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财教 [2006]3 号文 和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行 [2005]75 号文件 精神,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各单位。
同志啊,我 到江宁也算 出差不? 整啥呢,江宁现在 已是南京城区,当 然不算。
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 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 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 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 的办法。
红色区域为 南京市行政 区划调整后 的城区,红 色以外区域 为所属县 。 就差那么一点, 差旅费就不给 我!!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 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火 车轮 船飞 机其他交通 工具 副省级、 院士 软席(软座、 软卧) 一等舱头等(公 务)舱 按实报销 正、副厅 长及相当 职务人员、 正高 软席(软座、 软卧) 二等舱经济(普 通)舱 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 硬卧)和软座, 直达特快全列 软卧 三等舱经济(普 通)舱 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 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 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 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等,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 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 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如遇出 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 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可凭据报销来往租 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
领导飞走了,俺可 咋办呢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 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 舱,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 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 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 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 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副厅长、教授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 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上一条规 定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 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 150 元、 省外每人每天 200 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 定限额标准部分应自理。
住宿费省外每人每天 200 元 住宿费省 内每人每 天 150 元
三男一女, 这可怎么住 啊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 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 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 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 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 超过部分自理。
年满 50 周岁处级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 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 报销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 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或住宿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 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 助标准为:省内 20 元、省外 40 元。
今天我跑了好 几个地方,有 省内有省外, 补助你给我怎 么算? 一天内出差地点有省 内,也有省外的,伙 食补助按省外的给哦 比如:路线是南京 — — 无锡 —— 上海,补 助按照上海的标准计 算
今天乘火车, 明天才能 到,要在车上过一夜, 那我离开南京当天的伙 食补助按什么标准算呢? 离开南京 当天的伙食 补助,按实 际到达目的 地标准计算。 例如:从南京晚上 10 点乘火车去北京,第二 天早上到北京,离开南京当天的伙食补助按 省外( 40 元 / 天)计算。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 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 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无住宿费票据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确认 出差在外的天数,方可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 助费。 凡在野外工地从事学习、考察、工作的, 无正规住宿发票,可根据来回车船票的具体 出差时间按标准发放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 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 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 10 元、省外 20 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 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 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 销。如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汽车的,公杂费也 减半报销。外地出租车票必须连同外地出差旅 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 杂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 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 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 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 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 章规定,下同)报销。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 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 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 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 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 上一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 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 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 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离开南京市城区到省内其他单位实(见) 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 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 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 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 期间按照每人每天 10 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 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 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 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 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 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 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 可回原单位核报。 借出人员要经校领导批准,借出人员在借用 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减半发给。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 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 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 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 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 和托运费按照前一条办理;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 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 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 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 补。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未婚教职工和夫妻分 居两地的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已 婚教职工探视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 费,其往返路费以本人的 70% 工资、 30% 工资、 省岗贴、省综合补贴四项之和为计算基数,在 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 担。
探亲路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座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 上的,可报销硬卧费。 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 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费等凭据报销, 但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 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 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研究生出差的伙食补助按照教职工出差补 助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若代替导师出差,经 导师同意,视同一般工作人员,按照上述差旅 费规定报销,差旅费用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 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城 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 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 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 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 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 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 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 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学校正 副书记、正副校长及院士外,其他人员凡在学 校预算经费中开支,有夕发朝至火车通达地区, 或连续乘车不超过 14 小时的,原则上应坐火车。 因任务紧急,特殊情况,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 同意,方可乘坐飞机。飞机票与火车票之间的 差价,从分管校长掌握的机动费中列支。
为加强学校的资金管理,出差人员应按 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在出差返校后 30 天内必 须结请借款。 本办法自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实行,原校通 知 [2000]191 号文《东南大学教职工差旅费开 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我 6 月 12 日以 前的出差,也 能按新标准算 咯?? 分下列情况: 1 、出 差和回来之日都在 6 月 12 日以前的仍按 老标准执行。 2 、 6 月 12 日以前 出去, 6 月 12 日以 后回来的,全部 按新标准执行。 3 、长期出差,在外超过一个月 的,以 6 月 12 日为界, 6 月 12 日 以前的仍按老标准执行。 6 月 12 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