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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正向管教 報告人:黃秋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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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正向管教 報告人:黃秋田律師

2 學經歷簡介 學歷: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小(64~70)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中(70~73) 國立師大附中(73~76)
東吳大學法學士(76~81) 文化大學法學碩士(82~86) 現職: 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桃園縣龍潭鄉調解委員會委員 桃園律師公會理事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覆議委員會委員 桃園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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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講綱 壹、前言 貳、基本人權─以隱私權及財產權為中心。 參、懲罰與體罰 肆、校園規範 伍、校園中之性、暴力 陸、學校與檢調司法機關之互動
柒、結語

5 前言 一、少子化趨勢 。 二、人權主義高漲。 三、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

6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之定義: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學生是否有基本人權?

7 校園中學生基本人權 一、隱私權 二、財產權

8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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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隱私 一、「隱私」的基本形式: 1.觀察上的隱私---不必接受別人的觀察。 2.資訊上的隱私---不讓別人擁有自己資訊。
3.行為上的隱私---不受他人干擾地表現各種 行為。 二、隱私的討論基礎: 1.誰想要隱私? 2.這個人想要保有什麼樣的隱私? 3.他想保有的隱私,是不想讓誰知道? 4.他採取了什麼行動,來保持隱私?

11 隱私 三、不同的人對隱私的需求不同 四、強調學習以下諸點 1.尊重他人(勿人身攻擊,亦勿歧視)。 2.尊重他人的看法(但無須盲從)。
3.尊重他人表達看法的權利(即言論自由)。 4.更須尊重經過合理方式下討論取得之共識(民主多數)。

12 隱私案例 一、搜查書包、信件、檢查手機。 二、搜查身體。 →具有合理懷疑;進行時有第三人在 場;符合比例原則;或請家長協助。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22-24 三、代改考卷、代登錄成績。

13 法規例示 ▲刑§ 307: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 315: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 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4 財產 一、除屬於違法物品外,原則上不得沒收沒入學生物 品。 二、暫時保管之注意 1.向學生說明暫時保管之原因、保管期限。
2.列冊載明保管清單。 3.不可私自使用。 4.最好專責保管。否則遺失可能有國賠問題。 5.催告程序之妥善進行。 6.在手冊、網站上或親子聯絡簿中載明相關規定。 7.紀念物品不要輕易處理。

15 法規例示 一、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8第8款: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刑§ 38:「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行政罰法§ 36:沒入。

16 懲罰紅線 一、教育基本法§ 8 Ⅱ: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教師法§17第2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 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三、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32: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四、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8第8款: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 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17 懲罰與體罰1 一、管教: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 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桃園縣立平興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第3款)。 二、處罰: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 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 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桃園縣立平興國 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第4款) 。

18 懲罰與體罰2 三、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
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 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桃園 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第 5款)。例如:教師親自毆打、鞭打、打耳光、打 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 耳光或互打耳光;命學生交互蹲跳、半蹲、罰 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誹謗、公然 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贖罪券理論)、 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19 懲罰注意事項一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20 懲罰注意事項二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不可以侵害學生之受教權(侯文詠小說「危險心靈」)。 家長同意書免責?(家庭暴力防治法)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 §16Ⅲ

21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一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 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22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二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 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 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 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 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6Ⅰ

23 踩踏紅線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法§277:「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
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9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二、民事責任 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 告誡、申誡、記過、記大過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24 校園規範 一、學校訂定校規,需符合教育目的,不能逾越法律 規定。 二、校規訂立應注意: 1.符合教育目的、考慮比例原則。例如:訂便當 問題。
2.規範需廣為周知。 3.制定程序需合法,內容也需合法。例如:訂立 時宜有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 人員代表,其中學生代表於國民中小學,宜占 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學校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2ⅠⅡ)。 4.法階層構造理論。

25 規範內容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5

26 案例 1.制服─廣徵意見,不宜強制。 2.頭髮─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 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3.午睡─尊重差異需求,讓學生互相尊重。 4.參加社團─鼓勵參加而不強迫。 5.刊物審查─學生自治、師長複核把關,建立申訴制 度。 6.班費收取─徵信制度建立,金額得宜,適當使用。

27 校園中的性、暴力一我有了 發現學生疑有性行為,應先行查證屬實否。 進行輔導,並維護當事人隱私。 衡量情形決定是否會同家長處理。
愛情觀念導正,教導尋找真愛觀念。 學生若已懷孕,學校應維護其受教權,並予必要協助,否則將遭處1-10萬元罰鍰(性別平等教育法§ 14Ⅲ、36Ⅰ)。 若為亂倫、性交易或性侵害事件,需立即通報,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事件(例如: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或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 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侍應……)更應於24小時內通報,否則將遭處 元罰鍰。

28 校園中的性、暴力─學校再見 學生無故不進或離去教室,教師應即通報,若未通報,可能有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學生若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2進行通報。

29 校園中的性、暴力─竊盜 教育學生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 要求學生不要攜帶貴重物品或大筆金錢到校。 校園防護措施加強。 不宜因此進行搜查。

30 校園中的性、暴力─作弊 如有物證,搜集證據;如無物證,罪疑惟輕;如有懷疑(如長頸鹿),直接嚇阻。 悔過書相當於自白,不得作為唯一之證據。
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效力堪疑。

31 校園中的性、暴力─暴力 暴力行為責任存在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 傷害發生後,教師知悉應即為醫療相關行為,並通知家長。
對於事件現場應予保持,以利必要時警方之蒐證。 ※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267號判決:同學丟鉛筆致甲受傷,教師知悉後,未立即將甲送醫,致傷害擴大,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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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校園中的性、暴力─毀損公物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5

34 學校與檢調司法機關之互動 少年事件處理法§1: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4: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 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 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 正常進行。 →建全之自我成長權

35 學校主動 學校先進行輔導管教。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 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桃園縣立平興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8-20 ※移送與通報義務之區別。

36 學校被動─警察來要人 請警察不要進入教學現場,宜在辦公室等候。
合法文件之檢視。通知書學生可選擇去或不去(有正當理由可不去,無正當理由檢察官可考慮拘提),傳票則需配合。 學生前往,老師可以陪同(少年事件處理法§34學校教師得在場旁聽)。但最好通知家長,由家長自行或請律師到場處理。

37 學校被動─警察來請求配合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16: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學校沒有一定要提供之義務,所以學校可以自行判斷。 二、判斷準則: 1.是否與案情釐清有關。 2.資料範圍必需確定。 三、抽驗學生尿液:判斷是否屬於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範對象: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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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結語 一、法律保留原則:基本人權之限制或調整,須由具 有民意基礎之立法機關,以立法方式進行。 二、法律明確性原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必
須規定明確,使受規範之學生可以預見其行為之 效果。 三、比例原則:合目的性〈方法需有助於目的之達 成〉、必要性〈侵害最小〉、比例性〈方法與所 欲達成之目的不可以失衡〉。 四、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說明管教之理由,並與學 生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五、平等原則:禁止歧視性的輔導管教。但請注意, 差別待遇不必然等於歧視。例如同樣犯規,男生 罰跑操場,女生罰抄寫。 六、不要讓情緒影響輔導管教。

47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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