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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教學醫院評鑑改版重點 104年5月3日 分領域委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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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教學醫院評鑑改版重點 104年5月3日 分領域委員共識

2 大綱 研修重點說明 評鑑查證動線安排建議

3 確保訓練品質,讓訓練醫院更「名實相符」 ~104年版改版精神~ 100至102年教學醫院評鑑執行評估 通過評鑑家數 實際現況
目前衛福部核定通過實習醫學生訓練資格醫院達71家,核定訓練容額達6,150人。 實際有收訓醫學系實習醫學生(含國外醫學系畢業生)主要集中於45家醫院長期實習,其他20餘家至多僅代訓短期實習醫學生。 評鑑通過5.2節「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執行與成果」醫院計75家。 (5.2節為擔任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主訓醫院資格之一) 實際擔任西醫PGY主訓醫院僅40家。 評鑑通過5.3節「住院醫師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醫院達111家。 1.實際僅有96家具備102年專科訓練資格,其中87家具專科訓練容額。 2.牙醫住院醫師納在5.3節與西醫一起評量,無法分開呈現兩類醫師的差異。 現醫事職類評鑑選擇受評之職類,須同時申請6.1節實習學生及6.2節新進醫事人員之評鑑,且須全數通過。 教學醫院不一定皆欲(能)收訓實習學生。 確保訓練品質,讓訓練醫院更「名實相符」 ~104年版改版精神~

4 104年版條文架構與條數 分類 章節 基準 (條文數)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18) 第二章 師資培育 (4) 第三章
訓練機構 (32)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18) 第二章 師資培育 (4) 第三章 跨領域教學與學術交流 (3) 第四章 研究教學與成果 (7) 訓練計畫 (175) 第五章 醫師教學訓練與成果 (63) 1.實習醫學生教學訓練計畫:西醫(長期、短期)、中醫、 牙醫 2.新進醫師教學訓練計畫:西醫、牙醫、中醫 3.住院醫師教學訓練計畫:西醫、牙醫 第六章 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 (112) 6.1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6.2新進醫事人員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包含:護理、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營養、呼吸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 、助產、聽力、語言治療、牙體技術等。

5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條文分類統計表 章 條數 可免評條文之條數 符合/不符合條文之條數 必要條文之條數 可 合 必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18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18 6 7 1 第二章 師資培育 4 3 第三章 跨領域教學與學 術交流 第四章 教學與研究成果 2 第五章 實習醫學生及醫 師之訓練與成果 63 第六章 其他實習學生及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 112 必要條文:1.6.1住院醫師值班訓練應兼顧病人安全且值勤時數安排適當

6 104年版基準呈現方式 新增「目的」,描述此條文訂定之精神與目的 評量項目內容的補充說明或解釋
條號 1.1.1 條文 擔任教學任務之人員有專用辦公空間 目的 提供教學任務人員專用辦公空間,以確保教學人員便於處理教學事務。。 評量項目 設置與臨床業務有適當區隔之辦公空間及設備,供擔任教學任務之人員使用(不限個別或共同使用)。 [註] 1.所稱「人員」,係指執登於醫院且負有教學任務人員,或學校所聘之教師(如護職類等),須提供專用辦公空間(不限個別或共同使用)。 2.教學行政人員辦公室(如:教學研究部),非屬本條文適用之範圍。 評量方法及 建議佐證資料 評量方法: …………….. 建議佐證資料: 新增「目的」,描述此條文訂定之精神與目的 評量項目內容的補充說明或解釋 新增「評量方法及建議佐證資料」,供醫院及委員於準備資料及訪查之參考

7 西醫師 訓練計畫申請類型 甲 申請原則:完整的團隊教學 乙 丙 丁 註: 1.灰色表示可不用同時申請 2.PGY僅限主訓醫院申請 5.1
醫學生 5.2 PGY 5.3 住院醫師 5.1A 短期醫學生 5.2 PGY 5.3 住院醫師 5.2 PGY 5.3 住院醫師 5.3 住院醫師 註: 1.灰色表示可不用同時申請 2.PGY僅限主訓醫院申請

8 牙醫師/中醫師 訓練計畫申請類型 牙醫師 中醫師 甲 乙 丙 甲 乙 註: 灰色表示可不用同時申請
5.4 牙醫學生 5.5 PGY 5.6 住院醫師 5.5 PGY 5.6 住院醫師 5.6 住院醫師 中醫師 5.7 中醫學生 5.8 PGY 註:牙醫住院醫師 : 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 5.8 PGY 註: 灰色表示可不用同時申請

