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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介紹 玉里榮民醫院臨床社工室 李慧珍社工師 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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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介紹 玉里榮民醫院臨床社工室 李慧珍社工師

2 『我今天收到花了』 I got flowers today. It wasn‘t my birthday or any other special day. 我今天收到花了,既非我的生日,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We had our first argument last night, 昨晚我們發生了第一次爭吵, and he said a lot of cruel things that really hurt me. 他說了很多殘忍的話,而那的確也刺傷了我.. I know he is sorry and didn’t mean the things he said. Because… 我知道他很難過,對他所說的也不是有意的,因為… he sent me flowers today. 他今天送我花了。 I got flowers today. It wasn‘t our anniversary or any other special day. 我今天收到花了,既非我們的結婚紀念日,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Last night, he threw me into a wall and started to choke me. 昨晚他對我拳打腳踢..(摔我撞牆後又勒我脖子) It seemed like a nightmare. I couldn’t believe it was real. 就像是一場惡夢似的,我不敢相信那是真的.. I woke up this morning sore and bruised all over. 早上醒來時我全身酸痛,到處是瘀青, I know he must be sorry, because… 我知道他該難過的,因為… he sent me flowers today. 他今天送我花了。

3 I got flowers today, and it wasn‘t Mother’s Day or any other special day. 我今天收到花了,今天不是母親節,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Last night, he beat me up again. And it was much worse than all the other times. 昨晚他又揍我了,而且比之前更狠、更嚴重.. If I leave him, what will I do? How will I take care of my kids? 如果我離開他,那我怎麼辦? 我要怎麼照顧我的小孩? I‘m afraid of him and scared to leave. 我怕他,也怕離開.. But I know he must be sorry, because… 但我知道他該難過的,因為.. he sent me flowers today. 他今天送我花了。 I got flowers today. Today was a very special day. 我今天收到花了,今天是個非常特殊的日子。 It was the day of my funeral. 今天是我出殯的日子.. Last night, he finally killed me. 昨晚,他終於殺了我了。 He beat me to death. 他把我打的半死. If only I had gathered enough courage and strength to leave him, 如果我有夠多的勇氣及力量離開他, I would not have gotten flowers today. 我今天就不會收到他的花了.

4 我國家暴法之立法背景 緣起---鄧如雯殺夫案
-夫林阿棋於案發10多年前強姦鄧女母親多次,鄧女就讀國三時遭林強姦多次後懷孕,未免家人繼續受害,經友人調解後與林結婚,婚後母、子更遭凌虐,林將剛滿月之次子倒提雙腳頭部置於洗衣槽內水流漩渦中,鄧女憤而離家,林恐嚇娘家親人,並強暴鄧女之妹未遂。82年10月17日晚上9時鄧女趁林熟睡,持鐵槌猛擊林頭部,再持水果刀猛刺頭、胸部等處,致林當場死亡,鄧女主動報警自首,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5 家庭暴力的本質 法入家門 vs.遠離暴力 法入家門是~ -促進家庭和諧?還是破壞家庭? 暴力循環模式~ -緊張期 -爆炸期 -蜜月期

6 家庭暴力的影響 習得無助感理論(learned helpless theory) →對施暴者的影響:暴力不會因為姑息或原諒而減少。
→對目睹兒童/少年的影響:有些被害者會轉換為加害者;暴力行為的學習與模仿。 →對受害者的影響:低自尊、低自我價值感。

7 法入家門 遠離暴力 暴力到處都有,為何要特地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暴力行為,就是一種應該譴責的犯罪行為,不管當是人間的關係如何,都不能把暴力合理化或合法化。 →暴力沒有任何藉口,一個人在家中被毆打,其被害程度與其在家門外受毆並無不同,法律不應該也不會在家門口止步。 有「法源」,才有「資源」。

8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 該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全文54條。
其中第2章民事保護令、第3章刑事程序、第4章父母子女與和解、調解程序、第5章第40條、第41條、第6章自公布後1年即民國88年6月24日起才施行,自該日起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迄今10餘年,已有具體成效,但在執行面、協調面及觀念上仍有部分待釐清。 故立法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程序,並自96年3月30日開始施行新法。

9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10 法條說明與介紹 其精神: 第一條: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即使在家裡,暴力行為仍不被允許。 我們必須保護被害人。
家庭暴力似乎可以防治,減少家庭暴力對社會有益。

11 法條說明與介紹 其定義: 第 二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 二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12 法條說明與介紹 第三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
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 旁系姻親。

13 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1.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2.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3.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14 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1.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2.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3.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4.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5.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不去。

15 對施虐者的迷思 1.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 為。 2.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3.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4.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16 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1.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2.報警就可以保護受害者。
3.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 4.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5.結婚可以改善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17 我們在家庭暴力防治上的角色 通報 教育 鑑定 處遇

18 解釋 通報 合作 追蹤

19 你打我 我打113 →醫療機構應有之作為: 派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陪同驗傷、採證。 通報防治中心,並聯繫轄區警察(分)局到場。
你打我 我打113 →醫療機構應有之作為: 派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陪同驗傷、採證。 通報防治中心,並聯繫轄區警察(分)局到場。 告知被害人相關規定程序及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等作業流程。 進行驗傷、採證,必要時會(轉)診相關科別。 依需要聯繫社工人員進行就醫後訪視及回診追蹤。

20 法與罰 第四十九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21 法與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2 常見的疑問(一) 我被同居人毆打,但我們只是同居並沒有結婚,這樣我可以告對方家暴嗎?
昨晚我們夫妻發生口角時,我先生動手抓我頭髮,還用三字經辱罵我,我身上並沒有明顯的傷痕,這樣可以到醫院驗傷告我先生對我家暴嗎? 我公公常常用三字經辱罵我,昨天又說要把我趕出門,我實在受不了了,我想對公公提出家暴可以嗎?

23 常見的疑問(二) 我只是管教小孩比較嚴厲,孩子不打不成器,難道這樣也算是家暴?
我先生酒醉後常跑到我上班的地方裝瘋賣傻,我可不可以聲請保護令禁止我先生再到我的工作場所騷擾我? 前夫、前同居男友來騷擾我和家人,可不可以聲請保護令?

24 處理家庭暴力態度 →從心理學的角度而言,每一個親身經歷家庭暴力的人,當下都處於極脆弱的階段,一句不適當的話或一個不耐的眼神都可能對受暴者二度傷害。因此,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常會陷入家人情感的糾葛當中,這正考驗著工作人員的處理技術 。

25 處理家庭暴力態度(續) 一、表達你的尊重與支持。 二、反映她所提的事實。 三、強調暴力是犯罪的行為,沒有人應該被打。
四、考慮是否有其他受暴者。 五、告知你將採取的步驟(通報)。 六、提供安全計劃與資源手冊。

26 最後,感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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