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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簡介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督導員潘榮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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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簡介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督導員潘榮裕

2 內 容 重 點 壹、家庭暴力 1.何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各項迷思? 3.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4.何為保護令?如何聲請? 貳、性侵害
1.何謂性侵害? 2.性侵害的各項迷思? 3.發生性侵害時該怎麼辦?

3 參、兒少保護 1.兒童少年虐待的定義 2.兒童少年受虐待的類型 3.兒童少年受虐待事件之通報 4.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

4 壹、家庭暴力 一、何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各項迷思? 三、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四、何為保護令?如何申請?

5 何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87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六月二十四日公佈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成功,一年後全面貫徹實施,使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6 二、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1、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 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
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 用暴力等。 2、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 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 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 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7 迷思 一、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1.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 會惡化。 2.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
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3.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8 二、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1.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 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2.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3.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4.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5.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 要繼續忍不去。

9 三、對施虐者的迷思 1.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2.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3.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 中的。 4.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 心、長相凶暴的人。

10 四、對受虐兒的迷思 1.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2.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 子的傷害。 3.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11 五、對家中性虐待的迷思 1.性虐待絕不可發生在家中。 2.只有女性才會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3.只有沒錢沒勢的家庭才會發生性虐待。 4.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變態或智能不 足的人。 5.加害人是為了性慾才施虐的。

12 暴力循環 壓力期:引發家暴的潛在因素已存在,雙方關係開始緊張,多以冷戰方式出現,偶有小吵。 爭執期:導火線的介入時期,開始有大型的爭吵。
虐待暴力期:暴力行為正式開始,以身體虐待及性虐待為主,施暴者學習到直接採取暴力行為是解決問題的最快方式。 蜜月期:家庭暴力暫時停歇時期,施暴者盡力示好、道歉,受害者會誤以為暴力已經結束。

13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 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報警,使警察制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至 醫院或庇護中心 6. 驗傷拿驗傷單,並以照片為證 7. 到警察局報案、作筆錄 8.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9. 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14 暴力發生後該怎麼辦 1.撥打110向當地警局/派出所求助
2.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 3.向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15 何為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有即時之危險性,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政單位之社工員24小時內聲請之,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止。
保護令種類: (1)緊急保護令:有即時之危險性,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政單位之社工員24小時內聲請之,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止。 (2)暫時保護令:可至警察機關或法院聲請,文件送至法院,約莫2個星期左右會通知開庭,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止,若核發則會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之程序。 (3)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一般會建議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因直接聲請通常保護令之開庭時間較長),之後再進入通常保護令之程序。

16 如何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的聲請可在地方法院、警察局、法院之家暴事件服務處、家暴中心等單位聲請,可直接送至法院或是郵寄方式。若遇到當事人急迫生命危險,則可至地檢署、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

17 保護令內容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 行為。 遷 出 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 行為。 遷 出 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遠 離 令: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學校、上 班地點、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 交 付 令:命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它有 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 暫時監護令: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使你暫時 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18 禁止探視令: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
加害人探視。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扶養費;命 加害人負擔你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 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命加害人負 擔你的律師費用。 治 療 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 理輔導。 其它保護令: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 措施。

19 貳、性侵害 1.何謂性侵害? 2.性侵害的各項迷思? 3.發生性侵害時該怎麼辦?

20 何為性侵害?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該部分目前可另行歸性騷擾處理),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及強暴等。

21 一、性侵害的迷思 1.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2.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 才會發生性侵害。 3.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4.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 性侵害。 5.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哪裡算是性侵害 呢?

22 二、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1.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 性侵害。 2.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3.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 生。 4.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 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 這種事的。 5.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如報復或獲取利 益),謊稱受到性侵害。

23 三、對於性侵害加害人迷思 1.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2.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 者。
3.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4.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才會以性來侵害女 人。 5.加害人都是男性。

24 自願 1.甲方16歲以下---他方年齡16歲以下:告訴乃論(雙方可互提告訴)。 2.甲方16歲以下---他方16~18歲:甲方提告 3.甲方16歲以下---他方18歲以上:非告訴乃論 非自願 任何年齡---任何年齡:均屬非告訴乃論(公訴)

25 遇到性侵害狀況時怎麼辦? 1.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設法
讓他也冷靜下來,以免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 分。→真的躲不過該怎麼辦? 3.適時攻擊:如果決定以攻擊來作為逃脫的方法,要找 適當的時機,全力一擊,不可猶豫。 4.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5.快點避開: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 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 6.去找警察: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 心。

26 遭受暴力後,我該怎麼辦? 1.趕快到一個安全的地方或請親友支援。 2.牢記歹徒各項特徵。 3.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4.先換穿一件外套或大衣,不要換衣物。 5.不要清洗陰道以便採得施暴者毛髮、精液。

