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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落預防法規要求與防護原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勞工安全組 張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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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墜落預防法規要求與防護原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勞工安全組 張智奇

2 學歷 台大土木系 台大應用力學研究所 中興法商企業管理研究所 台大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3 簡歷 87~100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97~98中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85~87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76~85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81專技人員高考土木工程技師 83公務人員高考土木工程職系 85專技人員高考結構工程技師 86專技人員高考工業安全技師 87專技人員高考工礦衛生技師

4 大 綱 為什麼會墜落致死? 墜落的發生與肇災 墜落預防原理 墜落預防相關法規分析 結語

5 為什麼會墜落致死?

6 墜落致災原因 因動作不當或防護不足,由高處落下 位能轉換為其它形式的能量,主要為動能
能量無法消散而由人體吸收,因人體耗能機制不佳,若多餘能量快速消散即造成骨骼、肌肉及臟器受損

7 墜落災害的特性 以能量傳遞的觀點來看: 大多數災害加害物為主動,罹災者為被動 物體飛落、被撞、被捲、感電 墜落災害 罹災者主動,加害物為被動

8 災害因果模型分析 災 害 事故 型式 加害物 起因物 安全管理上 的 缺 陷 不安全行為 不安全狀態

9 墜落預防原理

10 墜落災害風險評估 風險 = 嚴重度  發生機率 降低墜落災害風險 降低嚴重度 降低發生機率

11 90~98 施工架職災死亡原因 組搭架(含斜籬):31人 工作台未滿鋪:28人 無護欄:24人 架與結構體間:20人 無上下設備:14人
工作台未固定:9人 交叉拉桿下方:9人 施工架強度不足:7人 移動架倒塌:6人 載重過重:4人 拆架材料飛落:3人 施工架置梯子:2人 地不平致倒塌:1人

12 墜落災害預防的原則 降低發生機率 降低災害嚴重度 取代:改變工法或製程 支撐架:逐層組裝→地面預組後吊裝 減量:製程改善,減少高處作業
鋼構於地面組立模組,於高處最精簡的安裝、鎖固 隔絶:避免墜落發生 硬:覆蓋、護欄、下拉杆、踏板滿鋪 軟:拘限帶、警示帶 降低災害嚴重度 降低危害(攔截):藉安全設施吸收能量,降低墜落傷害 全面性:安全網 局部性:安全母索 &安全帶

13 墜落預防的有效性 取代、減量 隔絶、攔截 流程的改善,需確認正確性與可行性 設施的輔助,需確認有效性與功能性
包括強度、勁度(變形量)、穩定度、阻絕性、靱性、警示性…等

14 墜落預防相關法規分析

15 墜落相關法規(摘述)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6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81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7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 設置護欄、護蓋。 張掛安全網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設置警示線系統。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1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1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9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20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0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2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1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2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2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作業

2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3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
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如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其中H≧3.8,且L≦10。L: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單位:公尺)

24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4條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 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 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 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25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26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8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板料與板料之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27 結語 墜落災害相對而言嚴重度較高,應更著重預防 預防措施有一定優先適用的順序,應儘可能選擇較佳的方式
法規的要求均有一定的理論基礎,需瞭解其意涵才能真正發揮防護效果 安全設施必須適當設計、選用並測試,才能確實發揮防災功能

28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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