9 醫事人員 訓練計畫申請 醫學中心 與 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 6.1 6.2 甲 學生 PGY 6.1 6.2 甲 學生 PGY 6.2 乙
醫事人員與學生 藥事 放射 檢驗 牙體技術 護理 營養 呼吸治療 助產 聽力 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 臨床心理 諮商心理 語言治療 地區醫院 6.1 學生 6.2 PGY 6.2 PGY

10 研修重點說明 評量方式 評量方式定義(必要條文1.6.1不適用) 「符合、部份符合、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於條號前註記「合」字
符合:同條文中,所有評量項目均達成,且第1章至第4章所 有申請職類均達成所有評量項目 部份符合:同條文中,僅限1項評量項目未達成,且第1章至 第4章僅限1申請職類未達成1項評量項目 不符合:同條文中,有2項以上評量項目未達成,第1章至第4 章有2申請職類(含以上)未達成評量項目

11 範例-條文1.1.3 「醫院應設置網路教學平台」1/3 評量項目共3項 狀況1:
評量項目1:具有網路教學平台,提供院內醫事人員及實習學 生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學習環境。 評量項目2:網路教學平台的教材內容應依需要定期更新,且 使用情形良好。 評量項目3:定期評估受訓學員對網路教學之反映與學習成效 。 狀況1:

12 範例-條文1.1.3 「醫院應設置網路教學平台」2/3 狀況2: 狀況3:

13 範例-條文1.1.3 「醫院應設置網路教學平台」3/3 狀況4: 判讀原則: (未達成) = 0項 為「符合」 小計 1項 為「部分符合」
2項 為「不符合」

14 104年版研修重點摘述 1/2 強化對臨床醫學教育者之資格 提高申請醫學中心等級研究成果 強化實習學生之教學資源與管理
增列部定教職規定(基準1.4.1醫教會主任委員、基準5.1.1實習 醫學生總主持人) 提高申請醫學中心等級研究成果 西醫師研究發表目標,原10%→50% (基準4.3.2) 強化實習學生之教學資源與管理 網路教學平台、文獻檢索服務(基準1.1.3、1.2.1、1.2.2) 統合院內人員及實習學生教學活動(基準1.4.2) 強化衛生福利部教學相關計畫之搭配與連結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成效指標(基準4.1.1、及基準建議 佐證資料) 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師資培育認證(基準2.1.1) 6.2節計畫主持人資格皆增列「須取得教師認證完訓證明」

15 教補計畫師資培育制度認證(教學能力提升)
計有125家教學醫院、16家 專業團體通過師資培育制 度認證 醫策會教學師資認證專區 認證機構與教師查詢 列印教師認證證明書 138家機構已提供認證教師 名單, 28,627人 認證機構名單 ※本認證僅針對(非醫師)醫事人員,不包含西醫、牙醫、中醫,因醫師類已有相關師資認證規定 教師認證證明書 備註: 統計至 ,尚在效期內之教師人數

16 104年版研修重點摘述 2/2 新增短期實習醫學生(5.1A節)、牙醫住院醫師(5.6節) 強調教學團隊訓練,及病人安全與學習成效
5.6節:牙醫部定專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 科) 強調教學團隊訓練,及病人安全與學習成效 實習醫學生訓練計畫內容增加「性別議題」(含牙/中醫) 強化衛生福利部教學相關計畫之搭配與連結 不與教學訓練計畫書已審查通過內容重複 強化西醫、牙醫、中醫PGY與合作訓練機構之成效評估(基準 5.2.2、5.5.6、5.8.6) 5.2節基準維持由西醫PGY主訓醫院評量,基準則依主訓醫院 執行課程調整 住院醫師(5.3節)與RRC搭配,並強化住院醫師跨專科及跨領 域教學訓練

17 其他研修重點 統一用詞修正 依醫療法第10條「醫事人員」定義,將「醫師及其他醫事人 員」統一修正為「醫事人員」,惟基準1.5.1、2.1.2、4.2.1、 4.2.2強調「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兩者之重要性,維持「醫 師及其他醫事人員」 參考專業常見用詞據以修訂,「人際與溝通技巧」、「制度 下之臨床工作(systems- based practice)」、「身體診察」、「 客觀結構式臨床技能測驗」、器官系統回顧(review of systems) 牙醫相關「身體診察」,修訂為「身體診察(含顏面口腔診察) 」 「牙醫實習醫學生」用詞建議修正為「實習牙醫學生」,中 醫亦比照修正為「實習中醫學生」

