條件受到不當待遇 推動薪資補貼措施,吸引企業僱用本國勞工

1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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