27 6.應該接受醫療檢查及採集證物,因為被害時可能因驚
嚇麻木而不能察覺自己已經受傷,而且可以蒐集醫療 證據。(此部分可能會造成二度傷害,故需要說明並 同理) 7.遭受不幸的女性,通常心理上會有些傷害,應向有關 的諮商中心求援。 8.除了被害人的情緒會不穩之外,與被害人相關的家人 或友人,有些也會情緒激動,也可以一併向輔導人員 求援。 9.復健的過程,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都需要時間癒 合,應該和專業人員充分配合,不要半途而廢。

28 參、兒少保護 兒童少年虐待的定義 兒童少年受虐待的類型 兒童少年受虐待事件之通報 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

29 壹、兒童少年虐待的定義 所謂兒童少年虐待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福祉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或疏忽或犯法的行為,導致兒童少年受到身體或心理的傷害,或有傷害之虞。

30 兒童少年:係指為滿十八歲之人。 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福祉者:係指兒童少年之父母親、養父母、監護人、寄養父母、兒童教養托育機構人員、教育機構人員、醫療機構人員、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或任何參與兒童少年鄉關活動的管理或義務工作人員。 身體傷害:係指死亡、外型受損、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心理功能傷害係指兒童少年之日常行為呈現智力或心理能力的損害。

31 貳、兒童少年虐待類型 身體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而、外型受損、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疏忽: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

32 性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或他人對兒童施加性侵害或性剝削行為。
精神虐待:對兒童漠不關心、冷落、排斥、或經常恐嚇、高聲喝罵、批評、挑剔、藐視、過份要求等, 使兒童在情緒、感情和智力方面的發展受到阻礙。

33 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 身體傷害指標: 瘀傷:團狀、塊狀、腫脹、新舊傷痕顏色深淺不一。
燒燙傷:手套狀、襪狀、環狀、凸狀、腐蝕性傷害、已結疤傷痕、某種工具形狀。 骨折:多重骨折、四肢腫大、螺旋狀。 割裂擦刺:割傷、刺傷、裂傷、擦傷、咬傷、多次傷口、新舊傷口或疤痕。 臟器:腫大、血腫、局部觸痛、血尿、連續嘔吐。 性傷害:疼痛、腫脹、發癢、出血、不正常分泌物、排尿排便疼痛、走路坐下困難、衣物被撕裂或有污漬、血跡。

34 生活照顧: 被遺棄 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六歲以下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為就醫或延誤就醫 從事危險性之活動,如在馬路上賣玉蘭花 被剝奪或妨礙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 被利用行乞、拍攝暴力、猥褻、色情之出版品、影片 被迫長時間工作或擔任體力應付不來的工作 遭不當體罰 長期被禁閉屋內 穿著不合身〈如太大、太小〉 穿著不合時令 經常性飢餓

35 非先天因素引起發育不正常或發展遲緩現象 體重過重或過輕 外觀看起來有營養不良情形 身體長年污穢、有異味 常吃腐敗食物

36 受虐兒童少年行為指標 口述受虐狀況:訴說被性侵害、不明原因的痛楚、無人關心照顧、受虐待。
行為反應:害怕與成人有身體上的接觸、日常生活習慣改變、意圖以衣物遮蓋傷口、不合年齡的性知識與性行為、害怕與異性接觸、經常在外遊蕩、離家出走、不願接近父母或照顧者。 就學情況:經常遲到或缺課、很早到學校、很晚才離開、成績顯著低落、常打瞌睡、常轉學。 情緒反應:極度憂慮,恐懼、易燥易怒、沉默,沒感情、當特定對象靠近時,有明顯情緒反應、當其他小孩哭泣時,顯出緊張、憂慮不安的樣子。

37 退縮行為:退化,呈現嬰幼兒行為、吸允或咬手指、物品
障礙行為:睡眠困擾、情緒障礙、無法控制大小便、厭食、暴食、自殘、自殺。 偏差行為:嚼檳榔、飲酒、濫用藥物、從事色情交易、濫交、傷害他人或動物、殘暴、具強烈侵略性、偷竊物品。

38 參、兒童少年受虐事件之通報 一般通報:任何人有發現不利於兒童少年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可能包括兒童少年本人、父母、親友、或其他熱心人士。
責任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有通報之義務。

39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 一、服務對象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有潛在下列之家庭,以致受虐待、遺棄或被疏忽之可能:
婚姻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等。 兒童少年乏人照顧、或養育疏忽情形之家庭。

40 家中成人罹患有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之家庭。
負擔家計者失業、死亡、重病、出走、入獄服刑等。

41 二、服務內容 在宅服務 臨時托育服務 喘息服務 社會資源連結與轉介 危機處遇 家庭中心服務 辦理親子活動 家庭親職教育 心理諮商與輔導

42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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