18 醫師類基準未通過之影響 對象 需通過條文 未通過之影響 實習醫學生 西醫5.1 5.1、5.2、5.3 不得收訓最後一年實習醫學生
短期西醫5.1A (新增) 5.1A、5.2、5.3 不得收訓最後一年短期實習醫學生(訓練合計不超過2個月) 牙醫5.4 5.3、5.4、5.5 不得收訓最後一年實習牙醫學生 中醫5.7 (原5.6) 5.7 (原5.6)、 5.8 (原5.7) 不得收訓最後一年實習中醫學生 PGY 西醫5.2 5.2、5.3 不得擔任西醫PGY主要訓練醫院 牙醫5.5 5.5、5.3 不得擔任牙醫PGY之訓練教學醫院 中醫5.8 (原5.7) 不得擔任中醫負責醫師之訓練教學醫院 住院醫師 西醫5.3 5.3 1.不得為實習醫學生(含短期)、西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院 2.不得申請為西醫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無論主訓醫院或合作醫院) 牙醫5.6 (新增) 5.6 尚無影響 註:粗體底線為與100年版差異處

19 醫事人員類基準未通過之影響 對象 需通過條文 未通過之影響 6.1節 實習學生 藥事、放射、檢驗、牙體技術、護理、營養、呼吸治療、助產、聽力、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語言治療 6.1、6.2 供學校安排學生實習之參考 6.2節 新進醫事人員 6.2 停止補助 註: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選擇受評之職類須同時申請6.1節與6.2節,地區醫院得依訓練需求自行選擇是否評量6.1節,惟欲收訓實習學生之職類應同時符合6.1及6.2節之規定 註:粗體底線為與100年版差異處

20 合格基準 第1-4章所有受評條文 第5-6章申請職類之各節受評條文 受評必要 條文 合格基準 達部份符合以上% 達符合% 達部份符合 以上%
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申請醫學中心評鑑者適用] 100 90 70 80 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合格

21 核定方式採各職類個別認定 確保達「確保訓練品質,讓訓練醫院『更名實相符』」 範例 申請職類 達合格基準 通過職類 範例一
藥事、護理、營養、物治、職治 範例二 西醫5.1、5.2、5.3 西醫5.3 範例三 ※104年版 新增 藥事6.1、6.2 藥事6.2

22 實地查證方式

23 104年版委員分組安排 類別 醫學教育 領域 醫事教育領域 A組 B組 C組 西醫、 牙醫、 中醫 藥事、 醫事放射、 醫事檢驗、 牙體技術
護理、 營養、 呼吸治療、 助產、 聽力 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 臨床心理、 諮商心理、 語言治療 委員數 1~3位 1位 註:醫學教育領域委員人數以申請類別數為安排原則,維持至多3位 23

24 實地評鑑查證時間安排建議 委員實地查證工具表(含參考訪談題庫)-請見附件一
過去查證發現:共同查證的場地安排多(如:各職類訓練場 所、辦公空間…),尤其1.5天的評鑑梯次,委員查證時間 不足,分組後僅能著重於第5-6章之查證 實地評鑑查證時間安排建議 簡化共評查證動線 加強各職類第一至四章之查證,及安排「委員與醫教會面談 」時段 委員實地查證工具表(含參考訪談題庫)-請見附件一

25 104年起將請受評醫院於評鑑現場提供共同查證單位之樓層配置說明
實地評鑑查證建議 104年起將請受評醫院於評鑑現場提供共同查證單位之樓層配置說明 共評查證動線安排建議 實地查證及訪談時段挪一「委員與醫教會面談」時段 時間:60分鐘,時間安排由各梯次委員討論。若評鑑梯次屬僅 申請教學醫院評鑑,本時段得視委員需求再安排 建議參與醫院代表:醫教會主任委員、教學研究行政單位主管 、師資培育主管、及其他教學行政主管,總數不超過5人 面談重點:醫教會及教學行政單位之功能運作,如:與各職類 協助/溝通、教學/研究/進修制度與檢討…等 查證動線 查證地點 共同查證 圖書館、教材室、研究室、模擬訓練場所 分組查證 門診、急診、住診訓練場所、教學辦公空間、討論室、各職類訓練場所

26 教學醫院評鑑循環 2 3 1 4 教學成效指標 評鑑後1-3年 教學成效指標 教學成效指標 教學醫院評鑑 (4年總體檢) Teaching
Hospital 教學成效指標 1 4 26 26

27 感謝聆聽,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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