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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胡正申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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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胡正申 2016年8月31日
 長 庚 大 學 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2016新進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講習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胡正申 2016年8月31日

2 簡 報 大 綱 一、性別平等概念與法規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介 三、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與原則) 四、校園性別友善措施與活動 五、常見校園性別事件分享

3 一、性別平等概念與法規 性別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尊重差異 接納多元 多元性別概念
表格拉開男女二分的扁平想像,任何一種排列組合都會出現在我們四周,她/他們都是性別結構的一份子,她/他們都是「人」。

4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長庚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教師法 簡稱:性平三法

5 法規適用環境及對象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 性別工作平等法 (2002) 性騷擾防治法(2006) 適用於教育環境
當事人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或校長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 適用於工作職場 當事人雙方皆為學校教職員 性別工作平等法 (2002) 適用於一般國民 當事人其中一方為校外人士 性騷擾防治法(2006)

6 性騷擾防治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 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 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 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儲備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 之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 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長庚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7 相關名詞釋義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 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 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侵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性騷擾:性平三法定義,因對象不同,略有差異。 性騷擾是性別歧視;性別歧視是性騷擾態樣的一種。

8 性騷擾的法定定義(1/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 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敵意式 交換式

9 性騷擾的法定定義(2/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敵意式 交換式

10 性騷擾的法定定義(3/3)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之外,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 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交換式 敵意式

11 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 《性別平等教育法》
§14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處境。 §14-1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17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 有差別待遇。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18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 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19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 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 之學科領域。

12 校內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6學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業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6學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業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7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 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 業倫理之關係。 §8職員工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 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13 二、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介

14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5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委員組成 委員會任務 共17位,其中女性委員數占委員總數1/2以上。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整合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 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生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 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本校相關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 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本校相關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 務。 主任委員 校長 當然委員 副校長 主任秘書 教務長 總務長 學務長 人事主任 選任委員 教師 委員 5名,醫管工學院與通識中心教師 職工 3名 學生 2名 共17位,其中女性委員數占委員總數1/2以上。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16 三、校園性別事件處理

17 性平事件處理原則 性平會接獲調查申請獲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1.非屬性平法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依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應配合性平事件調查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行為人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資料為止。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準則第17條第3款)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準則第22條第2項) 性平會處理完畢後,如加害人轉至他校就讀或服務,應於知悉後ㄧ個月內通報。(性平法第27條第2項)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性平法第28條)

18 知悉通報責任 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 內向學校及桃園市政府通報。
性平法第36條明定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未 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者,可以處以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性平法第36-1條明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 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 解聘或免職

19 教師法第14條有關校園性平事件(1/3) 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形者,服務學校應 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 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20 教師法第14條有關校園性平事件(2/3) 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師。 依第14條第4項規定停聘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 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除),其停聘期間不 發給本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 薪。

2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性平事件(3/3) 第31條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 實。

22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 時,寧可先 不要說或不要做。
如果察覺到自己的言行是不受對方所歡迎時,應不要 繼續說或繼續做。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或信任,遂行性騷擾動作。 尊重他人,注意言詞和態度,不貶抑任何性別,尊重 他人身體自主權!

23 四、校園性別友善措施與活動 長庚大學性平會聯絡方式 承辦人:姚思萱 (分機2037) 申訴專線:03-2118428
申訴傳真: 校安中心專線: 警衛室: 分機5000 教官值班室: 分機2000

24 性平事件諮詢專線 婦幼保護專線(性騷擾防治諮詢專線 ) 113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02-89127331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25 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措施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育嬰假、哺育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集乳時間之規定 托兒設施

26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教師產假:42天 產檢假:5天 教師陪產假:5天,配偶分娩前後15日內請畢 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42天
妊娠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21天 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14天 分娩前給產前假8天,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產檢假:5天 教師陪產假:5天,配偶分娩前後15日內請畢 配偶妊娠五個月以上因故須引產者亦屬之

27 育嬰假/哺育假 育嬰假 哺育假: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下列二款之一: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不得逾二年 留職停薪 哺育假: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下列二款之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調整工作時間。

28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超過3日之部分,併入未 住院病假 集乳室:每次申請以一個月為單位(洽總務處) 托兒設施:長庚科技大學設有實驗幼兒園托育2-6 歲幼童(洽長庚科技大學)

29 長庚大學性別友善空間 哺乳室 地點:第一醫學大樓三樓 服務對象:(集)哺母乳之本校同仁、 學生及參訪本校人士。
使用方式:持證洽總務處事務組申請,經總務處經辦人員進 行資料設定後,至門禁管制處刷卡進入使用。 哺乳室設有靠背沙發椅兩組、洗手台、冰箱、置物櫃、冷氣 及宣導刊物,並由專人進行一週兩次清潔作業,提供使用者 安靜又舒適之(集)哺乳環境。

30 長庚大學性別友善活動 性別平等育班級宣導座談 性別工作坊 10/19、10/20開口說性福 (男/女場次) 長庚大學女性影展暨映後座談會
11/2情緒表達工作坊 長庚大學女性影展暨映後座談會 11/22、24、30,三場次,放映國際性別議題影片 情感教育活動 10/13、10/27專題演講 10/17/21親密暴力防治海報展暨愛情經驗調查

31 五、常見校園性別事件分享

32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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